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们常常听到过或者见到过的罪名,其犯罪的⽅式都是通过不正当⼿段,将财物转移到犯罪分⼦⼿中,但是,两者在本质上却有不同。
经过⼩编的虚⼼请教,在店铺特约律师的细⼼讲述下,⼩编终于弄清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关于它们的区别,且听⼩编⼀⼀道来。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从性质的区别1、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为。
盗窃罪的⾏为是窃取他⼈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的意志,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
2、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欺骗⽅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1)⾏为⼈实施欺骗⾏为;受骗者产⽣错误认识;2)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3)⾏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4)被害⼈遭受财产损失。
⼆、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段的区别1、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法占有为⽬的,占有他⼈数额较⼤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段不同。
2、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保管⼈未发觉的⼿段、⽅法,将财物据为⼰有,如顺⼿牵⽺、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段等。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法有编造谎⾔、假冒⾝份、伪造⽂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产⽣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的财产。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
受骗者在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意识到⾃⼰将某种财产转移给⾏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综上所述,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还是很⼤的,不光是犯罪⼿段还是犯罪性质都有很⼤的区别。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成分 ,这两种犯 罪之 间的界限就难 以区分 。 那 么 ,盗窃 罪与诈 骗罪 的本 质 区别是 什么 呢? 1 . 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意思表示 民法 上的意思表示包括 当事人的意思和
表示行为 , 其 中意思有分为 目的意思和效果 意思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者
共同构成完整 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通过 具体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 , 但是其要实现 的目的和效果意思必须确实存在 。在处分行 为 中不论是实质交付行为还是形式上的交付 行为 ,都必须有 意思表示包含在 内,意思表 示是 民事法律行 为的核心和关键要素 。关于 意思表示的解 释对象 ,历来有争议 ,各国不 致。 “ 我国通说认为应采折衷主义理论 , 以表示主义 观主义 ) 为主,意思主义 ( 主观 主义 ) 为辅。 ”【 1 ] 即一般情况下 “ 采用表示主 义理论 ,即从行为人客观表现出来 的行为解
理论 广角 2 0 1 3年 7期 ( 中)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冯 宗盛 ( 云岩 区人 民检察院 贵州 贵阳 5 5 0 0 0 0)
摘要: 诈骗 罪、盗窃罪作 为常见 多发性侵犯 财产类犯罪 , 在 刑法理论和 司法实践中都 占有着重要地位 。g - - 种罪名在主体、客体 、主观方 面都相 同. 客观方 面虽 然在通常状况下不难 区分 ,但在一些非典型案件 中,常常存在 交叉重叠 , 较难 以辨别。本文拟通过详细阐述诈骗 罪、盗窃罪构成要件 ,分析说明二罪的不同点,以
期为 实务 中准确定性 处理类似争议案件,提供 些许有益借鉴。
关键词:诈骗 。盗 窃
绪论 诈骗罪、盗窃罪 同属于刑法分则中侵犯 财产类犯罪 , 且都具有常见性 、多发性 。 在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中都 占据着重要地位 。 在一些典型案件 中,二者不难 区分 , 但 近年 来随着犯罪手段 日 益复杂 。 犯罪 目的和犯罪 行为越来越隐蔽 , 案件定性变得 困难。 而且 , 由于一些理 论上 的长期争议 ,也使 得诈骗 罪 、盗窃罪 的犯罪构成 , 存在着许多模糊 地 带 。本文 拟通过二罪 名构成 要件 的理 论分 析 ,界定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概念 ,论述 笔者 对 于理论争议 的一 些看法 ,明晰该 案的定 性 。希望能为实务 中类似疑难 案件的判决 , 提供些许帮助和借鉴 。 二 、诈骗 罪与盗 窃罪 的区别 诈骗罪和盗 窃罪 的犯罪构成不同,下面 本文将归纳总结二罪名 的区别点 : 第一 。二罪分属的财产犯罪种类不 同。 诈骗 罪和盗 窃罪虽 然都存 在财产转 移 占有 过程 , 但相对方 ,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却截 然不同。诈骗罪 中, 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 而 自愿交付财产 , 被骗者并未有与行为人相反 的意思表示 ,属于骗取型犯罪。盗窃罪 中, 行为人却明显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思 , 采用 不被被 害人所知 的方 式( 行为人 自认为) ,秘 密窃取他人的公私 财物 , 窃取型犯罪 。 第二 , 二罪的客观方面不 同。理论上来说 ,诈骗罪 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 使被 害人对事实真相产 生错误认识 ,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 自愿的做 出处分财产的决定 , 至此诈骗罪既遂 。 第三 , 二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由于诈骗 罪,被害人 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要求 即时完成 , 所 以被害 人自 愿交付的财产可以为不动产 ,即行为人 的犯罪对 象既 可以是 动产 ,也 可以是不 动 产 。而盗窃罪 , 行为人秘密窃取转移财物行 为必须 即时完成 , 所以盗窃罪 的犯罪对象一 般 为动产 ,而不可能是不动产 。第 四。二罪 中欺诈行为的 目的不同。诈骗罪中 , 行为人 实 施欺诈 行为 的 目的是 为 了使 被骗者产 生 错误认识 ,而后 落入 圈套 自愿处分财产 , 至 此犯罪 既隧完成 。 可盗窃罪中 ,如果行为人 进行欺诈行为 , 则只是作为使被骗者放松对 侵害对象 注意和监控的手段 , 然后实施秘密 窃取行 为 , 犯罪才完成。第五 ,二罪 中交付 意思是 否存在 的不同。诈骗罪 中, 被骗者基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二者在行为方式、手段、和受害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分别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行分析,探讨其区别和特点。
