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反腐败立法
FCPA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FCPA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是美国制定的一项海外反腐败法,旨在打击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贿赂行为的现象。
下面将从不同行业的角度,分小节探讨FCPA对各行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影响。
一、金融业(1)金融业对于各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FCPA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尤为重要。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控、合规与反腐败制度,预防和打击行贿行为。
(2)金融从业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的诚信教育与意识,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行贿,同时还需了解和熟悉FCPA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二、制造业(1)制造业是各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但该行业也容易出现贿赂行为。
制造企业应建立反腐败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商业活动的合规性。
(2)制造业企业应对其供应链进行调查和管理,确保在所有交易中遵守FCPA的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
三、能源行业(1)能源行业通常涉及政府官员、政府合同和授权许可等敏感领域,容易引发贿赂行为。
能源企业应加强内部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反腐败制度。
(2)能源企业应寻求清晰的合同条款,并确保合同中不包含任何与FCPA相违背的内容。
四、科技行业(1)科技行业有着较高的创新性和竞争性,但也存在贿赂风险。
科技企业需要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确保与合作伙伴的交易符合FCPA的规定。
(2)科技企业要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不得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和招标合同。
五、医药行业(1)医药行业的贿赂现象严重,对患者、医药从业人员和整个行业的信任造成了严重影响。
医药企业应通过培训和内部审计,确保符合FCPA的要求。
(2)医药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合规体系建设,与合作伙伴建立诚信的合作关系,严禁行贿行为的发生。
总结:FCPA的实施对各行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各行业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反腐败制度,还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对FCPA规定的理解与遵守。
同时,加强跨行业的合作,共同打击贿赂行为,为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片清朗的商业环境。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兼论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环球盪美国《反渎外扁败法案》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兼淹对中国企业的彩响及应对刘印旭(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北京100005)【摘要】1977年,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ion Practice Act,简称FCPA)最初主要是禁止美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官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1998年美国对该法案进行了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间接造成在美国境内发生腐败性支付行为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而使该法案具有域外效力,即长臂管辖权;特别是2008年以来,美国不断强化该法案的执法力度,多家非美国企业被处以数亿美元的巨额罚款,企业涉美经营风险凸显。
文章通过对2018年以来监管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执法特点和趋势,并对中资企业在涉美经营中如何规避此类风险,提出管理建议。
【关键词】《反海外腐败法案》;监管执法;反腐败;统计;中资企业【中图分类号JD93/9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0166(2020)02-0051-07doi:10.3969/j.issn.1003-0166.2020.02.0100引言由于腐败会降低政府公信力,影响正常经济决策,侵蚀社会经济基础,进而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反腐败已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各个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反腐败措施和要求。
与一般意义上的反腐败相比,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在适用对象及管辖范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0个世纪70年代,美国证监会(SEC)调查发现,有超过400家美国公司曾为外国政府或政党提供不当支付,金额总计超过3亿美元,为阻止对国外政府的贿赂,使公众重拾对美国商业体系诚信度的信心,1977年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案》,该法案最初主要是禁止美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官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随着国际竞争日益加剧,为维护美国企业在国际业务中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1998年美国对该法案进行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间接造成在美国境内发生腐败性支付行为的外国企业和个人[1],从而使该法案具有域外效力,即长臂管辖权日。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比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开放,反腐败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美国和欧盟都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和法规来维护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
本文将对比美国和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
一、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美国反腐败法律法规主要由联邦政府制定,包括联邦防腐败法、外国腐败和反贿赂法、美国海外私营部门反腐败法等。
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主要由欧盟机构和欧盟成员国制定,欧盟反腐败法规有欧洲反腐败公约、欧洲经济区反腐败公约、欧洲议会反腐败调查委员会决议等。
二、反腐败法律法规的范围和实施对象美国反腐败法规主要针对美国国内和海外的企业、公民以及外国官员等。
