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与实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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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们常常听到过或者见到过的罪名,其犯罪的⽅式都是通过不正当⼿段,将财物转移到犯罪分⼦⼿中,但是,两者在本质上却有不同。

经过⼩编的虚⼼请教,在店铺特约律师的细⼼讲述下,⼩编终于弄清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关于它们的区别,且听⼩编⼀⼀道来。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从性质的区别1、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为。

盗窃罪的⾏为是窃取他⼈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的意志,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

2、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欺骗⽅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1)⾏为⼈实施欺骗⾏为;受骗者产⽣错误认识;2)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3)⾏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4)被害⼈遭受财产损失。

⼆、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段的区别1、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法占有为⽬的,占有他⼈数额较⼤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段不同。

2、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保管⼈未发觉的⼿段、⽅法,将财物据为⼰有,如顺⼿牵⽺、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段等。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法有编造谎⾔、假冒⾝份、伪造⽂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产⽣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的财产。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

受骗者在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意识到⾃⼰将某种财产转移给⾏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综上所述,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还是很⼤的,不光是犯罪⼿段还是犯罪性质都有很⼤的区别。

盗窃罪

盗窃罪

• 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主体
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 处理问题的批复》—— “单位组织实施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 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主要的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4、主观方面 (1)认识内容
• 须预见到财物的数额达到了较大
• 不须预见到具体数额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放弃了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只有其它目的,事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
4、即使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已 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
关于财物的范围: 1、违禁品 2、无形财产 3、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4、电话帐号、码号及通讯线路
5、人体器官(人造的和非人造的)
6、借条
1998年司法解释——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 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
(2)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
• 客体错误
• 数额错误
数额错误—— • 明确预见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但窃 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较小或根本没有价值 • 明确预见到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 大,而窃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只有较大
(二)盗窃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盗窃数额因素对定罪的影响 2、盗窃次数对定罪的影响
一、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特征
1、犯罪客体——财产占有
2、犯罪对象——动产 • 具备可支配性 • 具有财产上的价值 • 被盗时正被他人占有
1、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没有 现实地握有或监视
2、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 动物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成分 ,这两种犯 罪之 间的界限就难 以区分 。 那 么 ,盗窃 罪与诈 骗罪 的本 质 区别是 什么 呢? 1 . 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意思表示 民法 上的意思表示包括 当事人的意思和
表示行为 , 其 中意思有分为 目的意思和效果 意思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者
共同构成完整 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通过 具体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 , 但是其要实现 的目的和效果意思必须确实存在 。在处分行 为 中不论是实质交付行为还是形式上的交付 行为 ,都必须有 意思表示包含在 内,意思表 示是 民事法律行 为的核心和关键要素 。关于 意思表示的解 释对象 ,历来有争议 ,各国不 致。 “ 我国通说认为应采折衷主义理论 , 以表示主义 观主义 ) 为主,意思主义 ( 主观 主义 ) 为辅。 ”【 1 ] 即一般情况下 “ 采用表示主 义理论 ,即从行为人客观表现出来 的行为解
理论 广角 2 0 1 3年 7期 ( 中)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冯 宗盛 ( 云岩 区人 民检察院 贵州 贵阳 5 5 0 0 0 0)
摘要: 诈骗 罪、盗窃罪作 为常见 多发性侵犯 财产类犯罪 , 在 刑法理论和 司法实践中都 占有着重要地位 。g - - 种罪名在主体、客体 、主观方 面都相 同. 客观方 面虽 然在通常状况下不难 区分 ,但在一些非典型案件 中,常常存在 交叉重叠 , 较难 以辨别。本文拟通过详细阐述诈骗 罪、盗窃罪构成要件 ,分析说明二罪的不同点,以
期为 实务 中准确定性 处理类似争议案件,提供 些许有益借鉴。
关键词:诈骗 。盗 窃
绪论 诈骗罪、盗窃罪 同属于刑法分则中侵犯 财产类犯罪 , 且都具有常见性 、多发性 。 在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中都 占据着重要地位 。 在一些典型案件 中,二者不难 区分 , 但 近年 来随着犯罪手段 日 益复杂 。 犯罪 目的和犯罪 行为越来越隐蔽 , 案件定性变得 困难。 而且 , 由于一些理 论上 的长期争议 ,也使 得诈骗 罪 、盗窃罪 的犯罪构成 , 存在着许多模糊 地 带 。本文 拟通过二罪 名构成 要件 的理 论分 析 ,界定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概念 ,论述 笔者 对 于理论争议 的一 些看法 ,明晰该 案的定 性 。希望能为实务 中类似疑难 案件的判决 , 提供些许帮助和借鉴 。 二 、诈骗 罪与盗 窃罪 的区别 诈骗罪和盗 窃罪 的犯罪构成不同,下面 本文将归纳总结二罪名 的区别点 : 第一 。二罪分属的财产犯罪种类不 同。 诈骗 罪和盗 窃罪虽 然都存 在财产转 移 占有 过程 , 但相对方 ,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却截 然不同。诈骗罪 中, 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 而 自愿交付财产 , 被骗者并未有与行为人相反 的意思表示 ,属于骗取型犯罪。盗窃罪 中, 行为人却明显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思 , 采用 不被被 害人所知 的方 式( 行为人 自认为) ,秘 密窃取他人的公私 财物 , 窃取型犯罪 。 第二 , 二罪的客观方面不 同。理论上来说 ,诈骗罪 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 使被 害人对事实真相产 生错误认识 ,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 自愿的做 出处分财产的决定 , 至此诈骗罪既遂 。 第三 , 二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由于诈骗 罪,被害人 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要求 即时完成 , 所 以被害 人自 愿交付的财产可以为不动产 ,即行为人 的犯罪对 象既 可以是 动产 ,也 可以是不 动 产 。而盗窃罪 , 行为人秘密窃取转移财物行 为必须 即时完成 , 所以盗窃罪 的犯罪对象一 般 为动产 ,而不可能是不动产 。第 四。二罪 中欺诈行为的 目的不同。诈骗罪中 , 行为人 实 施欺诈 行为 的 目的是 为 了使 被骗者产 生 错误认识 ,而后 落入 圈套 自愿处分财产 , 至 此犯罪 既隧完成 。 可盗窃罪中 ,如果行为人 进行欺诈行为 , 则只是作为使被骗者放松对 侵害对象 注意和监控的手段 , 然后实施秘密 窃取行 为 , 犯罪才完成。第五 ,二罪 中交付 意思是 否存在 的不同。诈骗罪 中, 被骗者基

