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别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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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侵犯的是他⼈财产权,职务侵占罪是公司的管理⼈员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的犯罪。

那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案件,都是规定在刑法第⼆编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罪名下,可见⼆者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罪名。

据《刑法》第⼆百七⼗⼆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或者⼯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据《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的⾏为。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1.主体上,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

⽽盗窃罪所要求的是⼀般主体。

即⼀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即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所指的主体,利⽤职务这⼀特殊主体构成,是两罪最明显的区别之⼀。

2.客体上,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公司、企业法⼈的所有权。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两罪对所侵犯的对象是⾃⼰持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还是公私财物,这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从范围上来说是要⼩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

3.客观⽅⾯上,职务侵占罪客观⽅⾯表现为,公司董事、监事、职⼯或其他企业的职⼯,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的⾏为。

但职务侵占罪之“侵占”有其特殊的含义,它是指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将⾃⼰本来“合法持有”但⽆权所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法地据为⼰有或者为第三⼈所有的⾏为。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法占有公私财物,所侵占的公司财务的范围⽐较⼤,可以是⾃⼰亲属的,也可以是其他⼈的。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刑法中,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尽管它们都涉及财物的占有,但在法律定义、性质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就盗窃罪和侵占罪进行比较,探讨它们的不同之处。

一、定义和构成要件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盗取他人的财物而擅自占有,具体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素: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要素:盗窃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即非犯罪主体合法占有的财物。

(3)作案手段: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扒窃、抢夺等手段获取财物。

(4)主观要素:犯罪主体有故意盗窃的主观意图。

2. 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占为己有,具体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素: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客体要素:侵占罪的客体是不属于犯罪主体所有的财物。

(3)行为要素:犯罪主体以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为目的,实施占有行为。

(4)主观要素:犯罪主体有故意侵占财物的主观意图。

二、性质和侵害程度1. 盗窃罪盗窃罪具有明显的私有财产侵害性质。

通过盗窃行为,犯罪主体以暴力、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

2. 侵占罪侵占罪相对于盗窃罪来说,侵害程度相对较轻。

侵占罪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据为己有,但并未采用暴力、欺骗等手段,与原有占有人之间并无对抗行为。

三、后果和法律适用1. 盗窃罪盗窃罪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较重,根据盗窃财物的价值和其他情节,刑期可从三年以下到无期徒刑。

2. 侵占罪相对而言,侵占罪的侵害程度较轻,但也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侵占罪的刑罚较为宽泛,刑期根据不同情况可从三年以下到七年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和侵占罪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盗窃行为是为了恶意占有,即受害人财物被盗后无法找回,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盗窃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将财物据为己有,而暂不具备恶意占有条件,因此将其区分为侵占罪。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一、从“二维码案”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案例:某日学生甲准备骑共享单车外出,他使用微信先扫描了共享单车车座后方的二维码,甲按照支付页面和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车锁并未开启。

甲以为是系统故障,又扫描车把上的二维码,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后,单车顺利解锁。

单车使用结束后,甲请求退还押金共计398元,但是系统只退还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