美国联邦反腐败法规的实施措施主要包括重罚制度和举报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罗斯基揭示程序规定,规定企业必须自查自清,并向美国司法部举报腐败行为,以期减轻罪责。
如果企业真实全面披露了相关事项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司法部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减轻企业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美国近年来对于外国企业的重罚措施引起了全球关注,许多企业被迫接受巨额罚款,甚至关停企业。
欧盟反腐败法规主要对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企业和官员实施,同时也适用于非欧盟成员国的行为。
欧盟反腐败法规的实施政策主要有报告制度、追诉制度和审查制度。
其中追诉制度是欧洲反腐败公约的核心内容,规定成员国必须执法追诉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并将欧盟成员国提交的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和限制。
三、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合作机制美国反腐败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调查和打击国内和海外的腐败行为。
美国司法部、国务院和商务部等都有涉外反腐败行动的责任。
美国还举办了一系列反腐败网络与国际机构合作,如《反贿赂行动公约》、《腐败外交官雇佣协议》等。
此外,美国联邦监管机构对上市企业的内部监管逐年加强,也有力地防止企业贿赂行为。
欧盟反腐败执法机构的职责主要在欧盟委员会、欧洲警察组织等机构负责。
欧盟在反腐败领域所采取的主要合作机制有欧洲经济区反腐败公约、欧洲公职人员反腐败公约、欧盟失职调查恢复和欧盟国际合作规则等。
第11号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S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前文概要》根据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为了获取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公务员行贿或者约定行贿的美国法人和个人将收到刑事乃至民事处罚。
FCPA由反贿赂条款(anti-bribery provisions)和会计条款(accounting control provisions)构成,前者由美国司法部(UA Department of Justice)管辖,后者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管辖。
根据后者的规定,美国所有的上市公司(包括在美国公开发行股票的日本公司)必须正确报告包括行贿受贿的会计处理在内的财务数据。
这些公司不得将行贿支出隐藏在其他会计科目中,或以其他明目表示。
违反FCPA的情况下所受的处罚,个人的情况下刑事方面最高可判处25万美元的罚款并处最高5年的徒刑。
公司的情况下最高可判处200万美元的罚金。
另外,公司和个人都会成为民事处罚的对象。
根据联邦法律,可对被告处以最高相当于非法所得或者第三方所受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
此外,作为对公司的制裁,公司将会被剥夺成为美国政府承包商的资格以及停止出口经营权。
违反FCPA对经营上也有同样深刻的影响。
为遵守法令所必需进行的内部调查需要花费相当大的费用和时间。
上市公司如果违反法令一般需要公示,这回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商誉。
即使公司及时采取了适当的改善措施,但是已被公认为有贿赂行为的美国法人也许不得不远离与发生行贿的国家,特别是和政府有关的事业。
有的情况下,在美国国内有可能会被股东代表起诉。
不管怎么说,政府高官的腐败行为在发展中国家是家常便饭。
中国腐败的情况尤其严重。
1.有关FCPA中国所特有的问题对于很多在中国经营的外国法人,所面临的问题和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是一样的。
然而,我们想就其中一些中国所特有的问题进行探讨。
1.1.“外国公务员”的问题FCPA所禁止向其行贿的“外国公务员”的定义为“外国政府以及其他部委或者其辅助机关的高官和雇员,以及为这些机关或代表其行使官方权力的人”。
FCPA参考资料
• 任何在或代表政府控制企业(国有企业)而工作的人
• 政治候选人、共产党以及其官员和雇员
• 如果你对谁应被认定为政府官员存有任何疑问,则假 设他/她是一位政府官员,并据此而行动
• 需要留意的是: FCPA对于中国的政府官员的定义更 为广泛复杂,包括政府官员, 国有企业领导及雇员, 党政领导人及其家属。
2010年1月5日
2.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概况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续)
遵循公司制度,“控制/限制”可疑的支出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任务,更是公司所有成员 的责任和义务。会计核Βιβλιοθήκη 要求有关差旅费和交际应酬的制度
• 记录会计信息时要涵盖合理的细节,正确的反映业务 交易和资产处置
• 不以金额大小为标准,对所有付款实施内部财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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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9日
2.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概况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
•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折扣的,必须如实 入账。 本规定所称折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待遇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 例予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 依法设立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明确如实记载。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
•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采用商业贿赂。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 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 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制度对比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制度对比近年来,反腐败成为了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关注的话题。
在反腐败方面,美国与欧盟都是走在前沿的国家,在法律制度上都进行了一系列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从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对比入手,探讨美国与欧盟的反腐败工作。
一、反腐败法律框架美国和欧盟在制定反腐败法律上各有特点。
美国主要通过制定《美国反海外贿赂法》和《商业犯罪管制法》等法律实现反腐败。
而欧盟则主要包括欧盟反腐败公约和反腐败指令以及各成员国制定的相关法律。
其中,欧盟反腐败公约于1997年签署,并于2003年起正式生效,是欧盟成立以来第一部重要的反腐败法律。
该公约主要针对贿赂行为进行规定并明确了各成员国应该进行的行动。
而欧盟反腐败指令是欧盟在公约基础上制定的法规,要求各成员国在经济领域内正式禁止贿赂。
相较于欧盟,美国在反腐败法律框架上更为完善。
除了上述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商业犯罪管制法之外,还包括战争时期合约制定法、反洗钱法、证券交易法、会计准则法等多部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都为美国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欧盟和美国的反腐败法律框架均非常重要,但在数量和完善程度上还是存在差距。