法律如何界定诈骗行为的定义

法律如何界定诈骗行为的定义

一、法律如何界定诈骗行为的定义诈骗行为的定义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2.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处罚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体的坐牢时间不同。

最高的时候是无期徒刑。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法律快车提醒您,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1.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同。

2.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未发觉的手段、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如顺手牵羊、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手段等。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方法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伪造文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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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再区分论文

盗窃罪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再区分论文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区分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该如何区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区分标准较为混乱,虽然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是从诈骗罪的理论构造上进行考察的话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所以,应当从“处分行为”的视角来区分两者,这样才能做到正确定罪量刑。

关键词:诈骗;盗窃;处分行为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39-02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3月,何某冒充某酒店的工作人员以招工为名,用拾得的王某的名片,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李某从人才交流市场骗至某小区的楼下。

随后何某以帮李某寄存行李为由,将其行李放在小区的拐角处。

后何某趁李某到酒店应聘之际,返回原处,将李的行李箱盗走。

何某将盗窃来的行李箱提至益州人道北段绿化带中,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密码锁撬坏,盗走箱内人民币2 000元和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

后案发。

该案在审审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的分歧意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定盗窃罪。

理由是何某以帮李某寄存行李为由,使李某对自己的行李脱离控制。

并将其行李放在拐角处,然后趁李某到酒店应聘之际,返回原处将其行李窃走。

据此可见,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同时从其一系列的行为中也充分体现,何明知是秘密窃取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定诈骗罪。

理由是何某以冒充酒店工作人员招工为名,用捡拾的他人名片为幌子,即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该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刑。

盗窃罪与诈骗罪究竟作何区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定论,明显为盗窃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有之,相反,亦然。

笔者认为这种形式化的区分标准并不能将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清晰,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只看行为人利用了何种方式,换言之,即使利用了欺骗的方法并一定就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一、从“二维码案”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案例:某日学生甲准备骑共享单车外出,他使用微信先扫描了共享单车车座后方的二维码,甲按照支付页面和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车锁并未开启。

甲以为是系统故障,又扫描车把上的二维码,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后,单车顺利解锁。

单车使用结束后,甲请求退还押金共计398元,但是系统只退还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

