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0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29.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行政诉讼审判规范冲突规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必然拓展29.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特点1.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是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处理行政纠纷时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仅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法院选择适用具体法律规范于特定案件事实,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特定过程和活动。
2.分类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其解决的问题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2)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3.特点(兼与行政行为法律适用作比较)(1)性质具有监督性两个要点:第一,主体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自身进行。
第二,性质是审查监督,着眼于审查行政机关对行为事实的认定结论或结果是否合法正确,而非对原告方行为或状态事实的审查,是针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的第二次法律适用。
这也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决定的。
(2)形式具有多样性行政管理活动横向范围的广泛和纵向层级的繁复,使行政管理活动依据呈现多领域、多层级的特点,尤其在纵向上,各个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可能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形式的多样性,体现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表现在既有“依据”法律、法规,又有“参照”规章。
(3)定位于解决合法性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遵循行政诉讼法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审理对象的基本原则,这样规定的理由有二:一为分权原则,二为效率原则。
(4)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条文进行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形式,对冲突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本质上也是对法律进行的解释,至少在选择和决定适用的过程中离不开对法律的审查和判断,审查和判断必然内含着对法律的解释。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机关)【圣才出品】
第五章行政机关5.1 本章重点■重点掌握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及特征■理解行政机关职责及职权的概念■准确理解和区分立法权和准立法权■重点掌握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初步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5.2 重难点导学一、行政机关概述1.行政机关的含义(1)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概念解读①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
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③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1)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①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
②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
(2)行政机关的特征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这是行政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实质特征。
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即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
这一特征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均不具备的。
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⑤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二、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1.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的概念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一般职责、职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能部分地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
保障国家安全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职责。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3.行政追偿4.行政规范性文件5.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2.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3.简述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
三、法条评析(15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问题:(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规定”?它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区别?(2)试析《行政复议法》关于本条规定的意义与局限性。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2.试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联系与区别。
五、案例分析(25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28.2 重点难点导学一、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1.概念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2.要素(1)当事人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行政诉讼诉讼标的也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二)诉的种类在确定行政诉讼的种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诉讼的目的;原告的诉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客体即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权力等。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行政诉讼。
确认判决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效果,其原意也不在于强制执行的实施,仅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议状态。
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从属性”。
有学者认为有三类:第一,确认行政主体事实行为违法之诉。
第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之诉。
第三,确认法律关系之诉,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形式,它是撤销诉讼的补充制度。
2.撤销之诉撤销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撤销诉讼是行政诉讼的核心。
其目的在于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该诉讼的应用领域主要是干预行政。
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撤销之诉的一种衍生性诉讼类型,撤销并重做之诉。
法院在做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否要求行政主体重新作出一项明确包含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是关于重做之诉的一个争论焦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
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是研究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现象的基本部门法学,是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必修课。
本课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属于行政法学总论,阐述行政法德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是研究行政法学的共性部分;第二部分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问题,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德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通过对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及实际应用的教授,使学生系统掌握本学科知识,提高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要求1、把握行政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特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原则之间的关系。
2、了解我国行政行为的分类、内容和效力。
3、全面认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结构、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情况。
4、对我国行政行为诸范畴,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全面领会并能够结合上述行政法制度分析中国的行政执法问题。
5、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制度。
三、课程重点与难点重点: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难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政诉讼。
四、选用教材及参考书目(一)、选用教材:姜名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导言一、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二、行政法的主线——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公民行政主体——管理相对方法人授权组织其他组织三、行政法的体系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论行政法行政行为论行政救济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二、行政法的概念称。
它包含以下涵义:1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三、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上的特征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26-30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1)含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2)资格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个人主要指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1)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纳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删去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限制,表述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2.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4.专门行政监督5.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2.简述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后的处理方式。
3.简述国家承担行政赔偿时对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的规定。
三、法条评析(15分)评析《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行政法的特点。
2.试论述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
五、案例分析(25分)薄某因与他人殴斗,被某区公安分局处以15日行政处罚。
薄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
薄某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
要求被告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告提供了一些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的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一份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证据。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它有什么特征?(2)什么是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否有期限要求?(3)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份证据?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答: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
权力行政是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干涉公民的生活,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加之于公民某种负担,因而,通常又称为干涉行政、负担行政;公务行政则是为公民提供服务,往往意味着给公民带来某种利益,因而,通常又称为给付行政、授益行政。
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活动,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遵循不同的行为规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配北大高等教育姜明安第五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行政法:变革与完善
