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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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人员标准

特殊工种人员标准
一级
21
电工7、焊工7、架子工7
21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电工、焊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安监局证书)
一级
14
电工7、焊工7
二级
15
电工5、焊工5、架子工5
二级
10
电工5、焊工5
22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电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安监局证书)
一级
7
电工7
23
港口与海岸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安监局证书;高处作业为安监局颁发的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证书;起重作业可以使用省建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证书;潜水员为交通部证书)
三级
10
电工3、焊工3、起重作业2、信号工2
26
通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安监局证书;起重作业、信号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证书)
一级
20
电工4、焊工4、架子工4、起重作业4、信号工4
27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安监局证书起重作业、信号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证书)
三级
17
电工2、焊工3、高压电工3、起重作业2、信号工2、架子工3、高处作业2
9
石油化工工程(电工、焊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安监局证书;高处作业为安监局颁发的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证书;压力焊工为质量技术监督局证书)
特级
53
电工15、焊工15、压力焊工15、高处作业8
10
通信工程(电工、焊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安监局证书;高处作业为安监局颁发的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证书)
一级
10
电工3、焊工4、架子工3
16
公路交通(公路安全设施)(起重作业、信号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证书)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前言本标准的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立德、王希刚、彭兆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最低数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和生产。

本标准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以及尾矿库为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的矿藏。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3.4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3.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3.6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O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 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 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1. 概述在矿山行业中,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特种作业人员承担着矿山生产中的一些特殊作业,他们的安全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

而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标准更是需要格外重视,因为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的特点各不相同,要求的技能和工作环境也会有所差异。

建立科学合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对于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分类我们需要了解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都会包含什么样的特种作业人员。

一般来说,金属矿山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巷道掘进、钻孔爆破、矿山井下作业等;而非金属矿山的特种作业人员可能会涉及采矿、破碎、筛分、洗选等工序。

根据特种作业的具体内容和风险程度,配备标准会有所不同。

3. 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技能和素质。

在巷道掘进工作中,特种作业人员需要熟练掌握钻探技术、爆破技术、通风与排水等相关知识;而在采矿作业中,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矿物识别、设备操作、安全生产等技能。

对于不同类型的特种作业人员,我们需要对其技能要求进行详细的界定和分级。

4. 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是保障其安全的重要保障。

对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特种作业人员来说,可能需要配备不同类型的防护头盔、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护鞋等。

矿山内部的通风系统、应急救援设施等也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配备。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文章写手,我认为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矿山的特点、特种作业的具体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制定配备标准时,需要充分听取行业专家和从业者的意见,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另外,培训和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特种作业人员需要不断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以适应矿山生产的不断变化和提高矿山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煤矿人员配备要求(1)

煤矿人员配备要求(1)

煤矿人员配备要求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煤矿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采煤、掘进、巷修等员工;同时,根据矿井规模进行配备。

二、按煤矿规模进行相应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另需配备:瓦斯监测监控员3-4人,防突工6-8人,探放水工6-8人,瓦斯抽放工6-8人,高低压电工各3-4人,炸材保管员2-3人;(根据井型配备)
三、管理人员证件配备:
五职矿长,必须持有大专以上毕业证,到贵州依法设立的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安全生产管理员证资格,取证后方能任职,同时工程师还必须持有处级以上工程师证;另外,煤矿根据自身情况,各部门需设立部室,分管工程师、技术员等。

都需持有相应大专以上毕业证,方可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要求:现行要求除涉爆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以外,其余特殊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方可参加培训学习,并获取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五、以上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或检查时都会检查,必须配备完善。

若检查中出现证件与人员配备不符情况,将给与相应的处罚。

(检查单位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公安局、煤炭资源管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1、验收:煤矿新建、技改、复工复产等情况,验收时,证件及人员配备必
须对应,且配备达到相关要求。

