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4.简述法的自由价值法的自由,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会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即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深重: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卢梭曾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人的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
法对自由的保障: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
权利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的不得妨碍;义务中的积极作为,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以作为的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自由主体应当且必须对于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碍他人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自由受侵害,不可能由个体自行强制违法者去承担责任,而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去行使5.试论法的正义价值观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
(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等,使人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正义意味着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法治或合法性,消除任意性……正义在不同时空会改变其内容,但其存在不变的内容,即正义的底线,而现代正义的底线是建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即人权。
法对正义具有实现的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人类社会即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的价值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的价值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则、规则和理论的学科,其核心是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
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名词解释法是一种常用的解释法,用于理解和确定法律条文中涉及的特定术语或概念的含义。
名词解释法在法学界被广泛运用和争论,其在法理学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名词解释法有助于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确切性。
法律条文和法规通常包含很多术语和概念,而这些术语和概念的具体含义往往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通过名词解释法,法律解释者可以准确地描述和解释这些术语和概念,从而为法律的实施提供统一和确切的标准。
这种一致性和确切性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其次,名词解释法有助于促进法学研究和学术进步。
法律是一门复杂而广泛的学科,其内容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通过名词解释法,法学研究者可以对特定术语和概念的含义进行深入和系统的探索,从而为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基础和指导。
名词解释法还可以帮助研究者探索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和体系,并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通过对法律术语的解释和研究,可以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学术进步的发展。
此外,名词解释法对法官和法律实践者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对法律条文中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解释和应用。
名词解释法提供了一种方法和原则,帮助法官和法律实践者准确理解和解释这些术语和概念,以便在具体案件中做出正确和公正的裁决。
名词解释法能够提供一种相对稳定和可预见的标准,提高司法决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然而,名词解释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特定术语和概念的含义往往并非固定不变的,它们会根据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而变化。
因此,名词解释法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有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解释和应用。
其次,名词解释法容易被滥用和操纵,特别是在存在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
一些司法机关或政治实体可能会滥用名词解释法来达到特定的目的,这可能导致法律不公正和滥权的问题。
综上所述,法理学名词解释法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法的价值名词解释法理学
法的价值名词解释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范的学科,它试图理解和解释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以及法律为什么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法理学的观点和方法会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理念是探讨法的内在价值和意义。
一、法理学的定义和意义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理性”,即法律的系统原则、价值观和方法。
它不仅关注法律的适用,还追求对法律背后的道义和正义的理解和解释。
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它承载着社会价值观念,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维护者。
法理学的意义在于揭示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从而能够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应用提供指导。
通过深入探讨法律的基础原则,法理学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立足点和目标,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二、法的内在价值法的内在价值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和解决争议的工具所具有的独特价值。
法律的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约束力和公正性: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并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法律的约束力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持,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公正和可靠的法律保护。
2. 权威性和稳定性: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其被普遍接受和遵守的程度。
法律的稳定性使得人们可以预测和依赖法律的规则,从而在社会中形成一定的秩序和平衡。
3. 可预测性和可靠性: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通常是明确和可预测的,这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法律的可靠性使得人们能够信任法律的约束力和保护作用。
三、法的功能和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规则体系,具有多种功能和作用,法理学试图理解和解释这些功能和作用的实质。
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通过规范和制约人们的行为,使得社会能够保持稳定和有序。
2. 保护个人权利: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保护个人权利的框架和机制,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保护,人们能够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解决争议和纠纷:法律提供了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途径和程序,通过法律的规则和程序,人们能够在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超级全面)
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超级全面)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3 第一章法理学 3第二章刑法 11第三章民法 17第二部分写作 30第三部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36 第一章事业单位概述 36第二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37第三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41 第四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45第五章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54第六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63第四部分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0 第一章公民道德建设概述 70第二章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82第三章社会主义荣辱观 97第四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07第五部分党的十九大精神 115致考生为进一步为推事业单位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有序流动,我们根据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对任职应知的综合知识进行了整理、完善和补充,形成以下参考学习资料,本资料仅供参加转岗考试的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和提高。
由于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整编的资料在内容的表述方式或精准度把握上难免有纰漏,不足之处,热忱欢迎大家给予批评指正,以便不断修订和改进。
事业单位管理、专技岗位应知综合知识第一部分法律第一章法理学1、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国家)注: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在一定范围内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如个本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2、衡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3、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4、影响法律效力层次的因素有:①制定主体②适用范围③制定时间5、法律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法律地位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高)6、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主要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我国采用(结合主义)7、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是承担法律责任必不可少的要件②过错:过错的存在是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③违法行为:是任何法律责任产生的必要前提条件④损害事实:是任何法律责任构成的基本条件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8、法律责任的分类:①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的性质,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②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③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④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和