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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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们常常听到过或者见到过的罪名,其犯罪的⽅式都是通过不正当⼿段,将财物转移到犯罪分⼦⼿中,但是,两者在本质上却有不同。

经过⼩编的虚⼼请教,在店铺特约律师的细⼼讲述下,⼩编终于弄清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关于它们的区别,且听⼩编⼀⼀道来。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从性质的区别1、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为。

盗窃罪的⾏为是窃取他⼈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的意志,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

2、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欺骗⽅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1)⾏为⼈实施欺骗⾏为;受骗者产⽣错误认识;2)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3)⾏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4)被害⼈遭受财产损失。

⼆、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段的区别1、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法占有为⽬的,占有他⼈数额较⼤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段不同。

2、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保管⼈未发觉的⼿段、⽅法,将财物据为⼰有,如顺⼿牵⽺、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段等。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法有编造谎⾔、假冒⾝份、伪造⽂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产⽣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的财产。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

受骗者在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意识到⾃⼰将某种财产转移给⾏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综上所述,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还是很⼤的,不光是犯罪⼿段还是犯罪性质都有很⼤的区别。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作者:马登庭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均为我国社会生活中频频发生、颇为常见的财产性犯罪,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定都存在较大困难。

对于该两罪,应以刑法意义上交付行为的有无及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为自愿交付为关键点进行正确界分。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交付行为;认识错误;自愿盗窃与诈骗在罪案中频繁发生,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交织的财产性犯罪均无统一的定性标准。

我国《刑法》第264 条、第266 条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罪状也仅以“盗窃”和“诈骗”略加叙明,并未明确揭示两种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构。

故正确界定两罪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两罪的界限进行区分,进而对具体案件展开分析,力求探究出较为科学的界定方法,以助力于此类实际问题的解决。

一、两罪概念及犯罪构成上的大体区分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该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而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既遂形态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一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仅从概念和犯罪构成上看,盗窃罪与诈骗罪似乎比较好区分。

两罪皆是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归属于取得型的范畴。

犯罪主体都需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为“盗”,诈骗罪为“骗”。

但随着市场经济大发展、行为人作案手法日趋多样化,骗中有偷、偷中有骗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不断上演。