甲立即报警,随后共享单车的所有企业也来到派出所,证实了甲第一次扫描的“二维码”为假冒二维码。

本案例的争议点为:一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盗窃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秘密窃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钱款,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诈骗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骗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押金钱款,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首先,从概念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财产类犯罪,犯罪手段有所不同。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得到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比如秘密扒窃、入户盗窃等,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未发觉的手段,且在场的其他人发觉也不影响行为人进行盗窃。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知当中,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等,使被害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从关键行为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关键行为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主观犯意相 同、 客观行为也具有相互交错的情况, 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 以获取 财物 的 关键行 为作 为切 入点 , 而从 刑法上处 分 关系的 内涵 出发 , 进 在理论 上对 上述疑 难 问题进 行探 索和甄 别, 为司
法实 务提供 理论 支持 。
案 例三 : 0 8年 5月 7日 l 时许 , 告人刘 某 在陪 同公 司 接 导致财 产脱 离合 法控制 的行 为 , 20 1 被 对财 物 的取 得决 定性影 响; 次 客 户张 某到 本区迎 宾 大道 云峰酒店 一楼 洽谈 业 务, 间 , 期 被害 人 要 行为 在整个 案件 发展 中起条 件 、 手段 的作用 , 对关键 行为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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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键行为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陈 波 范 小 军
摘 要 盗窃罪、 诈骗罪作 为一种传统型、 多发性、 常见性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占 据着重要地位。 由于两者均为侵财类犯罪,
张某欲 上厕所将 随 身携 带 的公文包 交 由刘 某保管 , 告人刘某 趁 定 的辅助 作用 , 该行 为本身 并不 会直接 取得财 物 。 键行 为决 被 但 关
机将包 内的现 金人 民 币 3 0 元 取走 , 00 并将纸 巾放 入公文包掉 包 。 二、 分析 与说 明 定 了案件 的性 质 。


案 例一 : 0 8 4月底 , 20 年 被告人 王某 和李某 经 密谋后 , 由王 某 办理 虚假 驾驶 证并 虚构 了 “ 陈兵 ” 名义应聘 至花 都区被 害人 的
的区别在 于盗 窃罪是 以“ 秘密 窃取” 的手 段取得他 人财物 , 诈骗 而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转帖]--------------------------------------------------------------------------------作者:董玉庭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本文拟对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确定时如何确定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入的阐述。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来区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总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冒充电工、水暖工等骗取主人信任,得以进入他人住宅,趁机窃走他人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有的时候行为人想要窃取他人财物,但苦于无机会下手,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来分散主人对财物的注意力,趁机窃取,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而已,同样只能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主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法学论文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法学论文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

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

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

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

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展开

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展开

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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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钢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处于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从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特质出发,个案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要结合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进行判断.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这一判断标准不仅应当适用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也应当被贯彻于涉及无体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从结论而言是正确的,但在论证上仍有瑕疵.
【总页数】21页(P28-48)
【作者】王钢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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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辩论赛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辩论赛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辩论赛盗窃罪与三角诈骗有明显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上。

1、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行为人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先后有序的四个部分:(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2)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3)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原因,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循序渐进,因果分明,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

2、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受害人财物。

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另一种是虽然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等在场,但是犯罪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

秘密窃取具有时间性要求,是就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

秘密获取只是窃取财物的直接手段,而不是概指整个盗窃过程的作案手段。

由此可见,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不能被犯罪行为的表象特征所迷惑,应抓住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