古代行政法:起源与特点
近代行政法:形成与发展
当代行政法:挑战与机遇
04
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定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汇报人:
感谢观看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姜明安版)
行政法与行诉法期末复习资料(姜明安版)江必新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具有综合性,包括:人民主权论、基本权利论(行政法首先着眼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既是行政法重要目标,又对行政权力构成重要限制)、权力控制论、服务政府论(现代政府的重心在于服务行政,为国民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创造和增进国民福祉。
)不得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方式解决同一行政争议。
复议已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起诉;诉讼已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复议。
(1)非终局性自由选择型当事人可在复议与诉讼间选择其一,若选择复议,复议不是终局,仍可就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
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前置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自由选择终局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如选择复议,则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14条《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29条《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4)行政复议终局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且复议决定为终局,不能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二款请结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阐释司法变更权的有限性司法变更权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部份或全部变更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
(不包括间接变更即重作判决)有限性(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第一、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呈现量罚上的明显不合理、不公正,畸轻畸重;第二、只能就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变更,不能就“漏罚”问题直接追加处罚;第三、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变更;第四、某些处罚虽然结果显失公正,但同时具有违法性(如处罚依据不足、量罚幅度超出法定范围等),不宜适用变更判决,应判决撤销。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就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与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就是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与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与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与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与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涉外行政诉讼)【圣才出品】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3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涉外行政诉讼概述1.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或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依法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相对人的主张是否适当,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1)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2)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在涉外行政诉讼中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国际上“国民待遇原则”在诉讼中的反映。
2.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如果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便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国公民和组织在他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他国公民和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对等。
对等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1)对等原则通常只适用于外国对我国公民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而不适用于权利的赋予。
(2)这里诉讼权利的限制,是我国公民在该国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低于该国公民的普遍标准的情形。
(3)对等原则并未赋予我国人民法院首先限制外国公民和组织诉讼权利的权力,相反,从立法原意上看,我国立法的本意是只有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人民法院才能根据对等原则采取相应限制。
3.适用国际条约原则中国法院在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受理、审理和裁判中应当遵循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履行国际法义务。
但在适用国际条约时,法院在《行政诉讼法》(2014)施行后,将一般通过转化为国内法后适用。
同时,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审理活动应当使用中国的通用语言文字。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诉与诉权1.诉的概念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救济的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诉具有三个要素:(1)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
又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2.诉的种类诉的种类是以诉的请求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有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和给付之诉等。
不同种类的诉决定不同形式的诉讼判决。
3.诉的合并和分离(1)诉的合并,是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人民法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决定,依法将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的诉讼形式。
这是人民法院决定共同诉讼的理论依据。
(2)诉的分离,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者对已经合并的几个诉再重新分离而单独审理的诉讼形式。
4.诉权(1)诉权的概念①广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
②狭义的诉权,仅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2)诉权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原告享有诉权范围的广狭程度,诉权可分为:①被害者诉权,是指以原告的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为起诉要件的一种诉讼权利。
我国采取的是当事人主观权利受侵害方享有诉权的诉讼形式。
②利害关系者诉权,是介于被害者诉讼和民众诉讼之间的诉讼形式,是指原告诉权不以公民的权利或利益被违法行政行为所侵害为要件,而只需原告对诉讼的提起具有值得保护的实质上的或理念上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将来的及任何可以估量的利益就足够了;但这种利益必须为原告自己所享有,以此区别于民众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2)特征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又称“司法审查”,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在行政法治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后法律监督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维护行政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主要包括:(1)平衡功能。
表现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
(2)人权保障功能。
通过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得以实现:①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法院可变更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涉及款额确定的行政行为;③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④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3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行政法基本原则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性质与功能: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2.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答:①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含义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的约束。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它强调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活动具有执行性、从属性。
行政机关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其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
行政法定是指基于行政权带有扩张性和侵害性,所以必须严格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因此,行政权行使的主体、程序和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赋予它的权力。
②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区别三个概念的所属领域及层次是不同的。
依法行政是整个行政活动的领域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指导着整个行政组织体系和全部行政活动。
其既是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组织的基本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主体之上。
行政法治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组织的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行为之上。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二)【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3.行政追偿4.行政规范性文件5.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2.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3.简述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
三、法条评析(15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问题:(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规定”?它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区别?(2)试析《行政复议法》关于本条规定的意义与局限性。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2.试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联系与区别。
五、案例分析(25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及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及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及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具有统一性。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本章重点■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基本含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3.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其特征有:(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法院,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的纠纷的一种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性质(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救济”是法律设置的一种机制。
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之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1)平衡功能行政诉讼的平衡功能表现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
(2)人权保障功能行政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通过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得以表现:①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法院可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③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进行行政赔偿;④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考研法学专业中重要的一门课程,也是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结合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笔记,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相关真题与典型题进行详解。
