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四卷论诉题:侵占罪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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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264条规定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手段表现为秘密窃取,就是采取不为人所知的、不被人察觉的手段。《刑法》270条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由此构成侵占罪犯罪对象为: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三,从认识错误的角度来分析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乙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时知道了密码)。甲曾问过乙是否见过此卡,乙称未见过。后甲报案,乙被查获。甲虽然搬家,但因为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既然如此,该房屋内的一切财物(包括牡丹灵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例如,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他人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他人占有。行为人拿走该钱包的,属于盗窃。在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遗忘物时,还要通过考察财物的形状、体积、价值、通常的存放状态等,得出合理结论。例如,一辆新轿车,一般来说,无论停放在何处,也无论是否锁门,都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一辆停在马路边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一般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马路上的一个钱包,一般会被认为是遗忘物。但如果钱包所有者就在旁边注视着钱包,则仍然由所有者占有。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摘要:从侵占罪与盗窃罪各自的构成要件比较中来区分两者是比较容易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侵占,即变自己并非非法地占有为非法占有,侵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下,行为人通过平和的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盗窃行为与持有他人财务的不法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占有一、案例引入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2008年试卷二第6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从案例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主观上甲、丙都有秘密地将他人(乙)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且客观上二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了损失。

但为何二者却成立不同的罪名呢?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辨析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下面笔者从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表现等方面逐一分析二者的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身份犯,系特殊主体,除行为人具备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要求行为人是他人之物的合法持有人;盗窃罪只能是一般主体。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说明了侵占罪中“持有”的法律性质。

2020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2020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2020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题目1题目描述:根据刑法第XX条规定,某人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应如何定罪量刑?解析:根据刑法第XX条的规定,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属于故意杀人罪,应定罪量刑。

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XX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具体刑期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题目2题目描述:某人盗窃他人财物后逃跑,被追捕并在逃跑过程中伤害了警察,应如何定罪量刑?解析:根据刑法第XX条的规定,盗窃罪与伤害罪构成了数罪并罚,应分别定罪量刑。

盗窃罪的刑罚为XX年有期徒刑至XX年有期徒刑,伤害罪的刑罚为XX年有期徒刑至XX年有期徒刑。

具体刑期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财物的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

题目3题目描述:某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应如何定罪量刑?解析:根据刑法第XX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应定罪量刑。

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为XX年有期徒刑至XX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刑期和罚金数额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交通事故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题目4题目描述:某人非法拘禁他人,并要求其家属支付赎金,应如何定罪量刑?解析:根据刑法第XX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构成了数罪并罚,应分别定罪量刑。

非法拘禁罪的刑罚为XX年有期徒刑至XX年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的刑罚为XX年有期徒刑至XX年有期徒刑。

具体刑期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被害人的危害程度、赎金数额等因素综合考虑。

题目5题目描述:某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了社会恐慌,应如何定罪量刑?解析:根据刑法第XX条的规定,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属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定罪量刑。

该罪的刑罚为XX年有期徒刑至XX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刑期和罚金数额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盗窃罪与侵占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盗窃罪与侵占罪》

盗窃罪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盗窃罪成立的方式发生变化,以前仅限于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这两种情形,现在包括五种情形:(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2)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5)扒窃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注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是成立盗窃罪的一种独立情形,与“多次盗窃的”性质一样。

而且这三种情形成立盗窃罪都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

比较:“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2.本罪废除了死刑的规定:删除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一)成立条件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③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理论界限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理论界限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理论界限在刑法的领域中,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两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理论界限。

正确区分这两种罪行对于准确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罪,简单来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关键特征。

所谓秘密,并非指旁人完全不知晓,而是指行为人自以为采取了不被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发觉的方式取得财物。

例如,在商场里趁售货员不注意,将商品偷偷藏入自己的背包中带走,这就是典型的秘密窃取。

侵占罪则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与盗窃罪不同的是,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合法地占有了他人的财物。

比如,甲将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给乙保管,乙后来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念头,拒绝归还,这种情况乙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从犯罪对象来看,盗窃罪的对象通常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这里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而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的财物,如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由于疏忽而遗忘在某处的财物。

埋藏物则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且所有人不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财物的所有人明确,行为人私自挖掘并占为己有,则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在客观行为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强调行为的秘密性和主动性。

而侵占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拒不退还,其非法占有行为往往是在合法持有财物之后产生的。