甲立即报警,随后共享单车的所有企业也来到派出所,证实了甲第一次扫描的“二维码”为假冒二维码。

本案例的争议点为:一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盗窃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秘密窃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钱款,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诈骗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骗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押金钱款,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首先,从概念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财产类犯罪,犯罪手段有所不同。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得到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比如秘密扒窃、入户盗窃等,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未发觉的手段,且在场的其他人发觉也不影响行为人进行盗窃。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知当中,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等,使被害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工地上 千活 ,你 把你 的摩托 车借 我一 下 ,我到某 地去 买包香烟 。” 卖掉 的行 为是典型 的将代 为保 管的他 人财物 非法 占为 己有,拒不
某 乙相 信 了某 甲,便 把摩 托车 借给 了某 甲。第 二天某 甲将摩 托车 退还 ,应 当是 构成侵 占罪 。
骑到相邻 的某市 的一家摩托 车修理店 ,将 摩托车卖 掉,所得 的 350
现为一 个特定 的发展 过程 :行 为人实 施欺骗行 为— —对 方产 生或 的 的关系,在 盗窃罪 和诈 骗罪 中,犯罪分 子实 施欺诈 行为 的 目的 维持 错误— — 对方 基于 错误 处分财 产— —他 人获得 财产— —被 是不 一样 的 。在盗窃 罪 中,实施欺 诈行 为是为 了让被 害人 放松对
为 自己缺 钱用 ,某 甲便产 生了把某 乙 的摩 托车骗 过来去卖掉 的念 摩托 车 借给某 甲使 用,该车便 成 了某 甲代 为保管 的财物 ,形成 了
头 。其 便对 某 乙说 :“我 忘 记带钥 匙 了,房 门打 不开 ,家人都 在某 构 成侵 占罪 之前 必须存 在 的一种合 法 占有 关 系 。而 某 甲将 该车
{I}IJ占缸会
浅 析盗 窃 罪 与诈骗 罪 侵 占罪 的区别
以一 件侵 犯 财 产 案件 为例
罗 贵
摘 要 在我 国当前 的司法 实践 中,侵犯 财产犯 罪的犯 罪分子通 常采取 形 式各样 的欺骗 手段 ,使 得 司法机 关对部 分侵犯 财
产 犯罪进 行具体 定性 时难 以把握 ,容 易产 生 关于盗窃 罪与诈骗 罪 、侵 占罪之 间的争议 。本 文将 围绕一 个典型案 例 ,分析其
这一 点从仅 仅 答应将 车借 给某 甲去 买包 烟 以及事后 向某 甲追讨 取型 罪的 范畴 内 ,将 违 反被害人 的意 思而夺 取财 物 的称 作 夺取

