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四条《行程单》采用1 人1 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
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地区《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消费者投诉。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章《行程单》的印制
第七条《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国际机票电子客票换开规则和输入标准
统一南航电子客票换开规则和ICS/CR輸入标准为旅客办理舱位、航班日期、有效期、航程变更(不论票价是否改变)、电子客票签转等客票后续处理业务时,如需以换开客票的方式操作,南航直属售票处、呼叫中心和授权代理人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则为旅客换开客票。
本通知中的规则适用于所有南航国内、国际客票,输入指令仅适用于中航信ICS和CRS系统。
一、被换开的客票应符合下列条件:1、客票在有效期内;2、票联状态为OPEN FOR USE勺电子客票;3、客票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电子客票换开一般规定:1、换开客票时,需要换开所有未使用航段及其后续航段即换开整张电子客票,不能换开未使用航段勺其中一段。
2、换开客票时,南航最多只能换开四张连续客票,即最多能换开16 航段,与外航联运航段的换开具体操作请参照最新文件《IET联运航空公司销售操作汇总表》。
3、如果原客票是连续客票,换开时必须把相关联的连续客票一起换开。
4、换开多个旅客的电子客票时,因受系统功能限制,同时换开多个旅客的客票容易引起数据不匹配,建议在ETDZ换开客票时,一次只换开一个旅客的电子客票。
5、南航直属售票处和呼叫中心可换开与南航签订了联运协议的的外航票证。
(部分例外情况请参照最新文件《IET联运航空公司销售操作汇总表》)特别提醒:*变更乘机人或完全未使用的客票变更航程,原票均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票,根据新航程或新乘机人姓名重新购票。
*变更引起票价改变时,如票价提高的,须补收票款差额,并收取变更费和误机费;票价降低的,按自愿退票处理。
6、代理人的换开权限以南航具体授权规定为准。
三、电子客票换开操作流程:1、提取原PNR 删除原FN、TN、SSR TKNE项。
说明:也可新建PNR 对客票进行换开,特别是对于GDS 涉及外航航段的订座,建议在ICS 重新订座PNR 对客票换开;2、输入新的FN 票价信息、FC、OI 项。
( 1 )换开的FN 格式:指令:FN R运输始发国货币新票价/E实付等值货币新票价/S实付等值货币实收票款差额/C代理费/T实付等值货币新税金额税种代码/O已使用旧税货币旧税金额税种代码/A 实付等值货币实收票款差额与新税总和例1:使用运输始发国货币付款FNRCNY1990.00/SCNY100.00/C0.00/TCNY20.00TQ/OCNY28.00YQ/ACNY120.00RCNY199 0.00/SCN Y100.00/C3.00/TCN Y20.00TQ/OCN Y28.00YQ/ACN Y12(例C2 :使用非运输始发国货币付款FN RUSD500.00/ECNY3190.00/SCNY100.00/C0.00/TCNY20.00TQ/TCNY100.00OB - OUSD278.00XT/ACNY220.00FN RUSD500.00/ECNY3190.00/SCNY100.00/C5.00/TCNY20.00TQ/TCNY100.00OB - OUSD278.00XT/ACNY220.00说明:(以下XXX均表示货币三字代码)RXXX 以运输始发国货币显示的全航程新票价EXXX 以实付等值货币显示的全航程新票价(当使用运输始发国货币付款时,此项省略)SXXX换开实收票款差额TXXX 新税OXXX 旧税AXXX 实收票款差额与新税总和(AXXX=SXXX+TX)XX※ 注意事项:a. 必须先输入新税(TCN丫再输入旧税(OCNY)b. 当使用非运输始发国货币付款时,EXXX/SXXX/TXXX/AXXX货币均为新的实付货币RXXX的货币为运输始发国货币OXXX的货币为原始客票内容c. 换开客票时,国内客票变更费用可在FN项中使用0B税项收取;国际客票的变更费和误机费可在0B税项中合并收取,如发生同时收取的情况,需在FC项的自由文本格式中分解展示。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为适应国内航空运输销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规范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行为,确保航空运输市场和销售代理市场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以下简称客运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客票,要按照平等自愿和委托付费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客运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条件。
客运手续费支付标准由按销售额比例支付改为按每张客票定额支付,合理确定基准定额,可适度浮动。
航空运输企业要强化营销管理,规范销售行为。
二、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
对销售代理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会员组织,要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完善客运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监督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各方正当权益。
对销售代理企业的违规行为严格查处。
四、各级价格、民航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销售机票加收服务费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旅客的价格举报,维护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和销售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往民航局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运输电子客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消费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保障企业(以下简称保障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等所从事的与使用和管理电子客票相关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用语的含义如下:电子客票,是指由空运企业或其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空运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指依法设立,与电子客票销售管理相关的社会团体。
空运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企业法人。
保障企业,是指向空运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客货销售计算机系统信息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
销售代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认定资质、接受空运企业委托、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机场地面服务部门或企业,是指向旅客提供机场离港登机服务的空运企业有关部门及其代理人。
第四条电子客票管理遵循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企业守法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制定电子客票相关管理规则,对使用电子客票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4•【文号】财库[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民航正文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 ]516号)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购票人),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二、国内航空公司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给予公务机票优惠。
对于市场折扣机票,各航空公司按国内、国际机票各航班舱位的折扣票价给予9.5折优惠;对于市场全价机票,则分别给予全价票价的8.8折、8.5折优惠。
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的变动情况,将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发布。
三、因公临时出国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
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事先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沪财采[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15]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公务机票购买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是对传统机票购买模式的制度创新,也是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推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要认识到该项改革工作是规范机票采购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有利于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举措,是有利于落实支持国内航空公司发展的采购政策。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应启动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各区县级的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公务机票购买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公务机票“双折扣”优惠公务人员可以根据公务行程安排和机票市场价格情况,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自行选择航空公司航班,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市场折扣票价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折扣的优惠。
目前的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为:对于市场折扣机票,国内、国际公务机票为市场折扣票价的9.5折优惠;对于市场全价机票则分别为全价机票的8.8折、8.5折优惠。
