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作者:马登庭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均为我国社会生活中频频发生、颇为常见的财产性犯罪,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定都存在较大困难。
对于该两罪,应以刑法意义上交付行为的有无及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为自愿交付为关键点进行正确界分。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交付行为;认识错误;自愿盗窃与诈骗在罪案中频繁发生,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交织的财产性犯罪均无统一的定性标准。
我国《刑法》第264 条、第266 条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罪状也仅以“盗窃”和“诈骗”略加叙明,并未明确揭示两种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构。
故正确界定两罪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两罪的界限进行区分,进而对具体案件展开分析,力求探究出较为科学的界定方法,以助力于此类实际问题的解决。
一、两罪概念及犯罪构成上的大体区分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该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而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既遂形态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一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仅从概念和犯罪构成上看,盗窃罪与诈骗罪似乎比较好区分。
两罪皆是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归属于取得型的范畴。
犯罪主体都需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为“盗”,诈骗罪为“骗”。
但随着市场经济大发展、行为人作案手法日趋多样化,骗中有偷、偷中有骗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不断上演。
因此对于以盗窃和诈骗手段相互交织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便成了亟需解答的难题。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成分 ,这两种犯 罪之 间的界限就难 以区分 。 那 么 ,盗窃 罪与诈 骗罪 的本 质 区别是 什么 呢? 1 . 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意思表示 民法 上的意思表示包括 当事人的意思和
表示行为 , 其 中意思有分为 目的意思和效果 意思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者
共同构成完整 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通过 具体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 , 但是其要实现 的目的和效果意思必须确实存在 。在处分行 为 中不论是实质交付行为还是形式上的交付 行为 ,都必须有 意思表示包含在 内,意思表 示是 民事法律行 为的核心和关键要素 。关于 意思表示的解 释对象 ,历来有争议 ,各国不 致。 “ 我国通说认为应采折衷主义理论 , 以表示主义 观主义 ) 为主,意思主义 ( 主观 主义 ) 为辅。 ”【 1 ] 即一般情况下 “ 采用表示主 义理论 ,即从行为人客观表现出来 的行为解
理论 广角 2 0 1 3年 7期 ( 中)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冯 宗盛 ( 云岩 区人 民检察院 贵州 贵阳 5 5 0 0 0 0)
摘要: 诈骗 罪、盗窃罪作 为常见 多发性侵犯 财产类犯罪 , 在 刑法理论和 司法实践中都 占有着重要地位 。g - - 种罪名在主体、客体 、主观方 面都相 同. 客观方 面虽 然在通常状况下不难 区分 ,但在一些非典型案件 中,常常存在 交叉重叠 , 较难 以辨别。本文拟通过详细阐述诈骗 罪、盗窃罪构成要件 ,分析说明二罪的不同点,以
期为 实务 中准确定性 处理类似争议案件,提供 些许有益借鉴。
关键词:诈骗 。盗 窃
绪论 诈骗罪、盗窃罪 同属于刑法分则中侵犯 财产类犯罪 , 且都具有常见性 、多发性 。 在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中都 占据着重要地位 。 在一些典型案件 中,二者不难 区分 , 但 近年 来随着犯罪手段 日 益复杂 。 犯罪 目的和犯罪 行为越来越隐蔽 , 案件定性变得 困难。 而且 , 由于一些理 论上 的长期争议 ,也使 得诈骗 罪 、盗窃罪 的犯罪构成 , 存在着许多模糊 地 带 。本文 拟通过二罪 名构成 要件 的理 论分 析 ,界定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概念 ,论述 笔者 对 于理论争议 的一 些看法 ,明晰该 案的定 性 。希望能为实务 中类似疑难 案件的判决 , 提供些许帮助和借鉴 。 二 、诈骗 罪与盗 窃罪 的区别 诈骗罪和盗 窃罪 的犯罪构成不同,下面 本文将归纳总结二罪名 的区别点 : 第一 。二罪分属的财产犯罪种类不 同。 诈骗 罪和盗 窃罪虽 然都存 在财产转 移 占有 过程 , 但相对方 ,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却截 然不同。诈骗罪 中, 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 而 自愿交付财产 , 被骗者并未有与行为人相反 的意思表示 ,属于骗取型犯罪。盗窃罪 中, 行为人却明显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思 , 采用 不被被 害人所知 的方 式( 行为人 自认为) ,秘 密窃取他人的公私 财物 , 窃取型犯罪 。 第二 , 二罪的客观方面不 同。理论上来说 ,诈骗罪 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 使被 害人对事实真相产 生错误认识 ,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 自愿的做 出处分财产的决定 , 至此诈骗罪既遂 。 第三 , 二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由于诈骗 罪,被害人 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要求 即时完成 , 所 以被害 人自 愿交付的财产可以为不动产 ,即行为人 的犯罪对 象既 可以是 动产 ,也 可以是不 动 产 。而盗窃罪 , 行为人秘密窃取转移财物行 为必须 即时完成 , 所以盗窃罪 的犯罪对象一 般 为动产 ,而不可能是不动产 。第 四。二罪 中欺诈行为的 目的不同。诈骗罪中 , 行为人 实 施欺诈 行为 的 目的是 为 了使 被骗者产 生 错误认识 ,而后 落入 圈套 自愿处分财产 , 至 此犯罪 既隧完成 。 可盗窃罪中 ,如果行为人 进行欺诈行为 , 则只是作为使被骗者放松对 侵害对象 注意和监控的手段 , 然后实施秘密 窃取行 为 , 犯罪才完成。第五 ,二罪 中交付 意思是 否存在 的不同。诈骗罪 中, 被骗者基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二者在行为方式、手段、和受害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分别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行分析,探讨其区别和特点。