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案例分析——从李某盗窃一案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案例分析——从李某盗窃一案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210 00 6 .
法 制研 究
碑林 区人 民检察院案例分析
从 李 某 盗 窃 一案 分 析 盗 窃 罪 与 职 务侵 占罪 的认 定
于 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陕 西 西 西安 700 1 0 2)
摘 要 :盗 窃 罪与职务 侵 占罪主观 方 面都表 现为 直接故 意 , 具有 非 法 占有 财物 的 目的 , 二 者具 有不 同 的特点 , 但 主要 表现 在 : 一是 盗窃 罪 是 一般 主体 , 凡达 到刑事 责任 年龄 ( 十六 周岁 ) 具备 刑事 责任 能力 的人 均 能构成 , 且 而职 务侵 占罪是 特殊 主体 , 能是 达 到刑 事责任 年龄 ( 六 只 十 周岁 ) 具备刑 事责任 能 力 , . 且属 公 司、 业或者 其他 单位 的人 员才能 构成 ; 是盗 窃 罪侵 犯 的客体 是公私 财 物的所 有权 , 企 二 而职 务侵 占罪侵 犯 的 客 体是 公 司、 企业或 者其 他单位 的财 产所 有权 , 它不 包括 私人财 产所 有权 ; 三是职 务侵 占罪在 客观 方 面还 必须是利 用 了职务上 的便 利 , 而盗 窃
罪则 没有这 些要 求。 关 键 词 :盗 窃 罪 ;职 务 侵 占罪 ;刑 事 责 任
中图分 类号 : 94 D 2. 3 案 情 简 介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 83 (00 0-0 3 0 10— 6 12 1 )609 — 2
罪 是一 般主体 , 凡达 到刑 事 责任 年龄 ( 十六 周岁 ) 且具 备 刑事 责任 能 力 的人均 能构成 . 职务侵 占罪是 特殊 主体 , 而 只能 是达 到刑 事责 任年 龄( 十六 周 岁 )具 备 刑事 责 任能 力 , , 且属 公 司 、 业 或者 其他 单位 的 企 人 员 才 能 构 成 : 是 盗 窃 罪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公 私 财 物 的 所 有 权 , 职 务 二 而 侵 占罪侵犯 的 客体是公 司、 企业或 者其 他单位 的财 产所 有权 , 它不 包 括私 人财 产所有 权 :三 是 职务侵 占罪在 客观方 面 还必 须是 利用 了职 务上 的便利 , 盗窃罪 则没 有这些 要求 。 而 笔 者认 为 .被 告人 李某 实施 的行 为不 符合 职 务侵 占罪 的构成 要 件 , 合盗 窃罪 的构成 要件 , 当以盗 窃罪认定 。 符 应 ( ) 告 人 李 某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并 非 是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一 被 所 谓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 指 利 用 职 权 及 与 职 务 有 关 的 便 利 条 件 。 是 职 权 。 指 本 人 职 务 、 位 范 围 内 的权 力 。 本 案 被 告 人 李 某 被 指 是 岗 派零 时接替 收银 工作 时 .其职 责主 要是 收银登 记等 与 营业活 动直 接 相 关 的 工 作 .对 于 公 司 内 人 员 处 置 自 己所 有 或 管 理 的 私 人 财 物 的 活 动并非 其职权 范 围 , 与其 职权 毫无关 系 。 所 谓 “ 用 职 务上 的便 利 ” 理 解 为行 为 人 利 用 主管 、 管 、 利 应 分 经 手、 决定 或处 理 以及 经办 一定 事项 等的权 力 。 为人 在实施 非 法 占有 行 行 为时 , 案财 产 已完 全处 于行 为 人 的 占有 、 管 之下 , 为人 利用 涉 保 行 占有 、 管 该财 产 的便 利 , 该 财产 非 法 占为 己有 , 保 将 如果 该 财产 不是 完 全处 于行为 人 的 占有 、保管之 下 ,仅 因工 作便 利 能够接 触 到该财 产 , 为人将 该 财产 非 法 占为 己有 , 然利 用 了职 务上 的便 利 , 行 虽 不能 定 职务侵 占罪 。 结合本 案所 牵涉 的职务 便利 的范 围 , 被告 人 因临时任 命 而 具 有 的 职 权 . 当 是 遵 照 该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 营 业 款 项 等 应 对 公 司所有 财物 进行 经手 、 理 , 按该 公司 财务制 度报账 、 管 并 上交 。 而被 害人 马某 是在对 被告 人李 某被 临时指 派为 收银员 、有 收银 台钥匙 毫 不 知情 的情况 下 . 将私 人财 物锁人 柜 中 。 并无 授意 被告 人保 管或经 手 的 行 为 . 这 笔 钱 并 非 是 营 业 款 项 . 告 人 对 于 这 三 万 三 千 元 钱 丝 毫 且 被 不具有 上 述管理 、 经手 、 处置 或经 办的职 权便 利条件 。 从 职务 侵 占罪这 一罪 名的 立法 本义 上看 ,职 务往往 是单 位分 配 给行 为人 持续 的、 复 的工作 , 职 务行 为往 往具 有 一定 的稳 定 性 , 反 即 职 务 行 为 犯 罪 也 是 因 侵 犯 了 单 位 财 物 权 益 、损 坏 了 基 于 雇 佣 关 系 所 形 成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及 公 司 与 员 工 建 立 的 稳 定 互 信 的 关 系 .而 具 有 刑 事 可 罚 性 , 法 律 所 制 裁 。 而 从 本 案 来 看 , 告 人 李 某 从 受 经 理 朱 某 为 被 临时指 派而 拿到钥 匙 , 到次 日上午 十时该 咖啡 屋刚 开始 营业 , 其还 未 正 式履 行收银 员 职责 时就实施 了盗窃行 为 ,不 符合 职务 侵 占罪关 于 “ 职务 ” 定性 、 稳 破坏 职务 廉洁性 的立 法本 意 , 因被 告人 对被 盗财 物 且 实 际 并 不 具 有 经 手 、 理 的 职 权 . 而 不 存 在 基 于 雇 佣 基 础 上 的 权 利 管 因 义 务 , 就谈 不上损 坏雇 佣关 系之 间形成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 也 ( ) 二 被告人 李 某 实施 盗 窃犯 罪侵 害的客 体是 盗 窃 罪的客 体和 对 象 . 非 职 务 侵 占 罪 的 客 体 和 对 象 并 《 刑法 》 对职 务侵 占罪 的 规定 中 , 用 了“ 使 本单 位财 物 ” 的表述 , 在 司法 实践 中对此 表述 疑议 较多 为两种 观点 , 第一 种观 点认 为“ 本单 位 财物 ” 应理 解为 本单位 所有 的财 物 : 二种 观点认 为 “ 第 本单位 财物 ” 应 理解 为本 单位 所 有 的财 物 以及本 单 位管 理 、使用 中 ( 下转第 9 5页)