2、检查:指每月相关部门及主管部门对煤矿进行例行检查及监管。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一、引言在矿山行业中,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着整个矿山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采矿、热力、机械、电气等领域担任特种作业任务的人员,其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与一般作业人员存在较大区别,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制定合理的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对于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出发,探讨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分类和基本要求1. 特种作业人员分类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其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可以分为矿山采矿特种作业人员、热力特种作业人员、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特种作业人员等。

不同类型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配备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异。

2. 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同时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应急处理能力。

他们需要熟悉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故障排除,掌握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知识,具备独立应对突发情况和事故的能力。

在特殊情况下,特种作业人员还需要具备紧急救援和逃生技能。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的相关规定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标准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人员数量要求根据矿山生产规模和特种作业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数量。

人员数量要求既要保证生产作业的正常进行,又要保证在突发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实现安全和高效的生产。

2. 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包括矿山设备的操作维护、安全防护知识、应急处置能力等。

他们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 安全防护设备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面具、防护服装、防护手套等。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指导意见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指导意见

柳煤字〔2013〕194号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指导意见各煤矿: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规定,为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现结合我县煤矿井下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配备办法:按单个回采工作面及单面掘进单班生产需要配备测算,单个回采工作面及单面掘进多班生产、多个工作面及多面掘进多班生产倍加的办法配备。

二、配备数量:1、瓦检员:按照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高瓦斯矿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矿井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但瓦斯涌出较大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的要求。

综采工作面配备2人/班.面专职瓦检员,有专用排瓦斯巷时为3人/班.面,其中:1人/班跟机,1人/班工作面及回风,1人/班专用排瓦斯巷;掘进工作面1人/班.面;每个采(盘)区至少2人/班。

2、安全员:采、掘工作面1人/班.面,运输斜巷1人/班,采(盘)区巡查至少由3人/班组成检查组检查。

3、爆破员:综采面(机采面)需要爆破作业的1人/班.面,掘面1人/班.面。

4、采煤机司机:综采生产3人/班.面,检修2人/班.面,高档普采生产2人/班.面,检修1人/班.面。

5、井下电钳工:综采面3人/班.面,普采(综掘)2人/班.面,中央(采区)变电所检修1人/班,机电队至少2人/班进行采区巡检(含抽放、运料)。

6、主提升司机:主、付提升司机2人/台.班。

7、探放水工:采、掘工作面3人/班.点,按一采两掘至少9人/班。

8、抽放工:打钻工3人/班.点,观察工(含放水工)3人/班,地面泵站司机2人/班。

9、监测监控工:值机人员不少于6人/矿,维护、调校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矿。

其中:监测值班不少于3人/班,调校不少于2人/班,维护巡检按一采两掘至少3人/班,管理人员按矿主任、副主任每矿各1人。

三、要求:1、各煤矿根据实际采掘和人员流动情况按配备数量要求足额配备,并每个工种应富于10%,以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最新版本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最新版本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关于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的通知范文

煤矿关于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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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企业人员配备要求》

《山西煤矿企业人员配备要求》

《山西煤矿企业人员配备要求》一、矿长的配备及任职资格年产9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矿长必须具有煤炭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做到持证上岗;二、煤矿副矿长及矿长助理的配备及任职资格年产9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助理(通风矿长)必须具有煤炭院校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做到持证上岗;三、七部一中心(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年产9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要求按照生产能力每百万吨不少于2人配备,并设部长一人;任职资格要求必须具有煤炭院校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等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做到持证上岗;30万吨以上矿井按照国有煤矿配置,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特殊工种配备及任职资格、30万吨以上矿井按照国有煤矿配置,要求必须具有煤炭院校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做到持证上岗;(一)瓦检员: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1—2人;(二)安检员。

采掘工作面1人/班,运输斜井1人/班。

采(盘)区巡查由3—5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三)爆破员。

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炮采炮掘面生产班2人/班。

(四)采煤司机。

综采生产3人/班,检修2人/班;高档普采生产2人/班;检修1人/班。

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

(五)井下电钳工。

综采面3人/班;普采(综掘)2人/班;变电所检修1人/班。

(六)主提升司机2人/班。

五、本内容所指学历全部指第一学历。

对于目前只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学历的在职“六长”,鉴于xx年前煤炭院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老中专生素质较好,又有丰富的基层实践经验,可继续任职,但今年必须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做好xx年我省煤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提升教育工作的通知》(晋教成【xx】7号)文件精神要求参加学历教育,进行学习深造。

