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_侵占罪的区别_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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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一起案例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一起案例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作者:闵晶晶

来源:《读写算》2014年第13期

【摘要】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规定系简单罪状,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在一般情况下,两罪的界限不难区分。然而由于犯罪现象的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碰到难以区分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情形。这就要求我们从法理上深入分析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个罪特征与法律界限,以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

【关键词】盗窃诈骗刑法理论

一、从案例出发

1、案情简介:

张某、赵某、张卫某事先商量好,由张卫某负责“丢钱包”,张某和赵某负责寻找被骗旅客。2008年11月,张某、赵某在列车上以认老乡的方式取得了旅客欧某的信任。之后,张卫某在经过三人座位时假装“丢钱包”。张某随即拣起“钱包”,并承诺下车后给赵某和欧某分钱。张某、赵某和欧某一起下车后,赵某在商店里买了一个布包和一把小锁。这时,张卫某追上三人,声称自己“钱包”在火车上丢失,怀疑是被三人拣走,要检查三人的行李,并要打电话向银行查询三人的银行卡有无进帐。张某和赵某假意向张卫某说了银行卡密码,欧某便也向张卫某说出自己钱包里的银行卡密码。在张卫某检查欧某行李时,赵某、张某当欧某面将欧某的钱包、行李和捡来的“钱包”都装进了赵某新买的布包里。随后,张某趁欧某不备,将欧某钱包从布包内取出,然后用小锁把布包锁住。检查完后,张卫某要赵某、张某帮忙到保险公司作证。赵某、张某便将布包交给欧某,送欧某去坐汽车。欧某临走前,张某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又将欧某手机“借”走。欧某走后,张某、赵某、张卫某前往银行将欧某银行卡内的三万余元取出,非法占为己有。

浅析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析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取得 对他 人财物 的 暂时 的 占有权 ( ) 取得 财物 占有权 的方 式来说 一 从
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占有, 这两种学说都认为打开包装物, 窃
取 其 中的 内容应认 定为 盗窃 。 第三 种 学说是 “ 托人 占有 说”认 受 ,
包括法 律行 为及事 实行 为 , 法律 行 为主要 是指保 管行 为 , 该 为整个 封 缄物及其 内部 财物均 由受托 人持有 , 受托人 侵 占整 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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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侵 占罪 与 盗 窃 罪 的 区 别
夏梅花
摘 要 我国刑法中的侵 占罪与盗窃罪在实Baidu Nhomakorabea中两者极 易发生混淆.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理论界与实践中都有很大争
方面对 于行 为人 来说 , 求其对 财物 应具有 完全 的控 制 , 要
自然 另一方 面要求 财物 所 有人 对财 物 己完全 失去 了控制 。换 言 其 中财物 则必 须打 开包装 物 , 即要 突破 委托 人为其 设置 的 障碍 , 之, 行为 人将财 物据 为 己有不 需要 突破 任何障 碍 。 首先关 于代 为 保 管的财物 , 般情况 下 , 托人 即将财物 交 由受 托人保 管, ~ 委 自然
关键 词 侵 占罪 盗 窃罪 中图 分类号 : 943 D 2. 非法 占有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摘要:从侵占罪与盗窃罪各自的构成要件比较中来区分两者是比较容易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侵占,即变自己并非非法地占有为非法占有,侵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下,行为人通过平和的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盗窃行为与持有他人财务的不法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占有

一、案例引入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2008年试卷二第6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从案例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主观上甲、丙都有秘密地将他人(乙)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且客观上二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了损失。但为何二者却成立不同的罪名呢?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辨析

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下面笔者从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表现等方面逐一分析二者的不同。