例如,保姆在雇主家中工作时,发现雇主遗忘的贵重首饰,起初没有非法占有的想法,但后来雇主询问时却拒不交还,这就构成了侵占罪。

从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来看,盗窃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获取财物之前,是预谋型的犯罪故意。

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最初是合法持有财物,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合法持有之后,是突发型的犯罪故意。

在量刑方面,盗窃罪的刑罚通常比侵占罪更为严厉。

这是因为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其秘密窃取的行为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破坏性。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属于刑法中的财产侵权犯罪,虽然它们都对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但在法律上有一些细微的区别。

本文将以刑法中的盗窃罪和侵占罪作为主题,探讨两者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的异同点。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构成要件包括:1. 擅自占有他人财物:即非法占有他人所有权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意味着犯罪主体不仅需要擅自占有他人的财物,还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行为。

3. 盗窃手段:犯罪主体通过实施偷盗、侵入、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行为。

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因为它直接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益。

根据盗窃罪的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大小,处罚的刑罚可以从拘役、管制到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二、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侵占罪主要以盗窃罪的衍生罪形式存在,不过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预存物或特定物:犯罪主体需要侵占他人的预存物或特定物,这些物品是犯罪主体在具有一定特殊性质前提下获得的。

2. 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预存物或特定物据为己有。

3. 不属于本人的权利机关或组织:侵占罪是指犯罪主体侵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财物,而不是针对个人财产。

因为侵占罪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占有权,所以也会受到刑事制裁。

侵占罪的刑罚程度通常根据犯罪主体的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小进行量刑。

三、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异同点虽然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属于财产侵权犯罪,但它们在构成要件和犯罪对象上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同。

1. 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擅自占有他人财物,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侵占预存物或特定物。

2. 目的性不同:盗窃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侵占罪的目的是占有不属于自己的权利机关或组织的财物。

从本案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从本案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从本案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两种常见的财产犯罪,虽然它们都是针对财产进行的犯罪行为,但是两者在犯罪的方式、动机以及构成要件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不同。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分析和区分。

一、犯罪的方式盗窃罪的犯罪方式是“非法侵占他人动产或者他人用于居住、经营、科研等场所的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并将其占有”的行为。

这种行为大多是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来实现的,属于典型的剥夺型犯罪,其犯罪手段比较暴力和直接。

而侵占罪则是指“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或者占有他人无主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的犯罪方式相对来说更为隐蔽和间接,其主要表现为在未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占有他人的财物或无主财物。

“侵占”这个词的含义本身就是指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占有行为,因此侵占罪这种行为模式所涉及的手段和手法相对盗窃罪要更加的难以察觉和隐蔽。

二、犯罪的动机盗窃罪通常是因为个人财物的追求,需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实施者是缺乏经济来源的个人,他们往往是因为经历突发事件或者长时间无业而被逼上梁山。

由于经济来源的匮乏,导致他们寻找非法途径来谋取财物收入。

而侵占罪通常是由于个人的占有欲望,想要在人际关系、企业经营等方面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一些企业经营者或者合伙人的所为,往往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存在争议不和而导致占有行为的发生。

三、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动产或者用于居住、经营、科研等场所的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占有。

盗窃罪最关键的构成要件是非法侵占,该要件要求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质,无论是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方式侵占,还是采用欺骗手段侵占,都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或占有他人无主财物。

侵占罪最关键的要件是侵占,即未经权利人的同意,行为人擅自侵占他人财物或占有他人无主财物。

四、惩罚标准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侵害对象不同,因此也有着不同的惩罚标准。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式,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作出清楚,确切的界定。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务占为己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

本文先列举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别,再联系实践,从具体方面阐述二者易混淆的方面,如共同持有关系中持有人的确定,封缄物的持有以及遗忘物与遗留物的区分对盗窃与侵占的界定。

关键词:盗窃罪侵占罪盗窃罪是当今最常见的财产型犯罪,而侵占罪也越来越多。

这两类犯罪因为牵涉到人们的财产利益,而财产又是人类社会除了人类自身之外最重要的利益载体,因此人们普遍予以关注。

下面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分。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但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是很多的,表现在:(1)犯罪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若遗忘物遗落于他有权控制的范围内,或者由其发现了埋藏物,则遗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

(2)客观方面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夺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盗窃罪是以窃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②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

③侵占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盗窃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④侵占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成立除要求数额较大外,如果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3)故意的内容不同。

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盗窃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的意图,也包括为一时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之意图,或为毁弃、隐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处分权之意图。

