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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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应急管理执法行为,根据《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下同)以及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应急管理监管职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中的应急管理工作人员,领取、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含承担法制职责的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司法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人事机构负责应急管理部核发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司法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分为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领取执法监督证。

县级司法部门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领取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内设业务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有执法职责的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含国家级开发区独立设置的应急管理部门,下同)统一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中的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类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应急管理。

在行政执法证上载明的执法类别,由法制机构根据执法人员所在机构的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司法部门核定。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各权力事项的实施依据、实施层级和权限、承办机构、追责范围、追责情形等,并在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公开行政委托事项,明确受委托单位和委托内容。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行使执法职权,承担不依法履行职责和违法违规执法的责任。

持有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对本部门执法人员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可以行使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执法职权。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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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30题)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说法,正确的是()A.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周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B.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C.电梯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D.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答案】 B2、依照《特别规定》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包括()。

A.不履行日常监管监察职责的B.组织实施关闭煤矿未达到法定要求的C.未依法对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进行公告的D.未依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的【答案】 D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给他人造成损害,()。

A.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份赔偿责任D.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 D4、(2015年真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审查B.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15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C.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D.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仓库内与其他物品隔开存放,并实行专人保管制【答案】 C5、《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和“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职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应急管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二)权责事项清单。

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

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办事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等信息;(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四)政务服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公示办理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服务对象、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受理条件、办理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救济渠道、办理地点和时间等信息;(五)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六)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按规定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三)依法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信息。

2020年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共100题)

2020年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共100题)

2020年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共100题)1.删除该段落,因为它只是一个单独的考试题目。

2.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3.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并双方签字。

4.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环节包括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5.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在押运人员的监控下进行。

6.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是设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7.乙县的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接收并备案炼油厂的应急预案。

8.零售许可证应该载明限制存放量。

9.负责受理并审核经由铁路运输的烟花爆竹的铁路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是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

10.L省甲县公安机关是负责审批L省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机关。

11.根据《消防法》,餐馆的火灾自动报警、消火栓等设施应当每年全面检测一次。

1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1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不可以采取向有关单位收取全部应急救援费用的应急处置措施。

14.《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由国务院规定。

15.根据《刑法》,某煤矿主要负责人因违反煤矿(疏)治水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探放水,最终导致1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责任。

16.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某矿山现场指挥作业的负责人XXX在未采取足够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强令工人从事爆破作业,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的事故,应该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7.根据《行政处罚法》,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发现,就不再给予处罚。

1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期限为7天。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

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最大程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

第二章制定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消防、矿山安全、地震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内政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支撑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

2022年底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落实国家、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机制基本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区域通办”“跨省通办”。

2025年底前,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区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高频电子证照实现全区互通互认,“免证办”全面推行;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的突破,“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快办,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办法

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办法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提高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照《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设办事窗口,下列事项入驻办事大厅:(一)行政许可事项;(二)下列公共服务事项:1.应中央企业、自治区重点企业申请,可以为其核发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1)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2)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3)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任何处室、单位和人员,不得在办事窗口以外的任何地方受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办事窗口受厅办公室领导,接受自治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办事窗口在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办事窗口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考核合格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申请。

危险化学品处、安全生产基础处按照职责分工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审定的申请。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在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的预案管理系统受理应急预案备案的申请。

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受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的申请。

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办理应急管理信用名单公告事项。

政策法规处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公告事项。

第五条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应当下载相关信息,核实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发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下载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三)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者已超出规划控制数量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工作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工作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XX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办法》《XX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办理爆破作业单位、作业人员、作业项目和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购买、运输等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工作。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别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或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

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不分等级。

第四条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爆破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核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分级。

第五条坚持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按照“谁许可、谁受理”,不得增设环节、增加条件,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和廉政告知制度,推行网上受理审批、快递收件送达等办理方式,实现高效、便民、廉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事项第六条初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申请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省公安厅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规定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由受理单位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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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工作,加强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在法定条件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

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没有法规、规章或者政策依据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在统一条件外增加公共服务条件。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的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入驻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在办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七)特种作业操作证;(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九)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批;(十)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的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办事窗口以外的任何地方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的下列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入驻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在办事窗口统一受理公共服务申请、送达公共服务产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三)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四)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五)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六)重大危险源备案;(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需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

应急管理部门的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办事窗口以外的任何地方受理前款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或者送达公共服务产品。

第七条自治区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分工,依照《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执行。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行为进行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符合《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一级审查决定;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和本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公示下列与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有关的内容:(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和期限;(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受理电话、监督电话。

材料目录应当根据简证便民的改革安排,适时更新。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书应当采用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格式文本。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应当如实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宣布取消的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供。

应急管理部门的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提交已经宣布取消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申请人应当通过自治区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也可以到办事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公共服务事项,申请人可以利用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或者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也可以到办事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没有入驻政府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且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由承办的应急管理部门决定申请提交方式。

申请人通过相关平台提交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应急管理部门的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对申请人现场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的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受理,应当将自治区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程序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提交本部门没有管辖权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办事窗口或者其他获得授权的受理机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接收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申请时,办事窗口或者其他得到授权的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或者服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或者已超出本地规划控制数量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具体不予受理理由;(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应当出具格式文书。

第十六条未经受理,应急管理部门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机构、提供技术审查服务的机构或者单位不得接触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任何申请材料。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七条办事窗口应当及时将受理的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申请材料移送有关业务机构。

第十八条业务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机构应当召开会议研究审查意见,形成研究意见。

审查和研究情况应当记录归档。

第十九条依法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技术审查能力的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也可以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作为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组由3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构成:(一)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二)具有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三)具有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工作经历。

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事项下的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请,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安排专家评审会时间,集中统一评审。

技术审查、集中统一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期限内。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业务机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期限内。

申请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公共服务决定。

第二十一条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决定的,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检验、检测、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依法需要根据考试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考试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的技术审查、对申请人进行的现场审查,由业务机构动议、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除分管领导批准的技术审查、现场审查和依法实施的听证外,业务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的过程中,不得与申请人、为申请人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接触。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不得要求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或者盖章,但办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下级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业务机构对下列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主持会议研究决定:(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五)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批;(六)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七)应急管理信用名单公告;(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公告;(九)应急管理培训机构、考试点公告;(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浮动公告;(十一)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十二)授权分管负责人、业务机构负责人、办事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决定事项,审查不通过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业务机构对下列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提出的审查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分管负责人主持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直接审查作出决定,但审查不通过的申请除外:(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三)依法由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四)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五)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需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

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授权业务机构负责人对下列公共服务事项作出审查决定,但审查不通过的申请除外:(一)下级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备案;(二)下级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功能区管理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备案;(三)本级有关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部门预案备案;(四)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马上办、一次办结。

第二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授权办事窗口首席代表对下列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作出审查决定,但审查不通过的申请除外:(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二)不涉及被许可人改制、分立或者合并、扩大许可范围的许可证、资质证变更;(三)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人员核发考核合格证;(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不含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五)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六)重大危险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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