浅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判定

浅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判定

浅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判定

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传统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难区分,但如果在犯罪活动中既有盗窃罪的行为又有诈骗罪的行为时(如上述的几个案例),不论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存在对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定性意见的现象。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从我国现行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立法法规出发,找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首要区别。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有明确的定义与其做出的相应的司法解释,下面进行对比分析: 由此可以得出,诈骗罪与盗窃罪最主要区别在于客观行为方面的不同。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因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犯罪行为的秘密窃取性,所以如何理解秘密窃取行为,在对盗窃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时就显得非常重要。就盗窃罪的秘密性而言,是指犯罪分子采取的主观上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一般认为盗窃罪的秘密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特定性。是指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在场,或虽然在场,但是是在其未注意、察觉或防备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盗窃罪之所谓秘密是针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来说的,是一种隐藏性行为,至于其他人是否发现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

②相对性。这种相对性表现在行为人主观方面所认识到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的并不包括其他人,对其他人而言盗窃行为有时可能是公开的。

③主观性。即行为人自以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没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客观上财产控制人是否发觉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对秘密窃取的成立并无影响。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刑法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社会秩序维护的法律规范。其中,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两种常见的财产犯罪罪名。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两种

罪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一、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侵占

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盗窃罪主体行为以实施“盗窃”行为为特征,其

主要特点包括:

1. 非法占有:盗窃罪的犯罪目的是占有他人的财物,这种占有必须

是非法的。

2. 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为了达到目的,犯罪主体使用暴力、

胁迫或欺骗等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3. 私意性:盗窃罪是一种私意性犯罪行为,即犯罪主体以满足自身

的占有欲望为目的,对他人财物进行窃取。

二、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但不符合盗窃罪的要

件的犯罪行为。侵占罪的主体行为以“侵占”行为为特征,其主要特点

包括:

1. 非法占有:侵占罪同样要求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不符合所有者

的意愿。

2. 欺骗性:与盗窃罪不同的是,侵占罪的行为主体通常通过欺骗、

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得他人财物。

3. 经济意义:侵占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侵占的财物没有实质性

的改变或运用,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三、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侵占罪虽然都属于财产犯罪,但在行为方式、手段和目的

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1. 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的主体行为是“窃取”,即将他人财物非法

占有;而侵占罪的主体行为是“侵占”,即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2. 手段和目的不同:盗窃罪通常需要使用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手段,目的是实现犯罪主体的非法占有;而侵占罪则主要通过欺骗、虚构事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例一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后孙某的同学郑某表示要购买此副画作,但郑某表示自己最近手头有点紧要半个月后付钱,孙某基于同学关系将齐白石的画交给郑某。半个月后,郑某并没有来送钱,孙某也无法联系到郑某。

案例二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后孙某的同学郑某多次恳求孙某能将此画借其欣赏几日,孙某基于同学关系将齐白石的画交给郑某。郑某拿到画后即将此画孙某也以高价卖掉并离开其居住地,杳无音信。

案例三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孙某的同学郑某拿来一幅赝品来同正品做对比并趁孙某不注意用自己的赝品替代了孙某的真迹,几天后孙某发现受骗,但郑某已将此画以高价卖掉并离开其居住地,杳无音信。

单纯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其区别仅在于郑某以何种方式欺骗孙某从而取得齐白石的画,但这个简单的区别使郑某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在案例一中,郑某构成了诈骗罪,而在案例二、案例三中郑某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骗者是否为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同被骗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骗人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则多构成诈骗罪,否则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在案例一中,徐某委托郑某替其卖画,郑某即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处分徐某财产的权限,从而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孙某不具有处分徐某的画的权限,则孙某实际上为郑某进行犯罪的一个工具,郑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为 自己缺 钱用 ,某 甲便产 生了把某 乙 的摩 托车骗 过来去卖掉 的念 摩托 车 借给某 甲使 用,该车便 成 了某 甲代 为保管 的财物 ,形成 了
头 。其 便对 某 乙说 :“我 忘 记带钥 匙 了,房 门打 不开 ,家人都 在某 构 成侵 占罪 之前 必须存 在 的一种合 法 占有 关 系 。而 某 甲将 该车
关 于本案 的定 性 ,存在三 种不 同意 见:
首 先 ,分 属于 不同的财 产犯 罪的种 类。理 论 界根据刑 法规定
第 一种 意见认 为 ,某 甲的行 为构 成盗窃 罪 。盗窃 ,通常表 现 的不 同类型 的财产 犯罪 ,以是否取得 财产 为标准 ,分为取 得罪和
为采用 秘密 的方 式 ,违 反占有 者的意 思,排除 其占有 ,由 自己或第 毁弃罪 。取 得罪 进一 步分 为夺取 型犯罪 和侵 占型犯 罪 。所谓夺
第三 种意 见认 为,某 甲的行 为构成 侵占罪 。将代 为保 管的他
开来 ,必 须从理 论上 把握这 三个 罪 的本 质 区别 ,再在 具体案 件中 人财 物 非法 占为 己有 ,数额较 大 ,拒不退 还 的构成侵 占罪 。代为
仔细 分析主 体 的具 体行 为及其 意思 表示 。
保 管 的他人 财物 ,这里 的代 为保管 必须基 于委托 关系发 生 ,而且
定 性存在 的争议 ,探 讨盗 窃罪 与诈骗 罪 、侵 占罪之 间的 区别 ,在此 基础 上对 该案定 性

