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1X)虹刑初字第870号-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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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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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优质文档】(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872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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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87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87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87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坚,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超英,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刚,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坚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X年10月12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唐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大庆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唐坚及辩护人沈超英、马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1998年12月至201X年5月,被告人唐坚担任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浦公司”)总经理。

1、1999年起,被告人唐坚违反公司有关投资、用款规定,擅自将北浦公司的资金通过北浦公司参股企业上海安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公司”)出借给上海汉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

其中201X年5月至201X年8月,出借资金为人民币128.5万元,汉中公司归还1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

201X年4月,汉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2、201X年8月,被告人唐坚违反北浦公司有关投资规定,擅自以安远公司名义与上海泛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非商贸”)、上海华元化工技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元化工”)共同成立上海安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公司”),合作开发华元大厦二期项目。

期间,被告人唐坚违反北浦公司关于参股企业借款及用款规定,擅自决定将北浦公司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工程款名义出借给安远公司,该500万用于安元公司的注册资金,被告人唐坚又将其中的245万元出借给泛非商贸,后泛非商贸归还了安远公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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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协助信息需求书,都需要吗篇一:法院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管制用)公安局:罪犯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执行。

管制期满时,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附加剥夺治政权利年。

起刑日期:年月日。

羁押抵刑:年个月日。

刑满日期:年月日。

附执行根据: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份,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裁定书份。

(院印)年月日签发人:经办人:此联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2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刑字第号公安局:罪犯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执行。

管制期满时,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年。

起刑日期:年月日。

羁押抵刑:年个月日。

刑满日期:年月日。

附执行根据: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份,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裁定书份。

(院印)年月日此联交公安机关执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3( ) 刑字第号人民法院:你院年月日( ) 刑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和所附执行根据刑事判决书份,刑事裁定书份,均已收到。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回执)我局已对罪犯采取管制措施,交付监督改造。

(公章)年月日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4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刑字第号: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公安局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通用4篇)

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通用4篇)

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通用4篇)上诉人: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法刑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上诉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刑事上诉状的注意事项刑罚是一国法律制度中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刑事上诉状制作过程中一定要慎重,来不得半点马虎。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法院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但是刑事上诉状一定要针对一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进行重点辩论,突出对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而一审裁判中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和论证。

法律适用关系到罪之有无和量刑的轻重,上诉状中要把握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的性质,注意分析认定事实罪名性质之关系,及与上诉应适用的罪名性质的比较,去伪存真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第2篇××××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法院告知函范文-word范文模板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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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告知函范文篇一:法律告知函10.8法律告知函 XXX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经调查:你于年月日与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截止年月日你已拖欠共计元,并超还款期限天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和第2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和第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你的行为涉嫌“合同贷款诈骗”。

为此,郑重函告: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天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依次采取如下措施: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并发协查函到你户籍地派出所。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款项。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信贷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你的人,将触犯“窝藏、包庇罪”。

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年月日——————————————————————————————————送达回执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法律告知函,已完全了解逾期还款之法律责任。

现承诺于年月日办理完毕还款事宜。

否则,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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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少华,男,24岁(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星子县,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362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王少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少华于201X年8月22日1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号北京节能大厦A座11层“北京中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趁他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杜明娟(女,26岁)宏基3642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900元。

同日17时许,被告人王少华在归还被害人杜明娟笔记本电脑时被民警抓获。

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杜明娟。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王少华的供述、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李云白、马建军、李美荣的证言、被害人杜明娟的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据此,判决: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诉人王少华的上诉理由是:起意盗窃是因公司拖欠他的工资,却误将公司员工的个人物品当作公司的财物窃走。

【精编范文】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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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结案,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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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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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东刑初字第49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东刑初字第49号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东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志强,男,1983年 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慕沁儒,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恒泰国际堡垒中心职员。

系被告人白志强表哥。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刑诉(201X)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强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志强及其辩护人慕沁儒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强于201X年6月20日应聘到本市大台北影楼工作。

