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入罪模式及选择(一)
上投摩根老鼠仓案例分析
截至2006年4月6日全部卖出前,“唐金龙”证券账户 累计买入“新疆众和”股票60903股,金额76.49万元;全 部卖出所得金额105.45万元,获利28.96万元。此外, 2006年4月至5月,唐建还利用“李成军”证券账户连续买 卖“新疆众和”,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23.76万元。
2007年5月15日,公司免去唐建担任成长先锋基金经 理及其他一切职务,并予以辞退。
案情始末——调查结果(操作手段)
唐建时任担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基金经理,使用 自己控制的1.“唐金龙”证券账户,以2.其父亲及3.第三 人的名义,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600888)的股票, 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股票。
存在于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当中。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队员,
利用自身具有融资的天然优势,从社会各方面融入大量资金坐
庄拉升股票。坐庄本来是为了赚钱盈利的,但券商坐庄很少有
真正赚钱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仓的
老鼠仓蜂拥出货,券商又在高位接盘。这样的结果就是券商亏
损累累,老鼠仓赚个钵满盆满。这便是当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
2007年2月8日,唐建在上投摩根的投资权限受到限制。但公 司并未马上撤消他的基金经理职务,而是增加原公司研究总监 赵梓峰为基金经理,经上海证监局批复,于2007年3月20日对 外公告。
案情始末——证监会调查和媒体曝光
2007年4月15日,一家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 表《监管层重拳出击老鼠仓,多家基金公司被调查》,称 “上海某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因涉嫌‘老鼠仓’而遭到监 管层的调查”,“据传,该基金经理因个人生活问题引发 家庭纠纷,最终导致其身边人‘大义灭亲’,向公司举 报”,并暗示“该公司在业界有相当地位,口碑颇好,此 事在业内引起相当大的震动”等,直接暗示主角之一是上 投摩根。
“老鼠仓”案例
韩刚获刑一年成基金业老鼠仓领刑第一人2011年05月23日02:42 来源:上海证券报日前,深圳证监局向辖区内各基金管理公司下发《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例案件的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指出,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件作为首例基金经理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获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
”胡挺表示。
韩刚虽然是第一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刑的基金经理,但并不是第一位从事此类违法交易的基金经理。
此前,证监会曾查处了基金经理王黎敏、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利用职务便利和未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为私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获利的行为,认定王黎敏、唐建为市场禁入者,给予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道德风险难控是形成“老鼠仓”主因基金行业“老鼠仓”的不断出现,主要在于基金行业的道德风险较难控制。
一般而言,影响基金资产安全的有两类风险:一是市场风险,二是道德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投资理念、市场经验,此类风险会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逐步解决。
而道德风险起于基金经理的道德修养,因道德修养不够而从事违规交易的行为,无疑将基金经理引向了违法境地。
老鼠仓的手法
教你股票怎么建老鼠仓时代周报11月26日讯周良低着头,足足沉默了五分钟左右,一支烟旋即燃尽,他用力按灭烟蒂,语气低沉地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随便聊聊吧,我可是下了很大决心和你见面。
…老鼠仓‟的事情绝对不会轻易对外人谈起的。
”曾做过长达五年基金经理的周,已经离职做个小私募。
“尽管挣钱不少,我良心上过不了自己这一关。
”比周良更决绝的是黄远,只做了三年基金经理后,就彻底离开了基金行业,正准备移民加拿大。
“…老鼠仓‟在基金行业是个很普遍的现象,有着极其完整的生态利益链条,我承认我也操作过。
”周良表示,基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现象一直是监管部门监控的重点,但隐性利益输送却始终存在。
“很多时候,从上市公司、券商到基金公司,这是一个完整的内幕交易链条,环环相扣。
这也是查处…老鼠仓‟的最大难点所在。
”黄远说。
基金利益输送链“现在人们往往把…老鼠仓‟存在的原因,归结到基金公司身上,这是不对的。
”周良表示,在整个基金产业链中,存在着各类利益主体。
“券商也是基金产业链中另一个重要的利益主体。
”黄远对时代周报记者解释说,基金发行主要通过银行、券商等渠道,而基金投资需要通过券商席位实现。
券商与基金建立了十分密切的合作关系。
此外,周良也表示,社保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中主要的参与力量,也会指定部分基金公司代为管理投资组合。
基金公司通过决策委员会形成投资决策方案,而具体的投资组合管理则由基金经理完成。
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曾明确表示,目前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股市占比的规定本身就留有很大余地,各公司可依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保监会不过多干预。
“这往往就给一部分保险资金间接参与…老鼠仓‟的运作,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黄远说。
日前,一位业内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透露说,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25.SH,下称“ 青松建化(行情股吧)”),疑似存在“老鼠仓”,拉升前一天,有2万手分10次砸盘,第二天狂拉,其中70%是中国人寿(行情股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1628.SH,下称“中国人寿”)的保险资金。
劲爆内幕,一个技巧看懂老鼠仓!
