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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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

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

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一、适用范围本推荐规范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

2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按照《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海船舶﹝2006﹞594号)执行。

二、船舶标志要求(一)船名标志位置1.按《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首两舷和船尾应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2.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上述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上显著位置是指:驾驶室或船尾楼(甲板室)左右两侧顶部,或驾驶室左右两侧和船尾楼(甲板室)舱壁左右两侧及后侧不易被遮挡的可见位置。

(二)船名标志标写1.船名标志应当采用焊刻空心字符或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标记在相应位置。

2.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到右标写,船尾船名、船籍港在船尾部中央从左到右标写。

3.船名、船籍港标志应为白字或黑字,原则上船体漆颜色为暗色用白字,船体漆颜色为浅色用黑字。

(三)字体1.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应为规范的简化字,仿宋体。

2.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大小:(1)对于总吨大于等于200但小于5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180mm*120mm,即字高应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笔画粗不小于18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2mm。

阿拉伯数字的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90mm。

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 mm,字宽不小于4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6mm。

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2)对于总吨大于等于500但小于30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300mm*300mm,即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300mm、笔画粗不小于2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20mm。

阿拉伯数字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150mm。

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

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

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一、适用范围本推荐规范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

2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按照《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海船舶﹝2006﹞594号)执行。

二、船舶标志要求(一)船名标志位置1.按《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首两舷和船尾应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2.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上述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上显著位置是指:驾驶室或船尾楼(甲板室)左右两侧顶部,或驾驶室左右两侧和船尾楼(甲板室)舱壁左右两侧及后侧不易被遮挡的可见位置。

(二)船名标志标写1.船名标志应当采用焊刻空心字符或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标记在相应位置。

2.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到右标写,船尾船名、船籍港在船尾部中央从左到右标写。

3.船名、船籍港标志应为白字或黑字,原则上船体漆颜色为暗色用白字,船体漆颜色为浅色用黑字。

(三)字体1.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应为规范的简化字,仿宋体。

2.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大小:(1)对于总吨大于等于200但小于5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180mm*120mm,即字高应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笔画粗不小于18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2mm。

阿拉伯数字的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90mm。

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 mm,字宽不小于4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6mm。

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2)对于总吨大于等于500但小于30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300mm*300mm,即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300mm、笔画粗不小于2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20mm。

阿拉伯数字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150m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1.31•【文号】海船检[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障中国籍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的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升级工作。

本次升级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扩充船舶识别号管理,同时也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系统管理。

第一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2月完成,升级后,各船检机构应即时上报船舶建造过程、船舶基础信息等有关数据,数据内容将在第一阶段升级时公布。

第二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6月完成。

各船检机构应积极做好本次系统升级相关工作,做好发证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保证可以通过海事内网或互联网即时报送和获取数据。

中国船级社,安徽、江西、山东、浙江、重庆、江苏船检局等各VIMS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VIMS系统单位应同步做好本单位系统升级工作。

升级具体技术支持可联系VIMS5系统的升级单位。

二、对于在中国建造的非中国籍船舶,执行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公司)应按照本检验管理规定实施船舶识别号检验,并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传真:************。

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的制作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在船检栏目下进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经用户登陆后在网上业务办理专栏中录入相关数据、制作检验报告。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琼农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农规〔2022〕2号各沿海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并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经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3月14日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申报材料第五章证书证件办理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捕捞渔船是指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

第三条渔船审批包括:渔船报废、购置、制造和更新改造等审批事项。

(一)报废渔船是指对不能或不再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渔船进行后续处理,主要包括拆解、销毁或用于人工渔礁等方式。

(二)购置渔船是指从国内买入渔船,购置的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必须随船转移。

(三)制造渔船是指新建造渔船,本办法中的制造渔船是指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四)更新改造渔船是指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类型、主尺度或总吨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承担渔船报废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就《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管理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就《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管理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就《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管理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4.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就《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管理
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我局在前期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现就《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管理办法)》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传真:************;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5日
附件:《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正文:---------------------------------------------------------------------------------------------------------------------------------------------------- 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1979年8月15日)第一条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二条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第三条小型船舶在港内的停泊地点,和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区域应当由海关、港(航)务机关会同规定。

在规定地点或时间以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须海关派员执行监管时,得征收规费。

第四条小型船舶每航次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时间、地点,港(航)务机关或船舶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海关执行监管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予在协助,并免费供给必需的办公处所和交通工具的方便。

第五条船舶进出口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各一份:(一)船舶报告书;(二)船舶载货清单(无货的免交);(三)旅客清单(无旅客的免交);(四)船员清单(船舶报告书内列有船员名单可免交);(五)船舶航行签证簿(由海关签证后发还);(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第六条进口船舶应在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办理海关进口手续,对载有进口货物的船舶,应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申报、查验、放行手续,船长应负责把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交带的关封递交口岸海关。

