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京建法[2012]29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2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月3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检测机构,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满足市场主体业绩报送的需求,掌握本市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报送机制,更好地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范围和内容(一)工程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发承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承包范围、合同编号、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建设性质、工程用途、质量等级、面积、跨度、长度、招投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方式(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工程开工后,登录我委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要变更(解除)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变更的数据内容,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0 日 生成
1/10
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 数的 55.6%。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3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北京市建筑工程监管与服务平台 北京软件产品质量
升级改造
检测检验中心
555.6
2022-11-30
TOP3
[公开]综合办公平台升级改造中 北京中海住梦科技
标公告
有限公司
95.8
2022-07-25
TOP4
北京市建筑工程监管与服务平台 山东正中信息技术
升级改造
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0 日 生成
2/10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信息系统集成和物 联网技术服务 电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8 个、1 个、1 个。其中信息系统集成和 物联网技术服务 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1293.14 万元、 665.96 万元、100.34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16.7
5
[公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信用服务监管平台升级改造 中标公告
山东正中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11.0
*按近 1 年可计算节支率的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28日建房第15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为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发挥房地产抵押对于银行贷款的担保作用,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银行办理各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以下简称抵押)的贷款业务,抵押人(借款人,下同)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下同)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证号与印章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可以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或委托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附属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按照各地政府核准的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三、对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起估价业务报告必须由取得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联合签署。
各有关银行要建立健全抵押贷款制度,培训和配置必要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做好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评估工作。
具备条件的银行,可以设置专门的处室,具体负责本银行系统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评估和审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年(卷),期】2006(000)0Z1
【摘要】<正>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市场投资者)风险管理工具,规范和引导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现就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相关文献】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J], ;;;;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J],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第27号) [J],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J], ;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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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都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131号)、《有关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旳告知》(建房[]53号),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旳商品房、经济合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旳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旳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引、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旳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如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如下简称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引、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旳具体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引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措施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定支付旳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她形式旳所有购房款。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所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如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旳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旳如下事项:1、项目工程建设费用;2、项目用款筹划;3、选定旳监管银行,并提交与银行签订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同(如下简称监管合同);4、专用账户名称、账号;5、波及其她状况。
获得预售许可后,上述事项应当在售楼场合公示。
第八条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应根据项目所需旳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拟定。
其中,住宅项目应涉及《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社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本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措施》(京建法[]99号,如下简称《同步交用措施》)规定旳住宅与市政公用基本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旳建设费用。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XXXX〕612号.doc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具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1、项目工程建设费用;2、项目用款计划;3、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4、专用账户名称、账号;5、涉及其他情况。
取得预售许可后,上述事项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八条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应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确定。
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同步交用办法》)规定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什么是公积金认房不认贷呢?
什么是公积金认房不认贷呢?公积金认房不认贷在北京购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话,这里的“认房”是公积金贷款中心认定的在北京的房子,不包括你在老家的房子。
公积金贷款的“认房不认贷”是指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核查购房人家庭(夫妻加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北京登记、网签的房产,来计算套数。
不管之前购房人是否有过放贷记录、在外地是否有房或者有房产转出。
意思就是说,无论是京籍家庭还是非京籍家庭在北京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只要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都按照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政策。
如果显示有一套的,按二套的贷款政策。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对“认房不认贷”的解释。
如果你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话,按首套的贷款政策。
认贷不认房二套房标准应该如何界定?二套房认定标准有“认贷不认房”和“认贷又认房”等方法,本文主要介绍“认贷不认房”的界定标准。
2014年9月30日央行银监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认贷不认房”是指在界定二套房时,如果买家在银行征信系统里已经登记有一条贷款买房的信息贷款还未结清,那么又申请贷款买房时,将界定该房为二套房或以上;如果已经结清所有贷款,即使买家名下已有一套房,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如果买家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首套房、二套房、三套房认定标准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由三种人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一个家庭只要有房贷未结清,再买房就叫二套。
第三套房也是以家庭为单位。
认房不认贷对二套房有影响吗有。
根据查询房天下得知,认房不认贷是指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银行只看购房者名下是否有房,但不会去查看购房者的历史贷款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4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
(2017年4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
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产交易时,应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1 / 1。
《35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京房公积金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2〕1号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相关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相关借款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推进《关于深化北京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21〕2号)改革任务实施落地,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提取范围可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危旧楼房改建项目;二是与住房直接相关的楼本体改造项目。
以上项目需经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办公室审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与提取相关的老旧小区项目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提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储备库中的小区名称、项目内容及实施项目改造的发票样式。