一、网络诈骗罪的特点与区别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传统犯罪行为相比,网络诈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实施手段复杂。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通过编写恶意代码、发送虚假网页链接、冒充他人身份等手段进行欺骗,实施手段非常复杂。
2. 受害对象广泛。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全球化特点,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受害对象可以是任何人,甚至包括国外的境外人员。
3. 难以查证。
受网络匿名性和跨境特点影响,网络诈骗的查处和打击相对困难,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跨地区、跨国际的合作才能够取得成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盗窃手段简单。
传统的盗窃犯罪通常采用的是物理手段,如撬锁、破窗等方式实施盗窃行为,相对来说手段比较简单。
2. 受害对象局限。
盗窃罪的受害对象通常是实体物品,如现金、贵重物品等,受害范围相对来说是局限的。
3. 查处相对容易。
由于盗窃行为通常需要在实体环境中进行,物证比较明显,因此相对容易被发现和查处。
盗窃罪与网络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其作案手段与受害范围的不同。
盗窃罪通常采用物理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范围相对较为局限。
而网络诈骗罪则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受害对象更加广泛,手段更为隐蔽。
三、防范网络诈骗与盗窃的措施针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特点,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1. 针对网络诈骗,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以防止恶意软件侵入,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并通过官方渠道购物,以杜绝虚假交易导致的经济损失。
2. 针对盗窃,应加强安防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门锁等,以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不法分子进行盗窃行为。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抢劫与抢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也就是说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受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受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受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受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
;5、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
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1、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
2、诈骗罪是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乐于”被骗。
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受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使受害人产生了精神恐惧,并且这种精神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
从关键行为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法实 务提供 理论 支持 。
案 例三 : 0 8年 5月 7日 l 时许 , 告人刘 某 在陪 同公 司 接 导致财 产脱 离合 法控制 的行 为 , 20 1 被 对财 物 的取 得决 定性影 响; 次 客 户张 某到 本区迎 宾 大道 云峰酒店 一楼 洽谈 业 务, 间 , 期 被害 人 要 行为 在整个 案件 发展 中起条 件 、 手段 的作用 , 对关键 行为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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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键行为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陈 波 范 小 军
摘 要 盗窃罪、 诈骗罪作 为一种传统型、 多发性、 常见性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占 据着重要地位。 由于两者均为侵财类犯罪,
张某欲 上厕所将 随 身携 带 的公文包 交 由刘 某保管 , 告人刘某 趁 定 的辅助 作用 , 该行 为本身 并不 会直接 取得财 物 。 键行 为决 被 但 关
机将包 内的现 金人 民 币 3 0 元 取走 , 00 并将纸 巾放 入公文包掉 包 。 二、 分析 与说 明 定 了案件 的性 质 。
一
、
案 例一 : 0 8 4月底 , 20 年 被告人 王某 和李某 经 密谋后 , 由王 某 办理 虚假 驾驶 证并 虚构 了 “ 陈兵 ” 名义应聘 至花 都区被 害人 的
的区别在 于盗 窃罪是 以“ 秘密 窃取” 的手 段取得他 人财物 , 诈骗 而
刑法常见罪名
刑法常见罪名刑法是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法律规范。
在刑法中,有着众多罪名,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的罪名也不同。
在本文中,我们将以“刑法常见罪名”为主题,对几个常见的罪名进行介绍。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犯罪中的常见罪名。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趁人不备,偷看他人的财物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讲,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客观事实和犯罪目的。