劲爆内幕,⼀个技巧看懂⽼⿏仓!⽼⿏仓是指庄家在⽤公有资⾦拉升股价之前,先⽤⾃⼰个⼈(机构负责⼈,操盘⼿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在低位建仓,待⽤公有资⾦拉升到⾼位后个⼈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这种在底部埋仓吃公家粮的⾏为,与⽼⿏进粮仓颇为类似,因此被形象地称为'⽼⿏仓'。
坐庄本来是为了赚钱盈利的,但券商坐庄很少有真正赚钱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量底部埋仓的⽼⿏仓蜂拥出货,券商⼜在⾼位接盘。
这样的结果就是券商亏损累累,⽼⿏仓赚个钵满盆满。
这便是当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仓技术特征1、以全天最低价和全天均价(个股成交额/个股成交量)相⽐,当最低价低于全天均价10%以上时,可以确认K线基本形态成⽴。
2、这种K线的表现形式有两种:⼀种是长下影线,另⼀种是⼤幅跳低开盘形成的长阳线。
3、这种K线的出现背景是该上市公司并没有遭遇特⼤实质性利空,股价⾛势⼤多处于低位徘徊或温和上涨中,盘中的瞬间暴跌没有任何预兆。
瞬间暴跌结束后股价迅速恢复原有⾛势,暴跌不会产⽣丝毫负⾯影响。
4、“⽼⿏仓”的K线形态⼀般出现在股价即将拉升之际,⽽且,在这种K线形成后的⼀段时间⾥,股价会表现出良好⾛势。
操作⽅法(1)此类个股追涨时⼀定先要看⽬标个股价格所处位置。
如果在股价于低位或者波段充分调整后出现,这意味可能是波段⾏情启动的开始。
(2)卖单打压砸到跌停价位,如果仅仅看这9000多⼿卖单砸盘⾏为,意义是多种的。
但在砸盘后盘中股价快速拉起意味着砸盘有利益关系。
从砸盘市值看,400多万的市值符合⽼⿏仓利益输送特征!当然这仅仅是个不⾜挂齿的⼩⽼⿏。
⼆、“⽼⿏仓”的研判⽅法这种K线形态的短线操作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为了防⽌主⼒资⾦想要出货⽽故意表现出“⽼⿏仓”形的K线形态,还需要采取以下的研判⽅法:(1)为了分清主⼒是否有出货的企图,可以采⽤当天涨幅作为筛选⼯具,判别主⼒是否急⼦拉升。
经过测算当涨幅达到1.2%以上时最佳,这是主⼒急于拉升股价。
老鼠仓的一般操作过程是怎样的
老鼠仓的一般操作过程是怎样的
老鼠仓,指基金经理等人用自有资金买入股票后,用他人资金拉高相应股票价格后,通过出售个人所购买的股票进行盈利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自肥的非法行为。
老鼠仓就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是券商中一些人化公家资金为私人资金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
老鼠仓的财富转移方式
其实,老鼠仓就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是券商中一些人化公家资金为私人资金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
著名的垃圾股也是著名的庄股东方电子和银广夏,不知道使多少老鼠仓神奇地变成了百万、千万、亿万富翁,那他们的钱从哪儿来得呢,看看中经开最后亏损累累、资不抵债的下场大家就明白了。
中经开把从中小散户那里骗取来的钱、融来的钱、客户保证金再加上自己的老本,一股脑的全转到了老鼠仓的账上。
非法证券交易案件疑难问题研究——浅谈“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
根 据证 监会调 查 结果 ,20 06年 3月 ,唐 建利 用担任 上投 摩根研 究 员兼阿 尔法基 金经理 助 理之 便 ,在建议 基金 买入 新疆 众和 股票 时 ,使 用 自己控 制 的 “ 唐金 龙 ”证券账 户先 于基 金 买入 ,后又 借基 金连 续买入 新疆众 和 ,该股股 价 不断上 升之机 卖 出,非法 获利 约 13万 5 元 。唐 建辩称 , 自己对 “ 金龙 ”账 户没有 控制 权 。但 调 查发现 ,唐 建办 理 了 “ 唐 唐金 龙 ” 资金账户 的 开立手 续 。其 证券 账户 网络 交易 IP地址 、上投 摩根 出差 记录 等也证 明 ,唐 建 曾通 过 网络交 易方式 在香港 、新疆 、云南等 地 以 “ 金龙 ”账户 交易过 新疆众 和 。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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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研究》2 1 0 0年第 1 期
检察官论坛
大 多隐秘 ,“ 偷食 ”金融产 品上涨盈 利 ,因而被 形象 地称 为 “ 鼠仓 ” 这 种 “ 鼠仓 ” 老 。 老 行 为 ,严 重破 坏金 融管 理秩序 ,损 害广 大公众 投 资者 的利益 ,违 背社会 的诚 信和 资本 市场
情况 ,客 户 的交易信 息等 ,在 用客 户 资金买 入证券 或者 其衍 生 品、期货 或者 期权合 约等 金 融产 品前 , 以 自己名 义或 假借 他人 名义或 者 告知其 亲属 、朋友 、关 系户 ,先行 低价 买入 证 券 、期 货等 金融 产 品,然 后用客 户 资金拉 升到 高位后 自己率先 卖 出牟 取暴 利 。 由于这 些人
社会 诚信 、社会 危 害性严 重 的行 为进行 规制 ,如 背信损 害上 市公 司利益 罪 、违法 运用 资金 罪等 。这 些刑 法规 制为维 护 资本市 场秩 序 ,保护广 大投 资人 的合 法利益 ,增 进社 会诚信 ,
揭秘五大“老鼠仓”运作模式