第七条出口船舶由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在必要时,可进行重点检查。

出口船舶在航行途中因故停靠或更换拖轮等,应向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报明。

第八条航线不经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的进出口船舶及来往港澳的客轮,由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边境小额贸易水上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9]3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边境小额贸易水上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9]3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边境小额贸易水上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边境小额贸易水上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边境小额贸易水上运输船舶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丹东市边境小额贸易水上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边境小额贸易水上运输管理,保障口岸、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定团结,推动边境小额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代表团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安北道安全保卫部代表团《关于开设大台子和腊岛海上贸易通行口岸的会谈纪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境小额贸易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边贸船)应以中方大台子港(东经124°13''42",北纬39°55''00"向上游1000延长米)和一撮毛临时过货监管点(东经124°17''06",北纬39°56''20"为中心上下游各100米)与朝方腊岛海上贸易通行口岸(东经124°43''00",北纬39°15''30")为中心、半径0.5海里的区域之间,开展边境之间小额贸易水上运输。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港监字〔1996〕284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22【实施日期】1996.11.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6〕284号文发布)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为了加强船舶登记管理,促进船舶管理的规范化,现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执行本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本办法的附录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公布的船舶登记机关名称及其登记范围和使用的船舶登记专用章、船舶登记号码、船籍港名将单印成册另发,收取印刷成本发放至各单位。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速将所需数量以省为单位报我局。

2.除各单位向我局统一订购的船舶登记证书、证明书(办法第六条所指)外,一切自行印制的证书、证明书均视为伪造。

原订购证书不足的单位请速与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联系。

3.对船舶登记的查验工作作为一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结合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进出港管理进行。

为加强船舶登记的专项管理,我局将不定期组织专项对口检查。

4.越权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不仅要退还已收取的有关登记缴纳的费用,而且还应承担由于越权登记引起的对船舶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5.越权登记所签发的证书在盖注“作废”印章之后,可继续持该证书航行不超过30天的时间规定仅限于在国内,国际及港澳航线的船舶不得持此证书离境。

6.本办法第五章中“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是指按船舶登记条例的处罚条款和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妨碍按照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船舶违章进行处罚时签发相应的处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一、船舶识别号的定义船舶识别号是指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为船舶识别而设定的唯一标识码。

船舶识别号能够标识出船舶的所有者、船只特征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是船舶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船舶识别号的设定原则1.唯一性原则:每艘船舶的识别号必须是唯一的,不得重复设定。

2.稳定性原则:船舶识别号在船舶的整个使用期间保持不变,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

3.标准化原则:船舶识别号采用国际通用的编码系统,并符合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三、船舶识别号的管理机构船舶识别号的管理机构为海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

管理机构负责为船舶分配、维护和管理船舶识别号,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四、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和登记1.船舶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向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

2.申请时,需要提供船舶的所有者信息、船只特征和预期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并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3.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核,确定船舶识别号,并通知申请人进行登记。

五、船舶识别号的使用和管理1.船舶所有者必须将船舶识别号标注在船舶的外部结构上,并确保标注清晰、牢固可靠,不得擦除或更改。

2.船舶使用者必须遵守船舶识别号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更换或涂改识别号。

3.管理机构有权对船舶识别号进行检查和核实,如果发现识别号不符合规定或存在问题,有权要求所有者和使用者进行整改和修复。

六、船舶识别号的变更和注销1.船舶识别号的变更需经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材料。