因此对于以盗窃和诈骗手段相互交织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便成了亟需解答的难题。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成分 ,这两种犯 罪之 间的界限就难 以区分 。 那 么 ,盗窃 罪与诈 骗罪 的本 质 区别是 什么 呢? 1 . 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意思表示 民法 上的意思表示包括 当事人的意思和
表示行为 , 其 中意思有分为 目的意思和效果 意思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者
共同构成完整 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通过 具体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 , 但是其要实现 的目的和效果意思必须确实存在 。在处分行 为 中不论是实质交付行为还是形式上的交付 行为 ,都必须有 意思表示包含在 内,意思表 示是 民事法律行 为的核心和关键要素 。关于 意思表示的解 释对象 ,历来有争议 ,各国不 致。 “ 我国通说认为应采折衷主义理论 , 以表示主义 观主义 ) 为主,意思主义 ( 主观 主义 ) 为辅。 ”【 1 ] 即一般情况下 “ 采用表示主 义理论 ,即从行为人客观表现出来 的行为解
理论 广角 2 0 1 3年 7期 ( 中)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冯 宗盛 ( 云岩 区人 民检察院 贵州 贵阳 5 5 0 0 0 0)
摘要: 诈骗 罪、盗窃罪作 为常见 多发性侵犯 财产类犯罪 , 在 刑法理论和 司法实践中都 占有着重要地位 。g - - 种罪名在主体、客体 、主观方 面都相 同. 客观方 面虽 然在通常状况下不难 区分 ,但在一些非典型案件 中,常常存在 交叉重叠 , 较难 以辨别。本文拟通过详细阐述诈骗 罪、盗窃罪构成要件 ,分析说明二罪的不同点,以
期为 实务 中准确定性 处理类似争议案件,提供 些许有益借鉴。
关键词:诈骗 。盗 窃
绪论 诈骗罪、盗窃罪 同属于刑法分则中侵犯 财产类犯罪 , 且都具有常见性 、多发性 。 在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中都 占据着重要地位 。 在一些典型案件 中,二者不难 区分 , 但 近年 来随着犯罪手段 日 益复杂 。 犯罪 目的和犯罪 行为越来越隐蔽 , 案件定性变得 困难。 而且 , 由于一些理 论上 的长期争议 ,也使 得诈骗 罪 、盗窃罪 的犯罪构成 , 存在着许多模糊 地 带 。本文 拟通过二罪 名构成 要件 的理 论分 析 ,界定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概念 ,论述 笔者 对 于理论争议 的一 些看法 ,明晰该 案的定 性 。希望能为实务 中类似疑难 案件的判决 , 提供些许帮助和借鉴 。 二 、诈骗 罪与盗 窃罪 的区别 诈骗罪和盗 窃罪 的犯罪构成不同,下面 本文将归纳总结二罪名 的区别点 : 第一 。二罪分属的财产犯罪种类不 同。 诈骗 罪和盗 窃罪虽 然都存 在财产转 移 占有 过程 , 但相对方 ,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却截 然不同。诈骗罪 中, 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 而 自愿交付财产 , 被骗者并未有与行为人相反 的意思表示 ,属于骗取型犯罪。盗窃罪 中, 行为人却明显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思 , 采用 不被被 害人所知 的方 式( 行为人 自认为) ,秘 密窃取他人的公私 财物 , 窃取型犯罪 。 第二 , 二罪的客观方面不 同。理论上来说 ,诈骗罪 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 使被 害人对事实真相产 生错误认识 ,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 自愿的做 出处分财产的决定 , 至此诈骗罪既遂 。 第三 , 二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由于诈骗 罪,被害人 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要求 即时完成 , 所 以被害 人自 愿交付的财产可以为不动产 ,即行为人 的犯罪对 象既 可以是 动产 ,也 可以是不 动 产 。而盗窃罪 , 行为人秘密窃取转移财物行 为必须 即时完成 , 所以盗窃罪 的犯罪对象一 般 为动产 ,而不可能是不动产 。第 四。二罪 中欺诈行为的 目的不同。诈骗罪中 , 行为人 实 施欺诈 行为 的 目的是 为 了使 被骗者产 生 错误认识 ,而后 落入 圈套 自愿处分财产 , 至 此犯罪 既隧完成 。 可盗窃罪中 ,如果行为人 进行欺诈行为 , 则只是作为使被骗者放松对 侵害对象 注意和监控的手段 , 然后实施秘密 窃取行 为 , 犯罪才完成。第五 ,二罪 中交付 意思是 否存在 的不同。诈骗罪 中, 被骗者基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二者在行为方式、手段、和受害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分别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行分析,探讨其区别和特点。

一、网络诈骗罪的特点与区别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传统犯罪行为相比,网络诈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实施手段复杂。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通过编写恶意代码、发送虚假网页链接、冒充他人身份等手段进行欺骗,实施手段非常复杂。

2. 受害对象广泛。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全球化特点,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受害对象可以是任何人,甚至包括国外的境外人员。

3. 难以查证。

受网络匿名性和跨境特点影响,网络诈骗的查处和打击相对困难,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跨地区、跨国际的合作才能够取得成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盗窃手段简单。

传统的盗窃犯罪通常采用的是物理手段,如撬锁、破窗等方式实施盗窃行为,相对来说手段比较简单。

2. 受害对象局限。

盗窃罪的受害对象通常是实体物品,如现金、贵重物品等,受害范围相对来说是局限的。

3. 查处相对容易。

由于盗窃行为通常需要在实体环境中进行,物证比较明显,因此相对容易被发现和查处。

盗窃罪与网络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其作案手段与受害范围的不同。

盗窃罪通常采用物理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范围相对较为局限。

而网络诈骗罪则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受害对象更加广泛,手段更为隐蔽。

三、防范网络诈骗与盗窃的措施针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特点,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1. 针对网络诈骗,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以防止恶意软件侵入,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并通过官方渠道购物,以杜绝虚假交易导致的经济损失。