一、网络诈骗罪的特点与区别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传统犯罪行为相比,网络诈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实施手段复杂。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通过编写恶意代码、发送虚假网页链接、冒充他人身份等手段进行欺骗,实施手段非常复杂。
2. 受害对象广泛。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全球化特点,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受害对象可以是任何人,甚至包括国外的境外人员。
3. 难以查证。
受网络匿名性和跨境特点影响,网络诈骗的查处和打击相对困难,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跨地区、跨国际的合作才能够取得成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盗窃手段简单。
传统的盗窃犯罪通常采用的是物理手段,如撬锁、破窗等方式实施盗窃行为,相对来说手段比较简单。
2. 受害对象局限。
盗窃罪的受害对象通常是实体物品,如现金、贵重物品等,受害范围相对来说是局限的。
3. 查处相对容易。
由于盗窃行为通常需要在实体环境中进行,物证比较明显,因此相对容易被发现和查处。
盗窃罪与网络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其作案手段与受害范围的不同。
盗窃罪通常采用物理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范围相对较为局限。
而网络诈骗罪则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受害对象更加广泛,手段更为隐蔽。
三、防范网络诈骗与盗窃的措施针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特点,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1. 针对网络诈骗,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以防止恶意软件侵入,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并通过官方渠道购物,以杜绝虚假交易导致的经济损失。
2. 针对盗窃,应加强安防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门锁等,以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不法分子进行盗窃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转帖]--------------------------------------------------------------------------------作者:董玉庭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本文拟对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确定时如何确定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入的阐述。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来区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总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冒充电工、水暖工等骗取主人信任,得以进入他人住宅,趁机窃走他人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有的时候行为人想要窃取他人财物,但苦于无机会下手,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来分散主人对财物的注意力,趁机窃取,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而已,同样只能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主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科技业随之飞快进步,传统犯罪思想诱发的财产犯罪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随之而来的许多新型化的犯罪手段也在逐渐激增。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下人民的安定和社会财产秩序的稳定,正确认识财产犯罪中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对盗窃罪和诈骗罪两大财产犯罪进行必要的研究,以进一步区分传统方式和新型犯罪方式下两大财产犯罪的区别。
标签:盗窃罪;诈骗罪;财产犯罪一、对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分的一些现有观点盗窃罪和诈骗罪作为法律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对其进行区分无疑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将起到帮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产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盗走。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有以下观点对两者进行区分:(1)根据犯罪的行为方式。
诈骗罪于盗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及犯罪侵犯的客体上基本相同,一般情况下区分二者的关键是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还是“窃取”。
由此可见,两罪从行为方式上有明显差别,在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区分二者的不同,实则在实践中却要复杂的多。
例如:甲名义上是借用乙的电话打电话,实则在乙不注意的情况下逃走,因而成功的窃得手机。
在这个案件中甲趁乙不注意将手机盗走是其犯罪的主要行为,因此认定为盗窃罪。
然而,若是骗得被害人的车钥匙,进而盗走汽车的行为我们又该如何区分。
似乎以主要手段来定义犯罪又是不全面的。
(2)根据是否有处分意识。
传统观点认为是否具有处分意识是诈骗罪有别于盗窃罪的关键。
例如:甲以看似合理的名义,要求乙点击链接处分一元钱,实际则是甲植入程序使乙在处分一元钱的外观下处分了3万元。
实务中经常会这样处理,由于乙对29999元不具有处分意识,这部分的犯罪手段认定为秘密窃取。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 骗罪 的成立 必须 要求被 骗者 是基 于认识错 误 而 自愿 处分财 物 ,关键字在 于 “ 错误 ”和 “ 自愿 ” 。首先 行为人 实 施欺 骗行 为须使 对方 陷于错 误认 识后交 付财 产 ,亦 即对 方 的错误 是诈骗罪成 立必不 可缺 的要素 。对 方产生认识错 误 , 其 内容必 须是对 财产 处分 的认识 错误 ,而非 任何错 误 。若 受骗 者非 因欺骗 行 为产生错 误认 识而处 分财 产 ,则 行为 人 就不 成立诈 骗罪 ( 但有 构成诈 骗未遂 的可能 1 。只要不是被 害 人不 是因 为受蒙蔽 而 自愿交付 给行 为人 的 ,就 不成立 诈 骗 罪 ,而成立 盗窃 罪。其 次 ,财 物的交 付须 为 自愿 ,高 铭 暄 教授 也主 张 “ 区分诈 骗 罪与盗 窃罪 的关键 ,就是 要看 被 害人是 否因被骗而 自愿将 财物交付 给行 为人 。 ” 一 言以蔽之 , 对 方 的错误 与行为 人的欺诈 行 为之 问且对方 的错误 与交 付 财 产之 间均 要有 因果关 系 ,诈骗 罪 的成立要 求被 骗者基 于 认识 错误而 自愿 处分财物 。 ( 三 )对 交付 的 财物 是 否有 所 认 识