201X年6月26日其以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该影楼经理王风憬现金201X0元,9月3日被告人白志强以店内一部富士牌S3型数码相机需要修理为由将相机骗出店外(价值11643元),同年9月15日被告人白志强携相机窜至北京,又以为影楼承揽业务需购买器材为由,骗取王风憬现金3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王风憬的陈述、证人成刚、李萍、杨玉莲的证言、被告人白志强的供述、价格鉴证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志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志强自愿认罪,但辩称公安侦查机关有诱供行为。

辩护人慕沁儒认为,被告人白志强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构成诈骗罪。

2018-2019-(201X)厦刑初字第65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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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厦刑初字第65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厦刑初字第65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厦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斌,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市思明区英才商厦楼宇值班员,家住(略)。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飞、孔超,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1X)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X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武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斌及其辩护人谢飞、孔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建斌在厦门市思明区文灶附近的英才商厦担任楼宇值班员期间,染上吸食麻古、冰毒等毒品恶习。

201X年12月底,被告人王建斌在与“阿勇”(另案处理)吸食冰毒、麻古时,主动向“阿勇”寻购海洛因。

“阿勇”在被告人王建斌的要求下,告诉被告人王建斌其有100多克的海洛因,每克要卖4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建斌要求“阿勇”提供样品,并在取得样品后主动向陈文成(另案处理)兜售,后与陈文成商定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让陈文成为其寻求买主。

201X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建斌在得知陈文成已经找到购买海洛因买主的情况下,向“阿勇”购得海洛因136克。

同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建斌携带上述海洛因窜到本市思明区前埔古源茶艺馆,以每克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上述海洛因贩卖给陈文成介绍的买主李天(另案处理)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被告人王建斌贩卖给李天的用透明塑料袋和茶叶袋包装的白色块状可疑物各一包以及毒资人民币6.8万元,并从被告人王建斌随身携带的单肩背包内起获3粒红色的麻古、100粒橙色的“开心果”、一台电子称和一套吸食毒品工具。

减刑刑事上诉状范文(必备3篇)

减刑刑事上诉状范文(必备3篇)

减刑刑事上诉状范文第1篇一、刑事自诉书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案由和诉讼请求:(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元)事实和理由:(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自诉人:×××(签字或者盖章)×年×月×日二、刑事自诉状有何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

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哪些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推荐】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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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篇一:项目完成通知书项目完成通知书执行单位:执行日期:9/21-10/27注:若有项目个别清单请附后子公司主管:制表人:日期:篇二: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篇二:法院一审执行通知书格式模板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 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2018-2019-秋风萧瑟今又是-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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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秋风萧瑟今又是-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秋风萧瑟今又是遥望长江东逝水,百花凋敝,万木枯竭。

千年风波的踪迹已渐淡去,但又有谁还曾铭记千年前他们孤寂的背影?“每一道波光都是你的云影,不知道在你的云影之外是否还有更辽阔的天宇?”我轻声诵读着这句话,闭眼遐思时分,他们孤舟单骑,“千里赴会”的场景尽入脑里。

负箧曳屣,充满信心的赴京赶考,本着“唯贤是求,何贱之有”的态度为命运一搏,为的是改变自己低贱的地位,为的是位居高位,俯瞰一切,正是这种思想令他们百折不饶。

可是,有多少人春风得意,又有多少人悲涕语:“莫道还家便容易,人间多少事堪忧。

”前者如沐春风,后者则悲守穷庐,甚至下决心“不破楼兰终不还”,多年赴考,竟屡试不中,但这绝不会阻挡他们前行的步履。

由“恩荫”到“养士”,由“军功勋赏制”到“察举制”,再由“九品中正制” 到最后的“科举制”,这一变化是由愚昧走向成熟,由“世袭”走向“全民参与”,虽初衷是为国选良仕,但终被“官本位”思想给庸俗化,以至于“十万进士”都给封上了“庸俗无能”的称号。

