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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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信用等级考评具体标准

级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信用等级考评具体标准
3、订本式账簿,按顺序编定页码,不得跳页、缺页;活页账可于换新账时再编页码
每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扣1分
3、记账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据以记账的会计凭证(原始会计凭证)要有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核、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按凭证的日期顺序及时登记。
3分
1、按记账凭证日期顺序及时登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1)工作底稿格式规范
(2)工作底稿记录清晰
(3)工作底稿内容完整
(4)工作底稿结论准确
(5)已经过三级复核
8分
1、综合工作底稿主要包括
(1)代理工作报告
(2)委托人会计报表
(3)委托人基本情况表
(4)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
(5)工作底稿复核记录
(6)审核工作计划
(7)审核中重大问题请示报告
(8)会计政策调查表
所出资人或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情况
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本项不得分
2、分支机构
5分
1、没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分支机构
2、没有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
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本项不得分
3、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
10分
1、在人员、编制、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与税务机关无不正当经济利益来往
15分
年经营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不符合规定的本项不得分




相关业务是否符合执业
规范、标准
25分
抽查相关的业务档案10份,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1、缺少重要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2、对重大的调整事项、关联交易等应披露未披露的
3、报告类型与业务实施结果不一致的
4、编造证据、出具虚假报告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1.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
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2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14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14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14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2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4A级事务所的公告【法规类别】税务机构【发文字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6年第015号【发布部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日期】2016.08.04【实施日期】2016.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14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2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4A级事务所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6年第015号)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对2015年认定的14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和28家4A 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复核,经征求地方税协意见和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审议,同意继续认定。

现予公告。

一、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1、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中汇(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符合授牌标准的分支机构: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宁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国瑞(青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符合授牌标准的分支机构: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尤尼泰(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尤尼泰广东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尤尼泰(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尤尼泰河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尤尼泰(贵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尤尼泰(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尤尼泰(常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尤尼泰(山东)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尤尼泰河南税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定中瑞等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4A级事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定中瑞等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4A级事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定中瑞等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 级、4A级事务所、授牌分支机构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6年第017号
【发布部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08.26
【实施日期】2016.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定中瑞等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4A级事务所、授牌分支
机构的公告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6年第017号)
中瑞、中税科信、北京审信国际和立信重庆分公司分别申报了5A级事务所、5A级授牌分支机构,北京天扬君合和山东天健分别申报了4A级事务所、4A级授牌分支机构。

8月10日,中税协五届十七次会长办公会通讯审议,同意认定:
一、AAAAA级事务所
1、中瑞税
1 / 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11﹞61号【发文日期】2011-04-29【实施时间】2011-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内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原《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4、地区编码表 5、各市代码表 6、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

事务所应当对设立的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4.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8月4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中税协发[2015]21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5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5]21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5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5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5]21号2015-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为做好2015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进一步推动事务所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中税协发[2015]18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要高度重视等级事务所认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计划,周密部署,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等级认定相关手续1.新申请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再提供“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和“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由地方税协在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2.新申请4A级、5A级的事务所的认定材料经地方税协初审盖章后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由中税协对总部和经营业绩达到授牌标准的分支机构进行实地审核;对经营业绩未达到授牌标准的分支机构由中税协或委托地方税协进行案头审核。

3.已认定的等级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报送等级认定材料,首次符合授牌条件的分支机构需申请、报送等级认定材料,并对其进行实地审核。

4.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将对上年度收入下滑幅度大、执业质量存在问题需整改的4A级、5A级事务所作为重点进行实地检查。

三、加大审查审核力度对新申请等级的事务所,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审核。

对已认定的等级事务所按年进行案头复核,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或降低等级;对指标异常的事务所可进行实地审核。

实地审核中,重点检查执业质量。

四、等级事务所公告认定工作结束后,中税协对4A级、5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公告;地方税协对A级、2A级、3A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公告。

五、时间要求1.新申请4A级、5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材料经地方税协初审后,务必于6月30日前报中税协(会员管理部)。

2.复核合格的A级、2A级、3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应在6月30日前报中税协,新认定的A 级、2A级、3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注明团体会员号)最迟于8月31日前报中税协(会员管理部)。

等级认定机构工作制度

等级认定机构工作制度

等级认定机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等级认定机构的工作,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等级认定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第三条等级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四条等级认定机构应承担社会责任,助力人才成长,为行业健康发展储备人才力量。

二、组织架构第五条等级认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认定委员会由行业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认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主任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等级认定机构应设立认定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认定办公室设负责人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三、认定流程第八条等级认定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认定标准,包括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综合能力等方面。

第九条等级认定机构应公开征集报名,报名条件应符合认定标准。

报名者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

第十条等级认定机构应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纳入认定范围。

第十一条等级认定机构应组织认定考试,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综合评审等环节。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为主,技能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综合评审结合笔试和实际操作成绩。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机构应组建评审组,负责对报名者的认定考试成绩进行评审。