侵占罪与盗窃的区别

侵占罪与盗窃的区别

侵占罪与盗窃的区别

我国刑法中有侵占罪和盗窃罪两个罪,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以⾮法占有为⽬的,这是两个罪共同的犯罪动机,那么侵占罪与盗窃的区别是什么?侵占罪与盗窃罪要怎么进⾏量刑?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

⼀、侵占罪与盗窃的区别

侵占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为。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在许多⽅⾯有相同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都不是以暴⼒或以暴⼒相威胁作为其⾏为⼿段,都要求以情节严重,特别是以⾮法占有财物数额较⼤作为区分罪与⾮罪的标准,在犯罪主观⽅⾯,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法占有他⼈财物的⽬的。但是侵占罪与盗窃罪仍有许多不同之处。掌握这些不同之处,对于划分⼆者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为⼈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或者他⼈的遗忘物、埋藏物。⾏为⼈在实施侵占⾏为之前,已经持有他⼈财物;⽽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持有之动产。⾏为⼈在实施盗窃⾏为之前,尚未持有他⼈财物。即侵占罪的对象是“⾃⼰持有的他⼈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持有的他⼈之物”。

犯罪客观⽅⾯的表现不同。侵占罪⾮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为⼈持有和控制之下,⾏为⼈只要采取欺骗、抵赖等⼿段使持有变为⾮法占有。侵占罪的⼿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盗窃罪在⾮法取得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实际控制之下,⾏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段才能实现⾮法占有。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情节;⽽盗窃罪⾮法占有他⼈财物,只要数额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也可构成犯罪。即使在盗窃他⼈财物之后,⼜退还他⼈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

从实例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从实例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从实例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情:

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于某与被告人何某、周某商量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次日早上,周某来到某市汽车站附近,以给付高额中介费用为由,将受害人章某诱骗与其共同乘坐出租车前往某县。期间,周某电话将其行踪告知何某,该何某遂与于某租车到约定地点见到二人后,于某向章某出示一个带有警徽标志的钱夹冒充治安警察,谎称盘查可疑人员,要求章某将随身携带的财物交其登记,周某先配合于某拿出自己财物,交付登记后放回手包。章某见状后也将其携带的700元现金、一张存有1万余元人民币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写有密码的纸条交给于某。于某登记后,在将上述财物放进章某的手提袋时,周某突然拍打章某的肩膀打岔说话,借此时机,于某趁机将现金和银行卡窃取,章某此时仍浑然不觉,并被周某支走。作案后,三被告人取出章某银行卡中的1万元现金。对三人到底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着分歧。

判决结果:

三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的直接方式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了被害人的现金和银行卡及写下来的密码,而之前冒充警察查看和登记被害人财物等欺诈行为仅仅只是为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顺利得逞。该诈骗手段仅仅是被告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辅助条件,而非直接方式。因此,三被告人应当是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实践中,很多类似案件都是行为人都存在着一种“能骗则骗,能偷再偷”的心理。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骗取还是窃取的关键的区别点在于被害人是否知道财产转移的事实,即被害人有无处分财产的主观意思。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科技业随之飞快进步,传统犯罪思想诱发的财产犯罪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随之而来的许多新型化的犯罪手段也在逐渐激增。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下人民的安定和社会财产秩序的稳定,正确认识财产犯罪中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将对盗窃罪和诈骗罪两大财产犯罪进行必要的研究,以进一步区分传统方式和新型犯罪方式下两大财产犯罪的区别。