其中,“犯罪主体”指的是指掌握非法意图的人,“客观事实”则指的是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案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诈骗罪诈骗罪指的是以欺诈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它和盗窃罪相比较,不仅危害行为对象的财物利益,更是伤及其经济安全。
从法律上来讲,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虚假信息”、“欺骗行为”和“得来不义之财”。
其中,“虚假信息”系指诈骗犯人制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违背事实的信息,诱导对方相信;“欺骗行为”系指诈骗犯人以欺骗手段或恶意破坏对方判断为工具,获得对方的不法利益。
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中,需要注意的是“故意”二字,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并非因为无意中造成了伤害,而是以故意的方式实施的。
从法律上来讲,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受害人身体受伤和伤害后果。
其中,“犯罪手段”系指制造、使用暴力工具等实施暴力行为的看似现实行为,而“受害人身体受伤”与“伤害后果”则是表现在行为后,受害人身体上明显的损伤和伤害结果。
四、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非自愿性手段和在对方无能反抗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当一个人面临强奸犯罪时,往往是在自己内心最柔弱处遭受冲击。
从法律上来讲,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作案行为、受害人不同意和犯罪后果。
其中,“作案行为”系指强奸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实施的暴力或威胁行为,而“受害人不同意”则是强奸罪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学论文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
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
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
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
调包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调包”案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异同 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助你将考试一网打尽】 2008 年 1 月 3 日[案情] 被告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经预谋后决定结伙从老家江西瑞金窜至新疆,以为人消 灾、变钱为名诱骗他人,之后,采取“调包”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2006 年 5 月 8 日,被告 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窜至新疆兵团农八师一三二团,谎称能够为人消灾、变钱,诱骗 被害人刘文霞将现金 18 765 元用报纸包上放在自己的自行车上。
让谢年生为其变钱。
期间, 谢年生让刘文霞背对着自行车,刘福娇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用报纸包着的废纸与刘文霞的 18 765 元钱进行调换,事先等候在附近的刘木连开车接上谢、刘二人,将该款盗走。
次日, 三被告人窜至农八师一三四团再次作案时, 被途径此处的刘文霞发现, 刘文霞立即向公安机 关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 18 765 元,公安机关将此款发 还给刘文霞。
[分歧意见] 一、二审法院裁判均认定,被告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原裁判 生效后,申请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不服,分别聘请了三名辩护人不断为其申诉,期间 辩护人还多次找到有关领导反映原裁判在定性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他们提出的申请再审理 由如下:申请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预谋,决定结伙进疆骗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 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一系列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刘文霞产生错觉,将包好的现金交出,申 请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 18 765 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 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配合,均行为积极, 不宜划分主、从犯。
被告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有一 定的悔罪表现, 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展开
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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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钢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处于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从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特质出发,个案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要结合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进行判断.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这一判断标准不仅应当适用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也应当被贯彻于涉及无体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从结论而言是正确的,但在论证上仍有瑕疵.