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9、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10、从我国法律和法律实践看,免责的条件主要有:①时效免责②自首或立功③不起诉和协议免责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11、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制裁)(补救)(强制)三种;①制裁的种类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三种②制裁的手段有(对人身的制裁)(剥夺身份)(限制行为能力)(剥夺财产)(剥夺荣誉)③补救的种类有(民事补救)(行政补救)(司法补救)12、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是指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性,具体表现在:①客体的同一性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性③实现的依存性④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化性1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二级、多层次)14、法的实施方式有(遵守)(执行)(适用)①法的执行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②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③我国法的适用的特点有(职权专有性)(程序法定性)(裁决权威性)15、(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16、(人权保障)是宪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17、我国四部宪法的颁布时间为(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18、宪法修正案(1988年——2004年,共四次)①1988年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有:A、增加关于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的规定B、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②1993年修正案:A、肯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B、确认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C、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D、将“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确认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E、确认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F、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③1999年修正案:A、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B、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C、准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D、明确规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E、将“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④2004年修正案:A、确立“三个代表”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B、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强调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C、确认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D、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E、完善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F、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G、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H、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依法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J、在全国人大组成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内容K、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L、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M、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N、赋予国歌宪法地位19、(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20、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1、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22、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23、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②人民民主专政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①普遍性原则②平等性原则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④无记名投票原则⑤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原则2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有(民主性)(自治性)(基层性)26、公民的基本权利有: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其中言论自由是核心)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监督权(申诉、控告、取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文化权利⑦特定主要的权利保护27、(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这项自由统称政治自由),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其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28、人身自由包括: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29、(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30、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3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有:①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②法治原则③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④精简和效率原则⑤责任制原则32、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33、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4、行政职务关系其实就是(公务员职务关系)35、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①具有普遍效力②具有往后效力③具有不可诉性3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余地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公安机关发入居民身份征的行为)37、我国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仅限于:①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③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杭州、宁波)38、行政许可的分类:①普通许可②特许③认可④核准⑤登记;其中没有数量控制的是(认可、核准、登记)3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4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1、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理学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
第二十章法的价值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一、价值释义①从产生机理角度:价值表现的是一种“关系”,反映了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被需求关系,揭示了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人和实践对象的这种需求与被需求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主体,满足需求的对象是价值客体。
②从语义分析角度:价值表现的是一种“偏好”,用以表现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对人类有用、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事物,就是有价值的事物。
③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区别的角度:价值判断是关于“应然”的判断,即“应当是什么”;事实判断是关于“实然”的判断,即“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因个人价值观差异,由价值判断差异所引发的问题不能通过简单地列举事实来解决,即从事实判断中是不能推导出价值判断的。
但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是有所联系的,因为价值判断是基于价值观,个人的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决定的。
二、法的价值释义①用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值得期翼的或美好的东西。
被法律所保护的如人权、自由、安全、福利等这些美好的、有价值的东西,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服务的对象。
因此,它们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或“对象价值”。
②用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律应逻辑严谨、简明扼要…它们被称为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
③用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一、法的价值体系释义三个基本特征:①从价值属性角度:法的价值体系是一组与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制定、实施相关的价值组成的系统。
换言之,法的价值体系包含的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可以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力或义务。
如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不偷窃、不诈骗等等。
②从价值主体角度: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即有效地控制了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法理学》第十三章 法的价值概述 (2)
3、法的评论标准价值---实践(主观见之于客观)
第三种含义的法的价值是“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 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 评价。我们可以把这种法的价值称为“作为评价准则的 法的价值。”根据作者的看法,这种(法的价值)在当代 中国的法律中包括:1、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 益;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 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 善于选择最佳方案等。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 考:
(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 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 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 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 数人的利益。
(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 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