2020年司法考试答案解析(卷一)

2020年司法考试答案解析(卷一)

2020年司法考试答案解析(卷一)一、刑法1. 罪名成立的要件是什么?罪名成立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要件: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犯罪结果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后果或危险行为。

- 主观方面要件:犯罪主体的犯罪故意或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犯罪结果,但仍然坚持实施;犯罪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造成了犯罪结果。

只有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要件同时满足时,罪名才成立。

2.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什么?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非法侵害存在:必须存在非法的、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 防卫必要性:必须是为了排除非法侵害,合理地采取的防卫行为。

- 防卫限度:防卫行为的措施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不得超过应当采取的限度。

只有当正当防卫的要件齐全时,才能认定为合法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3.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什么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两种基本形态。

- 故意犯罪: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犯罪结果,但仍然坚持实施。

故意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未遂。

- 过失犯罪: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造成了犯罪结果。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犯罪和过失犯罪未遂。

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上。

故意犯罪要求主观故意明确,而过失犯罪则是主观故意不明确。

4.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财产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客体:盗窃罪的客体是指可动产物。

这些物品必须具有物权关系,可以被占有和转让。

- 犯罪主体: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 犯罪行为:盗窃罪的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将他人可动产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 犯罪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事实行为。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关考点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关考点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关考点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定义及区别
盗窃罪和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种侵犯财产犯罪。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侵占罪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或者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恶意侵占不归还的行为。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对应的刑罚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侵占罪则根据侵占财物的数额和情节,分为三个档次,对应的刑罚分别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案例分析
案例1:甲在商场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一部手机。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2:乙受雇于丙,负责看管仓库。

乙利用职务之便,将丙的财物占为己有。

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四、如何防范盗窃罪与侵占罪
1.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保管好财物,特别是在公共场所。

2.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规范员工行为,防止内部侵占。

3.建立健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度,对仓库、财务等重要岗位实行严格监管。

4.及时报警,遇到盗窃或侵占行为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破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防范这两种犯罪。

侵占罪法考真题及答案

侵占罪法考真题及答案

侵占罪【真题040288不】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 ,价值2. 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丧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成认,也不交出提包.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B〕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熟悉错误属于事实熟悉错误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成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那么,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成心,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成心,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070217单】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 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置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D. 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10262多】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 〕62. A. B. C. D.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D. 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120218单】不计数额,以下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局部货款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D. 丁是宾馆前台效劳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130261多】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CD A.甲曾借2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成心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D.乙花2万元向甲购置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置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120221单】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成心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 以下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D 〕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表达了立法效劳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证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表达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140218单】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应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以下哪一犯罪?〔 C 〕DA.信用卡诈骗罪B.诈骗罪C.盗窃罪〔间接正犯〕D.侵占罪【170218单】以下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D 〕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容许,拿到钱后据为己有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D.丁分期付款购置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 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

第二十五章司法考试 刑法分则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

第二十五章司法考试 刑法分则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

• 注意:盗窃行为不要求具有绝对秘密性。秘密性只是盗窃罪 的常见情形,但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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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窃罪★★★★★
• 例如,甲拎着包逛街,不慎摔倒,包摔出5米外。乙路过迅 速检起逃离。因为乙的行为对甲没有人身危险性,所以不构 成抢夺罪。又由于财物仍为甲占有,所以乙也不构成侵占罪。 乙只能构成盗窃罪。在此,乙的行为是公开的,但仍构成盗 窃罪。
二、盗窃罪★★★★★
• (2)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
• 例1,主人外出,邮递员将信件塞进门缝。主人占有信件。 • 例2,继承祖上房屋,不知墙体内有金条,装修工发现后据为己有, 构成盗窃。 • 例3,甲以伤害故意将乙打晕,临时发现乙身上钱包,然后拿走。虽 然乙昏迷,但仍在占有钱包。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二、盗窃罪★★★★★
• 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事实上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 1、事实上的占有
• 这是指财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之内。
• (1)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只要财物在主人实力 控制范围内即可。主人占有财物,可以与财物保持一定距离 。
• 例1,旅客放在火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属于旅客在占有; • 例2,秘书与领导同行,帮领导拎包,包仍然属于领导在占有,秘书拎包 只是对领导占有的一种辅助手段; • 例3,商场里,顾客在试穿衣服,衣服仍属于销售者在占有; • 例4,大学食堂,学生将书包放在座位上占座,然后去窗口买菜。书包仍求主观认识到财物“将数额较大”。将数额较大 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不具有盗窃罪的 故意,不成立盗窃罪。例如,将天价葡萄误以为是普通的葡萄而
窃取,不构成盗窃罪。
• (2)自己所有的财产,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 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将财物交付铁路运营部

