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侵占罪异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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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作者:蔡怡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0期摘要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罪在犯罪主体、客体、犯罪目的等方面相似,但重要的区别是两种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而且一个属于自诉轻罪,一个属于公诉罪,处罚相差很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严格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占有犯罪对象盗窃罪与侵占罪在理论上有严格的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难以区分盗窃与侵占的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梁丽事件"就是一个典型。

侵占罪相对于盗窃罪而言,其是轻罪,也是自诉罪。

因此,准确掌握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至关重要。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定义我国刑法理论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定义没有具体说明窃取对象由谁占有。

根据各国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公认的定义,盗窃罪窃取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即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排除在外。

客观上的公开窃取行为,也可以成立盗窃罪,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针对窃取对象的所有者而言该行为是不为其所知的,不表示任何人都不知道。

盗窃罪的成立,必须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委托物侵占,二是脱离占有物侵占。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似点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在许多方面有相同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其行为手段,都要求以情节严重,特别是以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都属结果犯;处罚上危害不严重的,都不认为是犯罪。

也侵占罪盗窃罪区别论文

也侵占罪盗窃罪区别论文

也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22-02摘要侵占罪和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最常见的两个罪名之一。

关于两个罪的区分在理论上争议不大,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令人误解的情形。

笔者对此,从侵占罪的三种对象入手,辅之案例分析,分别阐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期能够对两罪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侵占盗窃代为保管遗忘物埋藏物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可简要表述为: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物品从合法持有转变为非法持有;而盗窃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的非法持有。

二者从理论上区分并不困难,但是在实践中却会发生混淆,难以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有三种行为对象: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本文试以这三种行为对象为视角,辅之以案例分析的方法用案例分析的方式,来论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代为保管的财物方面1.案例一:某甲雇佣三轮车工人某乙,用三轮车将彩电拉到修理店修理,乙蹬车在前走,甲骑车在后跟随。

路过一个小商店,甲让乙停车,自己进去买香烟,乙乘甲暂时离开,瞪车逃跑,将彩电占我己有。

此案中,对乙行为的定性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甲进入商店之时,就已经用默示的方式将保管权转移给了乙,因而乙的行为应当定为侵占罪[1]。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乙之间存在雇佣合同的关系,雇工应当有对雇主财物的代为保管义务,此为一种合同上的附随义务。

乙对财物的占有保管权相对于甲来说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但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保管权不因其权利程度的较弱而不存在,故乙构成侵占罪[2]。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定盗窃罪。

甲雇乙的车运送彩电,自己一直跟随,并未将保管权移交,即不是侵占罪彩电一直在甲的控制之下。

即使甲进入商店购物,应当说彩电仍在其控制范围之内,乙乘甲离开而将彩电拉跑,就应为盗窃[3]。

笔者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第一,从本案事实来看甲乙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乙按照甲的指示为甲提供运送电视机的劳务,由于双方不熟彼此缺乏信任关系,乙的行为一直在甲的监督下进行,彩电也一直在甲的控制下,乙对甲的依附性很强;第二,甲乙之间根本不存在对彩电的保管合同关系,甲没有让乙保管彩电的意思及表示,乙对彩电没有代为保管的权利;第三,即使在甲进入小商店买烟时乙也没有取得对彩电的保管权,甲仍自信对彩电具有控制力,乙也仅仅依合同负有临时看护彩电的附随义务,这与代为保管权是完全不同的。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刑法中,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尽管它们都涉及财物的占有,但在法律定义、性质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就盗窃罪和侵占罪进行比较,探讨它们的不同之处。

一、定义和构成要件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盗取他人的财物而擅自占有,具体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素: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要素:盗窃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即非犯罪主体合法占有的财物。

(3)作案手段: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扒窃、抢夺等手段获取财物。

(4)主观要素:犯罪主体有故意盗窃的主观意图。

2. 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占为己有,具体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素: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客体要素:侵占罪的客体是不属于犯罪主体所有的财物。

(3)行为要素:犯罪主体以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为目的,实施占有行为。

(4)主观要素:犯罪主体有故意侵占财物的主观意图。

二、性质和侵害程度1. 盗窃罪盗窃罪具有明显的私有财产侵害性质。

通过盗窃行为,犯罪主体以暴力、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

2. 侵占罪侵占罪相对于盗窃罪来说,侵害程度相对较轻。

侵占罪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据为己有,但并未采用暴力、欺骗等手段,与原有占有人之间并无对抗行为。