凡因上述项目分摊部分改造成本的房屋产权人或已签订购房协议的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事项与提取限额1.危旧楼房改建项目(1)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如已取得房屋产权,或承租公房后有获取改建后房屋产权意愿,可按照“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中的“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办理提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简化补贴领取手续,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以下简称补贴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应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补贴家庭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时,应将核验通过的租赁合同上传至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可不再留存纸质住房租赁合同。
已领取市场租房补贴但未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家庭,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按上款要求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二、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依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通过后,可简化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补贴家庭持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本人在补贴代发银行开具的银行卡、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房屋出租人(含单位)无需到场和提供相关材料;补贴家庭承租平房的,出租人可不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补贴家庭未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仍按现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补贴家庭承租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后,再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四、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补贴家庭需退回已领取补贴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补贴后,按要求上缴区财政部门。
王勇等与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勇等与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1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贺梁菲王阳【审理法官】王贺梁菲王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王某某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某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郑远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倩倩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郑远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倩倩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艳郑远航李倩倩于婧思【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院观点】《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1日,中建京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京北公司)向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区住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延庆区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以及请示批复意见、中国银行资金存款证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说明》、其他专业机构选定等材料。
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交〔2007〕173号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现将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转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如下:一、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取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可在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各家商业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市建委的备案证明等相关开户资料。
开户银行应与开立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资金划转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在银行按房产的买方分别建立子账户。
交易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开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并严格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守则,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市场秩序。
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特别是与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时,要主动向当事人提示交易结算资金通过“专用账户”划转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6(000)046【摘要】<正>京建法[2016]1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思路,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要求,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现就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总页数】2页(P46-47)【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J],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J],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J],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10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银行保密承诺书【可编辑版】
银行保密承诺书银行保密承诺书银行保密承诺书为了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杜绝出现客户信息从银行泄露,或者出现出售客户金融信息的情况,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火德红信用社与员工签订了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安全保密承诺内容如下:一、承度人在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火德红信用社工作,工作岗位为,承诺人自觉加强解相关保密制度、法规和法律,知悉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学习,自觉维护我社客户金融信息安全,对于本人因工作关系接触的客户金融信息管加强保密。
二、日常工作中在收集客户金融信息时,严格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原则,不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不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三、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金融信息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不将客户信息用于业务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如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必须预先取得客户做出相关授权或同意。
五、承诺不篡改和出售金融信息。
六、不违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查询或滥用金融信息。
七、如违反规定使用和对外提供金融信息,给单位和客户造成损害的,无条件接受单位的处理,如造成违法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信用社负责人:2 201X年X月X日银行查询个人信息保密承诺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我行为核实并认定借款人家庭是否属购买“二套房”,需使用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我行须对在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为此我行承诺如下: 1、自知悉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依法对外公开之日止,采取有效措施持有并保护该保密信息的安全和秘密性。
2、仅将保密信息用于贷款审核的必要范围;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用于上述用途以外任何事项。
3、将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房屋权属信息查询工作,并制定严格的查询规定和明确的工作职责;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保密信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7.03.17
【实施日期】2017.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京建法〔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商品住房销售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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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40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
【发布日期】2010.07.07
【实施日期】2010.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有
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406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股份制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外资银行在京机构、村镇银行,邮储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小额贷款机构:
为贯彻《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本市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第二套住房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人在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应严格执行《通知》有关规定。
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填写《家庭拥有成套住房申报表》(附件1)申报家庭住房情况。
贷款人应根据申报情况、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征信查询、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等方式确定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
三、经借款人申请或授权后,贷款人指定部门每日汇总查询需求,登陆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提交查询申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四、贷款人登陆查询系统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注册并领取钥匙盘。
申请时提交系统钥匙盘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保密承诺书等材料(附件2、附件3、附件4)。
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借款人相关信息,防止借款人隐私泄露。
五、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贷款人应依法采取包括资产保全措施在内的相关措施,并经严格审慎程序进行认定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录。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家庭拥有成套住房申报表》
附件2:《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钥匙盘申请表》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4:《保密承诺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1:
家庭拥有成套住房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