二、反腐败执法机构除了反腐败法律框架以外,反腐败执法机构也是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主要的反腐败执法机构是联邦调查局和公证会计师协会等。
这些机构都有专业的反腐败团队,拥有强大的执法力量。
在欧盟,主要的反腐败执法机构是欧洲司法机构和欧盟反腐败局等。
这些机构在反腐败领域都拥有权威地位,能够维护欧盟反腐败法律的实施。
相比较而言,美国拥有更多的反腐败执法机构,并且这些机构的执法力量也更强。
而欧盟则主要依靠其司法机构和反腐败局进行反腐败工作。
不过,欧盟反腐败局的影响力正在逐渐增加,并且欧盟的反腐败执法团队也在不断增强,这也为欧盟的反腐败工作增添了信心。
三、反腐败制度的特点美国和欧盟在反腐败制度的特点上也有所不同。
在美国,反腐败工作的特点是高度依赖刑法手段和民事诉讼手段,对于贪污、受贿、商业犯罪等行为都给予了非常严厉的打击。
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_何家弘
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何家弘内容提要: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是世界各国人民深恶痛绝但又不得不面对的一种社会现象。
虽然美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都与中国有很大差异,但是其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中仍有一些可供我们借鉴参考之处。
本文从历史背景、机构设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介绍了美国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并扼要地进行了评论。
一 美国反腐败的社会历史背景(一)历史背景创建公正廉洁的政府,清除贪污腐败的恶行,这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然而,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民表达这种愿望的方式和实现这种愿望的途径均有所不同。
因此,我们在研究美国反贪污腐败的法律制度时,有必要先考察其社会历史的背景情况。
美国历史可以大体上分为两个时期,即英属殖民地时期和美利坚合众国时期。
1 英属殖民地时期美国是个由移民组成的社会。
那些来自英格兰、荷兰、德国等欧洲国家的早期移民,或者是为了寻找更大的经济发展机会,或者是为了追求宗教信仰的自由,或者是为了逃避政治上的压迫,而背井离乡漂洋过海来到北美新大陆。
他们在原来社会中所处的这种经济、宗教或政治地位,决定了他们渴望在这片新的土地上创建自治政府的愿望。
著名的 五月花公约 (the M ay flow er Compact)就集中地体现了他们的这种愿望。
1620年11月, 五月花 号船上的人们经历了千辛万苦,终于看到了美洲的海岸。
欣喜之余,他们发现自己离弗吉尼亚殖民区的目的地相距甚远。
实际上,他们抵达的普利茅斯已经超出了英王的管辖范围。
于是,他们决定起草一个书面协定来进行自治。
11月11日,41名幸存下来的男性移民 在上帝面前庄严结盟,同心协力为较佳秩序与生存建立一个文明政体 并且 要随时制定、拟定和设计那种公认为最为适合于殖民地全体人民利益的公平法律、条例、法令、法规。
以及设立治理机构。
这就是 五月花公约 的基本内容。
虽然他们自己制定的这个公约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但是在那个人迹稀少的 新大陆 上也无人反对他们这样做。
fcpa条款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一、简介外国腐败实践法案(FCPA)是美国联邦法律,于1977年通过,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制定。
FCPA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和其他外国公司向外国官员支付贿赂,以获取商业利益。
该法律还要求美国公司和其他外国公司实施反腐败程序,以确保它们不会受到腐败行为的影响。
二、适用范围FCPA适用于所有美国公司和其他外国公司,以及它们的雇员、代理人和其他代表。
该法律还要求美国公司和其他外国公司实施反腐败程序,以确保它们不会受到腐败行为的影响。
三、违规行为根据FCPA,美国公司和其他外国公司不得向外国官员支付贿赂,以获得商业利益。
此外,该法律还禁止美国公司和其他外国公司支付礼金、礼物、旅游和其他财务激励,以及任何形式的贿赂。
四、惩罚根据FCPA,任何违反该法的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违反FCPA的罪行可分为两种:行政罪行和刑事罪行。
行政罪行可能会导致诸如罚款、行政处罚和禁令等后果,而刑事罪行可能会导致监禁和重大罚款。
五、具体实施美国公司和其他外国公司应实施反腐败程序,以确保它们不会受到腐败行为的影响。
这些程序应包括建立内部管理机制,以确保公司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以监督公司活动。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反腐败策略,以确保其雇员和代理人符合FCPA的规定。
六、总结综上所述,FCPA是美国联邦法律,旨在防止美国公司和其他外国公司向外国官员支付贿赂,以获取商业利益。
该法律还要求美国公司和其他外国公司实施反腐败程序,以确保它们不会受到腐败行为的影响。
任何违反FCPA的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美国如何治理腐败
美国如何治理腐败?健全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是防止腐败发生的基本制度保障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立了一套以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选拔和奖惩机制,打破了政治机器垄断职位任命权的局面,从而重挫了分赃交易者的嚣张气焰。
此后,为保证政府廉洁、防止金钱对选举的渗透和腐蚀,国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比如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的法律(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年)、联邦反腐败行为法(1925年)和禁止联邦文官参与政党活动的哈奇法(1939年)等。
这些法律反映出廉洁而高效的政府应遵循的三个原则,即高度透明性、强烈的责任感、权力限制。
将法律落实还需要行之有效的执行机构对腐败行为的制约有赖于法律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更离不开监督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独立机构。
在美国,负责调查和起诉公共腐败行为的联邦刑事机构,有司法部公共廉洁处、联邦调查局和独立检察官;非刑事公共廉洁机构包括司法部律师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白宫律师办公室等。
20世纪以来,近80%的公共腐败案件是由联邦检察机构依据《腐败行为法》提出诉讼的。
可见,联邦检察机构对各州和地方官员腐败行为的稽查和侦破工作还是卓有成效的。
利益集团间冲突形成制衡和监督,有效抑制腐败势均力敌的党派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并形成的相互制衡与监督,客观上成为抑制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常意义上讲,现行腐败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不会生发变革现状的需求或动机。
真正意义上的挑战者来自那些不能从现行制度中受益、却试图以改革为旗号重新确立权力分配机制的利益集团。
政治上的竞争以及支配政治竞争的强大利益集团,使他们均产生了以腐败罪名指控反对派或潜在挑战者的动机,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隐蔽性腐败行为被曝光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政治利益的冲突也会激励法官严厉处罚政治对手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
甚至在十分腐败的司法体系下,法官仍具有把异己政党的腐败官员绳之以法的主观意愿。
设立公职人员管辖范围的交叉重叠区域,是缩减其自由裁量权的又一个有效办法。
美国“吹哨人”制度研究及其借鉴