三、后果和法律适用1. 盗窃罪盗窃罪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较重,根据盗窃财物的价值和其他情节,刑期可从三年以下到无期徒刑。

2. 侵占罪相对而言,侵占罪的侵害程度较轻,但也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侵占罪的刑罚较为宽泛,刑期根据不同情况可从三年以下到七年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和侵占罪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盗窃行为是为了恶意占有,即受害人财物被盗后无法找回,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盗窃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将财物据为己有,而暂不具备恶意占有条件,因此将其区分为侵占罪。

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惩罚

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惩罚

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惩罚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惩罚是理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对于普通人来说,盗窃罪和侵占罪容易混淆,因为它们都涉及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

然而,在刑法中,这两个罪名有着明确的法律定义和区别。

本文将重点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概念、要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惩罚。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要件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所、存放财物的场所或者其他财物保管场所,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为故意,即犯罪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犯罪人侵入他人住所、存放财物的场所或者其他财物保管场所,并盗窃财物。

结果要件是指犯罪人实现了非法占有目的,即将财物占为己有。

盗窃罪的刑法惩罚根据被盗窃财物的价值大小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盗窃罪对于财物价值较大的情况,会判处较重的刑罚,如有期徒刑;对于财物价值较小的情况,则可以处以缓刑、拘役或罚金等刑罚。

二、侵占罪的概念与要件侵占罪是指犯罪人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资格,但以自己的目的实施占有行为,侵害他人财产的罪行。

侵占罪的要件也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为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没有权利占有他人财物,但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占有行为。

客观要件包括占有要件和结果要件。

占有要件是指犯罪人实际掌握了他人财物,并使其脱离原占有人的控制。

结果要件是指犯罪人以自己的目的实现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

侵占罪的刑法惩罚也与被侵占财物的价值相关。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物侵占,将会面临较重的刑罚,如有期徒刑;对于较小金额的财物侵占,则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拘役或罚金等轻刑。

三、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尽管盗窃罪和侵占罪都涉及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但它们在概念和要件上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盗窃罪侧重于暴力、秘密侵入他人住所或者其他财物保管场所的行为,进行财物的窃取;而侵占罪则通过具有占有权的地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对他人财物的侵占。

论侵占罪论文

论侵占罪论文

内容摘要侵占罪成为独立的罪名始于19世纪的德国法,在此之前侵占他人财产的以盗窃罪论处。

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中没有规定侵占罪,在1997年《刑法》第270条才增设了侵占罪。

由于侵占罪是新增设的罪名,有关侵占罪的研究尚很匮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断产生各种争议。

为了加深对侵占罪的认识和理解,本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中外刑法关于该罪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内外学者对本罪的研究成果,对侵占罪的理论及司法实践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

全文约26,000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侵占罪的立法概述。

该部分简要比较了我国侵占罪立法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不同。

我国侵占罪的立法,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诉讼程序的限制三方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正是由于我国侵占罪的立法特色鲜明,有独创性,因此带来了许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部分: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该部分对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一、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本文指出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指明侵占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他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文接着对3类侵占罪犯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进行了具体分析。

特别对“代为保管”的含义做了扩大解释,并举例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财物进行了分析,认为它们均应作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本文还对被侵占财物能否为不动产、无形物和违法物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指出不动产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性的无形财产,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而赃物、违禁品和用于非法目的的财物应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本文从行为人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及行为人所侵占的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对“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并且认为以法院立案的时间作为“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的最后期限。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之异--基于2012年吉林大学“理律杯”选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之异--基于2012年吉林大学“理律杯”选
法学论坛 2 0 1 4年 9月 ( 中)
浅析 “ 盗窃罪”与 “ 侵 占罪"之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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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 2 0 1 2 年吉林大学 “ 理律杯 "选拔赛案例
杨 博
( 哈 尔滨工程 大学人 文社会科 学学院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0 0 1 )
摘 要:“ 盗窃罪”与 “ 侵 占罪”均属 于 “ 侵 犯财产”型犯罪 ,其外现均表现为行为人 非法持有他人 财物,对于两罪的 区分存在 着过程梳理的反椎 难度 ,即以两 者是否存在 “ 由合法 占有到非法 占有”的动 态转化过程 为限。然,学界对 于 “ 夸法 占有”的界定仍有分歧 。有学者认为应 音扩 大其 内涵 为 “ 已然持有” 。从 而锁定 “ 侵 占罪”的实质法益框 架。姑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由犯 罪构成要件入手、深入 剖解争议热点 .或 可明朗。 关键词 :盗窃罪 ;侵 占罪;已然持有
综上所述, 被告人 义男在前提、主体、主观 故意性、 客体及危害行为等方面均符合侵占罪的构 成要件,故被告人 义男犯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参考文献 :
有 权; ( 四 )客观方面 : 1 . 危害行为 : 将原本不处于 自己实际控制之下 的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 ; 2 . 数额 :达到数额较大 的标准才能定罪 ; 在< 辩护意见 ) 的第一部分 中辩护人 巳针对本 案对盗窃罪与侵占罪进行 了区分 , 故在本部分不再 赘述 : 仅 以构成侵 占罪的四要件为载体 。 辅 以盗窃