不管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哪一种或者哪几种诈骗手段,只要该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准备作用,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所有权的,就应根据犯罪主行为即秘密窃取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盗窃罪,不能仅依据犯罪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即认定为诈骗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二 )是 否 基 于 认 识 错误 而 自愿 交付
诈 骗罪 的成立 必须 要求被 骗者 是基 于认识错 误 而 自愿 处分财 物 ,关键字在 于 “ 错误 ”和 “ 自愿 ” 。首先 行为人 实 施欺 骗行 为须使 对方 陷于错 误认 识后交 付财 产 ,亦 即对 方 的错误 是诈骗罪成 立必不 可缺 的要素 。对 方产生认识错 误 , 其 内容必 须是对 财产 处分 的认识 错误 ,而非 任何错 误 。若 受骗 者非 因欺骗 行 为产生错 误认 识而处 分财 产 ,则 行为 人 就不 成立诈 骗罪 ( 但有 构成诈 骗未遂 的可能 1 。只要不是被 害 人不 是因 为受蒙蔽 而 自愿交付 给行 为人 的 ,就 不成立 诈 骗 罪 ,而成立 盗窃 罪。其 次 ,财 物的交 付须 为 自愿 ,高 铭 暄 教授 也主 张 “ 区分诈 骗 罪与盗 窃罪 的关键 ,就是 要看 被 害人是 否因被骗而 自愿将 财物交付 给行 为人 。 ” 一 言以蔽之 , 对 方 的错误 与行为 人的欺诈 行 为之 问且对方 的错误 与交 付 财 产之 间均 要有 因果关 系 ,诈骗 罪 的成立要 求被 骗者基 于 认识 错误而 自愿 处分财物 。 ( 三 )对 交付 的 财物 是 否有 所 认 识
青年 与社会
法制社会
盗窃罪 与诈骗罪的界 限
马 登 庭
( 海 南师 范 大 学 政 法 学院 ,海 南 海口 5 7 1 1 2 7)
【 摘 要】 盗窃 罪与诈骗 罪均为我 国社会 生活 中频频发生 、颇 为常见的财产性犯 罪,无论在 刑法理论界还是在 司法实务 界 ,对盗 窃罪和诈骗 罪的界 定都存 在较 大困难 。对于该两罪 ,应 以刑 法意义上 交付行 为的有无及是否基 于认识错误 而为 自愿

刑法考点总结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刑法考点总结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刑法考点总结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盗窃罪1.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关系:(1)传统观点认为: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新观点认为:抢劫罪、抢夺罪与盗窃罪都是完全违背他人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犯罪。

如果是压制反抗、强行取财,成立抢劫罪;如果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与身体部位直接、间接接触)并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的,成立抢夺罪;否则,成立盗窃罪。

2.抢夺罪:要求“数额较大”(一般情形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者多次抢夺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抢夺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者引起他人自杀的情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抢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

3.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1)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2)聚众打砸抢,抢走(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盗窃罪的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下列情形成立盗窃罪:(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7)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但是,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成立其他犯罪;同时成立盗窃罪,可能属于想象竞合犯;如果存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特殊法条)。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手段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网络诈骗罪指的是通过利用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方式,采取欺骗、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犯罪的行为,主要通过虚拟网络进行操作,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和隐蔽性。

相比之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潜入或者骗取等方式,盗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通常是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需要实际接触到物品,较为容易被发现和追踪。

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在手段上也有所不同。

网络诈骗罪主要采用欺骗、虚假交易、网络钓鱼等方式进行犯罪。

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虚构交易信息等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进而获取其财物或者涉及财务账户,造成经济损失。

而盗窃罪则是利用技术或者生理手段直接接触财物,实施实际的盗取行为。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犯罪后果上也存在差异。

网络诈骗罪通常造成的是经济损失,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远程操作,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大量财物或者非法牟利。

而盗窃罪所造成的损失则主要是财物被盗,可能涉及到个人财产、公司财产及国家机关的财物被盗,对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秩序造成直接影响。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法律的认定和定罪上也有所不同。

网络诈骗罪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盗窃罪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以盗窃为目的,先盗窃后依法追赃的,可以并罚。

”刑法对于这两种罪行的认定和处罚具有明确规定。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应当以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认定和定罪。

“处分”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处分”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4卷第 5 期 20 0 9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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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 角 下 盗 窃 罪 与 诈 骗 罪 的 界 分 处 视

[ 摘 要】 盗窃罪与诈骗 罪的界分 问题一直是刑事 司法

40 0 1 003 )