(二)打破垄断,方便公务人员购票各单位在购买公务机票时应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的《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7号)、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2018版)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客票第四条票价与税费第五条定座与购票第六条乘机登记与登机第七条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第八条行李运输第九条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第十条航班超售第十一条退票第十二条航空器上的行为第十三条附加服务安排第十四条行政手续第十五条连续承运人第十六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异议的提出时限第十八条其它事项第十九条生效与修改第一条定义当您阅读本条件时,请注意下列用语的含义:1.1“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
1.2“我们”指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3“您”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旅客”的定义)。
1.4“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1.5“航空公司代码”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字母的代码。
1.6“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经我们授权并代表我们,在授权范围内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企业。
1.7“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我们授权并代表我们,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提供旅客、行李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1.8“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您”的定义)。
1.9“儿童”指旅行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1.10“婴儿”指旅行之日出生满十四天(含)以上,但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1.11“定座”指对您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12“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飞行。
1.13“有效身份证件”指您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您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义务兵证、警官证、武警士兵证、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户口簿等证件。
国航须知
首页> 信息和服务> 旅行准备> 旅客须知旅客须知尊敬的旅客:欢迎您选乘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们”)航班。
为了方便您的旅行,请您在购票前仔细阅读本旅客须知。
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致电我们的服务热线95583查询和了解我们的运输总条件。
一客票客票是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电子客票或者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纸质凭证,包括合同条款、声明和票联等内容。
二客票有效期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客票填开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特种票价客票有效期,按照我们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三票价(一) 票价的适用票价是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二) 普通票价普通票价是在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的最高票价。
(三) 特种票价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四) 儿童票价已满两周岁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旅客,乘坐国内航班,票价为成人普通票价的50%,或按适用成人特种票价付费;乘坐国际或地区航班,票价为成人适用票价的75%。
无成人陪伴儿童乘坐国内、国际或地区航班,按照我们规定的票价付费。
(五) 婴儿票价未满两周岁的婴儿乘坐国内、国际或地区航班,票价为成人普通票价的10%,不单独占一座位。
特别提示某些以折扣价格销售的客票有使用限制条件,如不得退票、改期、签转。
您购票时,请注意票价使用条件,选择最适合您的票价。
四税款和费用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者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您支付。
五客票的顺序使用您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
您所支付的票价,是以我们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
票价是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
客票上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填开客票时规定的顺序使用。
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旅客在中国境内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
Part3_机场_1.3 飞行程序_ICAO8168号文件
第三部 进近程序 ...................................................................................................................................机场 1.3-16 第一章 一般准则 ...........................................................................................................................机场 1.3-16 1.2 仪表进近程序 ..................................................................................................................机场 1.3-16 1.3 航空器分类 ......................................................................................................................机场 1.3-16 1.4 超障余度 ..........................................................................................................................机场 1.3-16 1.5 超障高度/高(OCA/OCH) ...........................................................................................机场 1.3-18 1.6 影响运行最低标准的因素 ..............................................................................................机场 1.3-18 第二章 进近程序设计 ...................................................................................................................机场 1.3-22 2.1 仪表进近区域 ..................................................................................................................机场 1.3-22 2.4 下降梯度 ..........................................................................................................................机场 1.3-22 第三章 进场和进近航段 ...............................................................................................................机场 1.3-23 3.1 总则 ..................................................................................................................................机场 1.3-23 3.2 标准仪表进场 ..................................................................................................................机场 1.3-23 3.3 起始进近航段 ..................................................................................................................机场 1.3-23 3.4 中间进近航段 ..................................................................................................................机场 1.3-28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7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
因公出国(境)活动应当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第三条因公出国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认真贯彻中央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制度,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二)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交流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财务处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