美国“吹哨人”制度研究及其借鉴美国“吹哨人”制度,又称为“告密人制度”或“揭露者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和反腐败,国家采用了一系列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措施。
该制度的运用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性腐败行为,对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管与治理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拟介绍美国“吹哨人”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及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吹哨人”制度的背景与特点近年来,因为举报过一些不当行为而频频上头条、成为众耳熟能详的公众人物。
美国“吹哨人”制度的实践经验表明,该制度能够显著提升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的反腐败及治理水平。
由于美国社会的多元性和多样性,吹哨人制度在美国以联邦和州属法律形式存在。
其中,联邦吹哨人保护法和10个州属吹哨人保护法,起到了补充互补的作用,构成了美国吹哨人制度的主体。
美国的保护举报人法律制度应运而生,是为了解决国内出现的腐败现象。
美国政府也通过立法来保障公民举报腐败行为的权益,使得诚信的公民举报腐败行为时不至于遭受报复。
美国“吹哨人”制度是一个包括法律、组织、政策等要素的系统。
整个制度的核心机制主要由以下几点构成:1. 制度规定:《美国联邦吹哨人保护法》对各级政府机关、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民间机构的吹哨人权益进行了全面规定。
制度对吹哨人权益实行“三无原则”,即保护举报人的匿名、保密和免受报复。
2. 监管部门:美国吹哨人制度监管主体主要是司法部门、美国劳工部门和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3. 吹哨人咨询和支援机构:美国设有专门机构,为吹哨人提供相关疑虑咨询和支援。
美国的“吹哨人”制度为美国的反腐败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其成效体现在:1. 保护了举报人和社会群众利益,公众反映积极,为防止和打击腐败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2. 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管和管理,使得这些单位更加注重规范运营,提升其内部治理和规范经营水平。
3. 提升了政府机构的反腐败能力,建立了完善的反腐败机制,为治理国家提供了帮助和依据。
中美反腐败机制比较研究及启示
中美反腐败机制比较研究及启示随着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发展,腐败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大经济强国,对反腐败机制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比较中美两国在反腐败法律制度上有许多区别。
首先,美国有许多职业检察官,他们专门负责调查和起诉腐败案件。
而在中国,往往是由公安机关调查腐败案件,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
其次,美国有许多严厉的法律,对腐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规定。
如《反腐败法》、《反行贿法》等。
而中国的反腐败法律比较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腐败行为。
再次,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注重预防腐败。
政府机关、企业、民间组织都有很多自愿性的反腐败制度,可以防范腐败行为。
而中国的预防腐败工作还相对薄弱。
二、反腐败执法的比较反腐败执法的效果往往取决于执法部门的能力和独立性。
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等执法机构独立性较高,可以有效打击腐败行为。
而中国的反腐败执法机构主要是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独立性相对较弱。
此外,美国的反腐败执法更加注重合法性和公正性,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而中国的反腐败执法则更加注重效率和压力,一些非法手段和不当手段屡禁不绝。
三、反腐败文化的比较反腐败文化是反腐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的反腐败文化主要体现在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高度统一。
对行贿者的社会制约和舆论压力也很大。
而中国的反腐败文化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封建思想和懒政怠政的影响。
在官员的腐败行为面前,许多百姓甚至存在一种宽容甚至支持的态度。
综合来看,中美反腐败机制存在许多异同。
其中美国的反腐败机制相对更加完善,但也存在着政治操控和官商勾结等问题。
中国的反腐败机制虽然存在一些短板,但在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传递出了积极的信号。
借鉴美国的经验,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完善度和独立性;借鉴美国的执法经验,加强反腐败机关的独立性和效率性;通过加强反腐败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反腐败文化。
这些都将对中国的反腐败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初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112010年9月(下)初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赵文艳摘要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最能体现其诉讼管辖理论中的长臂管辖原则,中国作为其法律防范的对象之一,有必要了解其制定背景、相关条款及具体实施情况,并深入研究该法以及该法的实施对我们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防范反海外腐败法诉讼管辖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11-04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制定背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The American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简称FCDA )制定于1977年,是一部旨在阻止国际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的刑事制定法。
该法由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执行主体。
其最大的特点是该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几乎可以及于世界上任何地区发生的腐败行为。
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界、商界相继出现诸如水门事件、公司收受贿赂等很多腐败丑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有超过400家美国公司涉嫌贪污腐败或者是为了获得各种项目工程向外国政府官员和其他政客支付不合法报酬。
这些公司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官员迅速暴富,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却没有明显改善,很多人将原因归咎于美国企业。
美国政府以及美国企业的形象大受影响。
此外,由于海外市场的秩序混乱,通过不法手段谋取高额利益的成本较低,大量美国国内资本转入海外市场,影响其本土的资本投入,一定程度出现了国内资本投资空心化的状态。
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商业贿赂行为直接冲击了美国国内资本市场竞争秩序。