【总页数】21页(P28-48)
【作者】王钢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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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作者:高峰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01期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常见侵财型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于这2种犯罪都能进行有效的区分,但由于某些犯罪行为的较为复杂和特殊,常使人们混淆了对行办性质的认识,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的定性不够准确,所以如何正确的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对于正确认识犯罪行为,准确的把握定罪与量刑,促进司法公正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处分行为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单纯在刑法条文的定义中来分析,正确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似乎并不难,这2种犯罪基本上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
但在客观方面,两者则具有较为明显不同。
盗窃是完全违背被害者的意思的犯罪行为,而诈骗罪是利用被害人的瑕疵意思表示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由于行为人犯罪手段多种多样,既有采用被害人不知的方法窃取,又有采取骗取的方式,这样区分两者时给司法人员带来不少困惑,并且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处罚要明显比诈骗罪严厉,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而诈骗罪的标准是3000~10000元以上,且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都是单独入罪的条件,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而成立诈骗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必须准确的区分两罪,才能正确定性和量刑。
盗窃罪为完全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非法获取其财产,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利用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做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被害人处分行为的有无。
但在刑法理论界,对于被害人是否需要处分意识以及处分意识的内容,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辩论赛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辩论赛盗窃罪与三角诈骗有明显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上。
1、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行为人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先后有序的四个部分:(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2)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3)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原因,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循序渐进,因果分明,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
2、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受害人财物。
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另一种是虽然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等在场,但是犯罪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
秘密窃取具有时间性要求,是就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
秘密获取只是窃取财物的直接手段,而不是概指整个盗窃过程的作案手段。
由此可见,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不能被犯罪行为的表象特征所迷惑,应抓住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
不管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哪一种或者哪几种诈骗手段,只要该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准备作用,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所有权的,就应根据犯罪主行为即秘密窃取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盗窃罪,不能仅依据犯罪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即认定为诈骗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这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很多⼈都不知道该怎么区分它们。
那么,盗窃罪与诈骗罪这⼆者之间到底有哪些具体的区别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就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是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差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为。
盗窃罪的⾏为是窃取他⼈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的意志,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欺骗⽅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为⼈实施欺骗⾏为;受骗者产⽣错误认识;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遭受财产损失。
⼆是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段有所区别。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法占有为⽬的,占有他⼈数额较⼤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段不同。
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保管⼈未发觉的⼿段、⽅法,将财物据为⼰有,如顺⼿牵⽺、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段等。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法有编造谎⾔、假冒⾝份、伪造⽂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产⽣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的财产。
三是在⾏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盗窃罪是违反被害⼈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
受骗者在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意识到⾃⼰将某种财产转移给⾏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我们可以根据⼀个案例来进⼀步的说明。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虽然它们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但是其实质和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就这两种罪行进行浅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两种犯罪行为。