盗窃案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盗窃案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盗窃案件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盗窃犯罪的认识,加强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念头。

当日,李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李某被抓获归案。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盗窃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但仍故意实施盗窃,具有犯罪故意。

(3)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共计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刑事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犯罪对象等因素。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盗窃数额较大,价值8000元。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作者:崔慧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7期摘要:从侵占罪与盗窃罪各自的构成要件比较中来区分两者是比较容易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侵占,即变自己并非非法地占有为非法占有,侵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下,行为人通过平和的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盗窃行为与持有他人财务的不法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占有一、案例引入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2008年试卷二第6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从案例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主观上甲、丙都有秘密地将他人(乙)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且客观上二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了损失。

但为何二者却成立不同的罪名呢?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辨析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下面笔者从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表现等方面逐一分析二者的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身份犯,系特殊主体,除行为人具备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要求行为人是他人之物的合法持有人;盗窃罪只能是一般主体。

盗窃、侵占的区分——刑法案例

盗窃、侵占的区分——刑法案例

刑法专题试题--案例分析根据案情介绍,本案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类犯罪。

本案中王某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那么到底构成何罪呢?经过分析,我认为王某构成侵占罪。

首先王某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五种,这五种都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相对平和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财物”应当理解为“他人占有之物”,因为刑法侵犯财产类犯罪所保护的是他人的占有权,因此此类犯罪都是要求“非法占有”之目的。

那么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他人占有之物,对于“占有”的理解,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

民法上要求占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占有的意思,刑法上的占有没有这个意思表示。

而本案中,王某非法占有张某的4套电梯门,本来就处于王某自己占有之下,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也就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那么诈骗行为应当包含三个方面: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他人由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出财物。

那么本案中,王某虽然通过向张某虚构事实的方法占有4套电梯门,张某也因此而产生错误认识,但并没有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这4套电梯门,也就是说张某对于这4套电梯门并没有任何的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那么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王某构成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根据我国通说我们可以得出侵占罪的构成包括: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失物、埋藏物等行为人合法占有之物;行为人有侵占的行为;“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罗忠兰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60号)(供稿单位: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笔:洪冰审编:李武清)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罗忠兰,女,19岁,汉族。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17日被逮捕。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忠兰犯盗窃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忠兰进人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

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某将装有现金等物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

嗣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帐后离开娱乐广场。

罗忠兰送客人走后返回851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熄灭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

陈某某打完电话回到851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

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内卫生盆下。

罗忠兰于次日用所盗钱款以其男友的姓名购买诺基亚移动电话机一部、SIM卡一张、备用电池一块、充电器一个;另将7000元现金存入银行,800元现金随身携带。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并退还失主。

被告人罗忠兰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性质是在公共场所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虽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并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因亦未拒不交出拾得的财物,也不构成侵占罪。

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罗忠兰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7月9日判决:被告人罗忠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盗窃与职务侵占的案例分析

盗窃与职务侵占的案例分析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

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究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工作上的便利。

在判断某人是否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利时,不能只凭借社会习惯推定和被告人的口供,应该在综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规定、聘用合同以及其他授权形式来予以判断。

1、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至8月份,被告人赵某等九人驾驶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油罐车从中石油某县油库往某地区配送汽油、柴油,在途经107国道某饭店时得知该饭店老板孟某某收油并留有联系电话,之后上述被告人在配送油品途经该饭店时,电话联系孟某某携带油桶在168饭店附近等候,被告人赵某等五人与孟某某交叉结伙先后窃取车上汽柴油共计37次(每次1至2桶,每桶25升),价值11843元。

评析:该案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赵某等六名司机虽为中石油职工(司机),但依其岗位职责,不具有管理或经手油罐车内柴油、汽油的职权,其之所以能获取油罐车内的部分柴油、汽油,仅因熟悉作案环境,以及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而不是利用其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合法条件。

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等六名司机作为事实上的随车押运员,随之形成了对柴油、汽油的保管的职责或职权。