为此,美国国会开始进行一系列的反腐败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制定实施反海外腐败法,目的在于重塑美国商业和美国公民的诚信形象。
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制定法律惩罚在该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腐败行为。
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实施情况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自1977年出台以来,其实施情况经历了几个阶段。
美国的政治腐败和反腐败
美国的政治腐败和反腐败作者:周琪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刊名:美国研究英文刊名:AMERICAN STUDIES QUARTERLY年,卷(期):2004,18(3)被引用次数:16次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1.庞大鹏.金哲.Pang Dapeng.Jin Zhe俄罗斯的"反腐败国家计划"[期刊论文]-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9(3)2.张宇燕.富景筠.Zhang Yuyan.Fu Jingyun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期刊论文]-国际经济评论2005(3)3.李国花.阮大强.LI Guo-hua.RUAN Da-qiang国外反腐败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期刊论文]-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4.马占稳.MA Zhanwen韩国反腐败的新阶段——韩国透明国际在反腐败中的作用[期刊论文]-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6)5.王秀芬.王艳宁.WANG Xiu-fen.WANG Yan-ning世界主要国家反腐败经验对中国预防腐败的启示[期刊论文]-河北学刊2008,28(4)6.王春英论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的反腐败创新[期刊论文]-新视野2009(4)7.杜林致.苏鸿雁.DU Lin-zhi.SU Hong-yan综合治理视角下的反腐败对策研究[期刊论文]-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5)8.袁东振.Yuan Dongzhen委内瑞拉政府反腐败的经验与绩效评估[期刊论文]-拉丁美洲研究2007,29(6)9.柏维春.BAI Wei-chun制度与腐败、反腐败的相关性分析[期刊论文]-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0.侯觉非.韩龙.Hou Juefei.Han Long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现状与进展[期刊论文]-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2)引证文献(21条)1.李筱美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的自我批判及启示[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11(19)2.严波浅析美国政府行政伦理与反腐败机制建设[期刊论文]-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4)3.龙太江.龚宏龄论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期刊论文]-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6)4.马阳坤关于防治"吃空饷"问题的对策建议[期刊论文]-城市建设 2010(12)5.郇天莹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的路径分析与启示[期刊论文]-中国行政管理 2009(2)6.郇天莹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的路径分析与启示[期刊论文]-中国行政管理 2009(2)7.黎慈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构建——兼评新疆阿勒泰地区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期刊论文]-新疆社科论坛 2009(3)8.严波浅析和谐社会中的政府行政伦理建设——兼论反腐败机制[期刊论文]-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倪星.程宇美国进步时代的廉政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期刊论文]-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8)10.严波浅析和谐社会中的政府行政伦理建设——美国经验的启示[期刊论文]-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 2006(3)11.严波浅析和谐社会中的政府行政伦理建设——美国经验的启示[期刊论文]-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 2006(3)12.严波浅析和谐社会中的政府行政伦理建设——美国经验的启示[期刊论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6(10)13.李国花.李志勤部分国家反腐败法比较[期刊论文]-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4)14.严波浅析和谐社会中的政府行政伦理建设——美国经验的启示[期刊论文]-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4)15.严波浅析和谐社会中的政府行政伦理建设——美国经验的启示[期刊论文]-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4)16.严波美国政府行政伦理的构建及其启示[期刊论文]-道德与文明 2006(5)17.严波试析和谐社会中的政府行政伦理建设——美国经验的启示[期刊论文]-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6(5)18.丁艳19世纪末美国市政腐败及其根源探析[学位论文]硕士 200619.曾峻.邱国兵行政伦理建设的法治化路径初探[期刊论文]-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5(6)20.陈保翔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硕士 200521.龙太江.龚宏龄论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期刊论文]-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6)本文链接:/Periodical_mgyj200403003.aspx。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
04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加强反腐败立法与执行
制定反腐败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明确腐败行为的法律定义和惩处标 准,为打击腐败提供法律保障。
设立独立反腐败机构
设立独立、权威的反腐败机构,负责调查和惩处腐败行为,确保反 腐败工作的有效开展。
加强司法独立性
加强司法独立性,确保司法公正,防止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干预司法 程序。
南非的公民监督与问责制
总结词
公民参与度高、问责机制完善、透明度高、覆盖面广
详细描述
南非在治理腐败方面实施了广泛的公民监督与问责制。 该制度覆盖了各级政府机构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确保了 广泛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南非政府还建立了独立的反 腐败机构,负责调查和起诉腐败案件。此外,南非还积 极倡导公民参与反腐败斗争,通过各种途径鼓励公民举 报腐败行为。这些措施的实施显著提高了公民对腐败的 认识和参与度,推动了南非反腐败斗争的进程。