揭秘五大"老鼠仓"运作模式2014-06-06金桐网众享资本市场自建立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行为屡禁不绝。
近年来,监管层利用大数据排查这一利器,在资本市场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监管风暴。
在繁多的案例中有以下最具代表性的五大“老鼠仓”模式。
随着监管方式日渐成熟,各类违法者不断闯入公众视野,涉及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士也越来越多。
不少业内人士称,只要制度有漏洞,面对高额收益和相对低廉的违法成本,依然有各类金融从业者“前仆后继”。
梳理近年曝光的案例发现,各类“老鼠仓”案件不仅牵连当事人的配偶、父母等亲人,还涉及他们的朋友圈、校友圈、生意圈等各类圈子。
方法一:手握重金获取先机手握重金的资产管理人一直是资本市场瞩目的焦点,其中的佼佼者更是身兼资金和信息双重优势,他们的一举一动自然会引发市场的猜测和跟风。
资产管理人便是“老鼠仓”的高发地带,部分资产管理人一边指挥旗下巨资挥斥方遒,一边察市场之先机让私人账户提前精准踩点。
深圳某私募基金经理告诉记者,在”老鼠仓”的运作模式中,最常见的是投资经理以配偶、父母等亲人、朋友或第三人账户,先于或同步于自己所管理的基金建仓时点买入个股。
中国内地证券市场首个被查出的“老鼠仓”就是如此。
2007年5月,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获利逾150万元。
最终,唐建被公司辞退、取消基金从业资格、遭终身市场禁入,同时被没收“老鼠仓”获利并罚款50万元。
大多被曝光“老鼠仓”的投资经理人与唐建案的操作手法相似,包括南方基金原基金经理王黎敏、融通基金原基金经理张野、国海富兰克林原基金经理黄林,以及近年来引起高度关注的李旭利案等。
业内人士承认,基金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这一顽症的原动力,和基金经理接近市场,具有比常人更多的个人获利机会有关。
这方面,券商“老鼠仓”第一案的主角、西南证券前副总裁季敏波的手法更为典型。
2011年4月,为了让“老鼠仓”能够低位吸筹,季敏波不惜用公司自营资金进行砸盘,在当日开盘集合竞价前,向交易员下达将西南证劵所持有的44.98万股景谷林业一次性全部清出的交易指令,让景谷林业上演了开盘后瞬间跌停的壮观场面,从而引起了监管层注意。
揭秘“老鼠仓”式操盘:盘中瞬间砸跌停
2015年第11期翁富
动态学堂|理财·创富
Financial ·Wealth
有时候,个股盘中突然出现数千上万手卖单大幅往下
砸盘。
对于这种交易行为,既有机构的刻意操纵动作,也有
属意外发生的交易。
刻意操纵动作中可分为三种情况:一、
机构老鼠仓利益输送动作;二、机构故意砸盘以引起市场关
注,引诱跟风盘入市推高股价;三、因各种原因而愤怒不满
者的砸盘发泄动作。
非故意造成的砸盘行为中一般有两种情况:①大单卖
出时选择“市价交易”,同时因接盘量小导致软件自动往下
大幅压价成交;②委托卖价挂的特别低甚至以跌停价下大
单卖出,此时因买盘接盘量小,导致软件自动往下大幅压价
成交形成砸盘现象。
在大盘恐慌时较容易出现这种情况。
3月16日盘中,硅宝科技(300019)就出现明显2笔大
卖单砸盘痕迹。
砸盘是主力故意做盘动作,目的是通过大幅砸盘制造老鼠仓行为,引起市场大众的关注,和引诱跟风盘入市推高价格。
下面通过该股盘面表现与具体公开数据
去分析主力的做盘行为。
揭秘“老鼠仓”式操盘:
盘中瞬间砸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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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极度危险的老鼠仓出货行为
2018年第23期
Fund ·Wealth
基金·理财|动态学堂
翁富
一只股票如果有主力机构在操盘,股价必然受其操作行
为影响。
影响程度看主力的控盘度以及操纵的严重性。
理
论上控盘度越高操纵就会越明显。
当某主力控制流通盘的
比例达到30%或以上,该股在主力活动期间将严重受其影响。
高控盘个股在庄家出货状态下风险巨大,因为股价在主
力出货过程中被压着往下走。
小部分庄股在庄家出货前会
出现一个小动作,那就是操盘手少中的老鼠仓先行出逃,这种情况在高位前最多。
盘中操盘手先将手上获利丰厚的老鼠仓筹码在涨停价挂出,然后用大买单瞬间将股价拔至涨停,将事先挂出的老鼠仓筹码接走,然后展开大规模出货。
这种行为并不多见,但个股在高位一旦出现这种行为意味着该股危险来临。
实践中发现操盘手在将老鼠仓筹码卖出后马上展开大规模出货,目标股票当天收大阴线,股价
阶段性大跌由此开始。
一种极度危险的老鼠仓出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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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老鼠仓”
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或通知亲人、亲戚、朋友在低或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提前买入某只股票,低位建仓,然后利用广大投交易者包括上市公司高管以及一些官员。
2122配偶、父母等亲人、朋友或第三人账户,先于或同步于自己所管理的基金建仓时点买入个股以获取暴利。
这些投资经理由于自己就是公有基金的管理人或者操盘者,所以通过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他们就是内幕信息的拥有者。