罪构成要件 的对 比, 而说 明公诉方对 于 在。
系进行分析 委 托保管是指行 为人基于保管合 同持有他人 财物 。 这种关系中 。 委托人 即寄存人出于一定的 目
的, 基于对保管人的信任, 将某一财物交给保管人 保 管。 保管人由此而获得 了在委托期间对寄存人 财 物的保 管权 。 本案中 。 义男基于其与壬信的保 管 合同持有孙亮财物 , 负有对该财物 的保管责任 。 但 h 义男背信弃义 , 将受委托而持有的孙亮财物据为 已有 ,就是一种典型 的侵 占。 ( 三) 针对本案对盗窃罪与侵 占罪进行 区分 针对本案 , 结合 ‘ 刑法 > 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 仅就侵占代 为保管 的他人财物犯罪与盗窃 罪进行区分 。 ‘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 将代为 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数额较大, 拒不退 还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者罚金 ; 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 处二年 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 刑法 ) 第二百六十 四条规 定 :“ 盗 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 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 窃的, 处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 三年 以上十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并处罚 金; 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 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 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以上结合学理分 析可知两罪 区别 主要体现 在其 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两个要件上。 现具体分析 如下 : 1 . 盗窃罪与侵 占罪在主观方面上的区分 盗 窃罪与侵 占罪 均以主观故意 为主观方面上 的构成要件 , 但=者在 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节 点上 有着明显的差别: 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产生于犯罪客 体处于犯罪 主体 的实际控制之前 , 而侵 占罪的主观 故意则产生 予犯罪客体处于犯 罪主体的实际控 制 之后。 本案中有 充分证据证明 h 义男是在对孙亮电 脑进行事实 支配的过程 中产 生的将电脑据为 已有 的主观故意 , 不符合盗窃罪 主观故意状态产生的时 间节点。 2 . 盗窃罪与侵占罪在客观方面上 的区分 盗窃罪 与侵占罪的危 害行为结果均是犯 罪主 体非法所有公私财物, 但二者在危害行为本身存在 着明显的区别 : 盗窃罪的危害行为是将原本不处于 自己实际控制之下的财 物变为非法所有 ; 而侵 占罪 的危害行 为是将原本处 于 自己实际控制 之下 的财 物变为非法所有 , 即将 已然持有变为非法所有 。 本 案 中有充分证据证明在 义男实施危害行为之前 , 孙亮的电脑是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 的, 不符合盗窃 罪危害行为本身的特点。 二、 公诉方对于被告人 义男盗窃罪的指控不 能成立 按照< 刑法) 的规定,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四: ( 一)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 l 6 周岁具有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 ; ( 二) 主观方面 : 出于故意且 以非法 占有为 目 的, 但主观故意产生于对犯罪客体进行实际控制之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属于刑法中的财产侵权犯罪,虽然它们都对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但在法律上有一些细微的区别。

本文将以刑法中的盗窃罪和侵占罪作为主题,探讨两者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的异同点。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构成要件包括:1. 擅自占有他人财物:即非法占有他人所有权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意味着犯罪主体不仅需要擅自占有他人的财物,还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行为。

3. 盗窃手段:犯罪主体通过实施偷盗、侵入、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行为。

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因为它直接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益。

根据盗窃罪的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大小,处罚的刑罚可以从拘役、管制到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二、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侵占罪主要以盗窃罪的衍生罪形式存在,不过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预存物或特定物:犯罪主体需要侵占他人的预存物或特定物,这些物品是犯罪主体在具有一定特殊性质前提下获得的。