加强监管力度与问责制度
强化监督机构
建立独立、权威的监督机构,对 政府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
实施严格问责
对腐败行为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度, 对涉腐官员进行惩处,形成有效的 威慑力。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公民积极举报腐败行为,提 高腐败行为的发现率和惩处率。
推动公民参与反腐败的行动与宣传教育
05
我国借鉴国外治理腐败措施的建议
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
制定反腐败法
学习国外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明确反腐败的原则、 标准和程序,为打击腐败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配套法规
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对腐败行 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_跨国反腐利器
万方数据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的行贿行为也就是违反了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就可以定为行贿行为。
其次,严厉性。
这主要体现在对行贿行为的法律制裁上,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的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可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自然人则会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罚金和5年以下监禁。
而且,根据选择性罚款法的规定,罚金的数额可能会高出更多。
实际罚金可能会是行贿所图谋利益的两倍。
第二,民事责任。
司法部长或者SEC可以对行贿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最高l万美元的罚款。
同时,在SEC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还可以判决追加罚款。
追加罚款的最高限额为:①违法所得总额;②违法情况严重时,限额为:对自然人,5000一10万美元,对其他人,5万一50万美元。
例如,此次SEC对艾利・丹尼森公司进行了行政和民事两项诉讼。
在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中,艾利被要求上缴27.3万美元,外加4.53万美元利息。
在民事诉讼中,艾利则被处以20万美元的罚款。
而在此前,SEC指控西门子在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高压传输线路、医疗设备等的销售上,在中国曾有行贿行为,西门子用13.45亿美元的“天价”罚金,向美国和德国的监管机构求得了一个和解,足见其制裁的力度。
此外,高额的罚金不仅对企业是一个制最后,行业自律性。
此次艾利案发之前,艾利亚洲区已经有数名高管由于不赞同艾利的运营方式而提出辞呈。
艾利公关部高级经理大卫-弗雷尔在给CBN的邮件中表示,艾利美国总部早在2005年就发现公司数个雇员行为可疑,并进行了调查和适当的惩戒。
同时艾利也向SEC和美国司法部主动报告了这些事项,请两家机构审查。
“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我们发现了有问题的行为。
我们会对其进行调查和采取惩罚措施,并向SEC及司法部报告”,艾利新闻发言人说,“相信有道德的行为对于我们的名声和成功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我们将提供一系列的培训和报告程序,以帮助雇员作出正确决定。
我们的培训内容也包括《反海外腐败法》。
”中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也曾经指出,美国的制药公司在制定员工手册时,明确要求员工不得以行贿方式推销药品。
合规的起源与发展的案例
合规的起源与发展:案例研究一、合规的起源合规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是为了应对大规模的商业欺诈和腐败行为而设立的。
在1911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反腐败法案《联邦贪污对策法》,以遏制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
此后,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复杂和社会对诚信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开始重视合规问题,以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二、合规发展的推动力合规发展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和监管要求: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对企业的合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企业必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2. 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除了法律和监管要求外,企业还需要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这包括保障员工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减少环境污染等。
企业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赢得社会和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3. 风险管理:合规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道德标准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企业如果不重视合规问题,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财务和声誉损失。
三、合规的重要案例1. 瑞士信贷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因为违反美国反洗钱法而受到罚款,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球金融业的广泛关注。
该银行被指控在2002年至2011年间,未按照美国反洗钱法的要求采取适当的合规措施,导致涉嫌洗钱的交易得以进行。
这一案例凸显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需要加强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2. 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因为违反美国反腐败法而支付了巨额罚款。
该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行贿行为,最终被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罚款和刑事处罚。
这一案例表明,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反腐败法律,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四、合规的未来展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企业面临的合规挑战将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未来,合规领域可能会出现以下发展趋势:1. 强化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违规行为。
FCPA法规对商业行为的影响与合规