刑事司法中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兼论占有归属的判断

刑事司法中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兼论占有归属的判断
刑 事 司 法 中盗 窃 罪 与侵 占罪 的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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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 占有 归属 的判断
张 彪
摘 要 :对 占有归属的判断在 确定盗窃罪与侵 占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判断某财物属 于何人 事实支配领域 的关键在 于原财物 占 有 人 和 第三人是否存在委托信任 因素 ;在脱 离原 占有人 财物的情形,对 “ 较 为封 闭、排他性较 强的空 间” 的认定应采取 比较保 守的认定 方式 ; 共 同占有人一方将共 同占有财物据为 已有的行为属 于盗 窃,盗 窃数额 的认定应除去行为人所有部 分;具有上下主从 关 系的双方共 同管理财 物 的占有归属一般属 于上位者 。 关键词 :盗 窃罪;侵 占罪;占有 归属
从 民事角度来说 ,财物 占有归属相对容易认定 ,而在刑事 司法 实践 中,对财物 占有归属 的判断存在较大争议 ,如共同 占有人之 间、上 下主 从关 系中 、 代 为保管 等,而对 占有归属的判断在确定盗窃罪 与侵 占罪时 又具有 非常重 大的意义 。 他 人事实支配领域 内财物 的占有归属 对于他 人事实支配领 域 内的财物 ,即使 他人 没有现 实 的握有 或监 视 ,也属于他人占有 ,如游 人向公 园水池 内投掷在硬币 ,属 于公园管理 者 占有 ,行为人取走这些 财物成立 盗窃而非侵 占 。但 如何判 断某财物 属于何人事实支配领域则有 不同看法 。 如 甲为乙洗车时 ,甲盗窃得 乙放置在 车尾箱 内现金 。一 种观点为认 为 :乙将汽车交给 甲清洗 期间 ,甲就合法具有 了代为保管 汽车及车 内所 有财物的职责 ,即该汽车及车内所有财物由甲事实支 配 ,甲将 自己占有 的财物据为 已有是一种侵 占行为 ,而非盗窃行 为。另 一种观点认为 : 虽 然 乙将汽车交给 甲清洗 ,但乙没有将汽车连同车内财 物交 由甲保 管 ,甲 并不负有保管职责 ,甲是趁乙不备 ,秘密窃取得车内财物 ,其行为符合 盗窃罪 的犯罪构成 。 又如 甲为乙的小车 司机 ,后 甲一个人将车开出办事 ,发现 乙留在车 上 的工作包未上锁 ,包 内有人 民币 3 0 O o o元 ,甲将上 述财物非法 占为己 有 。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车 内财 物到底 属 于谁人 占有 。 笔者认 为 , 判 断上述争议财物属于何人事实支配 的关键 在于 :原财 物 占有人 和第 三人是否存在委托信任 因素 ,如果存在委托信 任因素 ,如 上述司机将车主财物据为已有 , 则 由第 三人事实支配 财物 ;反之 ,如上 述洗车工窃取车内财物例 , 则 由原财物所有人事实支配 。 = 、脱离原 占有人的财物的 占有 归属 脱离原 占有人的财物 ,主要是指旅 客遗忘在旅馆 的财 物 、旅客遗忘 在 出租车 内的财物等 ,在此种情 形下 ,是否 当然转移 给第 三人 占有 。 目 前 ,大多数人认为 ,他 人的遗 忘物 ,在一 定条件 下可 以转 移第 三人 占 有 。这里所谓 的一定条件 ,指的是财物的丧失是在一 个较为封 闭、排 他 性较 强的空间之 内。那么 ,对于 “ 较为封闭、排他性 较强 的空间”的认 定就 至关重要 。对 于封 闭空间 的认定 ,国外的做法就 比较开放 了 ,如他 们认为 ,银行内的客户 遗失 的财 物 ,也 当然转 归银行 管理 者 占有 ,此 时 ,他人将 该财 物占有定盗窃罪 。而 国内的做法相对就 比较 保守 ,理 由 是银行在经营过程 中 ,客户进 出频 繁 ,难 以保证该财 物不被他 人拿走 , 因此 ,难以确定银行对该 财物具有排他性 的支配关系 。 笔者赞同保守的认 定方式 ,因为我们必须考虑 的一个情 形是 ,如果 建筑物管理者实际上不明知该 财物的存 在的话 ,说 明建筑 物管理者主观 上并不具备 占有 的主观意 图 ,此时 ,将 该 财物认 定 为建筑 物管理 者 占 有 ,不符合 占有 的构成要件 ,因为 ,“ 成为 占有 ,占有人必 须具有实 际 上正排他性地控制该物 的意思” 。 三、共同占有财物 的占有归属 共 同占有人一方将共 同占有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性质 ,在理论上 存 在较大争议 ,“ 在对等 的共 同占有场合 ,共 同 占有人 中一人 的 占有 ,在 与其他共 同占有 人的关 系上不能说是 自己的 占有 ,因此共 同占有 人对该 共同 占有关系的破坏 ,应 当构 成盗 窃罪而 非侵 占罪 ” ,但 也有人 认为 应定侵 占罪0。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末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2014年试卷四第2题)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刍议侵占罪与盗窃罪