2. 针对盗窃,应加强安防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门锁等,以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不法分子进行盗窃行为。

盗窃罪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再区分论文

盗窃罪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再区分论文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区分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该如何区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区分标准较为混乱,虽然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是从诈骗罪的理论构造上进行考察的话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所以,应当从“处分行为”的视角来区分两者,这样才能做到正确定罪量刑。

关键词:诈骗;盗窃;处分行为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39-02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3月,何某冒充某酒店的工作人员以招工为名,用拾得的王某的名片,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李某从人才交流市场骗至某小区的楼下。

随后何某以帮李某寄存行李为由,将其行李放在小区的拐角处。

后何某趁李某到酒店应聘之际,返回原处,将李的行李箱盗走。

何某将盗窃来的行李箱提至益州人道北段绿化带中,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密码锁撬坏,盗走箱内人民币2 000元和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

后案发。

该案在审审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的分歧意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定盗窃罪。

理由是何某以帮李某寄存行李为由,使李某对自己的行李脱离控制。

并将其行李放在拐角处,然后趁李某到酒店应聘之际,返回原处将其行李窃走。

据此可见,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同时从其一系列的行为中也充分体现,何明知是秘密窃取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定诈骗罪。

理由是何某以冒充酒店工作人员招工为名,用捡拾的他人名片为幌子,即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该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刑。

盗窃罪与诈骗罪究竟作何区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定论,明显为盗窃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有之,相反,亦然。

笔者认为这种形式化的区分标准并不能将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清晰,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只看行为人利用了何种方式,换言之,即使利用了欺骗的方法并一定就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一、从“二维码案”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案例:某日学生甲准备骑共享单车外出,他使用微信先扫描了共享单车车座后方的二维码,甲按照支付页面和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车锁并未开启。

甲以为是系统故障,又扫描车把上的二维码,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后,单车顺利解锁。

单车使用结束后,甲请求退还押金共计398元,但是系统只退还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

甲立即报警,随后共享单车的所有企业也来到派出所,证实了甲第一次扫描的“二维码”为假冒二维码。

本案例的争议点为:一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盗窃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秘密窃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钱款,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诈骗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骗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押金钱款,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首先,从概念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财产类犯罪,犯罪手段有所不同。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得到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比如秘密扒窃、入户盗窃等,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未发觉的手段,且在场的其他人发觉也不影响行为人进行盗窃。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知当中,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等,使被害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从关键行为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关键行为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主观犯意相 同、 客观行为也具有相互交错的情况, 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 以获取 财物 的 关键行 为作 为切 入点 , 而从 刑法上处 分 关系的 内涵 出发 , 进 在理论 上对 上述疑 难 问题进 行探 索和甄 别, 为司
法实 务提供 理论 支持 。
案 例三 : 0 8年 5月 7日 l 时许 , 告人刘 某 在陪 同公 司 接 导致财 产脱 离合 法控制 的行 为 , 20 1 被 对财 物 的取 得决 定性影 响; 次 客 户张 某到 本区迎 宾 大道 云峰酒店 一楼 洽谈 业 务, 间 , 期 被害 人 要 行为 在整个 案件 发展 中起条 件 、 手段 的作用 , 对关键 行为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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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键行为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陈 波 范 小 军
摘 要 盗窃罪、 诈骗罪作 为一种传统型、 多发性、 常见性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占 据着重要地位。 由于两者均为侵财类犯罪,
张某欲 上厕所将 随 身携 带 的公文包 交 由刘 某保管 , 告人刘某 趁 定 的辅助 作用 , 该行 为本身 并不 会直接 取得财 物 。 键行 为决 被 但 关
机将包 内的现 金人 民 币 3 0 元 取走 , 00 并将纸 巾放 入公文包掉 包 。 二、 分析 与说 明 定 了案件 的性 质 。


