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控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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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控部管理制度1品质抽样办法
2进料检验规定
3制程管理规定
4最终检验规定
5出货检验规定
6产品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
7 不合格品管理规定
8供应商管理办法
9首件检查制度
10 品质异常责任归属
品控部管理规定
1 制定目的
为规范品控部作业流程,确保嘉美产品品质满足客户需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控部全部品质管理流程。
3 品控部职责
(1)品质管理系统的建立、实施及维护。
(2)品质策划、管理、控制。
(3)品质统计、分析、改善。
(4)检验规范、标准的建立及实施。
(5)品质成本统计与分析。
(6)进料品质管制。
(7)制程品质管制。
(8)成品品质管制。
(9)品质教育训练。
(10)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管理、控制。
(11) 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控制。
(12)供应商(OEM)管理
(13)产品标准认证及管理体系认证
4.管理规定
4.1抽检规定
品质抽样采用MIL-STD-105D(等同GB2828)单次抽样,一般检验II级水准。4.1.1检验方式转换说明
4.1.2转换检验标准程序
(1)由品控部提出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的申请,经品控部经理批准执行。(2)由供应商提出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的申请,经品控部经理批准执行。
(3)由品控部经理指示对某些检验采用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方式,由品控部实施。
4.1.3由正常检验转换为加严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不包括两次交验复检批)中,有五批以上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控部可以转为加严检验。
4.1.4由加严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加严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收)时,品控部可以改用正常检验方式。
4.1.5由正常检验转换为放宽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许),且在所抽取的样本中,无主要缺陷(MA)及致命缺陷(CR)时,供应商可以提出放宽检验的申请,品控部经理批准执行。
4.1.6由放宽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放宽检验过程中,只要有一批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人员应报请品控部经理恢复正常检验方式。4.1.7全数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形时,经品控部经理核准,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全数检验:
(1)交验物料(成品)有致命缺陷(CR)时。
(2)有安全上缺陷或隐患的品质问题时。
(3)入库检验及加工过程中不良甚多时。
(4)品质极不稳定的。
(5)其他状况有必要实施全数检验时。
4.2来料检验规定
4.2.1原则:来料允收水准应严于客户对成品的允收水准,因此,如客户对成品的允收水准严于上述标准时,应以客户标准为依据。
4.2.2检验依据:检验标准及检验规范、BOM单、工艺变更单、内部联络单、样品、出厂检验报告,图纸等。
4.2.3作业程序
(1)供应商将物料送至待检区,备齐单据(送货单,采购订货单,出厂检验报告)向IQC申请检验。
(2)IQC先核对供应商是否在合格供应商名单内,再依抽样计划,予以检验判定,并将其检验记录填于《进货检验记录表》。
(3)IQC判定合格时,须在物料外包装的适当位置贴着合格标签,并加注检验时间及盖章,由仓管人员与供应商办理入库手续。
(4)IQC判定不合格的物料,须在物料外包装的适当位置贴着不合格标签并填写《品质异常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表》,交品控主管审核裁定。
(5)品控主管核准的不合格(拒收)物料,由品管人员将《品质异常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表》一联通过采购通知供应商处理退货及改善事宜,并在物料外包装上,贴着不合格标签并盖章。
(6)IQC判定不合格的物料,遇下列状况可由供应商或采购向品控部提出予以特殊审核或提出特采申请:(A)供应商或采购人员认定判定有误时。
(B)该项物料生产急需使用时。
(C)该项缺陷对后续加工、生产影响甚微时。
(D)其他特殊状况时。
(7)品控部对供应商或采购的要求进行复核,可以作出如下判定:
(A)由品管单位重新抽检。
(B)指定某单位执行全数检验予以筛选。
(C)放宽标准特许使用。
(D)经返修加工后使用。
(E)维持不合格判定。
(8)上款规定的(C)、(D)判定属特采或让步接收范畴,视同合格产品办理入库,由品控部贴着标示并作后续跟踪。
(9)供应商对判定不合格的物料,须于限期内,配合公司需求予以必要的处理后,再次送请IQC重新验收。(10)IQC应对每批物料检验的记录予以保存,并作为对供应商评鉴的考核依据。
4.2.4无法检验的物料
本公司无法检验的物料成分以及物料特性,品控部可作如下处理:
(1)由供应商提供出厂检验记录或品质保证书,本公司视同合格物料接收。
(2)由本公司委托外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依双方约定分摊。
(3)视同合格物料接收,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影响由供应商承担。
4.2.5其他规定
(1)IQC应每日、每周、每月汇总进料检验记录,作成日报、周报、月报。
(2)IQC日报、周报、月报除品控部自存外,应送采购部了解,必要时呈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了解。
4.3制程检验规定
4.3.1管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