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京建发〔2016〕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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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定额的原组成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依据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预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预算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
(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古建筑工程各费用项目的计费基数均做调整,调整的计费基数详见附件。
(三)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六)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
(七)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八)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九)《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营改增版)中的除税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五、现行造价管理办法中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
项目名称单位调整方法
840027摊销材料费元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89.3% 840028租赁材料费元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0.7% 840004其他材料费元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6.6% 840016机械费元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4.7% 840023其他机具费元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4.7% 888810中小型机械费元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4.7% 03通用安装工程第一册第
573页: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元
按所安装设备净重量(包括设备底
座、辅机)计算,按11.36元/吨计取,
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说明:调整系数适用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对应编码的要素数量调整。
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建筑装饰工程
钢结构
工程
其他工
程建筑面积(m2)
20000以
内
50000以内
50000以
外
五
环
路
以
内
五
环
路
以
外
五
环
路
以
内
五环
路以
外
五
环
路
以
内
五
环
路
以
外
五
环
路
以
内
五
环
路
以
外
五
环
路
以
内
五
环
路
以
外
计费基数以第一章至第十七章的相应部分除税预算价为基数(不
得重复)计算
费率(%)5.
54
4.
93
5.35
4.
75
4.8
8
4.
47
4.
02
3.
73
3.6
9
3.
63
其中环境
保护
1.
23
1.
2
1.2
1.
16
1.1
7
1.
15
1.
07
1.
05
0.9
8
0.
96文明
施工
0.
69
0.
66
0.66
0.
64
0.6
4
0.
62
0.
53
0.
49
0.4
9
0.
47安全 1. 1. 1.27 1. 1.1 1. 1. 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