2. 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预存物或特定物据为己有。

3. 不属于本人的权利机关或组织:侵占罪是指犯罪主体侵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财物,而不是针对个人财产。

因为侵占罪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占有权,所以也会受到刑事制裁。

侵占罪的刑罚程度通常根据犯罪主体的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小进行量刑。

三、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异同点虽然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属于财产侵权犯罪,但它们在构成要件和犯罪对象上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同。

1. 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擅自占有他人财物,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侵占预存物或特定物。

2. 目的性不同:盗窃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侵占罪的目的是占有不属于自己的权利机关或组织的财物。

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

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

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盗窃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

而侵占罪的概念在中国战国时期是以盗窃罪被规定的,魏国李惶创制的《法经》中贼盗律所规定的罪名就包含有“拾遗”,并且所处的刑罚很重,即“拾遗者诛”。

而“拾遗”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侵占遗忘物罪。

’侵占罪在国外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罪被规定于法律文本之中,最早见之于罗马法。

时至今日,盗窃罪成为一种最常见的财产型犯罪,而侵占罪也越来越多。

这两类犯罪因为牵涉到人们的财产利益,而财产又是人类社会除了人类自身之外最重要的利益载体,因此人们普遍予以关注。

1.概念区别1.1盗窃的概念盗窃罪作为一种最常见的侵犯财产罪,己成为各国打击和防范的重点,相应地,对其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

这当中,关于盗窃罪定性问题的探讨,逐渐为刑法学界所重视。

盗窃罪不仅是财产犯罪中最多发的犯罪,甚至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其发案率也高居首位。

1.2侵占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侵占罪是规定在270条之中的,若再作细化,其中第 1 款规定的普通侵占罪,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第 2 款所规定的可称之为脱离占有物侵占罪,即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因此要准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就必须分两步走,首先要判断该财物的性质,即是否构成侵占罪的对象。

是否为由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在得出否定答案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判断该财物是否为遗忘物或是埋藏物,如果同样得出了否定的答案时,才能考虑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在通常情况下,在否定由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时,就可以否定该财物为遗忘物或埋藏物(即这两种情形具有重合的一面),因为此时通常会有原所有人对财物支配力的存在,此时可以直接认定为盗窃罪。

2.犯罪构成的区别2.1盗窃罪的犯罪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占有权。

按照通说,盗窃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是笔者认为刑法中保护的财产权,除所有权外还包括占有权。

从本案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从本案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从本案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两种常见的财产犯罪,虽然它们都是针对财产进行的犯罪行为,但是两者在犯罪的方式、动机以及构成要件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不同。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分析和区分。

一、犯罪的方式盗窃罪的犯罪方式是“非法侵占他人动产或者他人用于居住、经营、科研等场所的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并将其占有”的行为。

这种行为大多是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来实现的,属于典型的剥夺型犯罪,其犯罪手段比较暴力和直接。

而侵占罪则是指“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或者占有他人无主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的犯罪方式相对来说更为隐蔽和间接,其主要表现为在未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占有他人的财物或无主财物。

“侵占”这个词的含义本身就是指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占有行为,因此侵占罪这种行为模式所涉及的手段和手法相对盗窃罪要更加的难以察觉和隐蔽。

二、犯罪的动机盗窃罪通常是因为个人财物的追求,需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实施者是缺乏经济来源的个人,他们往往是因为经历突发事件或者长时间无业而被逼上梁山。

由于经济来源的匮乏,导致他们寻找非法途径来谋取财物收入。

而侵占罪通常是由于个人的占有欲望,想要在人际关系、企业经营等方面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一些企业经营者或者合伙人的所为,往往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存在争议不和而导致占有行为的发生。

三、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动产或者用于居住、经营、科研等场所的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占有。

盗窃罪最关键的构成要件是非法侵占,该要件要求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质,无论是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方式侵占,还是采用欺骗手段侵占,都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或占有他人无主财物。

侵占罪最关键的要件是侵占,即未经权利人的同意,行为人擅自侵占他人财物或占有他人无主财物。

四、惩罚标准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侵害对象不同,因此也有着不同的惩罚标准。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作者:王楠发布时间: 2010-11-03 11:06:33内容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式,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作出清楚,确切的界定。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务占为己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

这是它们之间最主要的特征,但是仅仅掌握这些基本特征,还不能完全和精准的把它们区分开来。

本文先列举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别,再联系实践,从具体方面阐述二者易混淆的方面,如共同持有关系中持有人的确定,封缄物的持有以及遗忘物与遗留物的区分对盗窃与侵占的界定。