青年 与社会
法制社会
盗窃罪 与诈骗罪的界 限
马 登 庭
( 海 南师 范 大 学 政 法 学院 ,海 南 海口 5 7 1 1 2 7)
【 摘 要】 盗窃 罪与诈骗 罪均为我 国社会 生活 中频频发生 、颇 为常见的财产性犯 罪,无论在 刑法理论界还是在 司法实务 界 ,对盗 窃罪和诈骗 罪的界 定都存 在较 大困难 。对于该两罪 ,应 以刑 法意义上 交付行 为的有无及是否基 于认识错误 而为 自愿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虽然它们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但是其实质和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就这两种罪行进行浅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两种犯罪行为。
我们来介绍一下网络诈骗罪。
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技术等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诈骗,其目的是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类犯罪通常是以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信息来欺骗受害人,有时甚至能够使受害者不知不觉地就上了犯罪分子的当。
典型的网络诈骗包括虚假投资、虚假销售、虚假房地产交易等,通过网络的便捷性和匿名性,犯罪分子往往能够轻易地逃避打击,所以网络诈骗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中的一大难题。
针对网络诈骗罪的打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从网络侦查、打击技术、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着手,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一类犯罪行为的蔓延。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多样化,有时甚至会采用强行破坏、抢夺等手段,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一些盗窃案例,比如扒窃、盗窃车辆、盗窃店铺等,这些都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由于盗窃罪涉及面广、手段多样,所以预防盗窃罪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财物保护,避免成为盗窃犯的目标。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
从定义和犯罪手段上来看,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具有明显的不同。
在犯罪手段上,网络诈骗罪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而盗窃罪则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在定义上,网络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手段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网络诈骗罪指的是通过利用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方式,采取欺骗、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犯罪的行为,主要通过虚拟网络进行操作,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和隐蔽性。
相比之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潜入或者骗取等方式,盗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通常是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需要实际接触到物品,较为容易被发现和追踪。
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在手段上也有所不同。
网络诈骗罪主要采用欺骗、虚假交易、网络钓鱼等方式进行犯罪。
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虚构交易信息等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进而获取其财物或者涉及财务账户,造成经济损失。
而盗窃罪则是利用技术或者生理手段直接接触财物,实施实际的盗取行为。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犯罪后果上也存在差异。
网络诈骗罪通常造成的是经济损失,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远程操作,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大量财物或者非法牟利。
而盗窃罪所造成的损失则主要是财物被盗,可能涉及到个人财产、公司财产及国家机关的财物被盗,对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秩序造成直接影响。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法律的认定和定罪上也有所不同。
网络诈骗罪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盗窃罪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以盗窃为目的,先盗窃后依法追赃的,可以并罚。
”刑法对于这两种罪行的认定和处罚具有明确规定。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应当以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认定和定罪。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之区别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之区别作者:石钧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型犯罪,传统的盗窃罪与诈骗罪较容易区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常出现以欺骗的手段窃取财物,此时要做到对该行为的准确定性则有一定困难。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对两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研究,以求能够揭示两罪的实质特征,并在实践中对其准确定性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秘密性;自愿性;处分行为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王某去一家电动车车行,欺骗老板说自己要购车,后以试车为由,趁老板不注意将该车行的一辆电动车骑走。