2.船舶的所有者更换时,需要将船舶识别号进行注销,并重新申请新的识别号。

3.船舶的报废和销毁时,需要将船舶识别号进行注销,以避免误用和滥用。

以上规定是对船舶识别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旨在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监管,提高船舶识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所有的船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配合管理机构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海船舶[]号年月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船舶地安全管理,规范小型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地总吨以下地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小型船舶船名(含船籍港,下同)标志地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小型船舶船名标志地监督管理.第四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与其登记船名、船籍港一致地船名和船籍港,并接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地监督检查.第五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长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地小型船舶,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标明船名、船籍港:(一)配备一式两块标志牌,面向舷外对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或左右舱壁地适当显著位置;(二)无舱室地小型船舶配备标志牌一块,面向前方安装在船上适当显著位置;(三)配备灯箱替代标志牌.配备一具双侧显示灯箱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中轴线地适当位置.第六条小型船舶地船名标志牌、灯箱,由主管机关认可地厂家按本办法地规定制作和安装.第七条船名标志牌地形状为四角为小圆角地矩形,船长米及以上地小型船舶地船名标志牌为长,宽(Ⅰ型);船长米以下地小型船舶地船名标志牌为长,宽(Ⅱ型);无舱室地小型船舶地船名标志牌为长,宽(Ⅲ型).第八条船名标志灯箱为长方体灯箱,船长米及以上地小型船舶地灯箱尺寸为长,宽(Ⅰ型);船长米以下地小型船舶地灯箱尺寸为长,宽(Ⅱ型).灯箱地厚度视实际需要而定.第九条船名标志牌、灯箱地内容为船名和船籍港,书写居中排列,且船名在上,船籍港在下.第十条船名标志牌、灯箱所使用地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为方正准圆体,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第十一条船名标志牌地构造和制作:(一)使用厚度为-地铝合金板、铝板制作.(二)四周为压制凸边加固,内容文字均为凸字.(三)使用蓝底白边白字,正面底色和字色应当反光.(四)四角为半径为地小圆角.(五)具有一定地防伪功能.第十二条船名灯箱地构造和制作:(一)使用不锈钢、铝合金、塑钢材料为框架,装配玻璃或有机玻璃制作.(二)侧面显示板为白底红字,内部安装日光灯.第十三条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牢固安装并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第十四条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如损坏、颜色污染或褪色等而影响其效能时,船方应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并予以维修或更换.第十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小型船舶船名标志地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或有意遮挡船名标志牌、灯箱地船舶,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地,应禁止其离港,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是指船长未满1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千瓦(60马力)的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生产服务船,但排、筏除外。

本省小型渔业船舶修造、检验、登记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小型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县(市、区)尚未设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检验和登记工作由设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办事条件、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实行便民措施,一次性申请(报)、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证、一次性收费。

第五条海洋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福建省内陆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第二章渔业船舶修造第六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修造场(所);(二)配备基本的加工设备和检测工具;(三)拥有经考核合格、掌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性能和建造工艺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指导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确认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由未经确认公布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修造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检验和登记申请。

第九条制造小型海洋渔业捕捞船舶应当凭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条钢质小型渔业船舶和玻璃钢质小型渔业船舶的修造场(所)的认可按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海船舶[2006]594号2006年12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船舶的安全管理,规范小型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小型船舶船名(含船籍港,下同)标志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与其登记船名、船籍港一致的船名和船籍港,并接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船长20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小型船舶,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标明船名、船籍港:(一)配备一式两块标志牌,面向舷外对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或左右舱壁的适当显著位置;(二)无舱室的小型船舶配备标志牌一块,面向前方安装在船上适当显著位置;(三)配备灯箱替代标志牌。

配备一具双侧显示灯箱的,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中轴线的适当位置。

第六条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灯箱,由主管机关认可的厂家按本办法的规定制作和安装。

第七条船名标志牌的形状为四角为小圆角的矩形,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600mm,宽450mm(Ⅰ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500mm,宽375mm(Ⅱ型);无舱室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300mm,宽225mm (Ⅲ型)。

第八条船名标志灯箱为长方体灯箱,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6 00mm,宽450mm(Ⅰ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500mm,宽375 mm(Ⅱ型)。

灯箱的厚度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九条船名标志牌、灯箱的内容为船名和船籍港,书写居中排列,且船名在上,船籍港在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船舶标识要求

船舶标识要求

船舶标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标识,切实解决船舶标志标识不规范、不清晰或缺失的突出问题,及时、方便、有效地对船舶实施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按照《船舶标识规定》的规定,对船舶船名、船籍港、吃水标尺、载重线以及船名灯箱标识标志要求如下:船舶标识要求:(1)吃水标尺、载重线在船舶相应位置标识。

(2)船名标志位置:在船首两舷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如因船舶尾部结构及尺寸等因素的影响,可在尾部两侧舷墙或尾楼(甲板室)两侧进行标明。

因受船型或尺寸限制无法在上述位置标示的船舶,应当在船尾楼(甲板室)两侧显著不易被遮挡的位置标示船名标志。

(3)字体格式。

汉字为规范的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

字高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笔画粗不小于18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2mm。

具体的尺寸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编号为阿拉伯数字,等粗线体。

阿拉伯数字的字高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90mm;数字之间间隔不小于10mm。

具体尺寸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的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mm、字宽不小于45mm、字母之间间隔不小于6mm。

具体尺寸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4)安装方法。

船名标志安装可以用钢板切割成汉字及数字后焊于船上并用油漆涂刷,或在船体上用电焊条焊出空心字然后在空心部位用油漆涂刷。

(5)20米以下小型船按部局“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安装船名牌或船名灯箱。

但对于20米以下玻璃钢游船、公务船等不适合挂船名牌的小型船舶除外。

船名灯箱的技术要求:(1)对所有进入内河辖区的船舶都必须按照要求安装船名灯箱;(2)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500mm,宽450mm(Ⅰ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500mm,宽375mm(Ⅱ型)。