并对进出油库和加油站之间的汽油、柴油负有准确交接、安全无误的责任。

因此,其利用运输的职务之便,秘密窃取油罐车中的汽油、柴油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赵某等六人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司机,其岗位职责均是从中石油淇县油库往新乡地区配送汽油、柴油。

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时 的 实 际情 况 .认 定此 种 行 为 是 否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着 突 出 的 贡 献 , 中包 括 , 否 有 利 于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否 有 利 于 其 是 是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多 司法 行 政 人 员 认 为 “ 捕 ” 很 抓 就是 要 将
犯 罪 嫌 疑 人抓 获 。 即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犯 必 须 协 助 司 被 法 机 关 将 其 他 的犯 罪 嫌 疑 人 抓 获 到 案 。 此种 观 点 过 于 偏 激 . 我们 应 该 具 体 问题 具 体 分 析 。如 果 犯 罪 嫌 疑人 、 告人 或罪 被
“ 制范围” 控 是指 司法 人 员 在 一 般 的 情 况 下 . 到 其 应 尽 的努 尽
力 . 可 以 将其 抓 获 。如 果 由于 某 种 司法 人 员 未 预 见 的 客 观 就 原 因 或 司法 人 员 自身 的 原 因造 成 犯 罪 嫌 疑 人 没 有 被抓 获 . 不
应 将 此种 责 任 要 求 由提供 协 助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 犯 被
盗 窃 罪 。但 这 两 情 形 也 可 能 存 在 相分 离 的 时候 . 在否 定 该 即 财物 由他 人 代 为保 管 时 . 财 物 也 可 能 是 遗 忘 物 或埋 藏 物 . 该
并 不 存 在 他 人 对 物 的 支 配 力 问 题 。此 时 就 不 能 成 立 盗 窃 罪 而应 为侵 占罪 也 就 是 说 两 罪 的 区别 实 际 上 就 是 作 为 犯 罪 对象 的性 质 的 区分 问 题 这 是 区分 两 罪 的 基 本逻 辑 顺 序 . 本 文亦 是按 此 顺 序 论 述 的
相 关 的证 据 证 明确 实 不 是 因 为 主 观 的 原 因 而 造 成 阻 止 犯 罪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转自:/php/20070917/39105.php案例一2005年11月上旬,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部工作期间,见公司维修部有一台千里马05款车的自动变速箱放在维修车间的房里,便产生盗窃念头。

于是就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打电话,问是否要自动变速箱,周某到该维修车间看了自动变速箱后,同意以4500元的价格买这台变速箱。

某晚,犯罪嫌疑人李某趁加班之机,将这台变速箱偷运出单位,低价销给周某,获赃款4500元。

破案后,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自动变速箱价值人民币12800元。

案例二2004年7月19日上午,马某在某信用合作社值班,当时在该社营业室值班的还有薛某,马某负责复核,薛某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马某趁现金员薛某去卫生间之机,将薛某负责保管的钱柜内10000元人民币盗走。

案例三陈某系某公司仓库的保安员。

2004年8月上旬,陈某和刚来该公司不久的同村人王某二人合谋,决定趁陈某在该公司仓库当保安值夜班时,由王某进入仓库内盗窃。

同年8月16日至21日,王某利用陈某在仓库值夜班之机,用陈某事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拿到仓库值班经理的钥匙进入仓库内,先后三次从中盗取财物21043.56元。

盗窃与职务侵占特点区分以上三例案件,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存在不同看法,这就需要我们对盗窃和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区分其不同特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刍议侵占罪与盗窃罪