评审组成员由认定委员会成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等级认定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对通过认定者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

证书由国家人社部授权机构开展评审认定,并授予。

第十四条等级认定机构应对未通过认定者提供反馈意见,指导其提高自身素质,争取下次认定。

四、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等级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认定工作管理制度,包括认定程序、评审标准、证书管理等方面。

第十六条等级认定机构应加强对评审组成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权威。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是为了提供专业税务服务而设立的机构,其质量控制要求至关重要。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旨在确保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专业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维护税务行业的声誉。

下面将就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组织结构和领导力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协调进行。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有稳定的领导团队,具备丰富的税务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领导和管理事务所的工作。

二、人员管理和培训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任职、晋升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要求。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税务法规的变化和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税务师事务所应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确保工作的规范和一致性。

在进行税务咨询和审计等工作时,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的程序,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通过对内部流程和工作环境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五、客户关系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应重视客户关系管理,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见,并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增强客户的信任和满意度。

六、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通过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等方式,对工作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组织结构、人员管理、工作程序、内部控制、客户关系和质量监控等多个方面。

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这些要求,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维护税务行业的声誉。

辽宁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

辽宁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

辽宁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负责评定A级、AA级和AAA级税务师事务所。

对于申请AAAA级和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经省税协考核上报中税协,由中税协负责审核认定。

第五条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

省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评定标准第六条申请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应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具体标准如下:一、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二、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依法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执业水平不断提高;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核算健全,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经营业绩显著;四、建立党支部,制度健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认真、按时完成主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等级认定:一、税务师事务所自成立之日起未达到一年;二、近二年内不参加注税行业年检或者年检记录不合格;三、自评结果达不到A级的;四、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团体会员及执业会员会费。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按照考评标准(见附件一),设置等级考评为百分制,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考评总分应在90分以上。

第八条申请A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6人以上;二、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出台了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出台了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出台了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出台了2017-06-22财会月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中税协发〔2017〕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五届四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7年6月13日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审核认定。

第四条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

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

证书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由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分别制作;因开拓业务等特殊需求,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可向中税协申请制作个性化牌匾,批准后由地方税协监制。

第五条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中税协负责制定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中税协负责制定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及其颁发牌匾的分支机构业绩标准;并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调整业绩标准。

地方税协负责制定本地区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业绩标准。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注册税务师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整体业务素质,培养和选拔行业高端人才,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

第三条注册税务师等级分为四级: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三级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的等级认定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等级注册税务师认定条件第五条三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年检和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六条二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三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二)个人上年度业绩达到全国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2倍以上;(三)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四)经中税协培训考试合格,地方税协考核合格。

第七条一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经济、会计、审计高级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二)个人年度业绩达到上年度全国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6倍以上;(三)具有担任过大型企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和一定水平的注税学术研究成果;(四)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五)经中税协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

第八条特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二)提交一篇关于行业发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5000字),并通过论文答辩;(三)通过一门外语考试。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50倍、10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省级分所、子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15倍、6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税务师事务所5a级认定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5a级认定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5a级认定标准
1.人才梯队:事务所应该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师队伍,并且要有较高的学历和职称比例,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业务技能。

2. 组织管理:事务所应该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流程,具备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营销能力,能够实现有效的人力资源配置和内部协调。

3. 业务能力:事务所应该具备丰富的税务咨询和策划经验,能够针对客户需求提供全面、专业的税务服务,拥有优秀的业务创新和执行能力。

4. 服务质量:事务所应该秉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税务服务,具备卓越的服务态度和客户满意度。

5. 社会责任:事务所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益慈善活动开展能力,拥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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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信誉等级认定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信誉等级认定标准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信誉等级认定标准
考评项目
分数
考评内容
扣分
扣分原因
评比得分
备注
执业资质
2分
1、在人员、编制、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税务机关无不正当经济利益来往。
2分
2、没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设立分支机构,没有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
3分
3、没有执业注册税务师只挂靠不执业的行为,没有在职税务人员以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执业的情况。
3分
4业绩
15分
1、执业注册税务师: A级5人以上
AA级7人以上
AAA级10人以上
2分
2.注册资金按工商部门规定
20分
3、年经营收入:A级100万元-500万元
AA级500万元-1000万元
AAA级1000万元-3000万元
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
3分
3、风险控制制度健全,达到三级审核,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基金。
4分
4、业务培训制度健全,按要求参加中税协和省税协组织的培训,所内对员工的培训有计划有安排,培训时数达到中税协的要求。
2分
5、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专人保管。
2分
6、重视事务所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注税行业文化活动,有名牌、品牌效应。
5分
1.单项收费标准不低于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1、2、3、4项至少抽查相关的业务档案10份进行重点审核。
4分
2、开展的各类业务均有相应的业务工作程序且程序完整,审查目标明确、步骤恰当、要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2分
3、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内容详细具体规范。
14分
4、编制的工作底稿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资料真实,记录清晰、内容连贯、勾稽关系严谨、审核过程清楚且经过三级复核。