案 例一 : 0 8 4月底 , 20 年 被告人 王某 和李某 经 密谋后 , 由王 某 办理 虚假 驾驶 证并 虚构 了 “ 陈兵 ” 名义应聘 至花 都区被 害人 的
的区别在 于盗 窃罪是 以“ 秘密 窃取” 的手 段取得他 人财物 , 诈骗 而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工地上 千活 ,你 把你 的摩托 车借 我一 下 ,我到某 地去 买包香烟 。” 卖掉 的行 为是典型 的将代 为保 管的他 人财物 非法 占为 己有,拒不
某 乙相 信 了某 甲,便 把摩 托车 借给 了某 甲。第 二天某 甲将摩 托车 退还 ,应 当是 构成侵 占罪 。
骑到相邻 的某市 的一家摩托 车修理店 ,将 摩托车卖 掉,所得 的 350
现为一 个特定 的发展 过程 :行 为人实 施欺骗行 为— —对 方产 生或 的 的关系,在 盗窃罪 和诈 骗罪 中,犯罪分 子实 施欺诈 行为 的 目的 维持 错误— — 对方 基于 错误 处分财 产— —他 人获得 财产— —被 是不 一样 的 。在盗窃 罪 中,实施欺 诈行 为是为 了让被 害人 放松对
为 自己缺 钱用 ,某 甲便产 生了把某 乙 的摩 托车骗 过来去卖掉 的念 摩托 车 借给某 甲使 用,该车便 成 了某 甲代 为保管 的财物 ,形成 了
头 。其 便对 某 乙说 :“我 忘 记带钥 匙 了,房 门打 不开 ,家人都 在某 构 成侵 占罪 之前 必须存 在 的一种合 法 占有 关 系 。而 某 甲将 该车
{I}IJ占缸会
浅 析盗 窃 罪 与诈骗 罪 侵 占罪 的区别
以一 件侵 犯 财 产 案件 为例
罗 贵
摘 要 在我 国当前 的司法 实践 中,侵犯 财产犯 罪的犯 罪分子通 常采取 形 式各样 的欺骗 手段 ,使 得 司法机 关对部 分侵犯 财
产 犯罪进 行具体 定性 时难 以把握 ,容 易产 生 关于盗窃 罪与诈骗 罪 、侵 占罪之 间的争议 。本 文将 围绕一 个典型案 例 ,分析其
这一 点从仅 仅 答应将 车借 给某 甲去 买包 烟 以及事后 向某 甲追讨 取型 罪的 范畴 内 ,将 违 反被害人 的意 思而夺 取财 物 的称 作 夺取

法学论文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法学论文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

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

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

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

三个罪的定义

三个罪的定义

三个罪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1、划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一般情况下,两者不难区分,但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则存在一定的困难。

两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如何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财物的,如果欺骗的手段不是对被害人产生实际的心理影响而使被害人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是从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秘密地窃取财物.,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反之。

则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例如,行为人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调包”的形式窃取他人财物的,尽管有欺骗性手段,但是非法获得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欺骗手段仅起次要作用,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2、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者在许多方面相似,区别的关键是:(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

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辩论赛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辩论赛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辩论赛盗窃罪与三角诈骗有明显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上。

1、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行为人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先后有序的四个部分:(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2)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3)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原因,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循序渐进,因果分明,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

2、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受害人财物。

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另一种是虽然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等在场,但是犯罪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

秘密窃取具有时间性要求,是就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

秘密获取只是窃取财物的直接手段,而不是概指整个盗窃过程的作案手段。

由此可见,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不能被犯罪行为的表象特征所迷惑,应抓住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