刍议侵占罪与盗窃罪

的财物 只能成 立侵 占罪 。 但是 , 行为 人在法 律上 占有 的财物而 事 的时候 , 旁边座位 的一个顾 客猛 的将包拽 在手里 , 飞奔而 跑 , 拿包
实 上 由他 人 占有时 , 仍然可 以成 为 盗窃 罪 的对象 。
而 言, 罪过 形式及犯 罪客体 是一致 的, 但两罪 也有一 些不 同之处 。
于 判断作 为犯罪客 体 的财 物是否 脱离物主 占有 以及 由谁 占有 , 行 饭店 吃饭 , 饭过程 中接 一 电话 后 , 离开 , 随 身携带 的手 吃 匆忙 将 为 人不可 能盗窃 自己事实 上 占有 的财物 , 自己事实 上 已经 占有 提包 遗忘在 饭店 内, 对 这一幕 恰巧 被餐厅 经理 看到 , 正准备 过去取
侵 占罪 盗窃 罪 案 例 文 献标识 码 : A
助益。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2来自 3文章 编号 :0 909 (091.6—2 10.5 220 )1 60 3
在 现实 生活 中有这 么一 案例 : 甲某 日出差到外 地 , 入住 一旅 物 的 占有 , 于 自己占有 的他人财 物不 可能成 立盗 窃罪 。 占罪 对 侵
从 犯罪对 象看 。盗 窃罪 的犯罪对 象是他 人 占有 ( 控制 ) 的财 时 的 占有 , 根据社 会观 念 , 应认 定为他 人 占有的财 物 。 但 也 例如 , 物, 包括有 体物和 无体物 , 占罪 的犯罪对象 有三类 , 侵 即代为保 管 商店里 的顾客在 买鞋子 时, 试穿过 程中 , 照人们 一般观 念判 断, 按
馆, 第二 天离 开时 , 由于 自己的粗心 大意 将 自己随时 携带 的信用 只 能是对 自己事 实上 已经 占有的财 物 。 I在 他人 的事 实支配 领 () 卡遗忘 在入 住旅馆 的房 问里 。 旅馆 工作 人员进 屋打扫 房 间时 , 发 域 内 的财 物 , 即使 没有他 人 的监视或 实际 的掌握 , 也应属 他人 占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情介绍]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

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

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69。

9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67。

9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案情分析]对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利用其担任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单位工作中知悉的电脑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根本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

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中图分类号:密级:UDC :本校编号:1065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研究生姓名: 谭贵龙学号 : tj201003010075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邓为职称: 副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 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法律硕士学科: 法律硕士专业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自贪污罪中分离后, 由于其犯罪表现形式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理论界对此展开了大量研究、探讨。

时至今日, 在职务侵占罪的许多重大问题上仍存在诸多分歧。

为此, 本文选择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以案件所涉及的焦点及分歧意见为线索, 对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以及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中的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以及职务侵占与贪污共犯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明确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盗窃罪三者之区别,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约16000 字。

第一部分是案由及案情介绍, 根据案发的时间顺序, 详细叙述案情及影响案件的定性的行为和情节。

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 行为人的性张珍贵、黄文章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总结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部分是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重中之重。

文章首先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的主体出发, 对三罪的行为主体作出了界定并进行了对比,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均是特殊主体身份, 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身份 ; 其次,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范围和类型作出界定, 明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客观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 再次, 界定“非法占有”的内涵和具体的表现形式 ; 最后, 是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共犯问题, 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如何让处理的问题。

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别及案例

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别及案例

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一、意思分解
盗窃罪(第264条):
(1)盗窃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
(2)盗窃手段:首先,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其次,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仍然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自己进入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
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侵占罪(第270条):(1)行为对象;(2)不法委托给付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3)“拒不返还”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以上观点摘自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
三,从认识错误的角度来分析
运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
侵占和盗窃的认识错误:
如果在一个特定的场合,行为人合理的认为手机已经脱离了任何人的控制,社会的一般观念也认同这种判断的情况下,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就是侵占行为,即使事实上手机还在某人的控制之下。如甲在搽玻璃时不小心将钱包掉到楼下街道上,自己扒在窗口瞅着自己的钱包,以防别人拿走。乙经过时见四下无人,便捡起钱包走了,甲因为是聋哑人无法表达,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钱包被拿走。这里乙以为钱包是遗忘物(脱离所有其他人控制的物)而侵占的,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主客观相一致。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甲的占有权,但不属于故意的范畴,因而不能成立盗窃罪。

侵占和盗窃罪哪个严重

侵占和盗窃罪哪个严重

侵占和盗窃罪哪个更严重在刑法领域,侵占和盗窃是两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它们都涉及到财产的非法获取。