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李某在一家首饰店看中一条项链,在老板将项链包好交给李某后,李某以自己身上未带钱为由,叫该店老板与自己一同回家拿钱,在回家的路上,李某趁机逃跑。
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三】吴某前往赵某家,对赵某的保姆何某说,我是赵某同事,赵某叫我帮他拿笔记本电脑给他,何某信以为真,将赵某的笔记本给了吴某,赵某回家后发现被骗。
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00元。
【案例四】许某在一家数码相机店将标价为2万元的相机换入标价为8000元的相机盒中,最后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相机。
过了几天,许某又以相同的方式在一家超市将一部价值5000元的相机放入自己所购买的整箱方便面中,在支付了方便面对价后获得了价值5000元的相机。
【案例五】田某以外面为一百元真钞、内部为包扎成捆的冥币为诱饵,采取“掉钱”的手段设局,后以张某捡到钱且以转入银行卡为由,要求张某将手机等财物、银行卡及密码交出“检查”,后假装将财物及银行卡放回张某包内,趁张某不注意,秘密窃走银行卡,后在银行ATM 机取走卡内存款6000元。
以上五个案例,均涉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
实践中,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经常存在分歧。
因此,厘清盗窃罪与诈骗罪之区别十分必要。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比较分析在对盗窃罪与诈骗罪进行比较时,先简单介绍一下两罪的概念,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盗窃罪与诈骗罪徐光华law:区别的要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第一,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占有的财物,第二,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
(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或者说,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一般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
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当然知道财产转移的事实,即行为人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也知道将财产交给了谁。
诈骗罪中,犯罪分子是使用了诈术,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即被害人对于财产的流转是知情的;而盗窃罪中,被害人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之下,是不知情的。
但是,实践中存在疑问的是,犯罪分子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被害人是否“处分”了财产呢?如果被害人处分了财产,犯罪分子成立诈骗罪无疑;如果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犯罪分子虽然是使用欺骗手段,但是被害人对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那里是不知情的,是蒙在骨里的,因此,犯罪分子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
以下情形的处理: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而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债务等。
[历年真题]2008年四川卷二59.丙是乙的妻子。
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
”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考点:丙“自愿”交付;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不仅仅是指所有权能,注意财产是由谁占有)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解析:ABC。
本案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从财物占有人(丙)处骗取了财产。
丙是财产的占有人,被骗了将财物脱离其占有,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与信⽤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和信⽤卡诈骗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但是存在某些相似之处,那么,盗窃罪与信⽤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罪与信⽤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般情况下,信⽤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通过⾮法⼿段获取他⼈信⽤卡并使⽤的情形。
主要从以下⼏个⽅⾯区别:
第⼀、犯罪客体不同。
信⽤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且还国家⾦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的客体。
第⼆、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式获得受害⼈的财产,受害⼈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式让受害⼈⾃愿交付财产,受害⼈往往处于主动状态。
即信⽤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他⼈信⽤卡”的情形让受害⼈⾃愿交付财产,受害⼈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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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的界限
后打开,遂离去。在本案中,虽然甲有欺骗行为,乙 人与处分人是同一人,意味着受骗人具有处分财物
有认识错误,但是乙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 的权利或者地位。两者可简要表述为,三角诈骗:
所有权给甲,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受骗人(有处分权且处分了被害人财产)—
第三,欺骗借用型。例如,乙新买一部手机,甲 受害人;盗窃罪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没有
看着喜欢,借着两人吃饭的机会,借口说自己手机 处分权而处分了被害人财产)—受害人。
没电,向乙借手机打电话,乙答应。甲假装打电话,趁
(二)以案说法
乙不注意拿着手机逃于认识错误而转移财物的
甲到乙家,乙恰好没在家,甲欺骗乙雇佣的保
收稿日期:2020-04-03 作者简介:林怡(1978―),女,福建福州人,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南平分校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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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诈骗罪,常见情形如下。