我们来介绍一下网络诈骗罪。
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技术等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诈骗,其目的是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类犯罪通常是以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信息来欺骗受害人,有时甚至能够使受害者不知不觉地就上了犯罪分子的当。
典型的网络诈骗包括虚假投资、虚假销售、虚假房地产交易等,通过网络的便捷性和匿名性,犯罪分子往往能够轻易地逃避打击,所以网络诈骗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中的一大难题。
针对网络诈骗罪的打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从网络侦查、打击技术、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着手,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一类犯罪行为的蔓延。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多样化,有时甚至会采用强行破坏、抢夺等手段,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一些盗窃案例,比如扒窃、盗窃车辆、盗窃店铺等,这些都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由于盗窃罪涉及面广、手段多样,所以预防盗窃罪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财物保护,避免成为盗窃犯的目标。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
从定义和犯罪手段上来看,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具有明显的不同。
在犯罪手段上,网络诈骗罪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而盗窃罪则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在定义上,网络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手段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网络诈骗罪指的是通过利用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方式,采取欺骗、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犯罪的行为,主要通过虚拟网络进行操作,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和隐蔽性。
相比之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潜入或者骗取等方式,盗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通常是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需要实际接触到物品,较为容易被发现和追踪。
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在手段上也有所不同。
网络诈骗罪主要采用欺骗、虚假交易、网络钓鱼等方式进行犯罪。
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虚构交易信息等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进而获取其财物或者涉及财务账户,造成经济损失。
而盗窃罪则是利用技术或者生理手段直接接触财物,实施实际的盗取行为。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犯罪后果上也存在差异。
网络诈骗罪通常造成的是经济损失,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远程操作,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大量财物或者非法牟利。
而盗窃罪所造成的损失则主要是财物被盗,可能涉及到个人财产、公司财产及国家机关的财物被盗,对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秩序造成直接影响。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法律的认定和定罪上也有所不同。
网络诈骗罪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盗窃罪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以盗窃为目的,先盗窃后依法追赃的,可以并罚。
”刑法对于这两种罪行的认定和处罚具有明确规定。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应当以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认定和定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盗窃罪与诈骗罪徐光华law:区别的要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第一,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占有的财物,第二,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
(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或者说,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一般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
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当然知道财产转移的事实,即行为人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也知道将财产交给了谁。
诈骗罪中,犯罪分子是使用了诈术,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即被害人对于财产的流转是知情的;而盗窃罪中,被害人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之下,是不知情的。
但是,实践中存在疑问的是,犯罪分子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被害人是否“处分”了财产呢?如果被害人处分了财产,犯罪分子成立诈骗罪无疑;如果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犯罪分子虽然是使用欺骗手段,但是被害人对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那里是不知情的,是蒙在骨里的,因此,犯罪分子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
以下情形的处理: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而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债务等。
[历年真题]2008年四川卷二59.丙是乙的妻子。
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
”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考点:丙“自愿”交付;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不仅仅是指所有权能,注意财产是由谁占有)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解析:ABC。
本案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从财物占有人(丙)处骗取了财产。
丙是财产的占有人,被骗了将财物脱离其占有,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浅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和 窃取 手段 的 复杂侵 犯财 产 类案件 , 司法部 门在 定 罪 与量 刑 上 困难 重 重 。盗 窃 罪 与诈骗 罪 区 分 使
的 关键 在 于对 财物 的处 分行 为。
[ 关键 词 ] 诈骗 罪 ; 窃罪 ; 盗 处分行 为
[ 中图分类 号 ]D 65 [ F2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2 0 04 0 50 2 1 )3— 12— 3