但侵占和盗窃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同时也有着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

那么,侵占和盗窃罪哪个更严重呢?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探讨。

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侵占行为通常是指借用他人财务、财物等,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归还或退还。

侵占行为的特点是未经所有人同意,通过各种手段占有或使用对方的物品。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关键是非法占有,而非通过使用、挪用等方式导致对方丧失财产。

侵占行为通常涉及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并不一定导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消失。

侵占罪通常处罚较为轻微,如果情节轻微,可能会被视为轻微侵犯财产罪而被警告或处以罚款。

但如果侵占行为较严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刑事拘留或有期徒刑的惩罚。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通过行为侵占他人的财产,而触犯刑法的行为。

盗窃行为通常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通过非法手段占有或移动对方的财产,并导致对方丧失了财产。

盗窃罪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财产的失窃,通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财产行为,一旦被定罪,可能会面临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

侵占和盗窃罪的区别侵占和盗窃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的主观意图。

侵占行为是为了占有或使用对方的财产,但却不一定导致对方财产的实际丧失;而盗窃行为则是针对对方财产的实际占有,导致对方丧失财产。

另外,侵占和盗窃罪在法律上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不同。

侵占通常要求涉及一定的期限问题,而盗窃行为则关注于行为对对方财产的实际损失。

哪个更严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盗窃罪通常被视为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盗窃直接导致对方财产的丧失,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盗窃罪受到了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

而侵占罪通常情节较轻,未必导致对方财产的实际丧失,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

因此,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较为轻微的侵犯财产罪。

盗窃与侵占的区别都有哪些

盗窃与侵占的区别都有哪些

盗窃与侵占的区别都有哪些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

其次,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盗窃达到了一定数额或者情节被认定的是盗窃罪,而侵占行为则会被认定为侵占罪,不得时候有些情况下人们会将这二者搞混,确实是存在了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定罪的时候就容易出现错误。

那究竟盗窃与侵占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盗窃与侵占的区别有哪些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

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持有他人财物的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2、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不同。