对200总吨以上的非小型船舶的灯箱,其尺寸为长900mm,宽500mm。

船名标识常见缺陷

船名标识常见缺陷

中国船检 CHINA SHIP SURVEY 2020.1284新安全 Safety Today规范船名标识提出管理建议。

今年,一艘油船与一艘砂石料船在长江口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砂石料船沉没,两船共计17人遇险。

经过核查,涉事砂石料运输船为套牌船,通过更改船名的方式蓄意逃避海事监管,违法从事海上运输谋取经济的利益。

通过网络搜索“涂改船名”“套牌船”和“幽灵船”等关键词,可以发现大量走私冻品、煤炭、矿产和内河船涉海运输的新闻报道,涉事船舶通过抹盖船名和“套牌”逃避监管,严重干扰航运市场秩序,开展船名显示专项整治刻不容缓。

船名标识的常见缺陷结合船名显示专项整治情况,同时对比船名标识的相关规范要船名标识常见缺陷上海海事局于今年5月份开始,开展了《船载AIS 设备使用和船名显示专项整治》,旨在规范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和AIS 使用,建立良好的水上通航环境,从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来看,船名标识缺陷居高不下。

笔者结合自身参与船名显示专项整治的经验,总结了船名标识的常见缺陷,对如何避免和整改相关缺陷,以及如何进一步有效崇明海事局丘小鑫求,笔者梳理了以下六种常见的船名标识缺陷。

1、无船名和船籍港标识正如上文所述,大量从事违法行为的船舶较多采取遮挡船名的方式躲避检查,它们一方面用油漆盖抹船名和船籍港,另一方面关闭船载AIS设备,像幽灵一般趁夜出行。

2、无船名和船籍港拼音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实际检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内河船舶的船名拼音标识总体情况较差,不少船员不清楚具体规范要求。

3、船名和船籍港标识被遮挡或者不清晰船舶在码头靠泊、系泊或作业中,存在相互靠泊碰撞的客观情况,一般都采用护舷结构以应对外部冲击。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颁布部门交通部海事局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2/5〗(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一)船体标志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同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1 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 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3 在主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左右舷醒目部位设置“中国海事局CINA A”(中文字体为黑体、拉丁字母为ie new roan;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五条船舶的旗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规定时间悬挂在船舶艉部旗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旗1 设置船艏旗杆的船舶,在船艏旗杆悬挂。

2 不设置船艏旗杆的船舶,在船舶主桅悬挂。

(三)局旗的尺寸大小应小于或等于国旗的尺寸大小。

旗帜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六条直属海事局船舶的命名(一)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24位阿位伯数字组成(字体为楷体,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表示直属海事系统船舶所属单位、船舶功能和船舶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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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海船舶[2006]594号2006年12月1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船舶的安全管理,规范小型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小型船舶船名(含船籍港,下同)标志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与其登记船名、船籍港一致的船名和船籍港,并接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船长20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小型船舶,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标明船名、船籍港:
(一)配备一式两块标志牌,面向舷外对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或左右舱壁的适当显著位置;
(二)无舱室的小型船舶配备标志牌一块,面向前方安装在船上适当显著位置;
(三)配备灯箱替代标志牌。

配备一具双侧显示灯箱的,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中轴线的适当位置。

第六条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灯箱,由主管机关认可的厂家按本办法的规定制作和安装。

第七条船名标志牌的形状为四角为小圆角的矩形,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600mm,宽450mm(Ⅰ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500mm,宽375mm(Ⅱ型);无舱室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300mm,宽225mm (Ⅲ型)。

第八条船名标志灯箱为长方体灯箱,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6 00mm,宽450mm(Ⅰ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500mm,宽375 mm(Ⅱ型)。

灯箱的厚度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九条船名标志牌、灯箱的内容为船名和船籍港,书写居中排列,且船名在上,船籍港在下。

第十条船名标志牌、灯箱所使用的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为方正准圆体,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

第十一条船名标志牌的构造和制作:
(一)使用厚度为0.8mm-1.0mm的铝合金板、铝板制作。

(二)四周为压制凸边加固,内容文字均为凸字。

(三)使用蓝底白边白字,正面底色和字色应当反光。

(四)四角为半径为10mm的小圆角。

(五)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

第十二条船名灯箱的构造和制作:
(一)使用不锈钢、铝合金、塑钢材料为框架,装配玻璃或有机玻璃制作。

(二)侧面显示板为白底红字,内部安装日光灯。

第十三条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牢固安装并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

第十四条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如损坏、颜色污染或褪色等而影响其效能时,船方应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或有意遮挡船名标志牌、灯箱的船舶,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应禁止其离港,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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