刍议侵占罪与盗窃罪

的财物 只能成 立侵 占罪 。 但是 , 行为 人在法 律上 占有 的财物而 事 的时候 , 旁边座位 的一个顾 客猛 的将包拽 在手里 , 飞奔而 跑 , 拿包
实 上 由他 人 占有时 , 仍然可 以成 为 盗窃 罪 的对象 。
而 言, 罪过 形式及犯 罪客体 是一致 的, 但两罪 也有一 些不 同之处 。
于 判断作 为犯罪客 体 的财 物是否 脱离物主 占有 以及 由谁 占有 , 行 饭店 吃饭 , 饭过程 中接 一 电话 后 , 离开 , 随 身携带 的手 吃 匆忙 将 为 人不可 能盗窃 自己事实 上 占有 的财物 , 自己事实 上 已经 占有 提包 遗忘在 饭店 内, 对 这一幕 恰巧 被餐厅 经理 看到 , 正准备 过去取
侵 占罪 盗窃 罪 案 例 文 献标识 码 : A
助益。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2来自 3文章 编号 :0 909 (091.6—2 10.5 220 )1 60 3
在 现实 生活 中有这 么一 案例 : 甲某 日出差到外 地 , 入住 一旅 物 的 占有 , 于 自己占有 的他人财 物不 可能成 立盗 窃罪 。 占罪 对 侵
从 犯罪对 象看 。盗 窃罪 的犯罪对 象是他 人 占有 ( 控制 ) 的财 时 的 占有 , 根据社 会观 念 , 应认 定为他 人 占有的财 物 。 但 也 例如 , 物, 包括有 体物和 无体物 , 占罪 的犯罪对象 有三类 , 侵 即代为保 管 商店里 的顾客在 买鞋子 时, 试穿过 程中 , 照人们 一般观 念判 断, 按
馆, 第二 天离 开时 , 由于 自己的粗心 大意 将 自己随时 携带 的信用 只 能是对 自己事 实上 已经 占有的财 物 。 I在 他人 的事 实支配 领 () 卡遗忘 在入 住旅馆 的房 问里 。 旅馆 工作 人员进 屋打扫 房 间时 , 发 域 内 的财 物 , 即使 没有他 人 的监视或 实际 的掌握 , 也应属 他人 占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刑法中,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两个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

虽然它们都与财产侵犯有关,但在性质、要件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一些不同。

本文将对这两个罪名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在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和适用。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刑法中最常见的犯罪之一,也是财产犯罪中最典型的罪名之一。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及“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等。

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 非法占有:盗窃罪的核心要素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即以未经所有人同意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而非合法获取或归还。

2. 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数额较大要求是指盗窃所得金额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一定数量的人民币。

3.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盗窃罪可以包括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例如威胁、恐吓甚至伤害他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较为严重,根据盗窃罪所涉及的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决可能涵盖罚款、监禁乃至有期徒刑等。

二、侵占罪侵占罪是另一种触犯财产权益的罪名,与盗窃罪相比,侵占罪更加偏重于法律关系的侵害。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不存在占有的合法性”以及“以侵占为目的”的行为。

主要特征如下:1. 合法占有的侵害:侵占罪是以侵害合法占有权益为前提的,即侵犯他人在财产上的合法权益。

2. 侵占为目的:与盗窃罪不同,侵占罪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要求。

侵占罪主要关注的是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侵占罪同样受到刑法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罪犯可能面临罚款、监禁、有期徒刑等刑罚。