“老鼠仓”的第三个特征是,庄家打压股价,盘中瞬间暴跌,然后快速回升。
“老鼠仓”在建仓之际,一般都是在低位,这个时候,需要主力庄家在竞价时或盘中瞬间把股价打压下去,而上市公司在此时并没有遭遇特大实质性利空,股价走势一般处于低位徘徊或温和上涨中,盘中的瞬间暴跌没有任何预兆。
这样在短时间内,有利于“老鼠仓”的低位建仓,而且这个过程持续时间非常短,瞬间暴跌结束后股价迅速恢复原有走势。
如果有个别散户能够把握住时机,短线及时跟进的话,就会跟随“老鼠仓”获利。
“老鼠仓”表现在k线形态上,是留下一根长长的下影线,有时候也会在开盘的时候就出现大幅跳低开盘的现象,然后在盘中形成大阳线走势形态的长阳线。
涉及“老鼠仓”的股票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中,“老鼠仓”一般都隐藏在大大小小的庄股之中。
庄家喜欢的公司一般业绩都一般,因为业绩好的公司大多股价已经很高,且受到大机构的重视,不容易控制筹码;而且流通盘不大,最好小于5亿股,流通市值一般在50亿元以下。
庄股一般与大盘的关联度较小,大盘的涨跌对庄股的影响较小;庄股的成交量不大,也不活跃,由于庄家控制了较多的筹码,往往会用技术进行护盘或者打压股价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股市第一强庄德隆集团旗下曾拥有177家子孙公司和19家金融机构。
2004年4月,德隆股票崩盘,德隆轰然倒下,至少两家证券公司倒闭和多家银行等机构损失数百亿元。
德隆事件就存在严重的“老鼠仓”问题。
德隆通过二级市场收集“老三”合金投资(000633.SZ)、新疆屯河(600737.SH)和湘火炬(于2007年4月终止上市)拉高股价,获取贷款资金。
广发证券两名前员工从事老鼠仓被判缓刑
龙源期刊网 广发证券两名前员工从事老鼠仓被判缓刑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19期本报讯(记者米太平)5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纸刑事判决书,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部行业研究员兼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以下简称“广发资管3号”)投资经理陈捷、广发证券原经纪业务总部分析师韦海生从事“老鼠仓”犯罪活动的行径公布于众。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捷、韦海生自2001年相识后来往密切。
2010年4月,陈捷调往广发证券资产管理部,担任广发资管3号投资经理助理;2010年8月起,担任广发资管3号的投资经理;2010年9月,开始操作广发资管3号。
在调任之前,将之前自己控制的5只账户(李某甲账户、姜某丁户、蔡某乙账户、杨某账户、滕某账户)交给韦海生进行操作,并表示在具体操作上给韦某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根据当时的规定,基金经理是不能私自炒股的。
为提高上述5只账户的盈利水平,陈捷通过电话、QQ、见面的方式向韦海生透露广发资管3号准备买入股票的具体价位和时点。
韦海生获取信息后,于2010年5月1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利用上述5个账户买入海螺水泥、人福医药、碧水源、浙江众成等数十只股票。
经统计,涉案期间5个账户与广发资管3号交易股票的重合概率分别为66.67%、67.24%、76%、48.57%、61.19%;趋同交易总金额15亿元,去除各种税费后趋同交易亏损2 381万元。
广发证券稽核部于2011年11月25日出具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部数据泄密报告》显示,经核实,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员工陈捷、客户服务部员工韦海生存在违规代客交易情况、存在违规泄露资产管理投资信息的情况。
随后,广发证券分别于2011年12月16日、12月8日解除了与陈捷、韦海生的劳动关系。
在离开广发证券之后,陈捷、韦海生于2012年7月成立广东汇谷投资有限公司,陈捷任投资总监,韦海生任副总经理。
2016年2月17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三分局对陈捷、韦海生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立案侦查。
“老鼠仓”行为的定性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年第4期“老鼠仓”行为的定性研究刘杰(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近来,全国最大基金老鼠仓案陈志民案的爆发,引发刑法学界关于“老鼠仓”行为定性的再讨论,且观点各异。
“老鼠仓”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法益侵犯性,具有入罪的必要,而主要争议的问题在于应予何种罪名规制,学术界主要有成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背信罪”三种观点。
在秉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从信息范围的界定、合理的刑罚配置、司法案例实证分析三大层面对“老鼠仓”行为予以定性研究,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其进行刑法规制。