FCPA法规对商业行为的影响与合规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的商业行为日益频繁,国际商业合作也变得日益复杂。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联邦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应运而生,并对商业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FCPA法规对商业行为的影响以及企业如何合规。
FCPA法规的出台源于美国政府对跨国公司在海外商业活动中出现的腐败行为的关注。
该法规于1977年通过,旨在防止美国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商业利益,并促进公平竞争。
FCPA法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反行贿条款和会计记录条款。
首先,反行贿条款要求美国企业及其附属公司在海外商业活动中不得行贿。
这一条款对商业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过去,一些跨国公司可能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商业利益,这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扭曲了市场竞争。
而FCPA法规的出台,使得企业不得不改变过去的商业行为模式,更加注重合规和道德经营。
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次重要的挑战,但也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商业形象,提升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会计记录条款要求美国企业在海外商业活动中保持准确和透明的会计记录。
这一条款的出台,为企业的合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合规不仅要求企业不得行贿,还要求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保持高度透明度。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不仅有助于企业自身的风险管理,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企业的监督和审计。
FCPA法规的实施对企业的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合规机制,确保合规政策的有效执行。
这对企业来说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但是只有通过合规,企业才能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取得长远的发展。
合规不仅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企业的道德责任。
通过合规,企业能够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赢得市场信任。
合规还有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美国“吹哨人”制度研究及其借鉴
美国“吹哨人”制度研究及其借鉴美国“吹哨人”制度是指一种保护举报人揭露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制度。
其目的是鼓励员工或公民揭发组织内部的腐败行为,以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
本文将对美国“吹哨人”制度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在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吹哨人”制度,首先体现在法律保护上。
美国国会通过了《民主,反腐败和公众保护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明确规定雇员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揭露组织内部的违法行为。
此法律不仅针对官方机构,还适用于私营部门,为雇员保障了举报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
美国还建立了举报机构和渠道,以鼓励举报行为。
美国传统上设有独立的吹哨人保护机构,如政府设立的职业伦理与公共政策中心,专门负责接受和调查吹哨人举报。
政府还设立了举报电话、邮件和网站,方便公民和雇员进行举报。
美国还设立了举报奖励制度,以激励公民举报。
美国联邦政府设立了举报奖励计划,对于揭露重大违法行为、腐败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吹哨人进行奖励。
通过奖励制度的设立,鼓励公民参与举报行为,增加揭露违法行为的成功率。
美国“吹哨人”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保护。
中国需要加强法律对“吹哨人”保护的规定,明确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制定《吹哨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确保举报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减少举报者承担的风险。
中国应加强公民知识和意识的普及。
通过教育宣传,加强对“吹哨人”制度的介绍和宣传,提升公众对举报行为的认识和支持。
加强对举报行为的宣传,让公民知道参与举报是一种勇敢和正义的行为。
美国的“吹哨人”制度是一种成功的保护举报人权益的制度,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需要加强立法保护、建设举报机构、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加强公民知识和意识的普及,以保障举报人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及反腐败业务
主要行业 提取物, 包括石油、气、矿产和油田服务 电讯服务和设备 制造商 国防 商用飞机和运输 制药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及反腐败业务 医院 金融服务, 包括私募基金 保险 能源 化工 保健 零售行业 咨询、工程和其他服务 电脑硬件和软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及反腐败业务 Group Name
多年来,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Steptoe & Johnson LLP)向许多公司, 无论是美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还是 其外国子公司, 亦或个人, 就《美国海 外反腐败法(FCPA)》和相关法律的范畴、涵义及适用提供咨询, 其 中涉 及了众多国家和事务。我们的业务既包括事前建议和咨询, 也包括调查和执 法工作。我们的业务遍及全 球, 拥有处理在新兴市场、特别是在拉美、东南 亚、中东和前苏联的贸易和投资交易的丰富经验, 而通常这 些交易都涉及政 府或准政府机构的参与。 在《美国海外反腐败法》领域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世强律师事务所依 赖国际规制和合规业务组和白领犯 罪辩护业务组的律师资源。我们的律师不 仅拥有丰富的私人执业经验, 而且他们还曾在美国司法部、美国证 劵和交易 委员会以及美国国会常设调查分委会担任公职。我们曾为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特别诉 讼委员会进行过特别董事会调查和内部调查。我们的欧 洲分部也提供重要的见解(如欧盟数据保护法和英 国反洗钱法)和支持。 世强的律师们诉讼了凯(Kay)案件,它是解释《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范畴的主要判决之一。世强律师还曾 参与并且正在参与近期一系列《美国海 外反腐败法》案件和执法行动,涉及中东、拉美、前苏联、非洲和 亚洲。我 们还处于世界银行调查和制裁程序的前沿, 具备应对多个司法辖区平行诉讼 的经验。 世强律师曾在透明国际组织和美国律师协会的腐败和洗钱委员会担任领 导职务, 曾在美国国会就反腐败事务 作证, 并曾在美国出席经济合作与发展 组织(OECD)和欧洲安全合作组织(OSCE)腐败问题会议的代表 团中任 职。他们时常就《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和相关国际法的尖端问题著书立说。 世强律师事务所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及反腐败团队提供以下服务: 制订和执行合规项目, 包括培训、基准测试和最佳做法建议 就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程度、减轻风险以及对合伙人、咨询师、代 理和其他第三方的审计提供咨询 建议 在不同的交易和争端背景下制订减轻风险保障措施 就特定的公司交易、补偿要求和第三方机构安排起草法律意见、 商务评论信函和规制指导 在美国司法部、证监会执法程序和调查以及涉及美国国会、世界银行和其他美国机构的附属程序中 代表客户 确认和监督外国司法辖区的律师,以获得对关于向政府官员提供好处的当地法律的意见,并就协调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和当地 法律事务提供综合建议 帮助客户解决由《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合规要求引发的当地争 端、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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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腐败蔓延发展的趋势,有效拓展案源、提高案件突破能力是重要
