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 离婚精神损 害赔偿 ;法定情形 ;权 利主体 ;义务 主体 ;赔偿 金 额
中 图分 类 号 :D 5 1 F 5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 47 2 0 ) 1 0 5 - 3 0 3 8 7 ( 0 6 1 - 13 0
重 、 待 家庭 成员等婚姻 家庭义务 ; 藓 民法上 的一般 精神损害
赔偿则是过错方对他人 民法 上的合法权益进行 了不法侵害 , 而造成 了相对方 的精神损 害 , 是违反 了民法关 于保 护公 民人 格或身份权益所规 定 的义 务 ,并且 这些义务 多具有公共性
质。 不是特定关系 中的义务 。
失, 得受判处负损 害赔偿责任 。”
离婚 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 是侵权责 任制度在婚姻 家庭领
域 的合理延伸 ,建立该 制度 也是婚姻 家庭法律 制度内部协 调 、 的结果。l 司法适用方面 , 婚姻法 》 健全 [“在其 1 ( p 《 规定 , 涉 及精神损 害的 , 用最高人 民法 院 《 适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 的有 关规定。 为侵权责任 作
作 者 简介 : 陈慧娟 ( 98 )女 , 山师 范 学院政 史系讲 师 。项 贤国 ( 9 1 ) 男 , 山师范 学 院政 史 系助 教 。 16一 , 唐 18一 ,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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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 配偶所受损害与侵害人的过错 或违 法行 为有直接关系 , 除此之外 , 赔偿责任成立还要具备婚姻关 系破裂 的要素 , 即 损害导致 了离婚事 实发 生 , 赔偿责 任才适用 ; 民法上 的一般
盖实践中严重侵犯婚姻关系中另一方权利的过错行为, 立法上应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 列举之后加一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与赔偿的一种民事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不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更缺乏可操作性,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
对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
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
浅议婚约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白 , 以导致很 多时候这 些纠纷 都得 不到合 理解 决。 因此 , 所 本文 认 为对 解 除婚 约后 的精 神损 害赔偿 进行 立 法规制是 一件 刻 不容缓 的事 。 关键词 婚 约解除 精神损 害赔偿 道德传 统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09(0 0l-7—2 10 —522 l)2060
即 使在学 界 , 对于解 除 婚约后 能不 能提 出精 神损 害赔 偿, 也是有
婚约 被视 为神 的意志 , 约一经 订 婚 很 大争议 的 。大多 数学者 认为 , 由于婚约 并没 有法律 上 的约束 规 定。欧洲 中世 纪寺 院法 中 , 力 , 以男女双 方都 可 以 自由解 除 , 所 只要 不与 民间的道 德传 统和
当年赵 强果 然不 负所望 的考上 了大学 。为 了不计其 因 为家境 困 赔 偿请 求权 不 可以继承 。但 如 果当事 人 已经提 山赔偿 请求 或者
难而读 不成书 , 红放 弃 了继续复 读 参J_ 赵 商考 的机 会 。 是 以在 J I 而
订 立契约 的, 在 此限 。 可 见 , : ” 国外足有 很多 国家对精神损 害赔 偿 的必要性给 l 了了肯 定 , 来抚 慰在无 故被解 除婚约 时无过错 的当
” J u 其 中一 人先 复习 , 而另外 一个 人予 以资助 。 尽管 实际上 当年 的 高 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韩 国民法典 对这方面 的规 定则 显得 更』 详细 。 对 当事 人可 以 向有 过错 的一方 提 出赔 偿 。 考 分数赵 红考 的比赵强还 要高一些 , 但是赵 红还是 决定 让赵 强先 “ 于解 除婚 约 的情 形 , 复习 。 而且 为 了照顾 男方的 生活 , 还搬 到县城 与其共 同 住 。 她 除 了则产 损害 以外 , 当时人 还可 以提 出精神 损害 赔偿 精神 损害
过错方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并且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赔偿标准,但请注意这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1. 相对人的过错:精神损失费一般是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由判决认定相对人存在过错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相对人指的是导致精神损失的行为方,如被告人、侵权方等。
2. 精神损害程度: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与患者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相关。
损失费的计算可能会考虑到以下因素:严重性、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
3. 具体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有时也可以包括因此产生的具体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心理治疗费用、失去工作机会等。
这些经济损失的赔偿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4. 法律规定: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和限额有不同规定。
可能还会考虑到当地的法律先例和司法实践。
请注意,诉讼中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
根据具体的案件和当地法律进行评估。
强烈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医疗事故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取与您具体情况相关的法律建议。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试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问题
许多国家 的法律都采用不同的形式分别规定 了配偶权 , 例如 : 法国民法典 》 2 2 、 2 3 《 第 1 条 第 1 条和第 25 1
条分 别规 定 了夫 妻 负相 互忠 实 、帮助 、救 援 和共 同 生活 义务 ,家庭 住 所应 设 在夫 妻 一致 选定 的处所 。《日
本民法典 》第 70条 、第 7 2 , 德 国民法典 》第 15 5 5条 《 33条到第 15 36条 、第 16 30条 , 瑞士民法典 》第 《 191 1 、第 19 、第 10条和第 12 5.6 条 6条 7 9 条均对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作 了明确规定。f 2