第2 5卷
第 3期
Vo _ No. l25 3
【 刑事法学论坛】
浅 谈 盗 窃 罪 与 诈骗 罪 的 界 限
马 颖
( 津 市 河 西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津 30 0 ) 天 天 0 2 1
[ 摘
要 ] 盗窃 罪与诈 骗 罪 同属 财产 型犯 罪 , 目前 司法 实践 中 , 而 出现 了诸 多掺 杂有诈 骗手 段
影 响到 国家 司法机 关 的尊 严 和权威 。因此 我们 应该
从理 论 上 明析 二罪 的根 本 区 别 , 碰 到 复 杂 的案 件 再 时, 能够 科学 应对 , 合理 分析 , 到有 理有据 , 当事 做 让
人认 罪 服法 。
二 、 分行 为是 区分盗 窃罪 与诈 骗罪 的关 键 处
处 分行 为说 在解 决盗 窃罪 与诈 骗罪 的混 淆上 还
是很实 用 的 。“ 国刑 法对 诈 骗 罪 没有 采 用 叙 明 罪 我 状 的立 法形 式 , 因而 对 诈 骗 罪 中 的处 分 行 为 未 作 明 文规定 。但 理论 上 的通说 认 为 , 被骗 者 处 分 财 物 是 诈骗 罪完 成 的必备 条件 。 ” 关于 处分行 为 是 不 是诈 骗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要 素 , 或者 说处 分行 为对 诈 骗 罪 的成 立 是 否 必 要 , 在 大 这 陆法 系 国 家 的刑 法 理 论 界 仍 存 在 争议 。 “ 不 必 要 ‘ 说’ 为, 认 处分 行 为并 非 是诈 骗 罪 的独立 成 立 要 件 ,
从调包案件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 案例 四】 某在 某超 市 内, 人 不注意 , 开一 张 趁 打
箱 封 好 的 方 便 面 箱 , 出 其 中的 部 分 方 便 面 , 放 入 取 并
一
瓶 高 档 白酒 , 然后 将 箱子 照 原 样 封 好 。 结 账 时收 银
从调包素件 看盗窃罪与 仁 骗罪的例一 】 罪嫌疑 人杨某 、 某从 事废 品收购 生 犯 何
意 。 某企 业 收 购废 铁 时 , 般 先 由该 企业 派人 将 二 人 去 一 的 空车过 磅 称 量 。 好废 品后 再 过 一 次磅 。 装 前后 两 次的 差 额 即 为废 品 的 重 量 。 为 了多赚 得 废 品 重 量 , 某 、 杨 何
元 )三 人 却按 照称 重 计 量 的卸 煤 量 收取 货 款 。 ,
【 案例 三】09年 7月某 日, 罪嫌疑人 陈某到北 20 犯
京 市顺 义 区某村 内, 清洗 金 戒 指 为 名 , 被 害人 朱 某 以 将 的 一枚 金 戒 指趁 机 藏 匿 ,并将 一枚 铜 戒 指 冒充 是 清 洗 好 的金 戒 指 交给 朱 某。 经鉴 定 该金 戒 指 价值 1 0 2 0元 。
得 财 物 。 两 罪 的行 为 逻 辑 结构 可 以看 出 , 从 诈骗 罪 与 盗 窃 罪 的 主要 区别 在 于 被 害 人产 生 了认 识 错误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行 了财 产 处分 。 可 以说 , 分行 为 的有 无 , 定 了诈骗 罪 与 盗 窃 罪 处 划 的界 限 。 害人 主动 处 分财 物 的是诈 骗 罪 , 被 被害 人 没 有 处 分财 物 而 是 由被 害人 夺 取 的是 盗 窃 罪 ,即使 被 害 人 采 取 了欺 骗 的 手段 夺 取 被 害 人 财 物 的仍 然 不 改 变 盗 窃 罪 的事 实 。 骗 ” 表 明 被害 人 主 动交 付 了 财物 , 字则 “ 字 盗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关苏晴摘要从处分行为的认定和处分行为是否存在的角度深度分析使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使得诈骗型盗窃的认定越发简单明了,在犯罪手段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有助于指导刑事罪名的认定,保护被害人利益,对于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科学性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论诈骗罪盗窃罪犯罪手段作者简介:关苏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95-02一、盗窃罪与诈骗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均属于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盗窃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财物,而诈骗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很多犯罪行为融合了秘密窃取与诈骗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容易混淆,难以区分,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二、处分行为的关键作用盗窃行为是趁被害人不备,将财物秘密窃取,占为己有。
即盗窃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被害人直到犯罪行为结束后才发现自己的财产损失,却为时已晚。
而诈骗行为是在被害人明知自己将丧失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处分行为,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并不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行为。
也就是说,盗窃罪与诈骗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是否作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是否存在处分行为以及处分行为的认定对于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意义重大。
受害人的处分行为在整个事件中是否起到关键作用是判断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核心,也是认定是否存在处分行为的依据。
处分行为是取得的财产的关键性行为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欺骗受害人之后,无须采取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即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自己。
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的关键性行为是处分行为,则认定为诈骗罪。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近年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案件屡屡在社会上频繁发生。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是非常模糊的,而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法律制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尝试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通过案例进行进一步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指窃取他人财产。
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界限呢?这里,处分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通过欺诈、虚假交易和非法占有等手段行为,则属于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直接非法侵占、窃取等行为,则属于盗窃罪。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解析这两种罪行间的区别。
案例一:小杨将小张的手机窃取,并搭乘地铁离开。
在途中,小杨遭到了保安的查看,手机被查出来并归还给了小张。
这一案例中,小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他错拿了小张的手机,并非通过任何欺骗手段,而是直接侵占了小张的财产。
即便小杨在途中被捉住并交回了手机,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此减轻。
案例二:小美在电话里骗取了小王的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小王在淘宝上消费。
小王发现问题后报了案。
这一案例中,小美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虚构等手段骗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并以小王的名义进行了一笔消费。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案例三:小红向老太太称自己是帮助老年人领取政策补助的人员,以此博取信任,并骗取了老人的存款。