不管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哪一种或者哪几种诈骗手段,只要该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准备作用,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所有权的,就应根据犯罪主行为即秘密窃取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盗窃罪,不能仅依据犯罪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即认定为诈骗罪。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虽然它们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但是其实质和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就这两种罪行进行浅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两种犯罪行为。

我们来介绍一下网络诈骗罪。

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技术等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诈骗,其目的是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类犯罪通常是以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信息来欺骗受害人,有时甚至能够使受害者不知不觉地就上了犯罪分子的当。

典型的网络诈骗包括虚假投资、虚假销售、虚假房地产交易等,通过网络的便捷性和匿名性,犯罪分子往往能够轻易地逃避打击,所以网络诈骗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中的一大难题。

针对网络诈骗罪的打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从网络侦查、打击技术、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着手,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一类犯罪行为的蔓延。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多样化,有时甚至会采用强行破坏、抢夺等手段,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一些盗窃案例,比如扒窃、盗窃车辆、盗窃店铺等,这些都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由于盗窃罪涉及面广、手段多样,所以预防盗窃罪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财物保护,避免成为盗窃犯的目标。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

从定义和犯罪手段上来看,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具有明显的不同。

在犯罪手段上,网络诈骗罪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而盗窃罪则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在定义上,网络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手段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网络诈骗罪指的是通过利用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方式,采取欺骗、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犯罪的行为,主要通过虚拟网络进行操作,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和隐蔽性。

相比之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潜入或者骗取等方式,盗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通常是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需要实际接触到物品,较为容易被发现和追踪。

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在手段上也有所不同。

网络诈骗罪主要采用欺骗、虚假交易、网络钓鱼等方式进行犯罪。

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虚构交易信息等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进而获取其财物或者涉及财务账户,造成经济损失。

而盗窃罪则是利用技术或者生理手段直接接触财物,实施实际的盗取行为。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犯罪后果上也存在差异。

网络诈骗罪通常造成的是经济损失,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远程操作,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大量财物或者非法牟利。

而盗窃罪所造成的损失则主要是财物被盗,可能涉及到个人财产、公司财产及国家机关的财物被盗,对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秩序造成直接影响。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法律的认定和定罪上也有所不同。

网络诈骗罪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盗窃罪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以盗窃为目的,先盗窃后依法追赃的,可以并罚。

”刑法对于这两种罪行的认定和处罚具有明确规定。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应当以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认定和定罪。

从夏某信用卡诈骗案论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从夏某信用卡诈骗案论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瑞安市 人 民检 察 院指 控被 告人夏某 犯信用 卡诈骗罪 , 向瑞 安 体操 作机 内, 而 未输入 密码 , 此时被 告人 夏某 只有 输入 正确 密码 市人 民法 院提起 公诉 。
被告 人夏 某对 公诉机 关 的指控 无异议 。 【 审判】 瑞安 市人 民法 院 经审 理认 为 ,被 告人 夏某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
的, 冒用 他人 信用 卡 , 数额 巨大 , 其 行为 已触犯 刑律 , 构 成信用 卡
诈骗 罪 。公诉 机关 指 挥 的罪名 成立 。被 告人夏 某 归案后 能如 实 样 , 因此本 案应 当构成 盗窃罪 , 且 因盗窃金额特 别巨大 , 按 律应 处
供述 自己的罪行 , 并 能积极 退赃 , 可依 法和酌 情从 轻处 罚 。为严 十 年 以上 有期徒 刑 , 但 因本 案的特 殊性 , 考 虑到罪 刑相适 应原 则, 明 国法 , 惩 罚犯罪 , 维 护金 融管 理秩序 , 根 据被 告人 犯罪 的事 实 、 建 议依 照 《 刑法》第六 十三 条 第二款 之规 定 , 逐级 上报 最 高院核
万 松路 的农 业银 行取 走人 民 币 2 0 0 0 0元 。 过 了几 日, 被 告人 夏某 用他人 信用卡 , 是指行 为人 以持卡人 的名义 使用他 人信用 卡骗取
在 工 商银行 的 A T M 机 上使用 自己的银行 卡 时, 银行 卡被 A T M 机 财物 , 其行 为应有 “ 冒充他 人身 份” 与“ 使用 信用 卡” 两 方面构 成 。 吞 掉 。案 发后 ,被 告人夏 某于 2 0 1 1 年1 2月 2日被 公安人 员抓 冒充他 人身份 通常表现 为 未经持卡 人 同意 , 以持 卡 、 签 名、 密码等
审 宣判后 , 检察院 未提 出抗 诉 , 被 告人夏某 亦未提 出上诉 ,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与信⽤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和信⽤卡诈骗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但是存在某些相似之处,那么,盗窃罪与信⽤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罪与信⽤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般情况下,信⽤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通过⾮法⼿段获取他⼈信⽤卡并使⽤的情形。