收 稿 日期 :20 0 9—0 5—0 8 作者简介 :陆宇佳 ( 9 5 ,女 ,江苏靖 江人 ,南 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 院 2 0 1 8 一) 0 7级 民商法学硕 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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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7— 5
南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20 0 9年 第 3 期
二 、 间接 侵 害 婚 姻 关 系 的侵 权 行 为 一 般 问题 研 究
1 问题 的提 出 .
上述案例是我国第一起以婚姻关系的性利益受侵害为理由提起 的诉讼 。 配偶权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审 判实务界一直是一项颇有争议的权利。笔者认为 ,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 ,在夫妻双方之间发 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 、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从各国的立法来看 , 配偶权作 为一项基本身份权 , 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 1 夫妻姓名权 ; 2 住所决定权 ; 3 同居义务 ; () () () ( 贞操忠实义务 ; 5 4) ( )日常事务代理权 。… 配偶权不仅规定 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规范、约束着夫妻的 行为 , 全面反映了婚姻生活的内在本质要求 ,而且配偶权还保障着婚姻生活的健康发展以及婚姻生活的安 全 、和谐 、幸福 。正是由于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生活 中发挥着其他民事权利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另一方,赔偿因离婚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2001年4月,该制度为现行《婚姻法》所确立;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至第30条对它进行了解释。
虽然我国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得较为全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虽有涉及,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极其重要的制度体系,司法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提议把离婚家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当事人的权益纳入赔偿范围之列。
关键词: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赔偿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多。
人们在享受离婚自由,摆脱不幸婚姻羁绊的同时,也体会到离婚带来的痛苦、折磨和纠缠不清。
离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仅有物质损害更主要是精神损害(如感情创伤、精神痛苦)。
如何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条件下,将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损害降到最小,恢复其心理的平衡,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无法回避同时又较为棘手的问题。
本文就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针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粗浅的意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结婚前协议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结婚前协议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结婚前协议书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的相关内容:合同主体: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结婚前对于可能出现的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形及相应赔偿的约定。
权利义务:1、双方均有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忠诚、尊重和关爱对方。
11 男方应在婚姻中承担起家庭经济的主要责任,努力为家庭创造稳定的经济基础。
111 女方应负责照顾家庭,合理安排家庭生活,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
112 双方共同协商和决策重大家庭事务,尊重彼此的意见和建议。
违约责任:1、若一方在婚姻中出现出轨、家暴等严重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 对于出轨行为,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金额根据过错程度、婚姻持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11 若发生家暴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向受害方支付足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用于弥补受害方所遭受的精神创伤。
112 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存在长期的冷暴力、言语侮辱或诽谤等行为,给对方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争议解决方式: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其他条款。
本婚前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注意,婚前协议的内容和效力在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建议在签订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一、获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二、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1、确定了该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呢,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
对于计算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