盗窃罪是当今最常见的财产型犯罪,而侵占罪也越来越多。

这两类犯罪因为牵涉到人们的财产利益,而财产又是人类社会除了人类自身之外最重要的利益载体,因此人们普遍予以关注。

下面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分。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但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是很多的,表现在:(1)犯罪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若遗忘物遗落于他有权控制的范围内,或者由其发现了埋藏物,则遗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

(2)客观方面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夺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盗窃罪是以窃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②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

③侵占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盗窃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④侵占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成立除要求数额较大外,如果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时 的 实 际情 况 .认 定此 种 行 为 是 否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着 突 出 的 贡 献 , 中包 括 , 否 有 利 于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否 有 利 于 其 是 是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多 司法 行 政 人 员 认 为 “ 捕 ” 很 抓 就是 要 将
犯 罪 嫌 疑 人抓 获 。 即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犯 必 须 协 助 司 被 法 机 关 将 其 他 的犯 罪 嫌 疑 人 抓 获 到 案 。 此种 观 点 过 于 偏 激 . 我们 应 该 具 体 问题 具 体 分 析 。如 果 犯 罪 嫌 疑人 、 告人 或罪 被
“ 制范围” 控 是指 司法 人 员 在 一 般 的 情 况 下 . 到 其 应 尽 的努 尽
力 . 可 以 将其 抓 获 。如 果 由于 某 种 司法 人 员 未 预 见 的 客 观 就 原 因 或 司法 人 员 自身 的 原 因造 成 犯 罪 嫌 疑 人 没 有 被抓 获 . 不
应 将 此种 责 任 要 求 由提供 协 助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 犯 被
盗 窃 罪 。但 这 两 情 形 也 可 能 存 在 相分 离 的 时候 . 在否 定 该 即 财物 由他 人 代 为保 管 时 . 财 物 也 可 能 是 遗 忘 物 或埋 藏 物 . 该
并 不 存 在 他 人 对 物 的 支 配 力 问 题 。此 时 就 不 能 成 立 盗 窃 罪 而应 为侵 占罪 也 就 是 说 两 罪 的 区别 实 际 上 就 是 作 为 犯 罪 对象 的性 质 的 区分 问 题 这 是 区分 两 罪 的 基 本逻 辑 顺 序 . 本 文亦 是按 此 顺 序 论 述 的
相 关 的证 据 证 明确 实 不 是 因 为 主 观 的 原 因 而 造 成 阻 止 犯 罪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两个重要罪名,其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这两个罪的犯罪的前提、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等都是不相同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因为公诉人因罪名确定不准确,同公诉人展开激烈的争论。

现就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简要论述如下:一、犯罪的前提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经实际持有或者控制他人财物。

行为人实际持有或者控制他人财物的方式以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方式为限,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取得他人的埋藏物三种方式。

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不具备实际持有或者控制他人财物的前提条件。

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被盗窃的财物处于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实际持有或者直接控制之下,被盗窃财物脱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实际持有或实际控制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秘密窃取行为导致的。

二、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的犯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在实际持有或者控制他人的托管物、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取得他人的埋藏物之后。

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即犯罪行为人是为了非法占有才去实施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行为。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对行为人已经实际持有或者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及取得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

侵占的手段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如果不存在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的情形,就不能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对他人持有或者控制的公私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使财物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控制,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并且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又主动退还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种不同的形式,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做出清楚确切的界定。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务占为己有。

而侵占个人财物罪的基本特征,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占有。

一方面盗窃罪与侵占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一定的共通点;另一方面,盗窃罪的客观危害行为特点是犯罪主体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客观危害行为特点是犯罪主体将自己合法占有行为变为非法所有,两者看似明显的区别在纷繁复杂案情中审判人员受认知程度限制很难做出精准判断。

文章从许霆案入手,第一部分分析解读许霆案,第二部分解读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最后一部分阐述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字:盗窃罪;侵占罪;界限第一章、许霆案之解读一、“许霆案”案情综述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刑法中,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两个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

虽然它们都与财产侵犯有关,但在性质、要件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一些不同。

本文将对这两个罪名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在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和适用。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刑法中最常见的犯罪之一,也是财产犯罪中最典型的罪名之一。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及“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等。