( 西南政法大学 , 重庆

问题 的提 出
实践 中的疑难所在。而该 问题 的解决对 于保证 正确的定罪
与量刑 , 实现 司法公 正等都 有重 大意义。从 传统刑 法理论
分析 , 二者的犯 罪主 体、 罪客体和 主观方 面都相 一致 , 犯 只
是客观方面不同, 但这并 不能 有效解决 它们 的诸 多界 分 问
题。从二罪的财产犯 罪 的性 质 来看 , 民法上的“ 处分” 无疑 可以作为界 分二 罪的 中心环 节。盗窃罪为完全违 背被 害人
的 意 志 非 法获 取 其 财 产 , 而诈 骗 罪 的 本 质 在 于 利 用 被 害人
基于认识错误做 出的处分财产 的行 为, 因此如何界 分两罪, 尤其 重要 的就在 于对诈骗 罪 中的处分行为 的认定。
[ 关键词 】 处分行为 ; 窃罪; 盗 诈骗罪
[ 中图分类号 1 F2 [ D 65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8 82 (090 一 01 O 10 — 6820)5 o6 一 7
论目 前的研究现状来看 , 多数学者都习惯于从传统 刑法本身的视角与理论体系来分析和说明该问题 , 而这些方法都未 能完全有效地解决它们之间的诸 多界 分 问题 。虽 然 张 明楷 教 授通 过 对 刑 法条 文 体 系解 释 的方 法提 出 了“ 骗 罪 的行为 发 展 构成 说 ” 诈 并强 调 了“ 被害人 ( 骗人 ) 于认识错 误 的处分 行 受 基 为” 于判 定 盗 窃 罪 与 诈 骗 罪 两 罪 问界 限 的关 键 对 性 , 是关 于如何 认定 “ 分行 为” 但 处 其并 没有 提 出有 充足说服 力 的 理 论 和 论 证 。1本 文 试 图 探 索 一 条 l J 新 的路 径— — 从 民法之 独特 视角探 讨两 罪 的关 系 , 通过民法理论对 “ 处分行为” 的分析界分两罪 , 希冀 借 鉴 民法解 决刑 法 难 题 , 而实 现 刑 、 进 民两法 制 度 种观点 , 此类观点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但其 间的有机 配合 。 只是针对一些如其举例说明的盗窃有价证券 的案 件 的定 性 具有 一定 的指导 意义 , 而不 具有全 面可 靠

浅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浅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和 窃取 手段 的 复杂侵 犯财 产 类案件 , 司法部 门在 定 罪 与量 刑 上 困难 重 重 。盗 窃 罪 与诈骗 罪 区 分 使
的 关键 在 于对 财物 的处 分行 为。
[ 关键 词 ] 诈骗 罪 ; 窃罪 ; 盗 处分行 为
[ 中图分类 号 ]D 65 [ F2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2 0 04 0 50 2 1 )3— 12— 3
第2 5卷
第 3期
Vo _ No. l25 3
【 刑事法学论坛】
浅 谈 盗 窃 罪 与 诈骗 罪 的 界 限
马 颖
( 津 市 河 西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津 30 0 ) 天 天 0 2 1
[ 摘
要 ] 盗窃 罪与诈 骗 罪 同属 财产 型犯 罪 , 目前 司法 实践 中 , 而 出现 了诸 多掺 杂有诈 骗手 段
影 响到 国家 司法机 关 的尊 严 和权威 。因此 我们 应该
从理 论 上 明析 二罪 的根 本 区 别 , 碰 到 复 杂 的案 件 再 时, 能够 科学 应对 , 合理 分析 , 到有 理有据 , 当事 做 让
人认 罪 服法 。
二 、 分行 为是 区分盗 窃罪 与诈 骗罪 的关 键 处
处 分行 为说 在解 决盗 窃罪 与诈 骗罪 的混 淆上 还
是很实 用 的 。“ 国刑 法对 诈 骗 罪 没有 采 用 叙 明 罪 我 状 的立 法形 式 , 因而 对 诈 骗 罪 中 的处 分 行 为 未 作 明 文规定 。但 理论 上 的通说 认 为 , 被骗 者 处 分 财 物 是 诈骗 罪完 成 的必备 条件 。 ” 关于 处分行 为 是 不 是诈 骗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要 素 , 或者 说处 分行 为对 诈 骗 罪 的成 立 是 否 必 要 , 在 大 这 陆法 系 国 家 的刑 法 理 论 界 仍 存 在 争议 。 “ 不 必 要 ‘ 说’ 为, 认 处分 行 为并 非 是诈 骗 罪 的独立 成 立 要 件 ,

刑法笔记

刑法笔记

二、盗窃罪1、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比较: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2、构成:(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对象:一般是动产,包括不动产上可移动之物,如房屋上的门窗。

对于不动产,需参照相关解释。

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不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如煤气、电力、天然气等。

电信码号资源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根据刑法典第265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路线、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刑法典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家庭内部成员的盗窃:根据相关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自己的财物:不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

但是窃取本人已被非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以盗窃罪论处。

根据刑法典第196、210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财物。

(行为人主观上是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盗窃存折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物品后又倒卖的行为,属事后不可罚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刑事责任能力。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盗窃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4)主观:直接故意。