标签:盗窃罪;诈骗罪;财产犯罪

一、对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分的一些现有观点

盗窃罪和诈骗罪作为法律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对其进行区分无疑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将起到帮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产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盗走。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有以下观点对两者进行区分:(1)根据犯罪的行为方式。诈骗罪于盗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及犯罪侵犯的客体上基本相同,一般情况下区分二者的关键是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还是“窃取”。由此可见,两罪从行为方式上有明显差别,在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区分二者的不同,实则在实践中却要复杂的多。例如:甲名义上是借用乙的电话打电话,实则在乙不注意的情况下逃走,因而成功的窃得手机。在这个案件中甲趁乙不注意将手机盗走是其犯罪的主要行为,因此认定为盗窃罪。然而,若是骗得被害人的车钥匙,进而盗走汽车的行为我们又该如何区分。似乎以主要手段来定义犯罪又是不全面的。(2)根据是否有处分意识。传统观点认为是否具有处分意识是诈骗罪有别于盗窃罪的关键。例如:甲以看似合理的名义,要求乙点击链接处分一元钱,实际则是甲植入程序使乙在处分一元钱的外观下处分了3万元。实务中经常会这样处理,由于乙对29999元不具有处分意识,这部分的犯罪手段认定为秘密窃取。因此,认为其构成盗窃罪。又如传统的调虎离山式的盗窃,甲在专柜前假装购买戒指,趁工作人员乙从柜台拿戒指之际,拿走试戴的戒指。此时也认为工作人员乙对戒指没有处分意识,甲非法占有戒指是因为甲的秘密窃取行为。因此,也认为其构成盗窃罪。然而,对于一些新型犯罪手段,如偷换店铺二维码,使顾客将钱错误转给第三人。我们又该怎样定性,从案件来看无疑顾客是有处分意识的,可是从交易习惯上来看本案的受害人又会是店铺的老板。此种新型犯罪必然的又让我们对第二种传统的区分标准产生了质疑。

了解刑法中的盗窃与诈骗罪

了解刑法中的盗窃与诈骗罪

了解刑法中的盗窃与诈骗罪

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

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在刑法中,盗窃罪和诈骗罪是常见的犯罪行为。本文将深入探讨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处罚措施,帮助

读者更好地了解刑法中的盗窃与诈骗罪。

一、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

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可分为普通

盗窃罪和以入户盗窃为特点的入室盗窃罪。

普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盗窃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或者单位。

2. 目标:盗窃罪的目标为他人财物,包括财物、珍贵物品等。

3. 行为:主观上要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要实施实际占有他

人财物的行为。

4. 结果:盗窃罪的结果为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入室盗窃罪的特点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入室为手段进行盗窃行为。相

比于普通盗窃罪,入室盗窃罪在构成要件上除了具备普通盗窃罪的要

素外,还需要进一步满足非法入室的条件。

根据盗窃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一般情

况下,盗窃罪的刑罚较为轻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处罚金、有期徒

刑等。

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言行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诈骗罪分

为一般诈骗罪和特殊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诈骗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或者单位。

2. 欺骗手段:诈骗罪的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的言行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

3. 结果:诈骗罪的结果为骗取他人财物。

特殊诈骗罪是指在特定领域或场合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如金融机构

试论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试论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试论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摘要:诈骗罪、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公民财产几种较为接近的犯罪形式,在一些非典型案件中要区分这几种罪行,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文通过深入分析一起典型案例,对上述三种罪名进行比较分析,并综合探讨了在一些特殊的犯罪形式下它们之间的区别。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