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 非法占有:盗窃罪的核心要素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即以未经所有人同意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而非合法获取或归还。

2. 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数额较大要求是指盗窃所得金额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一定数量的人民币。

3.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盗窃罪可以包括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例如威胁、恐吓甚至伤害他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较为严重,根据盗窃罪所涉及的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决可能涵盖罚款、监禁乃至有期徒刑等。

二、侵占罪侵占罪是另一种触犯财产权益的罪名,与盗窃罪相比,侵占罪更加偏重于法律关系的侵害。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不存在占有的合法性”以及“以侵占为目的”的行为。

主要特征如下:1. 合法占有的侵害:侵占罪是以侵害合法占有权益为前提的,即侵犯他人在财产上的合法权益。

2. 侵占为目的:与盗窃罪不同,侵占罪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要求。

侵占罪主要关注的是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侵占罪同样受到刑法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罪犯可能面临罚款、监禁、有期徒刑等刑罚。

三、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理解盗窃罪与侵占罪之间的区别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占有方式不同:盗窃罪强调的是非法占有,而侵占罪侧重于违法侵害对方的合法占有权益。

2. 使用手段不同:盗窃罪通常涉及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侵占罪不强调使用暴力或胁迫。

3. 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由于盗窃罪涉及使用暴力等手段,其社会危害程度通常较高。

而侵占罪的危害相对较低。

浅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职 务侵 占罪 与盗窃罪有诸 多相 同之 处,如在 犯罪类型上,两 者都是侵犯财产 的犯 罪;在犯 罪主观方 面,两者 都是故意犯罪, 过 失不能成立 这两种 犯罪;在犯罪 目的上,两者都 以非法 占有他 人财物 为 目的,职 务侵 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行为 人 的意欲 目标当然是财产 ,而其最终 目的则是占有这些财产 ;在行 为方式上 ,盗窃罪主要表现 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而职务侵 占罪的 行为方式中,有时也可 以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 ; 在犯罪客体上两者侵犯的都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 在犯罪数额方面 , 成 立职 务侵 占罪与盗窃罪都要求达 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笔 者综合学界 目前的认识,认为职务侵 占罪与盗窃罪之间的 不 同,可 以从 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 1 )犯罪主体不 同,职务侵 占 罪 的犯 罪主体是特殊 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 员,而盗窃罪则是~般主体 ;( 2 )犯罪 故意 内容不 同,职务侵 占 罪 的犯 罪故意内容是非法 占有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故意 内 容 则 不 限 于 此 。( 3 )客观 方面 不 同 ,职 务 侵 占罪 必 须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但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则不是盗窃罪 的构成要件 ;( 4 )侵 犯对象 的范围不同,职务侵 占罪侵 占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的合法 财 物,而盗窃罪侵 占的财物既可 以是本单位的财物 ,也可 以是其 他; ( 5 ) 犯罪手段 不同,盗窃 罪的犯罪手段 一般 只限于秘密窃取 , 而职务侵 占罪除了秘密窃取之外 , 还可 以是侵吞等其他手段; ( 6 ) 在 犯罪成立上,盗窃罪犯罪构成的数额起点要低于职务侵 占罪, 另外,根据刑法 的规定 ,盗窃行为虽未 达到数额较大 ,但多次实 施的,依法也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将职务侵 占罪区别于盗窃罪 ,不在于上述诸多不 同之处,而在于寻找和把握他们之 间的关键 区别之所在 。笔者拟 对 上述各个不同点逐一分析 ,以便找 出此区分之关键。 犯罪主体是一个很直观的概念 ,实践 中,行 为人是否具有一 定的职务 ,一般情况 下都较好认 定,不至于产生混淆 ,而且 ,一 些论者对此 问题的探讨 已是深入 , 完全可供借鉴 。… 从犯罪手 段上来看 ,职务侵 占罪 的犯罪手段 比盗窃罪 的要广 ,从某种意义 上来说,前者的犯罪手段类型包含 了后者 ,重叠之处都为窃取, 而 窃 取 本 身 的 涵 义 又 不 会 因 为 罪 名 的 不 同而 不 同 ,因此 ,犯 罪 手 段也不能从根本上区别两者 。从犯罪对象上来看 ,职务侵 占罪 的 犯罪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财物 , 而本单位财物无疑也可 以成 为盗窃 罪的犯罪对象 ,以犯罪对象作 为区别两者 的关键 自然显得理 由过 于单薄 。从犯罪成立上来看 ,主要是犯罪数额的 问题 ,两者有不 同的数额标准 ,实 际有 多少财物被行为人所侵害 ,当然就认定 为 有多少损害 ,而且 ,对于数额性质 的判 断应该在对行为定性 的基 础 上 进 行 ,所 以 ,数 额 也 不 足 以准 确 区别 两 者 。 何为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 ,刑 法 并 没 有 对 此 加 以 明确 , 司 法 解 释 也 没 有 相 关 的释 明 。 因此 ,学 界 对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 的理解 ,存在诸多争议 。 权 力便利说 。权力便利说认为职务侵 占罪与盗窃罪之 间 区别 的关键是行为人在实施非法 占有单位财物行为 时, 是否利用 了 自己主管 、管理、领导 、指挥的权力。其 以行 为人拥有某种主 管 、管理、经手单位财物 的或其他事务 的权力 、职权或地位 为前 提 ,认 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主要是指行 为人利用 自己手 中的 权力或职权所形成 的某种便利条件 。如有论者认为 ,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 ,“ 具体是 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 的人员利用业务活动 或工作 中所拥有 的对公 司决策 、企业经营管理 的权力 ,或者其他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研究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研究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研究盗窃罪与侵占罪是刑法中两个常见的犯罪罪名,然而两者在定义、性质以及刑罚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对这两种罪行进行研究分析。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盗窃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就行为方式而言,盗窃罪主要是通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侵占罪则是通过占有他人财物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从性质上来看,盗窃罪和侵占罪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盗窃罪是一种暴力性较轻的财产犯罪,其主要危害在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非法侵犯。