虽然部分地区出台了一些文件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个简单的参考,但最后一搬会引用“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3、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过错方的过错程度②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③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④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⑤当地平均生活水平⑥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⑦其他情况三、离婚精神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一)精神痛苦的赔偿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
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
但是,财产补偿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
通过金钱补偿,可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感情,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
适用抚慰金安抚受害方,是一有效减轻和解决精神痛苦的方法。
(二)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
原配 诉 小三 精神损失赔偿标准
原配诉小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伴随着婚姻与家庭的变迁,婚姻中的第三方介入现象也日益增加。
原配发现自己的伴侣与小三有不正当关系后,通常会伴随着巨大的精神伤害,给原配带来深度的心理创伤。
为了保护原配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婚姻道德和伦理观念,社会对于原配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逐渐加强。
由于对于精神损失的定性和定量较为困难,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以中文的形式,对于原配诉小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一、小三对原配精神损失的影响1.1 精神损伤的产生当原配发现伴侣与小三的不正当关系后,必然会遭受到巨大的情感冲击,心灵受到损伤。
原配可能会感到愤怒、羞辱、失落和无奈等负面情绪的强烈冲击,从而导致精神健康出现问题。
长期以来,原配可能会承受重重压力,陷入忧郁、焦虑等心理疾病之中。
1.2 家庭关系的破裂当小三介入婚姻时,婚姻关系必然会受到严重的破坏。
原配的信任和安全感被剥夺,家庭的和谐也被破坏。
此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会出现裂痕,如夫妻关系疏离、父子关系紧张等,给原配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不幸。
二、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界定2.1 控辖法院的标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于原配诉小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如精神损失的程度、原配的经济状况以及小三的错行等,综合考虑来确定赔偿金额。
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而是根据司法实践来判断精神损失赔偿的合理金额。
2.2 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的标准除了法律界定的标准外,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
社会对于婚姻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会使得法院对于原配的精神损失予以更多的保护和关注。
对于原配的精神损失,社会普遍认可应该得到一定的赔偿。
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定量化尝试3.1 痛苦程度的评估我们可以考虑从原配精神损失的痛苦程度来定量化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一)2024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一)引言概述: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指在民事责任案件中,为了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损害而向原告支付的一种经济赔偿。
本文将以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为话题,分为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正文:一、侵权行为种类相关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1. 人格权侵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的侵权行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2. 身体权侵权:涉及人身自由、健康权等侵权行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3. 财产权侵权:包括财产侵权行为对原告心理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二、精神损失的认定和评估标准1. 证据要求:原告需要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自己遭受了精神损失2. 法院判断:法院将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证据可信度等因素来认定精神损失3. 评估标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程度等因素来评估精神损失的程度和赔偿金额三、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法1. 根据损害程度:赔偿金额的确定会受到精神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影响2. 精神损失费限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精神损失费设定了上限3. 相关因素考虑: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情况和原告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金额四、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申请和审理流程1. 申请书的准备:原告需要编写并提交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申请书2. 法庭受理: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理,收集证据和听取双方的陈述3. 判决裁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案件事实作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决或者裁定五、相关争议和解决途径1. 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不同案件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2. 上诉和抗告:当当事人对赔偿金额不满意时,可以通过上诉和抗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调解和和解: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调解和和解来达成双方满意的赔偿协议总结: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涉及到侵权行为种类、精神损失的认定与评估、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申请和审理流程以及相关争议和解决途径等方面内容。