明知是他人或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从调包案件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从调包案件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识 。 分一 词 更 关 注行 为 人 内心转 移 占有 的意 思 , 处 而交
【 案例 四】 某在 某超 市 内, 人 不注意 , 开一 张 趁 打
箱 封 好 的 方 便 面 箱 , 出 其 中的 部 分 方 便 面 , 放 入 取 并

瓶 高 档 白酒 , 然后 将 箱子 照 原 样 封 好 。 结 账 时收 银
从调包素件 看盗窃罪与 仁 骗罪的例一 】 罪嫌疑 人杨某 、 某从 事废 品收购 生 犯 何
意 。 某企 业 收 购废 铁 时 , 般 先 由该 企业 派人 将 二 人 去 一 的 空车过 磅 称 量 。 好废 品后 再 过 一 次磅 。 装 前后 两 次的 差 额 即 为废 品 的 重 量 。 为 了多赚 得 废 品 重 量 , 某 、 杨 何
元 )三 人 却按 照称 重 计 量 的卸 煤 量 收取 货 款 。 ,
【 案例 三】09年 7月某 日, 罪嫌疑人 陈某到北 20 犯
京 市顺 义 区某村 内, 清洗 金 戒 指 为 名 , 被 害人 朱 某 以 将 的 一枚 金 戒 指趁 机 藏 匿 ,并将 一枚 铜 戒 指 冒充 是 清 洗 好 的金 戒 指 交给 朱 某。 经鉴 定 该金 戒 指 价值 1 0 2 0元 。
得 财 物 。 两 罪 的行 为 逻 辑 结构 可 以看 出 , 从 诈骗 罪 与 盗 窃 罪 的 主要 区别 在 于 被 害 人产 生 了认 识 错误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行 了财 产 处分 。 可 以说 , 分行 为 的有 无 , 定 了诈骗 罪 与 盗 窃 罪 处 划 的界 限 。 害人 主动 处 分财 物 的是诈 骗 罪 , 被 被害 人 没 有 处 分财 物 而 是 由被 害人 夺 取 的是 盗 窃 罪 ,即使 被 害 人 采 取 了欺 骗 的 手段 夺 取 被 害 人 财 物 的仍 然 不 改 变 盗 窃 罪 的事 实 。 骗 ” 表 明 被害 人 主 动交 付 了 财物 , 字则 “ 字 盗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关苏晴摘要从处分行为的认定和处分行为是否存在的角度深度分析使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使得诈骗型盗窃的认定越发简单明了,在犯罪手段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有助于指导刑事罪名的认定,保护被害人利益,对于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科学性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论诈骗罪盗窃罪犯罪手段作者简介:关苏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95-02一、盗窃罪与诈骗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均属于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盗窃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财物,而诈骗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很多犯罪行为融合了秘密窃取与诈骗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容易混淆,难以区分,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二、处分行为的关键作用盗窃行为是趁被害人不备,将财物秘密窃取,占为己有。

即盗窃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被害人直到犯罪行为结束后才发现自己的财产损失,却为时已晚。

而诈骗行为是在被害人明知自己将丧失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处分行为,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并不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行为。

也就是说,盗窃罪与诈骗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是否作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是否存在处分行为以及处分行为的认定对于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意义重大。

受害人的处分行为在整个事件中是否起到关键作用是判断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核心,也是认定是否存在处分行为的依据。

处分行为是取得的财产的关键性行为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欺骗受害人之后,无须采取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即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自己。

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的关键性行为是处分行为,则认定为诈骗罪。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近年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案件屡屡在社会上频繁发生。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是非常模糊的,而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法律制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尝试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通过案例进行进一步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指窃取他人财产。

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界限呢?这里,处分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通过欺诈、虚假交易和非法占有等手段行为,则属于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直接非法侵占、窃取等行为,则属于盗窃罪。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解析这两种罪行间的区别。

案例一:小杨将小张的手机窃取,并搭乘地铁离开。

在途中,小杨遭到了保安的查看,手机被查出来并归还给了小张。

这一案例中,小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他错拿了小张的手机,并非通过任何欺骗手段,而是直接侵占了小张的财产。

即便小杨在途中被捉住并交回了手机,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此减轻。

案例二:小美在电话里骗取了小王的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小王在淘宝上消费。

小王发现问题后报了案。

这一案例中,小美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虚构等手段骗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并以小王的名义进行了一笔消费。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案例三:小红向老太太称自己是帮助老年人领取政策补助的人员,以此博取信任,并骗取了老人的存款。

