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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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对共犯⼈进⾏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可见,主犯包括两类: 1、⾸要分⼦。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即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1)“组织”主要是指为⾸纠集他⼈组成犯罪集团; (2)“领导”就是策划、指挥; (3)“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动计划; (4)“指挥”主要是指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

2、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即除犯罪集团的⾸要分⼦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犯罪分⼦是否起主要作⽤,应从主客观⽅⾯进⾏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或者缩⼩主犯的范围。

(⼆)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要分⼦分为两类。

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要分⼦分为两类:考试⼤论坛 (1)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2)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2、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定是⾸要分⼦,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要分⼦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的犯罪分⼦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要分⼦。

(2)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认定其中的⾸要分⼦是主犯。

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要分⼦,⽽⾸要分⼦只有⼀⼈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要分⼦当然⽆所谓主犯。

上述表述概括为:(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可能是⾸要分⼦,但不⼀定都是⾸要分⼦;(2)聚众犯罪,并不等于共同犯罪;(3)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

刑法1——公考笔记

刑法1——公考笔记

刑法第一章、刑法的概述一、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②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也表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均衡。

“罪”是指罪行、“责”是指责任、“刑”是指刑罚三、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①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或结果地②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国外犯罪)(1)最高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③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1)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注意】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④普遍管辖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海盗、劫持航空器)(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1997 年10 月1 日(旧刑法:1979)2.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针对的是尚未判决的案件,判完的案件不涉及溯及力)【注意】①原则上用旧法,除非新法判得更轻,用新法②只有当一个人的犯罪在新法之前、判决在新法之后,即犯罪和判决之间有一部新法的产生,才涉及溯及力的问题第二章、犯罪的概述一、犯罪的特征①刑事违法性②法益侵害性③应受刑罚惩罚性二、犯罪的构成(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年满 16 周岁;(2)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3)醉酒的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1)不满 14 周岁的人(含14周岁生日当天)(2)精神病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姑姑强抢,饭放抱头”)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 75 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十四十八过失翁,应从减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注意】只有已满 75 周岁的人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他几类人不区分故意和过失单位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负责人+单位2.单罚制——负责人(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①故意(1)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②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③意外事件(不可能、不应当预见)(三)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抽象)【注意】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而不一定有犯罪对象(偷越国境)(四)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事业单位统考已经拉开大幕,各地的招考公告陆陆续续公布,考生们的复习也已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

但是考试并不是谁学的认真用功谁就是赢家,掌握好学习的内容以及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这里并不打算给大家介绍虚幻的学习方法,而是就公共基础知识当中非常重要的刑法部分,给大家系统的梳理出十大重要考点。

刑法在去年的统考中异常风光,在十九道法律题当中独占三分之一,当然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缘由。

所以今年肯定不会有这么高的比重,但是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还是会保持较高的出现频率,而考点涉及的方式还是会延续去年的案例形式。

综合近三年已经出现的考点,接下来便是今年最核心的十个考点。

一、刑法基本原则1.考察的方式:一种是直接性的名词考察,问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问题,这是统考之前各地自主命题的常见形式。

统考之后这种方式就大幅减少,主要是另外一种,需要理解每一个原则的具体内核。

2.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这里的法仅仅指刑法。

引伸出来的原则——疑罪从无。

(2)平等适用刑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再刑法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又叫罪责刑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的三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态,最常见的考点集中在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对于八种犯罪负责,而其他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八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毒、投放危险物质。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个考点的考查方式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搞清楚做题的步骤即可。

首先要分清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中应当、可以大汇总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中应当、可以大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之马克思理论的直接理论来源首先,我们要知道,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其实我们对于应当从减和可以从、减、免的重要区别,也是由此而来。

其次,我们来汇总下,哪些地方有对比: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自首和立功: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我们总结一下,哪些是“应当”:未成年、过失翁,过当、中止、从、胁从。

其余是“可以”。

我们是客观题,很少考到具体是从、减还是免,所以,记住“应当”部分的口诀,已经可以大大提升我们做题的准确率。

希望此次的分享对大家有所帮助。

全国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刑法1

全国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刑法1

全国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刑法1一、单项选择题1.(2019河南信阳)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这一规定的精神相似的是()。

A.法益保护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2.(2018江西九江)“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A.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相适应原则C.法律适用一律平等原则D.公平公正原则3.(2018重庆法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且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使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的规定。

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管辖权D.普遍管辖权4.(2019江苏公安)中国“郑和”号邮轮停靠在W国的H港,M国的汤姆在邮轮上盗取了我国公民栾某的旅行包,包内有5000美元。

我国公安机关对此案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据的原则是()。

A.普遍原则B.属地原则C.属人原则D.保护原则5.(2018河南检察院书记员)在时间效力上,我国刑法采取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6.(2019重庆法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C.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2013江西省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A.盗窃某公司财物5万元B.协助他人制造爆炸物C.向学校食堂投毒,但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人员伤亡D.拐卖人口,误致他人死亡8.(2018河北省直)2018年5月,村民甲外出归来,在村口被同村精神病人乙用刀砍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基础知识法律1、行政违法及其分类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赔偿。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3、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基础知识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事业单位考试大纲题库考点《刑法》(2021年含答案)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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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大纲题库考点《刑法》(2021年含答案)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高频试题:1、单项选择题某甲,男,16岁,因与其父共同涉嫌贪污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讯问某甲时,下述正确的做法是_____。

A: 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B: 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C: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D: 应当通知其聘请的律师到场参考答案: A此题说明:参考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害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污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单项选择题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

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觉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

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箱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

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

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A: 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 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D: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参考答案: C此题说明:【答案】C。

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托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成心,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是:①前者除侵害财产外还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只侵害了财产;②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全部的财物;③前者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④前者的主体是格外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公共基础知识总结

公共基础知识总结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

(2)行政制裁。

(3)刑事制裁。

(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人大作用: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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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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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可见,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2.刑事责任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当然,“主犯”可能因为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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