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_侵占罪的区别_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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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某甲首先产生了非法占有摩托车
的目的,继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谎称借车买烟,实则想将车骗到手后再卖掉。
某甲的欺骗行为使得某乙陷入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某甲使用,某甲会及时返还,而“自愿地”将车交给某甲。
某甲在将车骑走后便卖掉,使得某乙遭受损失。
某甲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罪的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代为保管必须基于委托关系发生,而且不限于当事人之间“一对一”的直接委托,还可能由于借用关系、租赁关系等原因产生。
而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赠予、转让、消费、出卖、抵偿等行为。
其次,犯罪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手段实施各类财产犯罪的情况,不仅仅限于诈骗罪。
但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在盗窃罪和诈骗罪中,犯罪分子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不一样的。
在盗窃罪中,实施欺诈行为是为了让被害人放松对
财物的控制,趁财物的支配力一时“迟缓”而秘密窃取,一般也称作“诈术盗窃”。
例如,某甲知道乙买了一个真品古董,存放在保
险箱里,不轻易拿出来。
甲便自称是某古玩协会的负责人,希望
作者简介:罗贵,硕士研究生,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