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hand同时非法占有了老太太的存款。

这种行为也是欺诈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判断这两种罪行通常需要参照处分行为的界定。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和加强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通过增加识别和防范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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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非法获取财产的方法不同。

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两者之间差别十分明显。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具体案件的界限划分,却并不那么容易。

如一些案件诈骗和窃取行为相互交织,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意见不一致。

为了真正把握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不致于被某些具体案件的表面现象而迷惑,必须从理论上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

而仿佛"自愿"的将财产交给行为人。

可见,诈骗罪与盗窃罪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使用了骗术;2.被害人(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陷于了错误的认识,即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于了错误的认识,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或迷惑;3.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意思。

由于被害人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在主观上已经同意处分某项具体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某项财产是被害人意志的反映,尽管这种意志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决定的;4.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

即被害人有交付财产或同意交付财产的行为。

我国台湾"刑法"第339条规定:诈骗是"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行为。

从上述诈骗罪的特征来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法;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获取财物,而盗窃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

可见,是采取骗术获取财产,还是采用窃取手段获取财产、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本质的法律标准。

但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如果将是否使用骗术作为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唯一标准,对有些案件也难以作出正确的结论。

因为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既实施了窃取手段,又实施了欺骗手段。

对这种情况,到底是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仅凭是否使用了欺诈手段就难以解决了。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的结果。

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得到财产,主要是窃取手段获得的,仍应定盗窃而不能定诈骗。

如被告人杨××,男,34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1987年10月,被告人杨××。

窜到漳河乡大竹材,诡称他"有变钱魔术,能叫钱有多少变多少,愿学者可当面传授。

"同月18日,村民谭×信以为真,即拿出150元交给杨,让其为自己变钱,杨接钱后,让谭先拿出几张白纸裁成数十张与10元面额大小相等的纸片,与150元现金放在一起。

再用报纸包好,让谭将纸包放在箱子里,并诡称7天后由他来"亲自打开箱子,10元可变为100元"但杨在将白纸片和现金用报纸包好的过程中,乘谭不备之机将现金窃取。

3天后,谭觉得可疑,打开箱子看时,发现纸包里只有白纸片,现金不见了,方知受骗上当。

杨采取同样的手段共骗取人民币740元。

对此案如何定性,有的认为被告人杨××诡称会用魔术交钱,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定诈骗罪。

我们认为此案杨XX仍应定盗窃罪。

理由是:1.杨××虽然采取了"传授变钱术"的欺骗方法,骗得他人将钱交给杨为其"变"更多的钱,但谭×并没有将钱交付杨带走的意思,杨获取他人财物是在他用报纸包钱过程中,乘人不备,将现金秘密窃取的,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被害人谭××虽是自愿将钱交付杨××,但目的是为了要杨为其变钱,不劳而获,而不是"自愿地"把钱交给杨带,由杨占有。

杨所获取财物,是杨秘密窃取的结果,不是谭处分该财物的意思和行为的结果。

杨窃取财物是谭所不知的,因而不是骗取财物,而是盗窃财物,应定盗窃罪。

二、常见的盗窃与诈骗易混案件界限判断(一)避开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以诈术欺骗不明真相的人,从而得以公开顺利取得财产所有者或管理者财产的定性问题一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往往会遇到一些不利的客观条件的阻碍,如门卫、邻居等,犯罪分子为了消除这些障碍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得这些不明真相人的信任,从而得以公开的取得他人财产。

对这类案件是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如某甲窃得某乙住宅钥匙后,到乙的住所行窃时,见乙的邻居某两在室外乘凉,某甲便对乙的邻居丙说:"我是乙的朋友,乙委托我来为他拿东西的。

"某丙见某甲有乙房间的钥匙,便信以为真,对某甲毫不介意,甲便入室,窃取了乙的大量财物,然后大大方方地离开了乙的住宅。

有的认为,某甲采取欺骗手段,公开取得他人财产,应定诈骗罪。

我们认为,某甲应定盗窃罪。

理由是:此案中的某甲虽然使用了骗术,但其骗术是对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不明真相的人实施的,对财物所有人来说,仍然是不明知的,因而仍应定盗窃罪。

本案中的某丙对乙的财产没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乙的财产不在丙的直接监视和管理之下。