主要从以下⼏个⽅⾯区别:
第⼀、犯罪客体不同。

信⽤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且还国家⾦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的客体。

第⼆、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式获得受害⼈的财产,受害⼈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式让受害⼈⾃愿交付财产,受害⼈往往处于主动状态。

即信⽤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他⼈信⽤卡”的情形让受害⼈⾃愿交付财产,受害⼈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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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浅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和 窃取 手段 的 复杂侵 犯财 产 类案件 , 司法部 门在 定 罪 与量 刑 上 困难 重 重 。盗 窃 罪 与诈骗 罪 区 分 使
的 关键 在 于对 财物 的处 分行 为。
[ 关键 词 ] 诈骗 罪 ; 窃罪 ; 盗 处分行 为
[ 中图分类 号 ]D 65 [ F2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2 0 04 0 50 2 1 )3— 12— 3
第2 5卷
第 3期
Vo _ No. l25 3
【 刑事法学论坛】
浅 谈 盗 窃 罪 与 诈骗 罪 的 界 限
马 颖
( 津 市 河 西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津 30 0 ) 天 天 0 2 1
[ 摘
要 ] 盗窃 罪与诈 骗 罪 同属 财产 型犯 罪 , 目前 司法 实践 中 , 而 出现 了诸 多掺 杂有诈 骗手 段
影 响到 国家 司法机 关 的尊 严 和权威 。因此 我们 应该
从理 论 上 明析 二罪 的根 本 区 别 , 碰 到 复 杂 的案 件 再 时, 能够 科学 应对 , 合理 分析 , 到有 理有据 , 当事 做 让
人认 罪 服法 。
二 、 分行 为是 区分盗 窃罪 与诈 骗罪 的关 键 处
处 分行 为说 在解 决盗 窃罪 与诈 骗罪 的混 淆上 还
是很实 用 的 。“ 国刑 法对 诈 骗 罪 没有 采 用 叙 明 罪 我 状 的立 法形 式 , 因而 对 诈 骗 罪 中 的处 分 行 为 未 作 明 文规定 。但 理论 上 的通说 认 为 , 被骗 者 处 分 财 物 是 诈骗 罪完 成 的必备 条件 。 ” 关于 处分行 为 是 不 是诈 骗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要 素 , 或者 说处 分行 为对 诈 骗 罪 的成 立 是 否 必 要 , 在 大 这 陆法 系 国 家 的刑 法 理 论 界 仍 存 在 争议 。 “ 不 必 要 ‘ 说’ 为, 认 处分 行 为并 非 是诈 骗 罪 的独立 成 立 要 件 ,

从调包案件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从调包案件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识 。 分一 词 更 关 注行 为 人 内心转 移 占有 的意 思 , 处 而交
【 案例 四】 某在 某超 市 内, 人 不注意 , 开一 张 趁 打
箱 封 好 的 方 便 面 箱 , 出 其 中的 部 分 方 便 面 , 放 入 取 并