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hand同时非法占有了老太太的存款。
这种行为也是欺诈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判断这两种罪行通常需要参照处分行为的界定。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和加强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通过增加识别和防范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周晖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周晖发布时间:2021-09-02T06:04:12.671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7期作者:周晖[导读] 2017年,邹某先后多次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的玉米店、奶茶店、菜市场等处以及路边街道的摊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商店里的收款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收款二维码,非法获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的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约七千元。
案发后,公诉人以邹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西北政法大学一、案例概述1.案情简介:2017年,邹某先后多次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的玉米店、奶茶店、菜市场等处以及路边街道的摊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商店里的收款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收款二维码,非法获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的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约七千元。
案发后,公诉人以邹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意见分歧:关于本案学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分歧: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构成盗窃罪。
通常的交易情形为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顾客通过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码支付价款来完成交易,且顾客并没有核实二维码真实性的义务,因此当其按照商家指示向二维码付款之后,双方的买卖关系就结束了,顾客也得到了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顾客并非本案的受害人,这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受害人应为商家,邹某采用秘密手段偷换二维码,使得原本应当进入商家账户的钱款进入了邹某的账户,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构成诈骗罪。
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商家并不是受害人,顾客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原因在于在顾客把价款打入商家账户之前,买卖关系一直处于未结束的状态,因此顾客还负有向商家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他们却错误的把价款打进了他人的账户,致使他们的付款义务并未完成,因此顾客才属于本案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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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要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第一,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占有的财物,第二,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
(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或者说,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
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当然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即行为人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也知道将财产交给了谁。
诈骗罪中,犯罪分子是使用了诈术,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即被害人对于财产的流转是知情的;而盗窃罪中,被害人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之下,是不知情的。
但是,实践中存在疑问的是,犯罪分子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被害人是否“处分”了财产呢?如果被害人处分了财产,犯罪分子成立诈骗罪无疑;如果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犯罪分子虽然是使用欺骗手段,但是被害人对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那里是不知情的,是蒙在骨里的,因此,犯罪分子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
以下情形的处理: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而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债务等。
[历年真题]2008年四川卷二59.丙是乙的妻子。
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
‛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考点:丙‚自愿‛交付;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不仅仅是指所有权能,注意财产是由谁占有)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解析:ABC。
本案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从财物占有人(丙)处骗取了财产。
丙是财产的占有人,被骗了将财物脱离其占有,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该题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十分类似,例如,甲对乙说,你去帮我把路边的那辆摩托车开来(实际上是丙所有的),乙将摩托车开来了,甲骑上摩托车便走了,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乙对摩托车没有处分权,乙将摩托车拿来的行为并不是处分财物行为,乙实际上属于甲的犯罪工具。
与该题区分容易混淆的是盗窃罪的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的,则成立诈骗罪。
至于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1(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都有处分权)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
判断受骗人的处分权限和处分地位,需要考察各种因素:(1)受骗人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
(2)受骗人是否属于受害人阵营;受骗者属于受害一方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受骗人属于骗子一方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3)受骗人是否是财产的占有者或者辅助占有者。
这种权限或者地位不仅包括法律上的权限和地位,还包括事实上的权限和地位。