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考评办法.doc

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考评办法.doc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把我省注税行业做大做强,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XX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事务所.第三条实行自愿参评原则。

设立一周年以上的事务所方能申请参评.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分五级,即A级、AA级、AAA 级、AAAA级、AAAAA级。

省税协负责评定A级、AA级、AAA级。

AAAA级、AAAAA级由中税协负责认定。

本办法适用于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的评定.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用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等集团化模式管理的,可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申请等级评定,也可向我省税协申请等级评定,向我省申请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评标准第六条考评标准包括:执业资质及经营规模,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管理及其它工作完成情况(见附件1).第七条按等级评定年度上一年度的年经营收入和注册税务师人数分别申报不同的等级。

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注册税务师5人以上的可申报A级;年经营收入400万元以上,注册税务师7人以上的可申报AA级;年经营收入800万元以上,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的可申报AAA级。

第八条实行百分制考核,按照评定标准的细化项目进行评分.符合申报条件,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方能评为相应等级.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下85分以上的降低一个等级。

第三章考评程序第九条事务所等级评定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市、州税管中心(协会联络站)进行初审。

(一)参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州税管中心(协会联络站)报送参评资料。

(二)市、州税管中心(协会联络站)受理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后,应做好以下工作:1。

对申报事务所做实地综合考评;2.走访委托人或向委托人发放调查问卷(见附件2),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3。

征求当地税务机关意见;4.写出考评报告;5。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2010-10-12 9:2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2009年7月31日中税协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等级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考评认定。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

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中税协负责AAAA级和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

第五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中税协认定的等级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税协认定的等级本省适用,跨省执业的由执业所在地税协确认其适用性。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中税协负责制订统一的等级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设计各项扣分标准时,各栏目中的项目不能减少,但可以增加,也可以将各项目细化。

第八条认定标准中经营规模及业绩一栏中的三项具体标准和各项扣分标准,由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分别制定。

第九条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十条等级考评认定采取百分制,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考评总分应在90分以上。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向地方税协申请。

对申请A级、AA级、AAA级的由地方税协考核认定;对申请AAAA级和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地方税协按照中税协的标准考核后上报中税协,由中税协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资料:(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三)税务师事务所中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名单;(四)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五)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六)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七)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八)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深圳市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深圳市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深圳市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加快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总机构住所在深圳市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含跨市)(以下简称事务所)AAA级认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二章评定工作机构第四条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成立AAA 级事务所的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深圳市AAA 级事务所的认定工作。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注税管理中心、注册税务师代表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定工作组。

第三章参评资格第五条事务所申报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时间。

事务所成立满三年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二)遵纪守法。

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无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情况,无偷税行为;按时足额提取职业风险金。

(三)执业规范.近两年年检合格且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理(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事务所暂不参加申报当年的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四)执业人数。

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含分支机构)不得少于10名.(五)收入规模。

上年度经营收入(含跨市并经所在地协会证明已缴纳会费的分支机构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经营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六)办公条件。

有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和会议室;法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七)内部管理.业务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员工培训等制度完善。

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8月4日修改总则

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8月4日修改总则

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2011年8月4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注册税务师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整体业务素质,培养和选拔行业高端人才,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

第三条注册税务师等级分为四级:三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特级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的等级认定工作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三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年检和审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六条二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三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二)上年度的个人业绩达到全国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2倍以上;(三)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四)经中税协考试合格,地方税协审核合格,中税协审议通过。

第七条一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经济、会计、审计高级职称;3、年龄在40周岁以上;4、从事涉税服务业务8年以上。

(二)上年度的个人业绩达到全国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6倍以上;(三)具有担任过大型企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和一定水平的注税学术研究成果;(四)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五)经中税协考试和审核合格。

第八条特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二)通过中税协外语考试;(三)经中税协审核合格。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10倍、50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省级分所、子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6倍、15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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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
【颁布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文 号】中税协发﹝2014﹞5号
【发文日期】2014-03-24
【实施时间】2014-03-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进一步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中税协发[2013]58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科学计划,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

要及时转发并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事务所等级认定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等级认定工作与会员年检工作结合进行。

二、简化等级申报手续 为减轻事务所负担,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

事务所申请等级时,不再需要提供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件或已在协会留存的证件资料复印件。

其他申报流程仍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审查核实力度 对新申报的事务所,要按照认定标准认真审查,达不到标准不能认定。

对上年度认定的等级事务所,只进行案头审核;对认定指标异常的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取消或降低等级。

审查中,要突出对执业质量的检查,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鉴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事项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几点要求
1、认定工作务必在11月底前结束,地方税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安排,尽量避开事务所业务繁忙期。

2、等级事务所认定比例过高的地区,地方税协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控制数量,确保
等级事务所的品牌价值。

3、各地税协要及时将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总结(含事务所认定名单)于12月31日前上报中税协(监管部)。

关联知识:
1.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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