关键词:老鼠仓;定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老鼠仓”来自英文的Rat Trading,指有能力掌控机构大量资金的投资者,在使用机构所拥有的公有资金拉升股票价格之前,首先使用个人所有的资金买入相关股票以低位建仓,待公有资金将股票价格拉升到较高价位后,将个人的仓位率先卖出以获取利益的行为。
[1]我国证券行业老鼠仓行为层出不穷,有先前的韩刚、许春茂、李旭利、郑拓等老鼠仓案,也有近来的欧宝林、马乐、陈志民等老鼠仓案,涉案金额数量呈渐趋增长之势,尤其是陈志民案,涉案成交金额18.84亿余元,超过马乐案10.5亿余元,成为迄今为止的最大老鼠仓案,这一系列案件的频发及涉案金额的巨大引发了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对于老鼠仓行为定性的再度热议。
就入罪层面必要性而言,学术界基本持统一观点,认为老鼠仓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法益侵犯性与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法规制的必要,而主要争议问题在于应予何种罪名规制。
其一,以《刑法》第180条第1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论处。
此观点一般见于《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因此前无专门针对老鼠仓行为予以刑法规定的罪名,因而有学者主张以此罪予以惩处。
其二,以《刑法》第180条第4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定罪,该观点从该罪设置的立法时的背景及其信息对象“非公开信息”的性质出发,认为老鼠仓行为的行为表现与该罪的犯罪构成完全匹配。
论“老鼠仓”行为刑事规制
论“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规制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36-02摘要“上投摩根老鼠仓”等事件的曝光把“老鼠仓”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然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并未平息对“老鼠仓”行为定性及刑事规制的争议。
本文从基金老鼠仓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老鼠仓”本质和基本的构成条件,分析了当今的刑法对“老鼠仓”问题的规制的缺位,并就如何规制基金从业人员与“老鼠仓”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张创建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来规制“老鼠仓”问题。
关键词基金“老鼠仓”“老鼠仓”特征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刑事规制基金“老鼠仓”并非最近才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在本世纪初,吴敬琏等经济学家就揭露过“老鼠仓”等“基金黑幕”。
现在,随着对操纵股市等问题的治理力度加大,情况有了很大好转,“老鼠仓”问题就相对突出起来了。
特别是“上投摩根老鼠仓”等事件的曝光及查处,基金“老鼠仓”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将中国基金业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老鼠仓”的概念及其特征(一)“老鼠仓”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老鼠仓”是指基金经理在使用公有资金买入、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等)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即买入该股票),待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公有)或散户的资金则可能因此而被套牢。
“老鼠仓”问题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以及运作资金的职业优势来炒作股票,涉嫌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
(二)“老鼠仓”的成立条件一般来说,成立基金“老鼠仓”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
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和《基金法》第89条等的规定,基金“老鼠仓”的主体既可以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法人,也可以是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
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
它通过发行基金证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主要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老鼠仓股票案例