• (1)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 • (2)主体需求是法律价值的落脚点,法律的属
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 (3)法律价值归根结底反映人与法律的关系,
形成价值评价体系。
韩昭侯兼罪典衣与典冠
• 昔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 君之上。觉寝而悦。问左右曰:“谁加衣者?” 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 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 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
(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 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 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体系释义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是一个人所持的或一
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 (1)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
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法理学高频考点
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理学在法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它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一、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应如何行为的信息。
为指引作用提供必要前提2、指引作用指引自己的行为3、评价作用评价他人的行为4、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5、预测作用包括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6、强制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强制。
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二)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二、法的价值(一)秩序这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实现其它价值的基础。
现代法律秩序必须受自由和正义的规制。
(二)自由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法治政府的常识是: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三)效率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转让财产。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四)正义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或“恶法”。
平等是正义的核心。
形式正义:要求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以同一方式对待人。
正义总意味者平等,意味着平等待人。
实质正义:处理个案时兼顾各方利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照顾和保护弱者。
三、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1、字面解释忠于法律文字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字面含义。
他人:男人+女人2、扩充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法理学-第十章-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1、价值是一种关系。 • 价值是由于人的需要(物获得了某种意
义 )。 2、价值也是事物的一种内在属性。
3、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
二、法的价值体系和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1、法的目标价值(外在性) • 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人权 2、法的形式价值(内在性) • 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3、法的评价标准(时代性) • 生产力,人道主义,现实主义 ,历史主义
统一。 • 法律上的自由:主体行为与法律规范的
统一。
2、自由、权利与国家权力 3、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理性认知的基
础。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排除外在的阻碍。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确定共存条件。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保护机制。
谢谢。
四、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 (二)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三)法的形式正义 (四)法的实质正义
五、法与自由
1、自由的概念 •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 be free from & be free to do • 哲学上的自由: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
的统一。 • 政治上的自由: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
(二)法的价值冲突 1、产生冲突的原因 • 生活需求的多样性 •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2、价值整合的原则 • 兼顾协调 • 法益权衡 • 维护法律安定
三、法与秩序
1、秩序的概念 2、几种代表性的秩序观 • 等级结构,平等自由,社会本位。历史唯
物主义。 3、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 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 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 维护经济秩序。 •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理学第十六章 法的价值概述
(一)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理论前提 生活中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能够解决,其理论 前提有二:一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对立统一律;二是 “绝对冲突论”的片面性。 (二)对法律价值冲突解决途径的设想 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针对的是价值冲突的表现 ,但由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多变性,仅仅着眼于具体环节中法律冲突的解决是 远远不够的。 1.自发的解决途径和自觉的解决途径 这是从价值主体对客观规律的把握程度和在此 基础上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来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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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引功能。指引功能是指法的价值具有 指导主体为或不为一定法律行为的功能。 (2)评价功能。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 根据一定的准则评价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而法的价 值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人们的这种价值判断。 (3)整合功能。法的价值的整合功能主要表 现在“法的价值能使各种法、法现象,包括法律规 范、法律部门、法律意识、法律作用等相互吸收、 相互融合而趋于一体”。 (4)信息功能。法的价值的信息功能,是指 法的价值蕴藏着立法、执法、守法、法制监督等环 节所需要的最宏观的信息,即一定阶段内法律所追 求的价值目标,并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将信息传 5 送到相应环节的功能。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内因 内因是指事物自身所包含的诸要素的对立统 一,即内部矛盾。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外因 外因是指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对立,是外部矛 盾。 三 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途径 研究法律价值冲突的表现和原因,目的是为 了找到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有效途径。然而,法 律价值冲突又绝非法理学本身能够解决,它涉及 社会科学研究的许多领域,需要包括哲学、社会 学、政治学在内的诸多学科理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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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法学界关于“法的价值”的界定 由于对“价值”的含义理解不同,加之“法的 价值”使用的语境不同,目前中国法学界对于“法 的价值”的界定尚无统一认识。综观之,可归纳为 以下几种颇具代表性的说法: (1)采用演绎法,从价值概念推导出“法的 价值”的定义。 (2)结合“法的价值”在实践中所处的不同 语境,对其定义所作的不同界定。 (三)法的价值的属性 法的价值具有一般价值的属性,是多样化的。 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主观性与客观性、相对性与绝 对性、社会性与阶级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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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法律规范为⽴法者的价值判断; 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由 1、从哲学上⽽⾔,⾃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的意志进⾏活动的能⼒。
2、从价值上⽽⾔,法律是⾃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由为最⾼价值。
3、⾃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
良法应当是⾃由之法。
4、⾃由体现了⼈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的⾃由权利。
5、法⽆禁⽌即⾃由(公民);法⽆授权即禁⽌(政府) 6、法律限制⾃由正当性证成:(1)伤害原则;(2)冒犯原则;(3)家长主义(⽗爱)原则。
(三)正义 1、正义的核⼼是平等。
2、正义⾸先指的是平等对待,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其次,正义要求对弱者予以保护。
3、正义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 (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地对待。
(3)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秩序 1、法的根本⽽⾸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
2、任何时代的社会,⼈们都期望⾏为安全与⾏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惯常的⾏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
2、个案平衡:兼顾各⽅利益,特别是保护弱者。
3、⽐例原则:限制⾃由裁量,为了达到某⼀较⾼⽬的⽽牺牲较⼩利益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法理学-法的特征
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法理学-法的特征
法理学:法的特征
法有六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与义务性、国家强制与程序性、可诉性。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的行为。
规范性的核心含义在于普遍约束力,即能够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使用。
2.国家意志性:法是公权力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法形成与公权力机构,所谓的公权力机构就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不可强人所难,其内容应该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
6.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理学 法律的价值.