三、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的区分界限
第一,调虎离山型。例如,甲假意到商场购买
(一)区分关键
鞋子,欺骗售货员让其去内仓取鞋子,趁售货员不
林 怡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南平分校,福建 南平 353000)
摘 要: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是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皆可能通过欺骗第三 人来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司法实务界对二者的判定极易混淆。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界限,有利于保证司法 公正。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可知,区分这两种罪名的关键是受骗的第三人是否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利。
盗窃。例如,甲对乙说:“我会魔术,会把十块钱 骗罪中受骗的第三人是完全拥有处分权的。所以,受
瞬间变成百元大钞。”乙便给了甲 10 张十元的人民 骗的第三人是否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利成为区分
浅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和 窃取 手段 的 复杂侵 犯财 产 类案件 , 司法部 门在 定 罪 与量 刑 上 困难 重 重 。盗 窃 罪 与诈骗 罪 区 分 使
的 关键 在 于对 财物 的处 分行 为。
[ 关键 词 ] 诈骗 罪 ; 窃罪 ; 盗 处分行 为
[ 中图分类 号 ]D 65 [ F2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2 0 04 0 50 2 1 )3— 12— 3
第2 5卷
第 3期
Vo _ No. l25 3
【 刑事法学论坛】
浅 谈 盗 窃 罪 与 诈骗 罪 的 界 限
马 颖
( 津 市 河 西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津 30 0 ) 天 天 0 2 1
[ 摘
要 ] 盗窃 罪与诈 骗 罪 同属 财产 型犯 罪 , 目前 司法 实践 中 , 而 出现 了诸 多掺 杂有诈 骗手 段
影 响到 国家 司法机 关 的尊 严 和权威 。因此 我们 应该
从理 论 上 明析 二罪 的根 本 区 别 , 碰 到 复 杂 的案 件 再 时, 能够 科学 应对 , 合理 分析 , 到有 理有据 , 当事 做 让
人认 罪 服法 。
二 、 分行 为是 区分盗 窃罪 与诈 骗罪 的关 键 处
处 分行 为说 在解 决盗 窃罪 与诈 骗罪 的混 淆上 还
是很实 用 的 。“ 国刑 法对 诈 骗 罪 没有 采 用 叙 明 罪 我 状 的立 法形 式 , 因而 对 诈 骗 罪 中 的处 分 行 为 未 作 明 文规定 。但 理论 上 的通说 认 为 , 被骗 者 处 分 财 物 是 诈骗 罪完 成 的必备 条件 。 ” 关于 处分行 为 是 不 是诈 骗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要 素 , 或者 说处 分行 为对 诈 骗 罪 的成 立 是 否 必 要 , 在 大 这 陆法 系 国 家 的刑 法 理 论 界 仍 存 在 争议 。 “ 不 必 要 ‘ 说’ 为, 认 处分 行 为并 非 是诈 骗 罪 的独立 成 立 要 件 ,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关
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关摘要从处分行为的认定和处分行为是否存在的角度深度分析使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使得诈骗型盗窃的认定越发简单明了,在犯罪手段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有助于指导刑事罪名的认定,保护被害人利益,对于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科学性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论诈骗罪盗窃罪犯罪手段作者简介:关苏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95-02一、盗窃罪与诈骗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均属于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盗窃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财物,而诈骗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很多犯罪行为融合了秘密窃取与诈骗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容易混淆,难以区分,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二、处分行为的关键作用盗窃行为是趁被害人不备,将财物秘密窃取,占为己有。
即盗窃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被害人直到犯罪行为结束后才发现自己的财产损失,却为时已晚。
而诈骗行为是在被害人明知自己将丧失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处分行为,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并不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行为。
也就是说,盗窃罪与诈骗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是否作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是否存在处分行为以及处分行为的认定对于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意义重大。
受害人的处分行为在整个事件中是否起到关键作用是判断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核心,也是认定是否存在处分行为的依据。
处分行为是取得的财产的关键性行为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欺骗受害人之后,无须采取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即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自己。
从调包案件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 案例 四】 某在 某超 市 内, 人 不注意 , 开一 张 趁 打
箱 封 好 的 方 便 面 箱 , 出 其 中的 部 分 方 便 面 , 放 入 取 并
一
瓶 高 档 白酒 , 然后 将 箱子 照 原 样 封 好 。 结 账 时收 银
从调包素件 看盗窃罪与 仁 骗罪的例一 】 罪嫌疑 人杨某 、 某从 事废 品收购 生 犯 何
意 。 某企 业 收 购废 铁 时 , 般 先 由该 企业 派人 将 二 人 去 一 的 空车过 磅 称 量 。 好废 品后 再 过 一 次磅 。 装 前后 两 次的 差 额 即 为废 品 的 重 量 。 为 了多赚 得 废 品 重 量 , 某 、 杨 何
元 )三 人 却按 照称 重 计 量 的卸 煤 量 收取 货 款 。 ,
【 案例 三】09年 7月某 日, 罪嫌疑人 陈某到北 20 犯