一、姜明安行政法笔记(这部分内容可根据姜明安行政法笔记进行整理和记录,主要内容可能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行为、行政权利和行政责任等方面的知识点。
)二、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笔记(这部分内容可根据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笔记进行整理和记录,主要内容可能涉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知识点。
)三、行政赔偿范围解析1. 行政赔偿的基本内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给予其经济或非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在行政赔偿中可以被补偿的具体内容。
2. 行政赔偿范围的主要内容(1)财产损失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如非法征用、非法拆迁等;(2)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个人或组织受到精神伤害,如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3)生命权、健康权侵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医疗事故等;(4)人身自由侵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的非法拘禁、非法羁押等行为导致个人自由受限;(5)其他不当行政行为损害赔偿:包括其他因行政机关违章违纪等非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如违规查封、扣押财产等。
3. 行政赔偿范围的限制行政赔偿并非包罗万象,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条件。
主要包括:(1)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存在过错行为,才能触发行政赔偿责任;(2)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成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3)合法权益损害:只有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才能进行行政赔偿;(4)赔偿范围合理性:赔偿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5)时效性:行政赔偿的请求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第一章至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教材精讲[39小时视频讲解]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本章要点■掌握学习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权、行政关系、行政法、内部行政关系。
■明确行政法所调整的四种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的含义。
■了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1.2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含义: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②范围: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③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④新发展: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2)国家行政①含义: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行政法学中的国家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3)公行政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0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概念题
1.行政诉讼判决
答: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②行政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③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
2.维持判决
答: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维持行政主体所作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人民法院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①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②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答: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①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的;②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其理由不能成立的;③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具有属于合理性范围问题的;④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而不宜判决维持的。
4.确认判决(南开大学2003年研)
答:确认判决是指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有效或无效的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违法,如确认相应行为违法,相对人即可根据此种判决直接请求行政赔偿;如确认相应行为合法,相对人因该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即应由自己承担,行政机关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5.履行判决
答: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适用履行判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关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并且这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形式。
②被告对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即依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依法行使职权,对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负有作出他所需求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
③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没有合法的理由,即没有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理由。
6.变更判决
答: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人民法院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①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对不是行政处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变更;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7.行政诉讼中的裁定
答: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具有以下特点:①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②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③
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④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8.行政判决的效力
答:行政判决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
行政判决是国家意志力的司法表现,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效力及于所有与该案有关的人。
行政判决效力包含三个内容,即行政判决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9.行政诉讼中的决定
答: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
决定具有如下特点:①就决定所解决的问题而言,其既不同于判决所解决的案件争议问题,也不同于裁定所解决的程序问题,而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②就决定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为案件审理和正常的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③就决定的效力而言,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二、简答题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含义与适用。
(武大2007年研)
答:(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含义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予以驳回的判决。
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
这种判决形式不仅在多数情况下与
维持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维持判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驳回诉讼请求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新增加的判决形式,旨在弥补《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①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合作出维持判决,也不适合作出履行判决,而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裁判,属于合理性范围问题的,人民法院无权裁判。
维持判决直接对被诉行政行为产生拘束,阻碍行政机关调整行政行为或重新进行处理。
因此,这种情况也适合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法院面对这种情况,无论是撤销还是维持都不合适,而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更为恰当。
维持判决具有存续力,被告不得随意改变其效力。
如果某个行政行为作出时合法,但因时过境迁而需要改变其内容和效力,法院判决维持,就为被告改变其行为设置了障碍,而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就能为被告改变其行为留有余地。
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至于何种情形,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量。
2.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及其适用情形。
(武大2004年研)
答:(1)变更判决的含义
变更判决是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2)根据我国现有规定,变更判决适用于三种情况:
①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在表面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但是与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相违背,损害了社会或他人的利益而表现出明显的不公正。
当然,要认定某一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需要对具体案件作全面分析,同时,还须考察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一些情况。
②部分行政裁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部分行政裁决案件时,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进行变更。
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③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实行依法赔偿的原则,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变更。
3.简述行政裁定的效力。
答:行政裁定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
行政裁定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裁定的空间效力
就其空间效力而言,一般来说,裁定只对案件参与人发生拘束力,对社会不发生拘束力。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裁定涉及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那么,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亦发生相应的拘束力。
(2)行政裁定的时间效力
就裁定的时间效力而言,因裁定的内容不同而不同。
①对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③对于某些可以依法审请复议的裁定(如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④对已经宣告或送达的裁定,通常不能随意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的裁定可以上诉,有的裁定不允许上诉。
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定,原裁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得自行撤销、变更。
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救济。
⑤对于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行撤销或变更。
裁定是解决程序问题的,一般在诉讼期间有效,随着诉讼的结束,裁定的效力自行消失。
如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一旦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即失去效力。
但是,有的裁定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诉讼而持续存在,即使诉讼结束,裁定的效力并不随之消失。
三、论述题
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
(武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简析确认判决的适用条件。
(简答题,南开大学2010年研)
(2)简述关于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规定。
(简答题,武大2005年研)
答:行政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违法”,如确认相应行为违法,相对人即可根据此种判决直接请求行政赔偿;如确认相应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