瓶 高 档 白酒 , 然后 将 箱子 照 原 样 封 好 。 结 账 时收 银
从调包素件 看盗窃罪与 仁 骗罪的例一 】 罪嫌疑 人杨某 、 某从 事废 品收购 生 犯 何
意 。 某企 业 收 购废 铁 时 , 般 先 由该 企业 派人 将 二 人 去 一 的 空车过 磅 称 量 。 好废 品后 再 过 一 次磅 。 装 前后 两 次的 差 额 即 为废 品 的 重 量 。 为 了多赚 得 废 品 重 量 , 某 、 杨 何
元 )三 人 却按 照称 重 计 量 的卸 煤 量 收取 货 款 。 ,
【 案例 三】09年 7月某 日, 罪嫌疑人 陈某到北 20 犯
京 市顺 义 区某村 内, 清洗 金 戒 指 为 名 , 被 害人 朱 某 以 将 的 一枚 金 戒 指趁 机 藏 匿 ,并将 一枚 铜 戒 指 冒充 是 清 洗 好 的金 戒 指 交给 朱 某。 经鉴 定 该金 戒 指 价值 1 0 2 0元 。
得 财 物 。 两 罪 的行 为 逻 辑 结构 可 以看 出 , 从 诈骗 罪 与 盗 窃 罪 的 主要 区别 在 于 被 害 人产 生 了认 识 错误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行 了财 产 处分 。 可 以说 , 分行 为 的有 无 , 定 了诈骗 罪 与 盗 窃 罪 处 划 的界 限 。 害人 主动 处 分财 物 的是诈 骗 罪 , 被 被害 人 没 有 处 分财 物 而 是 由被 害人 夺 取 的是 盗 窃 罪 ,即使 被 害 人 采 取 了欺 骗 的 手段 夺 取 被 害 人 财 物 的仍 然 不 改 变 盗 窃 罪 的事 实 。 骗 ” 表 明 被害 人 主 动交 付 了 财物 , 字则 “ 字 盗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关苏晴摘要从处分行为的认定和处分行为是否存在的角度深度分析使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使得诈骗型盗窃的认定越发简单明了,在犯罪手段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有助于指导刑事罪名的认定,保护被害人利益,对于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科学性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论诈骗罪盗窃罪犯罪手段作者简介:关苏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95-02一、盗窃罪与诈骗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均属于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盗窃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财物,而诈骗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很多犯罪行为融合了秘密窃取与诈骗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容易混淆,难以区分,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二、处分行为的关键作用盗窃行为是趁被害人不备,将财物秘密窃取,占为己有。

即盗窃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被害人直到犯罪行为结束后才发现自己的财产损失,却为时已晚。

而诈骗行为是在被害人明知自己将丧失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处分行为,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并不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行为。

也就是说,盗窃罪与诈骗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是否作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是否存在处分行为以及处分行为的认定对于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意义重大。

受害人的处分行为在整个事件中是否起到关键作用是判断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核心,也是认定是否存在处分行为的依据。

处分行为是取得的财产的关键性行为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欺骗受害人之后,无须采取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即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自己。

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的关键性行为是处分行为,则认定为诈骗罪。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近年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案件屡屡在社会上频繁发生。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是非常模糊的,而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法律制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尝试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通过案例进行进一步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指窃取他人财产。

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界限呢?这里,处分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通过欺诈、虚假交易和非法占有等手段行为,则属于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直接非法侵占、窃取等行为,则属于盗窃罪。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解析这两种罪行间的区别。

案例一:小杨将小张的手机窃取,并搭乘地铁离开。

在途中,小杨遭到了保安的查看,手机被查出来并归还给了小张。

这一案例中,小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他错拿了小张的手机,并非通过任何欺骗手段,而是直接侵占了小张的财产。