京 市顺 义 区某村 内, 清洗 金 戒 指 为 名 , 被 害人 朱 某 以 将 的 一枚 金 戒 指趁 机 藏 匿 ,并将 一枚 铜 戒 指 冒充 是 清 洗 好 的金 戒 指 交给 朱 某。 经鉴 定 该金 戒 指 价值 1 0 2 0元 。
得 财 物 。 两 罪 的行 为 逻 辑 结构 可 以看 出 , 从 诈骗 罪 与 盗 窃 罪 的 主要 区别 在 于 被 害 人产 生 了认 识 错误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行 了财 产 处分 。 可 以说 , 分行 为 的有 无 , 定 了诈骗 罪 与 盗 窃 罪 处 划 的界 限 。 害人 主动 处 分财 物 的是诈 骗 罪 , 被 被害 人 没 有 处 分财 物 而 是 由被 害人 夺 取 的是 盗 窃 罪 ,即使 被 害 人 采 取 了欺 骗 的 手段 夺 取 被 害 人 财 物 的仍 然 不 改 变 盗 窃 罪 的事 实 。 骗 ” 表 明 被害 人 主 动交 付 了 财物 , 字则 “ 字 盗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关苏晴摘要从处分行为的认定和处分行为是否存在的角度深度分析使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使得诈骗型盗窃的认定越发简单明了,在犯罪手段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有助于指导刑事罪名的认定,保护被害人利益,对于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科学性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论诈骗罪盗窃罪犯罪手段作者简介:关苏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95-02一、盗窃罪与诈骗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均属于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盗窃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财物,而诈骗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很多犯罪行为融合了秘密窃取与诈骗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容易混淆,难以区分,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二、处分行为的关键作用盗窃行为是趁被害人不备,将财物秘密窃取,占为己有。
即盗窃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被害人直到犯罪行为结束后才发现自己的财产损失,却为时已晚。
而诈骗行为是在被害人明知自己将丧失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处分行为,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并不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行为。
也就是说,盗窃罪与诈骗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是否作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是否存在处分行为以及处分行为的认定对于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意义重大。
受害人的处分行为在整个事件中是否起到关键作用是判断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核心,也是认定是否存在处分行为的依据。
处分行为是取得的财产的关键性行为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欺骗受害人之后,无须采取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即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自己。
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的关键性行为是处分行为,则认定为诈骗罪。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近年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案件屡屡在社会上频繁发生。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是非常模糊的,而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法律制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尝试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通过案例进行进一步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指窃取他人财产。
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界限呢?这里,处分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通过欺诈、虚假交易和非法占有等手段行为,则属于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直接非法侵占、窃取等行为,则属于盗窃罪。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解析这两种罪行间的区别。
案例一:小杨将小张的手机窃取,并搭乘地铁离开。
在途中,小杨遭到了保安的查看,手机被查出来并归还给了小张。
这一案例中,小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他错拿了小张的手机,并非通过任何欺骗手段,而是直接侵占了小张的财产。
即便小杨在途中被捉住并交回了手机,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此减轻。
案例二:小美在电话里骗取了小王的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小王在淘宝上消费。
小王发现问题后报了案。
这一案例中,小美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虚构等手段骗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并以小王的名义进行了一笔消费。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案例三:小红向老太太称自己是帮助老年人领取政策补助的人员,以此博取信任,并骗取了老人的存款。
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hand同时非法占有了老太太的存款。
这种行为也是欺诈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判断这两种罪行通常需要参照处分行为的界定。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和加强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通过增加识别和防范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
盗窃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盗窃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在我国,从古⾄今盗窃罪已成为⼀种很古⽼的犯罪。
世界上⼤多数国家也都将这样的⾏为规定为犯罪。