老鼠仓股票案例是指个别股民或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手段,在股票市场上以迅速买入和卖出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老鼠仓股票案例:
在某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之前,一名内部员工获得了这一消息,并利用这一内幕信息在股票市场上进行操作。
该员工先以低价购买了大量该公司的股票,然后等待利好消息发布后,该股票价格大幅上涨。
随后,该员工迅速卖出所持有的股票,获得了巨额利润。
在这个案例中,该员工利用内幕信息提前知晓了公司即将发布的利好消息,通过大量买入和卖出股票的方式迅速获取了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和内幕交易规定,是一种非法操作。
老鼠仓股票案例是金融市场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老鼠仓”行为之刑法定性与控制
“老鼠仓”行为之刑法定性与控制作者:聂成涛来源:《市场周刊》2009年第03期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21日公布了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处理,立刻引起法律界人士关于该事件的热议和思考。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21日公布了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处理决定,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外,还对两人实行市场禁入,这是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的处罚第一单。
所谓老鼠仓,也即证券市场的“鼠患”,是指基金经理或拥有机构资本控制权的人在使用公有资金买入、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或亲朋好友、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即建仓),等到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会率先卖出从而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甚至可能因此被套牢,此问题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以及运作资金的职业优势炒作股票,涉嫌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
老鼠仓本质上是一种将公家资金转化为私人资金的方式,只不过,这种方式具有隐蔽性,不易被人察觉。
职业经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违背诚信原则,从而做出这种行为,其不仅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也会导致所服务的机构严重亏损。
在这两起案件中,当事人从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严重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财产应负的忠实义务,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针对此案中的情况,证监会期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在刑法修订中增加针对金融行业从业人员上述“老鼠仓”行为的背信罪,以刑法制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除此之外,证监会还将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建议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现行刑法中对“老鼠仓”行为虽然没有口对口、词对词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违法运用资金罪(即《刑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条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老鼠仓”行为的认定和案例分析
“老鼠仓”行为的认定和案例分析
基小律说:
近年来,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老鼠仓”行为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害越发引起监管层面的关注。
根据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第三项要求的精神,公安机关、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以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