即便小杨在途中被捉住并交回了手机,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此减轻。

案例二:小美在电话里骗取了小王的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小王在淘宝上消费。

小王发现问题后报了案。

这一案例中,小美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虚构等手段骗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并以小王的名义进行了一笔消费。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案例三:小红向老太太称自己是帮助老年人领取政策补助的人员,以此博取信任,并骗取了老人的存款。

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hand同时非法占有了老太太的存款。

这种行为也是欺诈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判断这两种罪行通常需要参照处分行为的界定。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和加强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通过增加识别和防范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周晖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周晖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周晖发布时间:2021-09-02T06:04:12.671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7期作者:周晖[导读] 2017年,邹某先后多次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的玉米店、奶茶店、菜市场等处以及路边街道的摊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商店里的收款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收款二维码,非法获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的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约七千元。

案发后,公诉人以邹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西北政法大学一、案例概述1.案情简介:2017年,邹某先后多次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的玉米店、奶茶店、菜市场等处以及路边街道的摊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商店里的收款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收款二维码,非法获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的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约七千元。

案发后,公诉人以邹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意见分歧:关于本案学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分歧: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构成盗窃罪。

通常的交易情形为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顾客通过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码支付价款来完成交易,且顾客并没有核实二维码真实性的义务,因此当其按照商家指示向二维码付款之后,双方的买卖关系就结束了,顾客也得到了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顾客并非本案的受害人,这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受害人应为商家,邹某采用秘密手段偷换二维码,使得原本应当进入商家账户的钱款进入了邹某的账户,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构成诈骗罪。

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商家并不是受害人,顾客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原因在于在顾客把价款打入商家账户之前,买卖关系一直处于未结束的状态,因此顾客还负有向商家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他们却错误的把价款打进了他人的账户,致使他们的付款义务并未完成,因此顾客才属于本案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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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窃取、骗取型财产罪。

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客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是秘密窃取,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不顾财物控制者以合法权利,意图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诈骗是行为人取得财产控制着的信任,财产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产生了认识错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财产处分。

而且,我们认为这里的处分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的成立诈骗罪,否则成立盗窃罪。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认识错误,处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的行为对象是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1。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出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下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欺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

就是为了使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的认识。

区别:
(一)关键是客观方面特征不同:
二者的主观构成要件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二者的客观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特征区别2,即二者非法获得财产的方式不同。

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

3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陷于错误,“自愿”将财产交给行为人。

可见诈骗罪与盗窃罪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使用了骗术;
2.被害人或者被骗人4陷于错误的认识,即由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是被害人或者被骗人
陷于错误的认识,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或迷惑。

3.被害人或者被骗人有处分财产的意思与行为。

由于被害人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在
主观上已经同意处分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财产是被害人或者被骗人的意志反
映,当然这种意志是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产生的。

并且发生了交付财产的行为。

在盗
窃中,被害人显然不可能有这样的处分财产的意思,更不可能有这样的行为。

1《刑法学》第三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
2《盗窃犯罪研究》董玉庭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17页
3《盗窃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王礼仁编著,顾问:高铭暄,马克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23页
4一般情况下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同一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三角诈骗中的被害人与被骗人是不同一人
何谓交付?有被害人中了奸计“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的表象,是否因此就定性为诈骗,值得商榷。

5诈骗罪中的被害人6,财产管理人将处于自己占有,支配下的财产,交付给行为人。

这里的“交付”行为必须体现被害人,管理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不单单只有“交给”这个行为。

如果财产“交到”行为人的手中,并没有将财物交由行为人处分的意思,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财物还是在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之内,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例如,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的关键在于利用了被害人暂时对财物占有支配力减弱的时机或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时以调包的方式秘密获取。

因此,该类犯罪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法律后果或刑法处罚的不同:
犯诈骗罪的,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后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

而盗窃罪在上述基础上如果盗窃金融机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同时具备欺诈、窃取两种犯罪手段应如何定性》法制与社会,2011年7月(上),沈文著
6本文所指的被害人包括财产所有人,财产保管人,财产持有人等行为人作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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