但因各国的情况不同,同时对盗窃罪的定义也就有所差异。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什么是盗窃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盗窃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关于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为。
是最古⽼的侵犯财产犯罪。
⽽诈骗罪想象竞合,就可以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犯罪⾏为,⽽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犯罪⾏为。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
⽽盗窃罪的⽴案标准,就是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室盗窃的,扒窃的,使⽤⼑刃等⼯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较严重的,也⽴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为刑事案件。
窃罪的⽴案标准。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什么是盗窃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在现实中,根据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接到盗窃案件报警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都应受理和登记,并认真查处。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三个罪的定义
三个罪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1、划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一般情况下,两者不难区分,但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则存在一定的困难。
两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如何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财物的,如果欺骗的手段不是对被害人产生实际的心理影响而使被害人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是从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秘密地窃取财物.,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反之。
则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例如,行为人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调包”的形式窃取他人财物的,尽管有欺骗性手段,但是非法获得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欺骗手段仅起次要作用,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2、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者在许多方面相似,区别的关键是:(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
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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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作者:马登庭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均为我国社会生活中频频发生、颇为常见的财产性犯罪,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定都存在较大困难。
对于该两罪,应以刑法意义上交付行为的有无及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为自愿交付为关键点进行正确界分。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交付行为;认识错误;自愿
盗窃与诈骗在罪案中频繁发生,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交织的财产性犯罪均无统一的定性标准。
我国《刑法》第264 条、第266 条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罪状也仅以“盗窃”和“诈骗”略加叙明,并未明确揭示两种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构。
故正确界定两罪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两罪的界限进行区分,进而对具体案件展开分析,力求探究出较为科学的界定方法,以助力于此类实际问题的解决。
一、两罪概念及犯罪构成上的大体区分
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该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而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既遂形态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一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仅从概念和犯罪构成上看,盗窃罪与诈骗罪似乎比较好区分。
两罪皆是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归属于取得型的范畴。
犯罪主体都需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为“盗”,诈骗罪为“骗”。
但随着市场经济大发展、行为人作案手法日趋多样化,骗中有偷、偷中有骗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不断上演。
因此对于以盗窃和诈骗手段相互交织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便成了亟需解答的难题。
下文中笔者将从本质意义上加以阐释。
二、两罪本质意义上的界定
张明楷教授认为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其中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若从客观方面具体分析两罪则还是明显不同的。
透过表面现象,通说也从本质上揭示了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而诈骗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被骗者基于自身的瑕疵意思交付(处分)财物的行为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定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否存在交付行为
盗窃案中因为往往也掺杂着欺骗行为,所以对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于看被害人是否有交付财物的行为。
