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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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标 签】提取管理费问题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2000﹞207号
【发文日期】2000-08-15
【实施时间】2000-08-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0]544号)转发给你们。

省局补充明确:我省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和扣除标准仍按粤地税发[199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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