理解 掌握
第一,“价值”反映的是主体人与客体外界物(包括自然和社会)的 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第二,“价值”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 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概念
法律价值:是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 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一)正义对法律的评价作用
(二)正义对法律的补充作用 (三)正义对法律进化的推动作 用
(一)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
1
2 3 4 5 无差别分配原则
按照优点分配原则
按照劳动分配原则 按照需要分配原则 按照身份分配原则
(二)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
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 1.司法独立 2.回避制度 3.审判公开 4.当事人权利平等 5.判决的内容应当有法的根据和事实的根据 6.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 7.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 8.律师自由
(二)平等的分类
1.抽象的平等与具体的平等 2.比例平等
3.机会平等
4.结果平等 5.程序上的平等
(一)
法律将平等权利化
(二)
法律为平等提供统一标准
(三)
法律保护被确认的平等
本节内容
一、法律与利益的关系概说
二、法律视野中的利益关系种类 三、法律对利益的调整作用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思想家和法学家们就已 注意到法与利益的关系。
法的价值应该包括: 第一,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社会主体对法的需要。 第三,要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
(二)法律价值的特征
1.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律的“价值”是其作用的主观体系,法律的“作用” 是其价值客观落实。 2.法律价值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相对性,就是法律价值的条件性,它表现为法律的价 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不同的时代、社会、阶级、 群体而呈现出差别性、多样性、多元化。 绝对性,就是法律价值的普遍性。 3.法律价值是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的统一 目的性价值可以说是法的外在价值,手段性价值可以 说是法的内在价值。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的价值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的价值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法学在实践运用上与其他部门法学如民法、刑法等学科存在巨大的差异。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法的价值,供大家共享。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法的价值: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的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表达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
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需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2)法的价值说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表达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法的价值:推断与事实推断1.价值推断与事实推断的概念(1)价值推断,即关于价值的推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推断。
(2)事实推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换句话说,与价值推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推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到底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见或者说根本抵抗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推断的讨论方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方法,强调讨论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讨论应当将其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推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接受的正是这种方法。
(3)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讨论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2.价值推断与事实推断的区分(1)推断的取向不同。
法理学第二章
• (三)法的平等对于法律本社的意义
• 1、法律的平等价值与法的其他价值的相互联 系和影响
• 2、法律的平等与法律是否在人们的社会生活 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密切相关
• 3、法律的平等与否是衡量法律是否对社 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试金石
• 4、法律的不平等是对法律本身的否定 • (四)法对于平等的意义 • 1、平等的信念及其法律化 • 1)平等首先作为一种信念 • 2)平等的法律化是平等信念的必然 • 2、法的平等的保护 • 1)法将平等权利化 • 2)法为平等提供同一标准 • 3)法的保护被确认的平等
• [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后,认为被告物业公
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 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被 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被告物业公司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贿赂 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 1、民主自由型法律秩序的构建是中国政治民主 化的要求
• 1)参政必须建立在法律秩序之上
• 2)社会制约机制必须在民主自由的法律秩序中 见成效
• 3)议政必须在民主自由的法律秩序氛围中运作
• 2、民主自由型法律秩序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 求
• 1)市场机制必须在民主自由的法律秩序中形成
• 2)市场经济必须在民主自由的法律才秩序中拓 展潜能
• 2、法的秩序价值的社会表现
• 1)政治秩序化; • 2)经济秩序有序化; • 3)社会生活的秩序; • 3、秩序是法的基础性价值 • 1)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基础 • 2)秩序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 3)秩序也是统治阶级的基础 • 4)秩序是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效益和
2015司考法理学冲刺: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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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的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而非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法律教育网(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例题·不定项】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该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B.“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C.“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D.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选项B说法错误,其带有主观性,属于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最庸俗的理解就是指法对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三.法的价值分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注意】秩序和规则的关系①有秩序必有规则,无规则则无秩序,即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这里的规则并不仅仅指法律,它可以是习惯、习俗、宗教规范等;②有规则不一定有秩序。
有规则要形成秩序,还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严格的实施规则,其次被实施的规则必须是确定的、稳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换言之规则必须具有安定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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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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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三大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
1.秩序:
(1)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秩序是法的价值基础,其他价值都必须以秩序为基础;
(3)秩序应该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2.自由:
(1)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法的最高价值;
(2)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3)法律是用保障人们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
法不禁止即自由。
3.正义:
(1)正义是个关系范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
(2)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3)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正义极大的推定着法的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