在单纯的盗窃案中一般是没有交付行为的,有些表面上看似交付的行为因为欠缺处分权或属于临时交付而不能算作真正的刑法意义上的交付,也就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而诈骗案中则一定存有享有处分权的被害人所实施的处分行为即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占有给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独自排他性占有。
但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是诈骗罪构成要件意义上或刑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呢?笔者赞同实质上的交付,即以受骗人具备“转移占有”的意思为必要,基于自由意思对自己所交付的财物本身有较为明确认识,形式上的交付行为不是真交付。
在肯定交付行为是诈骗罪不可缺少的要件的前提下,确定有无交付意思对交付行为的认定有重大影响。
在日本学界,对交付意思的必要与否,存在必要说、不要说及折衷说三种观点。
笔者认同交付意思必要说,我们不仅仅是看被害人客观上有处分邮票的行为,主观上也要求其有交付的意思。
例如事案中行为人常以借打手机为名进而非法据为己有,被害人将手机交给行为人使用并非处分手机的行为(欠缺交付意思),因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在其当场借用手机时手机仍归被害人占有,所以应属盗窃,而非诈骗。
(二)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要求被骗者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物,关键字在于“错误”和“自愿”。
首先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须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后交付财产,亦即对方的错误是诈骗罪成立必不可缺的要素。
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其内容必须是对财产处分的认识错误,而非任何错误。
若受骗者非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则行为人就不成立诈骗罪(但有构成诈骗未遂的可能)。
只要不是被害人不是因为受蒙蔽而自愿交付给行为人的,就不成立诈骗罪,而成立盗窃罪。
其次,财物的交付须为自愿,高铭暄教授也主张“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就是要看被害人是否因被骗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一言以蔽之,对方的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且对方的错误与交付财产之间均要有因果关系,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物。
(三)对交付的财物是否有所认识
诈骗罪要求被骗者交付财物时具有交付意识,即认识到自己将某种特定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若受骗者对所交付的财产缺乏明确的认识,则不属于诈骗罪的交付行为。
例如行为人在某商场购物时将贵重手机藏于廉价商品的外包装内,骗取店员按外包装所标价格结算,而取得藏于包装内的贵重手机。
由于店员对所交付的财产实际上不是廉价商品而是手机缺乏明确的认识,故其没有将贵重手机转移给行为人的交付意思,不能视之为交付行为,行为人应成立盗窃罪。
当然,并不要求被骗者对财物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又如行为人将贵重手机和便宜手机的价格条形码更换而使店员将贵重手机以便宜手机的价格卖给自己或者行为人将两个手机装在原本只装一个手机的盒内而使店员仅收了一个手机的价款的情形下,店员客观上交付了手机,他意识到所处分的是手机,应认定具有处分意识,行为人应成立诈骗罪。
三、两罪界限具体案件之展开
案例一:李某欺骗在家的魏某说:你邻居家着火了,你赶紧去帮忙一下吧。
李某趁魏某走开之际进入魏某房中窃取现金5000元逃离,后被抓获归案。
对该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例二:甲事先购买了与售货员乙所在商场的金戒指形状相同的镀金戒指,然后假装在乙所在商场购买金戒指,待乙将金戒指交给甲看时,甲乘乙招呼其他顾客之机,将金戒指藏在身上,然后声称不购买并将镀金戒指还给乙。
此案应如何定性?
案例三:甲得知乙买回了一台手提电脑,欲将其据为己有,遂趁乙上班后跑至乙家,对其保姆称乙忘了带电脑,由于时间紧张,让其过来拿,保姆信以为真,将乙的电脑给了甲。
对此应如何定性?
案例评析:案例一中李某使用调虎离山之计,骗走魏某而窃取其家中现金,魏某赶至别处并未为处分行为,而是一种“驰缓”的占有,此时财物仍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而李某将其窃得。
魏某并无交付行为且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故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二中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乙将金戒指递给甲看时,该金戒指仍归乙占有。
所以,一方面,乙并没有陷入处分金戒指的认识错误。
另一方面,根据交易习惯,乙将金戒指拿给甲看的行为,也非处分行为。
即使外表上形同处分行为,但也不是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行为。
所以,乙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而成立盗窃罪。
综合案例一和案例二可得出一结论:凡是调虎离山案和掉包案通常都定盗窃罪。
案例三是典型的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
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欺骗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财物的,当成立盗窃罪。
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骗对象,因机器不可能存在认识错误。
案例中甲欺骗的是与乙关系亲近的保姆,其对乙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限,甲采用了欺骗的手段,使受骗者保姆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财产,故甲构成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欺骗的是不具有处分财物权限或地位的人,则不存在真正的交付行为,也就不成立诈骗罪而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四、结语
盗窃罪与诈骗罪两者界限并非相当明确,若定性有失精准,势必会影响法律秩序和财产秩序之稳定。
要正确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对盗窃与诈骗相交织的财产性犯罪予以准确定性,需综合考虑交付行为、交付意思的有无、有无陷于认识错误、处分是否自愿及是否认识到所交付的财物等诸多方面,根据关键行为明确案件性质。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问题,仍需进一步探究,本文囿于篇幅难以涵盖所有问题,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宜认定为诈骗罪的等等问题。
笔者但愿本文所述能对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2.
[2]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作者简介:马登庭(1991- ),男,青海西宁人,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