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罪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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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
一、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定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500),或者多次(1年内3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二)盗窃罪构成条件
1、盗窃对象
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司法解释,电、信用卡(使用数额)、电话费、发票(25、250、2500张起算点和加重情节))。此外: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也构成盗窃罪。
(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3)盗窃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行为
窃取行为是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1)盗窃:数额较大、一年内三次以上、入户(为盗窃目的进入,以家庭生活为内容,数额较小的(使用价值较大)也可能构成盗窃罪)、携凶(只要有可能伤害
他人就可能构成携凶,凶器比携凶抢夺范围大),满足任一条件成立盗窃罪。
(2)扒窃:在公共场所(不一定人多)近身(不要求贴身)盗窃他人财物。无须上述四种情状即可成立盗窃罪。
3、盗窃目的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法领得”):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
下列两种不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1)暂时性使用(暂时的使用妨害)
但是未经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许可窃取他人财物,用后随意丢弃或者归还时已丧失特定价值的行为,仍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盗窃罪。
(2)单纯的毁弃、隐匿
如为了隐瞒罪行而窃取物件的,对妨害侦查有意义,与取得财物的效用、利益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不能认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盗窃罪的认定数额计算
1、物品
以物品实际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如果销赃数额超过实际价值的,以销赃数额计算。
2、权利凭证
如果权利凭证的票面金额确定,并且能够即时兑现,以票面金额和可得利息计算盗窃数额;如盗窃汇票、股票、支票,只要上面的票面数额确定,能够及时兑现,则票面上写多少钱,盗窃的数额就是多大。其他凭证主要指存折和汇款单。按照司法解释,如果盗窃的银行存折的票面金额确定,并且能够及时兑现,盗窃数额按票面金额来确定。如果不能及时兑现,而是通过欺骗银行职员才能兑现的,按诈骗罪来处理。
3、信用卡、发票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按照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实际消费金额。盗窃发票也可以构成盗窃罪,数额以发票数计算,如盗窃25张发票,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四)犯罪形态
1、着手: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在扒窃时,应以行为人的手或者作案工具接触到被害人实际上装有钱包或者现金的口袋外侧为着手;对于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或者无人的住户房屋时,开始侵入时即为着手;如果建筑里面有人,则从进入建筑,物色财物时为着手。
2、既遂标准:当犯罪人控制财物时,才是盗窃罪的既遂,此所谓控制说。但当被害人丧失对物的支配时,就应该认为犯罪人已经控制。
二、诈骗罪
1、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受骗人(除法律拟制外都是自然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获得财物,受骗人处分财物意图达到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
2、诈骗罪的对象
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利益。
3、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诈骗罪的行为是欺骗。欺骗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言语欺骗,也可以是文字、图像欺骗;可以是明示的举动欺骗,也可以是默示的举动欺骗。欺骗行为本身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是不作为的诈骗成立,以行为人负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
(1)三角诈骗
如果受害人与受骗人并不是同一人,此时的诈骗罪就被称为“三角诈骗”。三角诈骗的受骗人仍然需要是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否则行为人不能成立诈骗罪,而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判断受骗人的处分权限和处分地位的标准:(1)受骗人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授权说”)。(2)受骗人是否属于受害人阵营(“阵营说”);受骗者属于受害一方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受骗人属于骗子一方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3)根据保护善意人的规定,善意人可能使处分财产的效果及于被害人,即在结局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效果说”)。
(2)白吃白喝:
1)犯意先行:成立诈骗罪。
2)饮食先行:(无罪。单纯逃逸无罪,民事;欺骗逃逸,也不是诈骗罪。原因,财务早已处分,只是延迟了债权行使)
4、诈骗罪处罚
(1)以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
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2)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骗钱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交付行为的有无是划定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终极界限。成立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否则可能成立盗窃罪):
(1)受骗人资格
受骗者必须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的人。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没有处分财产权限)或者机器(不可能存在错误认识)的,成立盗窃罪。
(2)交付意思
基于占有者的意思,转移占有人有认识的犯罪对象。即占有转移不违反占有者的意思。
1)针对物的价值进行欺骗(将值100万的物说成10万而骗走),成立诈骗罪;
2)针对物的数量进行欺骗(将100个物件说成10个而骗走),成立诈骗罪;
3)混入异质物进行欺骗(如煤炭中混入黄金而偷走),成立盗窃罪。
(3)交付行为
交付即处分,指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取得)。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免除债务、设立债权等。如果是保持被害者对物的占有的同时,仅仅使其占有“迟缓”,利用此种占有“迟缓”而获得财物的,不能成立诈骗罪,成立盗窃罪。
1、转移所有权;
2、转移占有。
(4)直接性
直接转移物或者利益。
题目练习:
1.褚某在超市捡到失主张某遗失在该超市的取包牌后,拿着取包牌从超市的保管人员那里将张某存在寄存处的一只皮包取出,保内有价值1万元的电脑一台。三角诈骗
2.甲为国有银行某支行行长,乙为该行信贷员。甲乙与一般公民丙丁内外勾结,由丙丁编造虚假理由,向甲乙所在银行多次申请贷款。丙丁取得贷款后与甲乙私分。造成银行30多万元的损失。贪污罪
3.吕某购买了一辆轿车,总价60万元,贷款30万元,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在银行。吕某后来利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隐瞒了车辆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将该车“质押”给高某,从高某处借得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10日内还款。10天后,吕某未还款,利用自己手中的另一把钥匙偷偷将车开走。盗窃罪汽车+诈骗罪30万
4.甲看上乙的一幅画, 于是谎称借来两天观赏, 乙同意 .在这两天中甲找人伪造了一幅高真画并在两天之后将伪造的画还给乙 ,对甲应该如何认定?看犯意,前,诈骗罪;后,侵占罪。
5、下列哪些成立盗窃罪?
A、罪犯A在超市乘营业员不注意之机,打开不同价位白酒的外包装,置换商品,将5瓶价值高昂的“五粮液”酒放入价格相对较低的“朗酒”包装盒中,在超市交款台交少量现金给收银员B,骗得价值较高的财物的。盗窃
B、A将被害人约至餐厅吃饭,声称需要借打被害人手机。被害人将手机递给A后,行为人假装拨打电话,谎称信号不好,一边“通话”,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趁机逃走。盗窃
C、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便声称借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