而侵占罪则更多地关注的是占有行为本身,强调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这也是侵占罪刑事责任的重点所在。

此外,盗窃罪与侵占罪还存在着主客观因素的差异。

盗窃罪更加强调的是行为的客观性,即行为人以他人财物为客观对象,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

而侵占罪则更加注重主观因素,即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意志实施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刑罚上,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量刑也存在着差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刑罚较为严厉,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和盗窃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判处不同的刑期。

而侵占罪的刑罚则相对较轻,主要根据侵占数额的大小来确定刑期。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两种罪行在法律上被认定的危害程度不同。

此外,盗窃罪和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对于盗窃罪,通常需要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盗窃行为,如视屏监控、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而对于侵占罪,则主要需要证明被告人的非法占有行为,并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记账材料、合同文件等,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盗窃罪与侵占罪虽然都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罪名,然而两者在定义、性质、刑罚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深入研究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更准确地运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了解并认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差异,也能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为自身利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司法界分——以驾驶员陈某窃取封缄物内财物案为例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司法界分——以驾驶员陈某窃取封缄物内财物案为例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司法界分——以驾驶员陈某窃取封缄物内财物案为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案件类型也逐渐丰富。

在刑事案件中,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是常见的两种罪名。

尽管这两种罪名涉及到物品的抽取,却存在明显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负责管理的财物,将公共或者集体财物、私人财物侵占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而盗窃罪,是指侵占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显然是两者不可混淆的。

近期,广东省肇庆市交警大队发生了因职务侵占罪而引发的纠纷案。

驾驶员陈某因违反交通规定被交警部门处理,其中涉及罚款10万元并交纳罚款后发放的罚款证书。

陈某因此伪造罚款证书、盗取红缴款章和财务人员职务签字篆章,拆开红缴款封缄后专门违法扣留罚款部分,并虚填公款报销金额,趁机骗取7万元钱财。

陈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因为他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侵占了公共财物,并加以自用。

黄某也曾涉及同样的问题,他的主要行为是伪造公文印章、虚构开支项目,还将财务账目里的财物申请报销。

在盗窃罪的标准中,属于盗取他人财产的非法行为。

在司法界对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分不清,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麻烦。

因此,必须严格区别两者,才能确定刑事责任和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一:苏州交警局杨某侵占公共财物案杨某是一名交警,他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共财物。

事后,警方查获了杨某挪用公款的证据,杨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朱某盗窃案朱某是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的一名副局长。

他利用公共财产,将多个电器设备私自带走并转手了。

朱某最终被判处盗窃罪,加上自首等的情况,缓刑处理。

案例三:泉州某工程公司赖某职务侵占案赖某是泉州某工程公司的员工,他私自将公司的货物卖给他人,并虚构相关文件。

赖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案例表明,未经授权、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应该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当行为人侵占的是私人财物,应该以盗窃罪追究责任。