他们有世界上最惊人的气量与耐心,可以承受最难堪的困厄与屈辱,因为他们相信,迷茫的深处,会有一个机会。

于是他们奋力奔跑,努力前行,想用微小之躯去点燃仅余的一丝希望与光明,想通过自己努力的追寻去改变自己卑微的地位……他们的初心本没有错,他们的上进心态也值得我们后人思考,但机会只是机会,并不存在合理的价值选择,不存在人生的终极关怀。

所以,即使在气量与耐心背后,也隐潜着自私与虚伪。

固然,他们由上进变为颓废,他们由奋力追求而变得麻木不仁。

秋雨在为他们抽噎,落花与流水也在为他们感到痛心。

为什么理想终究会变得庸俗?他们改变命运的道路会变得那么模糊不清?谁又在哪个秋风萧瑟的季节迷失了道路?忘却了初衷?时光荏苒,转眼千年,我在探寻他们当年所行之路,在岁月的痕迹里,我努力寻找他们的身影,因为我想问他们:“是否应该停下来等等灵魂?”如今的我们,又何尝不是在走“十万进士”当年的道路?努力奔跑,认真改变,。

卞某某非法经营案

卞某某非法经营案

卞某某非法经营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经营罪•【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0.11.25裁判规则人民法院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据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正文卞某某非法经营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某,男,汉族,1958年10月出生,系上海辉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明珠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卞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起,被告人卞某某在经营上海辉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海公司)过程中,生产型号为SE-F1、SE-F2、SE-F3系列生物能量仪,并由上海明珠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进行销售,累计生产、销售SE系列生物能量仪182台,合计金额人民币924270元。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复函,认定该SE系列生物能量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国家红外及工业电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分别对SE-生物能量仪及哈尔滨全科治疗仪的相对辐射能谱(红外辐射波长范围)进行了检验。

2016年12月,行政执法部门查扣涉案SE系列生物能量仪127台,价值人民币581740元。

卞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卞某某予以判处。

被告人卞某某辩称:涉案产品系合格的家用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其系合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因本案于201X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之祥,上海市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兴祥,,因本案于201X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翼敏,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X年5月9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及辩护人伍之祥、沈翼敏、刘成智到庭参加诉讼。

应二审检察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X年初至201X年4月,被告人孙国洋在担任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医药公司)行政管理部部长期间,与他人预谋,利用孙国洋具体负责联络、洽谈转让新兴医药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羽山路5-2地块事宜的职务便利,在与上海天雨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兴祥洽谈土地转让价格过程中,故意压低合同价格,将双方原商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币2,500万元在合同中签订为人民币2,300万元。

谋杀未遂案法律案例(3篇)

谋杀未遂案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已婚,某市某公司职员。

因工作原因,张某某与同事李某某产生了矛盾。

李某某在工作中对张某某多次进行嘲讽和刁难,导致张某某心生怨恨。

经过一段时间的暗中调查,张某某得知李某某的住址和家庭情况。

张某某决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李某某,企图将其杀害。

二、案件经过2019年7月某日,张某某利用工作之便,获得了李某某的个人信息,并购买了作案工具。

当晚,张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李某某的家中。

在李某某熟睡之际,张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猛刺李某某。

李某某惊醒后,大声呼喊,张某某见状慌乱中逃离现场。

李某某在呼救过程中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调查取证,警方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张某某于案发次日投案自首。

2. 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院听取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被告人的答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鉴于张某某犯罪未遂,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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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X)虹刑初字第870号-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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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虹刑初字第870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虹刑初字第870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高××。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9月23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p;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X)第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于201X年10月6日晚8时许,酒后乘坐司机蒲××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市水电路1680号处,因支付车费与蒲发生纠纷,当蒲××跟随高至高打工单位2楼索要车费时,被告人高××从厨房内拿了1把菜刀,对被害人蒲××的头部、手部等处砍击,致蒲受伤。

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蒲××因外伤致左颞顶部头皮一纵形疤痕,单条长8.5厘米伴左顶骨骨折等损伤,构成轻伤。

p; 以上事实,被告人高××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蒲××的陈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是初犯,因饮酒过量而一时冲动导致犯罪,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民事部分已解决,并由其履行了相关的赔偿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 一、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p;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p;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p;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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