了解这些标准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方 的 重 大 过错 甚 至是 违 法 行 为 而 导 致 破 裂 的 情
况下 , 另一 方 当事 人 往 往 忍 受 巨 大痛 苦 , 心 受 到 身 严 重摧 残 , 因而 离婚 中的精 神 损害 赔偿 就 成 为人 们 关注 的一 个 突 出问题 。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全
一
离婚 , 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 。 () 4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
过失 。
个很 好 的救 济手 段 。
__ 一
( ) 上 述 四个 条 件 外 , 妻 关 系 的解 除也 是 5除 夫
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的条件之一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 , 结合 民法 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基本理论 , 笔者认为 , 离婚 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指 : 合法夫妻 中因一方重大 过失而导致婚姻破裂 ,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 予物质上 的赔偿 , 以弥补无过错方在精神上所遭受
会适时的于20 年4 83 0 1 月2 审议通过了 《 t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婚 姻法 》 正 案 , 法第 4 条 明确 规 定 : 修 该 6 因重 婚 、 配 偶 者 与 他人 同居 、 施 家庭 暴 力 、 待 、 有 实 虐 遗 弃 家庭 成 员并 导 致离 婚 的 , 过 错 方有 权请 求 损 害 无
随着传统婚姻观念的转变 ,离婚 已不再那么令人
难 以接受 了。 观当代 世 界各 国立 法 发展趋 势 , 通 对离 婚 的 限制 大大 减少 了 ,社 会 和法 律对 离 婚 的态度 越 来 越宽 容 。只要婚 姻 关 系确 已破 裂 , 论有 无 过错 , 不 任 何一 方 都 可 以获 准离 婚 。造 成婚 姻关 系破 裂一 方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议题。
当人们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公正和权益保障,也反映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简单来说,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害不像身体上的伤害那样直观可见,但却同样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例如,因他人的诽谤而名誉受损,因亲人的意外离世而遭受精神打击,或者因长期的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等。
那么,为什么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方面,它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抚慰和补偿。
当一个人的精神受到创伤时,金钱虽然不能完全消除痛苦,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缓解压力、改善生活状况,从而有助于恢复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惩戒和约束。
通过让侵权人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往往会面临诸多考量因素。
首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比如,故意的侵权行为通常比过失行为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赔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其次,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也是关键因素。
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痛苦的持续时间、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此外,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等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量化精神损害。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很难用一个精确的标准来衡量。
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理解和判断差异而给出不同的赔偿数额,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性。
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如何界定“轻微”的程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干扰婚姻关系之精神损害赔偿
“ 受侵害方 ” 给予必要 的救济, 那么婚姻 的神圣性 、 稳定性以及基本人权将失去必要 的保障。 干扰或妨害婚姻关系, 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应否负损害赔偿 责任 , 判例学说有采 否定说 , 其所持理
} 收稿 日期 :0 1—1 —2 21 1 O
作者简 介: 卢志刚 (9 2 18 一
律 社 会 学 和 民 商法 学 。 10
)男 , , 湖北通城人 , 中科技大学法 学院 20 华 0 9级博士研究生 , 私法》 《 编辑部编辑 , 主要研究 方向为法
卢 志刚 : 干扰婚姻 关 系之精 神损 害赔偿
由: 一是认为损害赔偿违反婚姻之伦理本质 , 并使婚姻趋于商业化。二是 “ 从我国现 阶段法制程度及社
和谐收益会远大于成本。“ 虽然我国传统司法实践受苏联民法理论 的影响, 认为精神上之损害不能用 金钱衡量 , 否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 以财产上之损失为限。 也有马克思 主义法学理论者认 ” 为 :在资产阶级 国家 , “ 对于人身关系的侵害有所谓精神损害赔偿 , 和资产阶级要使人与人之间的关 这 系成为冷酷无情的 ‘ 现金交易 ’ 系是直接联 系着的。只有资产阶级认为感情上的痛苦可 以用金钱医 关 治, 可以像商品一样换取货币 ,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 , 认为人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 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 钱来估价。所以对于人身的侵害 , 引起财产上的损害时 , 只有 行为人才负损 害赔偿责任。如果对人身的
的功 能 , 而且具有 一般预 防功能 。干扰婚 姻 关 系所侵 害的法益 是一 种 身份 人格 利益 , 司法处理 时 需要 结