本文首发于2022年1月28日,好文建议多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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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璐璟范君艳李元婷 | 作者
目录
一、相关法律规定
二、“老鼠仓”行为的认定
三、“老鼠仓”个案分析
四、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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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2
“老鼠仓”行为的认定
3
“老鼠仓”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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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提示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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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入罪模式及选择(一)
摘要:“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建“老鼠仓”违背职业经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是严重的职业操守问题,在十一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基金公司内部披露信息,获取不义之财等交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刑法修正案(七)》已颁布,但关于是否将“老鼠仓”行为人罪以及如何人罪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关键词:刑法修正;老鼠仓;内幕信息2008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两名基金管理人员开出了市场禁人的罚单,理由是两人利用自己控制的股票账户,买卖自己管理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获利数额巨大。
一般用“老鼠仓”指称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修正案(七)接受证监会的建议,在刑法180条下增加一款,对“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比照内幕交易罪处罚。
对这种规定,学界看法并不统一。
争议主要体现在是否应当将老鼠仓行为人罪,以及如果将“老鼠仓”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作为对内幕信息罪的改动,还是设立“背信罪”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一、“老鼠仓”行为应作为犯罪处罚
有论者认为,“老鼠仓”是基金行业的潜规则,特别是由于“老鼠仓”构建的种类多样,流程设计也越来越精良,实际上根本无法根治,因此只能与“老鼠仓”和平共处。
然而,业内的这种呼声并不构成对“老鼠仓”行为人罪的否定理由。
主要原因是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行为是人类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都是不能根除的,但是人类社会依然要制定刑法,打击犯罪。
因此,是否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取决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和刑法本身的价值取向,而与是否能够根除无关。
否则,就无法解释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的必要性。
其次,将“老鼠仓”行为犯罪化处理有利于抑制这一行为的蔓延。
应该承认的是,只要有利益驱动,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一定会想方设法绕开监管,钻法律的漏洞。
这并非仅靠刑法可以解决的。
但是无论如何将“老鼠仓”行为犯罪化处理,其威慑作用可以起到犯罪一般预防效果,而钻刑法漏洞本身是需要成本的,增加违法行为成本,也对违法行为本身起到特殊预防作用。
因此总体看将“老鼠仓”行为犯罪化处理是存在社会积极意义的。
其三,将“老鼠仓”行为犯罪化处理并不违反罪之谦抑的原则。
在立法层次上罪之谦抑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不犯罪化和非犯罪化。
所谓不犯罪化,是指那些不具备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或者有一定危害性但是不值得定罪处罚的行为不(或者不应当)被纳入犯罪圈,就是要确立刑法上犯罪概念的定性和定量因素;所谓非犯罪化,是指己经被规定为
犯罪的行为,由于社会的发展或观念的变迁已经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出于刑法效益的考虑不宜再作为犯罪处理的,立法上作出排除其刑事违法性的过程,以使犯罪圈的设定真正符合既定性又定量的原则。