因而,丙对乙的财产没有处分的权利,甲取得乙的财产并非是通过丙的处分而取得。

相反,乙的财产仍在乙的监视和控制之下,只有乙对该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甲避开乙取得财产,仍然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应定盗窃罪。

(二)避开财产所有人,以欺诈手段从财产持有人或管理人手中取得财产的定性问题这种情况与前述第一种情况有所不同,即行为人欺骗的对象不是所有者或管理者以外的不明知真相的人,而是财产的管理者。

如甲某委托乙为自己保管货物,一日某丙伪造甲的手迹到乙处谎称:"我是受甲的委托来提货物的。

"并出示了伪造的甲的"手迹"。

乙信以为真,便将货物交丙提走。

此案从现象上看,与第一种情况基本上是一样的,即都采取了欺骗手段,都是避开财产所有人而取得的财产,所不同的,只是欺骗的对象不同。

然而,也正是由于欺骗的对象不同,其犯罪性质就不同。

对于本案的丙某则不能定盗窃罪,而应定诈骗罪。

因为在本案中,甲将财物委托给乙保管,其货物即置于乙的监视和管理之下。

乙对货物负有监视保管义务,而丙利用乙管理货物之机,采取欺诈手段,使乙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其保管的财物。

丙取得财物,是通过他人的处分行为取得的,而不是以秘密手段窃取的,因而应定诈骗罪,而不应定盗窃罪。

(三)以欺骗手段骗取无行为能力人财物的定性问题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因年龄小或精神上严重障碍,对时物缺乏判断能力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2款和第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无行为能力人,从而获取财物的,应定盗窃罪。

因为无行为能力人没有辨别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没有管理自己和他人财产的行为能力,也没有处分自己和他人财产的行为能力,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无行为能力人而取得财产,从表面上看是欺骗,但由于欺骗的对象没有管理财产和处分财产的行为能力,不能认为是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愿"将财产交付。

对于财产的真正管理者来说,行为人仍然是避着他人秘密取得的财产,仍不失为窃取行为。

如行为人见某甲家只有一个五岁男孩在家遂起贪财之念以帮助修电视为由欺骗男孩,然后将电视抱走。

对此应定盗窃罪。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取得财产的,不宜都定盗窃罪。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1款和第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而以欺骗手段骗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信任而取得财产的,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四)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以旧换新,以次换好案件的定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获取对方的财产,而又不致被对方当即发觉,往往采取以假乱真、偷梁换柱的办法获取对方财产。

如被告人陈某,女,小学教师,1993年3月15日,陈某到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14.09克,价值人民币1803元的金项链,与自己所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

她随即到一商店购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

然后又返回某商场金店,向包货员谎称购买金项链,要售货员将金项链拿出挑选,陈在"挑选"金项链过程中,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真金项链。

尔后,陈又买得假金项链门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等物品,于同年3月28日,再次来到上述某商场金店,采取上述同样方法,换得一条重1.09克,价值1418元的真金项链。

当天,陈×又以同样手段调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531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的认为,陈×以购买真金项链为名,以假项链换取真金项链,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诈骗罪。

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应定盗窃罪。

理由是:第一,陈X虽然采取欺诈手段,但获取真金项链井不是欺诈手段完成的,而是乘售货员不备时,秘密换取的,因而对其获取财物起决定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手段而不是欺诈手段。

第二,诈骗罪是受害人上当受骗后,在错误认识下,有意识地处分(交付)财产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并不是因为售货员陷于错误认识后,有意识的处分金项链,即将真金项链交给陈×拿走,售货员虽有将金项链交付陈×的行为,但只是让其选购,并不是让其拿走。

陈X将真金项链调换拿走,是售货员所不明知的,因而不是售货员有意识处分的结果,而是陈秘密窃取的结果。

(五)假冒身份,先骗后盗的定性问题假冒身份,先骗后盗,是指行为人先冒充某种特定身份,对被害人进行欺骗,在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乘其不备,窃走赃物的情况。

如某甲男与某乙女冒充兄妹、以为妹找婆家为名在外行骗。

一日,"兄妹"两人到某丙男家,骗得丙男好感,"妹"便以婚许丙男,骗取丙男一千元定金。

"兄"便先携款而走,"妹妹"留下后"妹妹"趁丙男离家之机,携带丙男家中八百余元同财物逃跑对于上述类似案件,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分别定罪处理。

如果"先骗"行为只是为了骗取对方信任,为后来盗窃打基础,没有骗取具体财物,则只单纯处理"后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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