非煤露天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工种配置及配备人数要求

非煤露天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工种配置及配备人数要求

附件一
非煤露天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工种配置及配备人数要求
说明:如果需要培训上述工种和准操项目之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请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查询准确名称。

附件二
非煤井采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工种配置及配备人数要求
说明:如果需要培训上述工种和准操项目之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请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查询准确名称。

附件三
尾矿库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工种配置及配备人数要求
说明:如果需要培训上述工种和准操项目之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请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查询准确名称。

附件四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调查摸底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装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吞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使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超更加展,依据《对于增强国有要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建议》、《山西省煤炭公司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装备做以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一定设置安全科(由主体公司推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丈量科、调动中心,其余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起码装备 7 人,其余科室起码装备 4 人,并要成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仔细执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例,贯彻落实上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种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平时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拟订、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举措,并负责组织实行。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举措审察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加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察和完工查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备的审察。

6、拟订并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成立平时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遏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行为,实时清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拟订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举措。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局势,剖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举措。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成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煤矿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煤矿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煤矿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有关精神,全面提升公司全体员工整体素质,努力推进公司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友众煤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一、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一)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准入标准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防爆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需《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专业学历达标率: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3、职业资格达标率: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职业资格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二)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1、学历: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绩效)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2、职业资格:必须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学历达标率:公司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4、职业资格达标率: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职业资格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二、保证措施(一)专科、中专(技校)学历:按照xx市煤炭培训中心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公司全体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二)职业资格:按照公司统一安排部署,及时选送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初、中、高级职业资格人员到上级培训部门参加培训学习,公司安监处、技术科配合上级培训部门组织职业资格考试、考评、考核工作,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证书。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一、井下电气作业
井下电气作业是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转的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井下电气作业。

二、井下爆破作业
井下爆破作业是指使用炸药等爆破器材,对矿井坚硬岩石进行爆破的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井下爆破作业。

三、安全检查作业
安全检查作业是指对矿井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检查作业。

四、压力容器操作
压力容器操作是指对煤矿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操作,包括充装、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压力容器操作。

五、尾矿库作业
尾矿库作业是指对矿山的尾矿进行堆存、管理、维护和使用的作业。

根据《尾矿库安全规程》的规定,尾矿库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尾矿库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123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123
附件2
特种作业人员最低要求及人员配备情况
序号
主项资质等级
人数
人员配备
序号
主项资质等级
人数
人员配备
一、施工总承包
1
房屋建筑工程
特级
67
电工10、焊工10、架子工10、信号工10、塔机司机10、升降机司机8-9、物料提升司机8—9
2
电力工程
特级
66
高压电工11、高压试验11、电工11、焊工11、架子工11、起重作业11
三级
10
电工2、焊工2、架子工3、吊篮安拆工3
三、设计与施工
1
建筑智能化工程
一级
7
电工7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一级
21
电工7、焊工7、架子工7
二级
5
电工5
二级
15
电工5、焊工5、架子工5
三级
9
电工3、焊工3、架子工3
3
消防设施工程
一级
10
电工10
4
建筑幕墙工程
一级
28
电工7、焊工7、架子工7、吊篮安拆工7
三级
10
电工4、焊工3、登高架设3
39
电子工程
一级
7
电工7
40
炉窑工程
一级
18
电工6、焊工6、架子工6
二级
5
电工5
二级
15
电工5、焊工5、架子工5
三级
3
电工3
41
桥梁工程
一级
15
登高架设4、起重机作业3、信号工3
42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一级
15
电工5、焊工5、架子工5、压力焊工(说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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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
人员配备标准】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 30 号令的规定,以下 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
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 1名,每班轮休 1名,全矿井巡查 2名;
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 1名,每班轮休 1名;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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