三、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理解盗窃罪与侵占罪之间的区别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占有方式不同:盗窃罪强调的是非法占有,而侵占罪侧重于违法侵害对方的合法占有权益。

2. 使用手段不同:盗窃罪通常涉及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侵占罪不强调使用暴力或胁迫。

3. 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由于盗窃罪涉及使用暴力等手段,其社会危害程度通常较高。

而侵占罪的危害相对较低。

张明楷: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张明楷: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张明楷: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载自:《刑法学》第五版转载请注明出处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判断行为成立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

例如,沈某骑自行车到摩托车修理店,见有一辆摩托车停在修理店门口,遂起占有之念,又见该修理店里货架上没有摩托车锁,于是问店主“你店里有没有摩托车锁?”店主说:“这里没有,你要的话,等一会我回去拿。

”沈某便说:“你快点去拿吧,我要办事去呢。

”店主在沈某的催促下,离开了修理店到 50 米外的家里取锁,临走时对沈某讲:“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下店。

”店主离开后,沈某骑走摩托车。

在本案中,虽然沈某欺骗店主使其离开修理店,但店主并没将财产转移给沈某占有。

店主虽然说了一声“帮我看下店”,但此时沈某充其量只是修理店财物的占有辅助者。

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使店主暂时离开了修理店,修理店中的财物仍然由店主占有,所以,沈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再如,帮他人照看房屋的人,并没有占有房屋与房屋内的财物,其将他人房屋内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关于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财物(暂时不考虑数额要求),本书的基本看法如下:(1)乘客刚下车时,将行李“遗忘”车内,在短暂的时间内,只要出租车尚未离开,该行李仍由乘客占有。

司机在乘客刚下车后,发现车内留有行李而迅速逃离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前乘客刚下车、后乘客立即上车的情形下,后乘客立即将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座位上的行李据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罪。

(2)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后备箱的行李,如果脱离了前乘客的占有,就当然转移为司机占有。

司机事后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如果后乘客也将自己的行李放在后备箱,在下车时间时将前乘客的行李一并取走的,成立盗窃罪。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犯罪嫌疑人兰某,男,河北人。

2007年前后在河北、山东、河南、山西等省盗窃作案,盗窃财物数额高达20万元。

2010年3月的一个晚上,兰某流窜到浙江省宁波市人户盗窃时被户主发现,户主在拦截兰某时,被兰某用刀杀死。

后兰某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

问:该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正确答案: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兰某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其所犯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从地区管辖上看,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而犯罪地在数个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中,兰某的案件最先由宁波市公安机关立案,且抢劫罪是主罪,因此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考查级别管辖。

知识模块:管辖2.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

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

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

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

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

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

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

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别及案例

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别及案例

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一、意思分解
盗窃罪(第264条):
(1)盗窃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
(2)盗窃手段:首先,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其次,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仍然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自己进入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
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侵占罪(第270条):(1)行为对象;(2)不法委托给付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3)“拒不返还”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以上观点摘自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
三,从认识错误的角度来分析
运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
侵占和盗窃的认识错误:
如果在一个特定的场合,行为人合理的认为手机已经脱离了任何人的控制,社会的一般观念也认同这种判断的情况下,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就是侵占行为,即使事实上手机还在某人的控制之下。如甲在搽玻璃时不小心将钱包掉到楼下街道上,自己扒在窗口瞅着自己的钱包,以防别人拿走。乙经过时见四下无人,便捡起钱包走了,甲因为是聋哑人无法表达,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钱包被拿走。这里乙以为钱包是遗忘物(脱离所有其他人控制的物)而侵占的,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主客观相一致。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甲的占有权,但不属于故意的范畴,因而不能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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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四卷论诉题:侵占罪与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在许多方面有相同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都不是以
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其行为手段,都要求以情节严重,特别是
以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但是侵占罪
与盗窃罪仍有许多不同之处。

掌握这些不同之处,对于划分二者的
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
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
持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之动产。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财物。

即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
有的他人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
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只要采取欺骗、抵赖等手
段使持有变为非法占有。

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
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盗窃罪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

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一情节;而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构成犯罪。

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既然是将自己已经持有的他
人之物转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产生于持有他人财产之后,特殊情
况下,也可能形成于持有他人财物之时;而盗窃罪是将自己没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重大区别在于,前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而后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
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
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
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
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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