诈骗罪、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公民财产几种较为接近的犯罪形式,它们的共同点包括:一、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二、犯罪的主观方面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三、犯罪的客体包括侵犯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四、都是结果犯,并且都使用非暴力手段。这几种犯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在典型的案件中,可以依据犯罪客观方面明显的特征差异来判断,但在一些非典型案例中,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特征性不明显,会给定罪带来一定难度。

一、案情介绍

2007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伙同其姐姐和廖某(两人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南京火车站售票大厅,先由廖某通过搭讪骗取旅客蒋某信任后,三人编造车站发生抢劫案,当日去绩溪的火车停开的假消息,并设局让蒋某相信。继尔又谎称被告人丁某在南京部队工作可以帮助改签车票,将蒋某骗至中央门附近。之后三人以到部队签票时不能携带贵重物品为由,骗取蒋某将行李交由

廖某和丁某姐姐保管。当被告人丁某假意带蒋某去部队签票时,廖某和丁某姐姐乘机携带行李(内有人民币1400元、银行卡等物)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丁某也寻机逃脱。作案后被告人丁某等三人从该银行卡中提取人民币10000元后分赃。

二、分歧意见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一、引言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中盗窃罪和诈骗罪

作为一种财产犯罪,经常被提及和讨论。本文旨在探讨刑法中盗窃罪

与诈骗罪的区别,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两种犯罪行为。

二、盗窃罪的定义及特点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他人动产占为己有的行为,

属于典型的财产犯罪。在盗窃罪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非法占有:盗窃罪必须要求犯罪主体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占有,并

且这种占有必须是非法的,与所有权者的意愿不符。

2. 动产:盗窃罪的客体是动产,即可以转移的财物,如现金、手机、汽车等。

3. 秘密行为:盗窃罪需要以秘密行为为手段,即从事者需在不被发

现的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

三、诈骗罪的定义及特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

识并实施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在诈骗罪中,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要素:

1. 非法占有:与盗窃罪相似,诈骗罪也需要具备对他人财产的非法

占有目的。

2. 欺骗手段:诈骗罪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采取某种欺骗手段,如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使用伪造文件等诈骗手段。

3. 错误认识: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特点在于犯罪主体通过欺

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采取行动。

四、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了解了盗窃罪和诈骗罪各自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

区别:

1. 手段与实施方式不同:盗窃罪以秘密行为为手段,主要通过偷窃、抢劫等方法实施;而诈骗罪则需要采取欺骗手段,通过虚构信息、伪

造文件等方式蒙骗他人。

2. 损失方式不同:在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一定需要受到实际经济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这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很多⼈都不知道该怎么区分它们。那么,盗窃罪与诈骗罪这⼆者之间到底有哪些具体的区别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就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是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差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为。盗窃罪的⾏为是窃取他⼈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的意志,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欺骗⽅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为⼈实施欺骗⾏为;受骗者产⽣错误认识;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遭受财产损失。

⼆是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段有所区别。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法占有为⽬的,占有他⼈数额较⼤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段不同。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保管⼈未发觉的⼿段、⽅法,将财物据为⼰有,如顺⼿牵⽺、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段等。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法有编造谎⾔、假冒⾝份、伪造⽂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产⽣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的财产。

三是在⾏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盗窃罪与诈骗罪财产侵害犯罪的不同手段

盗窃罪与诈骗罪财产侵害犯罪的不同手段

盗窃罪与诈骗罪财产侵害犯罪的不同手段

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两种常见的财产侵害犯罪手段。虽然它们都是以

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为目的,但其实施方法和行为方式却存在明显的差异。本文将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不同手段进行详细分析。

一、盗窃罪的手段

盗窃罪是指为了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物,通过非法侵入、抢夺、扒

窃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实施财产侵害。其手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非法侵入:指通过越过安全措施,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商铺等场