显然从未被规定为犯罪的“老鼠仓”行为不可能基于“非犯罪化”因素被罪之谦抑的概念所涵摄。
而该种行为侵犯了特定法益,并且基于上文的分析,值得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将“老鼠仓”行为犯罪化处理并不违反罪之谦抑的原则。
二、将“老鼠仓”行为作为内幕交易类型犯罪处理的意义及不足
(一)意义
显然刑法修正案(七)是将该种行为作为“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交易进行处理的,这种处理方法最主要的意义在于没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作出扩大解释。
我国现行刑法180条规定内幕信息和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而证券法第74条则在列举了六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之后,允许证监会扩大知情人员的范围。
从行政处罚叔来看,证监会完全有理由把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作为知情人员处理,但是证监会并没有这样草率行事。
在证监会对上投摩根的两名基金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将两人列为_知情人员,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将知情人员扩大解释为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管理人员。
这种做法客观上避免了刑罚适用的争议,也就是说,避免了由于刑法对证券法的准用性规则和证券法对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授权性规则两个非确定性规则可能带来的对该种
行为是否使用刑法的争议,而是把问题留给了刑法修改本身这不能不说在客观上维护了罪剩法定原则。
另一方面。
证监会可能认为仅就适用行政处罚本身而言,现有规则即《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足够了,不希望做出扩充性解释。
最后,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证券法74条前六项规定了上市公司及其母子公司的任职人员、监管人员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上人员是以上市公司为核心的,将其扩大到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部是勉为其难的。
(二)不足
将“老鼠仓”行为作为“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交易进行处理,也存在明显不足之处。
除了顾肖荣论述的可能导致部分行为无法处理以外,还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其一,刑法修正案(七)的表述存在与证券法的冲突之处。
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规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同,并非是“列举加授权”,而是“概括、列举加授权”。
该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为内幕信息。
显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掌握的本支基金即将重仓持有的信息不仅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而且属于产生于证券交易活动中的信息,应该属于内幕信息,而刑法修正案(七)及立法说明显然认为此类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
唯一一点差别是证券法强调“尚未公布的信息”,而刑法修正案(七)仅仅规定“未公布的信息”,也就是说,前者包含“嗣后会公布”的含义,后者这种含义稍弱一些。
然而,“未公
布”仍然不可避免存在“未来公布”的意味,这种细微差别不足以否定刑法修正案(七)与证券法的矛盾之处。
可见,刑法修正案(七)不从知情人员入手把自己作为证券法的补充,而从内幕信息入手,把自己与证券法置于矛盾的地位是欠妥当的。
其二,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说明看,这一条款似乎仅仅针对“老鼠仓”这一现象,把“老鼠仓”行为作为唯一打击对象。
用概括性条款打击特殊类型犯罪总令人产生司法滥用立法条款,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隐忧。
既然立法者目前还找不到该类行为的其他表现形式,为什么不直接规定“老鼠仓”罪,而采用相对晦涩而又与现行证券法冲突的表述呢? 存在这样两个问题,显然并不是因为无法找到与“老鼠仓”行为相同类型的行为,而是在与内幕交易罪相关的行为中找不到与“老鼠仓”相同类型的行为。
这也说明,把老鼠仓行为归在内幕交易类下可能是不恰当的。
与现行证券法不协调和用过分抽象的规则规范一个非常具体的行为,无非是这种不当归类的表象而已。
这也引发了学者们对增加一般背信罪这一罪名规范这一社会现象的建议和对一般背信罪的重新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