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

盗窃罪与侵占行为的刑法界定

盗窃罪与侵占行为的刑法界定

盗窃罪与侵占行为的刑法界定在刑法中,盗窃罪和侵占行为是两个常见的犯罪行为,它们在法律界定上有着明确的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探讨盗窃罪和侵占行为的刑法界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盗窃罪的定义。

盗窃罪是指一个人以盗窃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物,且其行为违法、非法。

这种行为通常包括行为主体的非法侵入、使用工具或伪装等手段,并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性质。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就是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所有权的基本原则。

而侵占行为则是指一个人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的财物,且其行为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实施的。

与盗窃罪不同的是,侵占行为并不具备非法侵入的条件,通常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非法占有。

侵占行为需要符合某种法定条件,例如职务侵占需要在担任某个职务的情况下进行,而占有非法侵占则是指违法依法明显的财产占有。

在判定盗窃罪和侵占行为时,法律常常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盗窃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行。

而对于侵占行为来说,要求主观故意并不如盗窃罪那样严格,只需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即可。

此外,盗窃罪和侵占行为的刑法界定还需要考虑到财产的归属问题。

在盗窃罪中,被盗窃的财物通常是他人所有或拥有所有权的人所有,而在侵占行为中,财物的归属往往存在一定的歧义。

例如,职务侵占中的财物所有权属于国家或组织,但行为人却有使用权。

除此之外,盗窃罪和侵占行为在刑法责任的认定上也有一定区别。

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触犯法律后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款。

而侵占行为则通常以违法行为来处理,例如返还财物、支付赔偿金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侵占行为在刑法界定上有着明确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需要具备明显的非法侵入性质;侵占行为则是以非法手段在合法基础上实施的非法占有行为。

此外,两者在主观故意、财物归属以及刑事责任认定上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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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判断财物是谁占有控制要注意: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放置于特定场所时,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财物虽然处于行为人持有状态,但是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财物仍受物主的占有控制。

这时行为人非法占有该财物,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行为人与所有人之间形成了委托管理的关系,即使所有人在场,也不影响其对财物的占有控制,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则构成侵占罪。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犯罪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57-01
我国刑法理论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定义没有具体说明窃取对象由谁占有。

根据各国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公认的定义,盗窃罪窃取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即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排除在外。

客观上的公开窃取行为,也可以成立盗窃罪,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针对窃取对象的所有者而言该行为是不为其
所知的,不表示任何人都不知道。

盗窃罪的成立,必须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似点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在许多方面有相同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其行为手段,都要求以情节严重,特别是以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都属结果犯; 处罚上危
害不严重的, 都不认为是犯罪。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不同
在一般的情形下侵占罪与盗窃罪并不难辨别,其关键的问题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属于行为人占有。

如果得出肯定的结论则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受委托占有或者脱离占有的他人财物。

侵占罪与盗窃罪理论上的区别,第一,犯罪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侵占的手段,不要求是秘密的。

而盗窃罪的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

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 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一情节,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
(一)关于遗忘物的认识要明确。

遗忘物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
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于某处, 但由于主观上疏忽而忘记拿去的
财物。

遗失物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

遗忘物与遗失物两者都脱离了物主的持有, 并且都不属于无主物。

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在于: 首先, 在对财物失去控制前, 遗忘物是财物所有人有意识将其放置于某处, 而遗失物是财物所
有人无意识丢在某处的。

其次, 遗忘物脱离物主持有时即为他人持有, 遗失物脱离物主持有时无任何人占有。

再次, 遗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 而遗失物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

(二)关于“持有”的认识要准确。

持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
控制和支配状态。

刑法第270条第1 款中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中的持有,一般是指行为人经原财物所有人或
管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持有他人财物;刑法第270 条第2 款中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中的持有即行为人未经原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自行持有他人之物。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判断财物是谁占有控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放置于特定场所时,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2)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财物虽然处于行为人持有状态,但是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财物仍受物主的占有控制。

这时行为人非法占有该财物,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3)行为人与所有人之间形成了委托管理的关系,即使所有人
在场,也不影响其对财物的占有控制,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则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与侵占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很多相似点,但又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最终的处罚也相差很大,实务中也经常出现因为这两个罪名认定不同导致刑罚巨大差距从而引起纷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区分两者,不可混淆。

参考文献:
[1]李小华.浅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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