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
22008年卷二14.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
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
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
‛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
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间接正犯)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解析:C。
被害人是基于被骗才自愿交付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此种情形下,银行职员乙是具有处分能力的人,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虽然被骗的财物是银行的财物,但银行职员乙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属于有处分占有权的人。
如果甲欺骗乙说,‚外面晒的是我的衣服,帮我取回来‛,实际上是丙的衣服,乙不知情,此种情形下,甲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必须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它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甲使用的是真实的凭证,只是利用了被害人不知情这一点实施欺骗行为,骗取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定诈骗罪。
2002年卷二3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
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解析:BC。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对于此案例,也可以采用阵营说来说明问题。
另外,请注意,对于一些婴幼儿,精神病人,由于其年龄、智力的缘故,他是没有处分权的。
只要案件中存在对于这类人的‚欺骗‛,或者这类人的‚自愿处分‛行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没有必要考虑。
例如,2006年卷二17.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
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
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
甲的行为属于诈骗(错)。
原因在于,小孩根本没有处分权,不考虑这一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又如,有一年司法考试试题中,甲发现乙醉卧街头,便对周围的群众说,乙是我的朋友,你们先回吧,我送乙回家,然后将乙带至偏僻角落处,取走乙身上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因为周围的群众是无处分权的人。
[规律总结]:机器不可能被骗,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金属币取出机内物品行为,不成立诈骗,只能成立盗窃。
与此类似,从不具有处分能力的幼儿或者高度精神患者处取得财产的行为成立盗窃。
但刑法、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特别规定。
[方法提示]:欺骗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也可以采取阵营说处理此问题。
如果该第三人是和财产所有权人属于同一边的,则认为该第三人有处分权,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8页。
如果该第三人是和犯罪行为人属于同一边的,此种情况下,该第三人就相当于犯罪行为人的一个工具,犯罪行为人并没有骗财产处分权人,其行为成立盗窃罪。
(2)暗中调包的(是指调被害人的包):定盗窃罪。
3——原因在于,被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东西被调包了,没有认识到自己处分了财产,即被害人是不知情的。
换言之,要作出处分行为,其前提就是必须对处分的事项有所了解,如果对于处分的财物等不知情,谈何处分。
例如,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便声称借该书阅读,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该书中夹有贵重邮票的情况下,将书借给丁。
丁将其中的邮票据为己有后,将书还给被害人。
——盗窃但注意这样一个案例:甲从乙的柜台处购买了一条项链,刚离开柜台不远就回去声称项链的款式不行,要求退货。
在退货的时候,甲用假项链换得了货款。
甲的这种行为就构成诈骗,诈骗所得的财物是退货的货款而非金项链。
4[历年真题]2009年卷二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
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
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解析:BCD。
已经调包,犯罪行为已经既遂。
先不管他成立什么罪,事后再使用欺骗手段,或者再拒不退还的,都不可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即不再成立诈骗罪、侵占罪。
行为人使用了‚调包‛这一欺骗手段,关键问题是被害人知情不知情。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自3如果是将西服调换了标签条码,张明楷认为是诈骗罪,这个有争议。
张明楷认为,“首先,在受骗者泱信号以财产的真实价值(价格)但认识到处分了该财产时,应认为具有处分意识。
其次,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的数量(或财物的数量)但认识到处分了一定的财产时,也宜认定为具有处分意识”。
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166页。
陈兴良教授也赞同此观点,“考虑到诈骗罪的本质特在于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对于处分行为的意识性不应过于强调,以免把某些诈骗行为划入盗窃罪的范围”。
见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0页。
周光权对此持反对观点,认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必须有明确的处分意识。
但周光权教授要求处分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处分意识,对财物的数量、质量必须有明确的意识。
诈骗还是盗窃——以轻车充重车多拉粮食倒卖唐玲陈晓波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起,任某等6人合伙租用了两辆外观一模一样但吨位不同的农用车,从粮站拉粮食销售。
他们先用自重吨位大的空车在粮站的计量磅上过磅计重(自重),然后用自重轻的车拉粮食过磅计重(总重),从而在结账计算净重时获取两车过磅计重的差额。
至案发,任某等以轻车拉粮重车回皮这种方法从粮站先后14次倒出粮食4万余斤,得赃款3万余元。
对本案的定性,一种意见认为,任某等人使用颜色、外观完全相同而吨位不同的车,给人以虚假印象,让重车称重,轻车拉粮,通过瞒天过海的方式拉走多余的粮食,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任某等人在粮站工作人员的眼皮底下,采取用轻车换重车的秘密方法将粮站多余粮食拉走,其行为是窃取,应定性为盗窃罪。
4陈兴良、陈子平:《两案刑法案例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愿处分财物,其前提条件就是要求被害人要知情,如果被害人不知情的,不成立诈骗罪。
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财物被取走,成立盗窃罪。
暗中调包的,被害人并没有行使任何处分权,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欣欣已经购买了该产品,说明该产品是在其占有之下,高某通过秘密的方式侵犯了欣欣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历年真题]2004年卷二1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
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
陈某的行为:()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解析: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