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五条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求实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时,要优先足额保障学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重点项目经费的需要,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第六条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由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客票第四条票价与税费第五条定座与购票第六条航班超售第七条乘机第八条行李运输第九条班期时刻、延误及取消第十条拒绝和限制运输第十一条退票第十二条客票变更第十三条旅客服务第十四条第三方服务第十五条航空器上的行为第十六条行政手续第十七条连续承运人第十八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异议和诉讼第二十条生效和修改2第一条定义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明确规定者外,含义如下:1.1“公约”,是条约的名称之一。
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某些政治性的或关于某个专门问题的条约。
在本条件中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关于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条约。
包括但不限于:1.1.1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1.2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订于华沙),简称“华沙公约”;1.1.3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订于海牙),简称“海牙议定书”;1.1.4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日本东京),简称“东京公约”。
31.2“国际航空运输”简称“国际运输”,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途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地区航线运输”,指在中国的领土内特殊地点之间的运输。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东航”,指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英文代码:MU。
1.5“承运人”,指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1.6“出票承运人”,指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电子客票交易中显示出票证代号的航空公司。
出票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
1.7“销售承运人”,指其代号被作为销售承运人记录在电子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航空公司,当有双边协议时,例如代号共享协议,销售承运人不一定是实际承运人。
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19•【文号】国税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国际客票将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代打《行程单》。
三、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四、《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其印制、领购、发放、保管、缴销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行程单》严禁携带出境使用。
国内具备国际航线运营资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境外派出机构在出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凭证。
六、《行程单》打印软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单位组织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提供网站验真服务。
七、《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缴销工作。
国际行程单功能介绍
国际行程单打印(3/5)
连续客票问题:仅在第一张行程单上打印总价格, 其他张行程单,价格处记0元处理。
国际行程单打印(4/5)
行程单打印配置所属office和电子票出票office之间 的关系 行程单打印配置为B系统,例如所属office为 PEK112B 可以打印任意office出的电子票 行程单打印配置为C系统,例如所属office为 PEK112C 只能打印本office(PEK112C)出的电子票
行程单的脚步 国际客票的报销
目标与意义
准备与实施
功能与问题
1995,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地税局印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归口 管理,发票+机票共同报销。
2009,国税发[2009]142号文件规定,要求各地税尽快简并票证,统一样式,压 缩手工发票,明确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再印制《国际航空 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国际行程单打印(1/5)
票价问题:国际票的票价由销售机构人工输入。 系统需要记录该价格,并以此提供验真数据。用 户可通过点击按钮获取SCNY项值,免去人工输 入的步骤。
9992663782364 550
国际行程单打印(2/5)
插件:国际票行程单与国内票行程单共用一个插件 ,后台判断票种,以打开相应功能。
2013年1月1日
所有eterm用户
更新插件
退票、废票关联行程单作废
2012年12月
所有eterm用户
自动生效
联票标识与价格显示
2012年12月
所有eterm用户
自动生效
行程单的脚步 国际客票的报销
目标与意义
准备与实施
功能与问题
国际客票行程单(I)标识 身份证号打印护照号码 连续客票以“Conj”标识,仅第一张行程单显示销售价格 票价fare项,销售机构自行输入,网络开具 谁销售,谁打印,不能交叉串打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收政策全览 共计16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收政策全览 共计16项【标 签】新税收政策,共计16项【业务主题】其他税费【来 源】编者按:为便于广大读者更准确地了解和使用税收政策,本版约请专业人士搜集整理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税收制度和规定,共计16项,重点新规的主要内容也予以摘录,供大家参考。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以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83号形式发布。
3.《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的规定而制定,旨在做好跨省合资铁路税收分享入库工作,保证分享税收在各地及时足额入库。
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主要内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5.《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2]22号)。
该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6.《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对(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使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使用随着科技的发展,传统的纸质机票逐渐被航空公司采用电子客票代替。
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电子客票的一部分,具备方便快捷、环保节能等优点,正逐渐成为旅客候机、登机以及行程凭证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会计方面,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能否作为入账凭证使用,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特点。
电子客票行程单是一种电子文档,通常以PDF格式提供。
它包括了旅客的个人信息、航班信息、座位号码、登机口等重要信息。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规定,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此,如果满足这些要求,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理论上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使用。
其次,我们看一下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满足会计凭证的要求。
会计凭证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凭证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业务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日期、凭证字号、摘要等;2. 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码;3. 借贷金额。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满足上述要求。
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我们可以找到乘机日期、航班号、登机口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作为会计凭证的日期和摘要。
此外,电子客票行程单上还包含了票价、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等费用的明细,可以与会计科目进行对应。
最后,根据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票价和费用明细,可以计算出借贷金额,满足会计凭证的要求。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入账凭证使用时,需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为了避免虚假的机票信息被用于非法目的,应当确保航空公司发行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具备报销凭证的特征,包括防伪标志、条形码、二维码等。
在会计工作中,应当对电子客票行程单进行核验,确保其与实际行程相符,并进行存档备查。
此外,为了提高凭证的可信度和稳定性,建议航空公司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比如数字签名、网络验证等,以防止信息的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