所进行盗窃行为。这种手段常见于夜间,常见的方法有翻墙、撬门等。

2.扒窃:指利用自己的身手技巧,轻巧地打开包围陌生人的背包、

袋子,偷取其中的财物。扒窃常见于人群密集的地方,如商场、公交

车等,犯罪分子通常利用混乱的环境来实施盗窃。

3.抢夺:指以暴力或胁迫手段,从他人手中强行夺取财物的行为。

抢夺通常发生在街头巷尾,犯罪分子常常使用武器或强制手段威胁受

害人。

以上只是盗窃罪的一些常见手段,实施者通常采用不同的手法来窃

取他人财物,同时也存在多种变化和组合。

二、诈骗罪的手段

与盗窃罪不同,诈骗罪是一种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其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虚构事实:诈骗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来误导受害人,以获取其

财物。常见的手段有虚假中奖、假冒公检法和银行工作人员等。

2.利用关系: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自己与受害人的关系,以亲友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等为借口进行欺骗,进而非法获取财物。

3.网络诈骗: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诈骗日益猖獗。犯罪分子通

过制作虚假网站、发送虚假短信或邮件等手段,骗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

浅谈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

浅谈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

浅谈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

盗窃罪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通说认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于本罪的客体理论界有一定争议,笔者把盗窃罪的客体认为是所有权有局限性,违背我国定罪四大要件(构成犯罪的四大条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但不能解释是“一个物品租给别人使用,但是所有权人将该物品窃取过来”现实实践中该所有权人一般也是按照盗窃罪论处的,但是中国刑法中,所有权人不能侵犯自己的所有权,并非构成盗劫罪,如果所有权人想故意隐瞒承租人物品被自己盗走的事实,反而请求承租人还返原物,笔者认为构成第266条诈骗罪,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有部分学者主张所有权及本权说的,但是也不能解释违法占有,甲偷一辆汽车,未登记,并占有使用,按照民法理论,汽车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乙之后将汽车再盗劫,不符合客体所有权及占有说。日本二战以前判例主要采取本权说小野清一郎,二战后为占有说([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这个主要与社会中的情况而变的,二战以后日本国内不太稳定,出现侵害他人财物比较常见。目前日本有新生一种学说(平野说——是由平野龙一提出的一种修正说,又称为“平稳占有说”)。认为盗窃罪无疑是占有,但是将租赁给他人东西,未到期秘密取回,就属于侵犯平稳占有,我觉得平稳占有说值得大家商榷。

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但是例如“妇女早上到菜市场买鱼,左边的鱼6元一斤,右边鱼5元一斤,妇女打算买了一斤5元的鱼,但是妇女趁卖家不注意,将价格为6元鱼几条放在袋子了,然后让卖家来计算价格”。这个案例我们从性质上分析,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笔者认为构成诈骗比较合宜,虽然妇女是趁其不备,但是主观方面即有告知购买鱼种的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部分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性质是符合诈骗罪。例如“张三有一个真宝石,李四刚好是一个鉴宝专家,一天张三拿这个宝石拿去李四那里鉴别,李四对张三说这个宝石是假的,市场上到处都有,很不值钱,张三一听以为真的,立刻将该宝石抛弃了。之后张三走后,李四高兴将宝石拿起”。有部分学者认为构成侵占罪,笔者认为,该行为是符合我国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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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某甲首先产生了非法占有摩托车

的目的,继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谎称借车买烟,实则想将车骗到手后再卖掉。某甲的欺骗行为使得某乙陷入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某甲使用,某甲会及时返还,而“自愿地”将车交给某甲。某甲在将车骑走后便卖掉,使得某乙遭受损失。某甲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罪的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代为保管必须基于委托关系发生,而且不限于当事人之间“一对一”的直接委托,还可能由于借用关系、租赁关系等原因产生。而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赠予、转让、消费、出卖、抵偿等行为。

其次,犯罪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手段实施各类财产犯罪的情况,不仅仅限于诈骗罪。但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在盗窃罪和诈骗罪中,犯罪分子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在盗窃罪中,实施欺诈行为是为了让被害人放松对

财物的控制,趁财物的支配力一时“迟缓”而秘密窃取,一般也称作“诈术盗窃”。例如,某甲知道乙买了一个真品古董,存放在保

险箱里,不轻易拿出来。甲便自称是某古玩协会的负责人,希望

作者简介:罗贵,硕士研究生,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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