一环。陈乙熙委员认为,协作配合的机制须进一步完善。建议进一步规范和 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调配合机制,增强工作合力;会同 人民法院做好法律适用等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不少组成人员建议,完善办 案协作配合机制,检察、公安、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在办案安全方面要强化
沟通配合,畅通移交案件渠道。明确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协助 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义务,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
确保反贪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一些地方职务犯罪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不健全,单位“一把手”
权力过大。温佳禄委员建议加强对案件高发领域犯罪防控工作,健全权力
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 污贿赂行为的发生。魏刚委员建议检察机关要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
美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 系。这些法律主要内容涉及:确立文官行为 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设立直属于 国会的特别检察官:要求公职人员必须申 报财产;限制政治捐款及防范涉外贿赂等。 专门反腐败法主要包括:(文官制度改革 法>,确立的最重要原则是“运用公开的竞 争性的考试来检验公职申请人的资格,择 优录取”。要求政府雇员奉公守法。廉洁自 律;不得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 得参加包括政治捐款在内的政治性金钱收 受活动。<联邦贪污对策法),是一部旨在通 过减少公职人员违法募集竞选资金而预防 腐败犯罪的重要法律。该法惩处的重点是 选举中的间接贪污行为,对向国会初选和 大选的捐款作了限制。这部法律在美国历 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了综合抑制竞选财政的 制度,减少了富人控制竞选的机会。<政府 道德法),确立起了一个新的所谓“旋转门” 限制,即GS一1 7级以上的雇员要遵守一年 的冷却期,禁止他们以私人的名义同其服 务过的政府部门签订合同,禁止他们在离 开政府一年内为任何事务游说其前机构。 该法还规定建立独立检察官制度,加强对 联邦官员道德的管理;规定立法、行政、司 法三部门的高级官员要申报财产。(道德改 革法>的主要目的是统一立法、司法、行政 三部门的道德标准,将包括建立独立检察 官、限制外来收入内容的道德标准扩大适 用到国会,对政府三部门实行统一的礼品 和旅行补贴原则,实行新的有关在政府中 退职后的游说限制。美国还是世界上第一 个制定涉外反腐败法的国家。<涉外反行贿 法案>又称<反海外腐败法),该法对违法向 外国公务人员行贿行为的主体、行为表现 及其处罚作了规定。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 分是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另一部分 是关于禁止对外国公务人员行贿的规定。
察建议、年度报告等工作,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帮助有关单位堵塞 管理漏洞、制定预防对策、完善监督机制。不少委员建议充分运用典型案例
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把手”的廉政
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推动形 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反腐败工作的良好氛围。 由于反贪工作任务不断加重,检察机关人少案多矛盾突显。兰万安委 员建议有关方面应积极支持和帮助检察机关解决编制紧张、装备落后、信 息化程度不高等实际困难,更好地保障检犯罪的职责,推进队伍 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用足编制,优化反贪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 切实抓好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的选任、培养和使用,努力提升执法规范性、 专业性,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和亲和力。 常委会组成人员期待,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能以更鲜明的态度、更坚定 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推进反贪污贿赂工作,为加快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 展提供优越的法治环境!画
美国的反腐败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群英强调:“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惩治贪腐的
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确保法律法规 得到严格执行。要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 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土地开发、工程建设领 域腐败问题,教育、医疗、政法和环保部门违纪违法问题,对与群众切身利 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研、扶贫救灾、环境保护等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严肃查处。”
(代山)
毯堑垡
万方数据
美国的反腐败立法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代山
人民政坛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2014(10)
本文链接:/Periodical_rmzt201410009.aspx
署,进一步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 犯罪发生。进一步打好反腐败持久战、攻坚战、整体战,更好发挥检察机关 在惩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 腐败问题高发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今年3月27日至5月26日,中 央第九巡视组对福建省进行了巡视。巡视中干部群众也反映了一些问题, 如土地开发领域腐败问题突出,教育、医疗、政法和环保部门违纪违法问题 频发等。如何遏制腐败蔓延发展的趋势,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