合 个案予 以处理 。与 一般 的精神损 害赔偿 案件 相 比 , 干扰婚 姻 关 系之 精神 损 害案件 的赔偿 主体 、 成要 构 件及 赔偿 范 围具 有一 定的特 殊性 。 关键词 : 干扰 婚姻 关 系; 精神损 害 ; 神损 害赔偿 ; 权行 为 精 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本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本一、前言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止,对于婚姻中一方可能会遭受到精神上的伤害。
为了维护离婚当事人的权益,我们在此提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本。
请离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赔偿请求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原告:(姓名)被告:(姓名)法院:(法院名称)尊敬的法院: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到原告遭受了由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故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赔偿申请,具体如下:1. 被告的过错行为(在此具体描述被告的过错行为,可以包括言语侮辱、虐待、不负责任的行为等等。
)2. 原告的精神损害情况(在此描述原告由于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如患有焦虑、抑郁、失眠等心理疾病,或因此导致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扰。
可以配以证据支持,如医院诊断报告、心理咨询记录等。
)3.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此明确表示要求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估计,可以考虑医疗费用、心理咨询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因素。
)4. 其他补偿请求(如果原告还有其他因被告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可以在此进行详细说明,如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
)5. 相关证据(在此列举相关的证据,可以是日志、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被告的过失和原告的损失。
)6. 法律依据(在此引用我国《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举报人:联系电话:日期:三、总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法律救济途径,为受到伤害的一方提供了维权的机会。
在起草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时,应当务必准确详实地描述被告的过错行为和原告的精神损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申请。
此外,要注重法律依据的引用和准确性,以增加赔偿申请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二)2024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二)引言概述: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因心理创伤或其他非财产损失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精神损失费。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阐述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包括:丧失生活乐趣、社会尊严受损、心理治疗费用、精神痛苦程度、精神损害的后果。
正文1.丧失生活乐趣:- 情感损失: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失去亲人、朋友或亲密关系,造成情感上的强烈痛苦。
- 兴趣减退:受害人因心理创伤而丧失了原本的兴趣爱好,导致生活乐趣减少。
- 社交活动减少:受害人由于精神创伤而逐渐回避社交活动,导致人际关系受损。
2.社会尊严受损:- 名誉侵权: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导致受害人的社会尊严遭受损失。
- 社交障碍:受害人因为心理创伤而在社交场合中感到困难和不安,导致社交能力受到限制。
- 就业压力:受害人由于精神损害而在工作中难以集中注意力,导致就业稳定性受到影响。
3.心理治疗费用:- 心理咨询费用:受害人因心理损伤而需要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产生了相应的费用支出。
- 专家治疗费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需要接受专家的精神治疗,导致高额治疗费用的支出。
- 康复费用:受害人需要进行长期康复训练,以恢复心理健康,这也需要耗费一定的经济资源。
4.精神痛苦程度:- 严重程度: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创伤程度,可以评估其精神痛苦的严重程度。
- 持续时间:心理创伤对受害人的影响可能具有不同的持续时间,这也会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
- 心理评估: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评估是确定精神痛苦程度的重要依据,从而确定赔偿标准。
5.精神损害的后果:- 忧郁症状:心理损伤可能导致受害人出现忧郁症状,如睡眠障碍、食欲减退等。
- 焦虑症状:某些受害人可能出现焦虑症状,如心悸、恐惧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 后遗症:精神损害可能导致一些长期的心理后遗症,如心理阴影、恐惧症等。
总结: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主要包括丧失生活乐趣、社会尊严受损、心理治疗费用、精神痛苦程度、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方面。
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侵权损害 的因果关系 中, 存在直接 因果关系和间接 因果关 系 , 表现在离婚案件 中亦如此 。配偶一方实施的重
此 , 可以从我 国的法律法 规中找到答 案来解 决 问题 , 我们
现行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关 系 的相应规 则都 采用法律 规定
婚、 饼居 、 通奸 、 虐待 、 遗弃等 违法行 为 , 导致婚姻 关系 是
姻 义务 的违 反 , 应承担相应 的损害赔偿责任 。3实施 家庭 . 暴 力。夫妻一方 对另一方实施 了家庭暴 力并 导致 离婚 , 则 行为人应 承担损 害赔 偿责任 。 . 待、 4虐 遗弃家庭成员 。虐 待是对受害人 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 , 妻一方有虐待家庭 夫 成员的行 为 , 致夫 妻感情 破裂 的 , 导 无过错方 有权要 求 虐 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 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
1 有违法行为 。 .