侵占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

4、行为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及遗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的行为对象;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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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与乙共谋盗窃乙所在工厂的旧铝缸体。某星期日,甲与乙开车到工厂,因大门已锁上,乙叫值班员丙开门,甲乙开车进去装旧铝缸体时,丙说:“这是我的班,你们不能装,领导知道会扣我的奖金。”乙说:“没事,都是旧的。”丙表示:“反正我也认识你们,你们爱装不装。明天跟领导汇报。”甲乙运走了价值2000余元的旧铝缸体。丙事后向领导作了汇报。对甲乙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三,从认识错误的角度来分析
运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
侵占和盗窃的认识错误:
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一、意思分解
盗窃罪(第264条):
(1)盗窃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
(2)盗窃手段:首先,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其次,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仍然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自己进入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
案例九:
甲承诺将其住房卖给乙,但尚未登记过户,又将其正式过户转卖给丙,能否认定甲持有乙之财物,从而构成侵占罪?可能成立诈骗罪
案例十:
乙满60岁之甲春节前去邮局汇款,由于邮局过于拥挤,汇完款后,甲匆匆离去,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一只黑包遗留在柜台边。五分钟后,邮局清洁工发现这只包,问有无主人,周围无人搭理。清洁工认为这只又黑又破的包毫无价值,即将其扔入垃圾袋,并将其带到室外倒入垃圾桶中,然后换班回家休息。后该包被捡拾垃圾之乙捡获。两小时后,年事已高之甲才想起钱包遗失之事,到邮局查问,邮局回答说,未看见此包,甲又沿着自己来回邮局的线路反复寻找,仍无所得。那么,乙获得之钱包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其有无成立侵占罪之可能?侵占罪
案例二:
胡某到银行存款,在A柜台填完存款单后,将内装1万元钱的包遗忘在A柜台上,径直到B柜台办理存款手续,刚进银行准备存款的袁某见无人看管此包,即偷偷将其装入自己口袋离去,后银行根据监控录像找到袁某,其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盗窃罪
支配的意思不是个别的、具体的意思,特定场所的控制者对该场所内的财物存在概括的、担负的支配意思。例如甲欲向乙行贿,被乙公开拒绝。甲即于某日乘到乙家串门之机,将5万元现金藏于乙家沙发内,欲使其在收拾房间时能够发现。乙对此并不知情,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5万元,乙对此财产的存在虽不知情,但因其被置于乙家中,丙肯定成立盗窃罪。推而广之,顾客遗忘于银行、旅客遗忘于旅馆、消费者遗忘于浴室内的财物均属于银行、旅馆或浴室主人之占有物,即使银行职员、旅馆内工作人员或浴室主人未意识到财物存在也不能认为是无人占有的遗失物。
侵占罪(第270条):(1)行为对象;(2)不法委托给付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3)“拒不返还”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以上观点摘自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
案例七:
甲受乙之委托,将用密码锁好、内装5万元现金的皮箱送往他处。若甲将整个皮箱直接拿回家,构成盗窃还是侵占?侵占
又若甲砸开皮箱,只取其中3万元现金,又如何处理?盗窃
案例八:
陌生人甲、乙偶然在大街上并排行走,甲扛两只大包裹,丙从后面突然上前抢走甲的一只包裹(内有现金2万元)。甲无奈只得放下手中的另一只包裹去追丙。乙以为甲临走时看了他一眼,是向其递眼神,托其保管包裹,即将其扛起前行5米,拐进一小巷,谋略将财物据为己有,后被抓获。甲后来证实,自己不是“看”乙一眼,而是“瞪”他一眼,叫他别拿自己东西,等自己追上丙回来之后,再来取这个包裹。乙之行为,如何处理?侵占
注意:事前故意: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以故意犯罪的既遂论处。
四,下面以案例来分析两个罪名的区别
案例一:
搬运工赵某在某火车站站台见一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5件行李,便上前询问其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二人商定,由赵某将王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王付给赵人民币15元作为报酬。赵扛着4件行李至出站口,王所带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看到王忙于出示车票,赵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的行李的企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内装人民币6000元、价值5000元的真皮提包一个及其他物品)扛走。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盗窃罪
案例五:
甲将盗窃所获电视机托乙看管,并告知乙,该物为盗窃所得,乙使用5月后拒不退还甲,是否在窝赃罪之外还另成立侵占罪?窝赃罪
又如丙受丁之委托向A交付贿赂款,但将该款占为己有,能否论以侵占罪?无罪
案例六:
甲、乙、丙三人共携六件行李在A地登上开往B地的火车,欲在中间站点C地下车。凌晨2时列车到达目的地C时,三人于睡眠惺忪之时拿行李下车。待该趟列车开走时,三人在站台上清点行李,发现多出来一件(内有衣物3件、现金2万元)。甲提议交车站派出所,乙提议将包内财物平分,这一方案被通过。后财物所有人报案,警方经做反复侦查工作找到该三人,但他们均不承认多拿行李一事。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侵占罪
案例十一:
Hale Waihona Puke 捡拾他人信用卡,并发现卡背后写有密码,即持信用卡到银行取钱的,该标有密码的信用卡可以视作合法主人的遗忘物,非法使用(冒用)信用卡者构成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信用卡诈骗罪处断。
案例十二:
持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款机出错,大量吐出现金,该现金是非基于银行的真实意思,而是因为过错偶然丧失占有之物,具备遗失物的特征。持卡人此时将自动取款机吐出的现金占为己有的,可以构成侵占罪。
【案例】张某准备了盗窃工具前往银行盗窃金库,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有20元人民币,没有其他财物。张某取走20元现金后逃走。对张某如何处罚?
(4)盗窃罪的认定数额计算:物品、权利凭证、信用卡
(5)盗窃罪的竞合和数罪并罚:A 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竞合,从一重;B 盗窃机动车辆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C 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本案中即使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应归游戏厅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没有占有权的手机应属盗窃行为。在这个案件中甲始终认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并没有说甲认为此物脱离了所有其他人的占有控制,尤其是游戏厅老板的控制,所以甲侵犯了游戏厅老板的占有权,而且是在故意支配下侵犯老板对手机的占有权,因此构成盗窃罪。
(3)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失控说。在失控无法判断时以控制说作为判断标准。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如戒指)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如冰箱)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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