然, 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损害后果是通过间接的形式表现出
来 的。在离婚案件 中 , 时配偶 一方实施违法行为并不是 有
直接针 对另一方 , 如一方 因盗窃罪被 判长 期徒刑 , 行 为 其
可能伤害夫妻感情 , 给无过错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因
此, 只要配偶 一方有违法 行为存在 , 且这 种行 为导 致 了 并
这里 的过错包 括故意和过 失两 种形 式 。故 意侵 害 他 人精 神利 益 的要承担 民事责任 , 同样过失侵 害他人精神利 益 的也应承担 民事责任。表现在离婚案件中 , 过错方 主观 上应 有意图违 反婚姻法或 其他法 律 , 伤害 夫妻感 情 。 致 导 家庭 破裂 的故 意或过失 , 客观上应有实 施如重婚 、 拼居 、 通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63 37 (02 O—06—o 17- 88 21 )l o6 3
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张卓玉【摘要】新《婚姻法》第46条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适应了我国现实情况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在实际审理中的适用也越来越多。
这有利于维护婚姻稳定,保护无过错方,制裁过错方。
本文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请求权基础、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进行论述,同时尝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赔偿金【作者单位】张卓玉,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新《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该制度是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而在我国建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它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
一方面从经济上填补损害,另一方面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
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先于请求权而产生,当基础性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就需要救济性请求权来“保驾”。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享有的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该请求权的存在,是在于其基础性的权利即夫妻的配偶权受到侵害。
夫妻因缔结婚姻而相互享有配偶权,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就是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因而受害方配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法律中,《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情形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是为了以金钱的形式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让侵权人受到一定惩罚,那么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是什么?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
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
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
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
婚姻法解读婚姻中的精神虐待行为追究
婚姻法解读婚姻中的精神虐待行为追究婚姻是夫妻双方基于爱情和互助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
然而,婚姻中难免会出现摩擦和矛盾。
在一些婚姻中,存在精神虐待这一伤害行为。
本文将通过解读婚姻法,探讨婚姻中的精神虐待行为追究问题。
一、婚姻法对精神虐待的界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要相互尊重,互相帮助,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不得有家庭暴力行为,不得精神虐待、遗弃、拒养、虐待、家庭财产尽管,婚姻中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并维护家庭和睦。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姻法将精神虐待作为一种严重侵害婚姻伦理、道德和法律纪律的行为。
二、精神虐待的行为表现精神虐待是对婚姻伴侣进行不断的精神伤害和折磨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
具体表现为言语侮辱、嘲笑、威胁、恐吓等。
言语侮辱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包括对方的外貌、身材、智商、能力等进行不停地诋毁和贬低。
此外,还有严重的监视、控制、剥夺对方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对方感情的漠视、冷暴力等渐进式的精神伤害。
三、精神虐待的危害精神虐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受害者可能会出现自卑、焦虑、抑郁、失眠等心理问题,长期积聚的压力也可能引发身体疾病。
此外,精神虐待还会对家庭关系和婚姻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家庭破碎。
四、追究精神虐待行为的责任在婚姻法中,精神虐待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婚姻违约行为,违反了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原则。
如果受虐者认为自己遭受了精神虐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精神虐待,并作出相关判决。
五、预防和应对精神虐待的措施为了避免精神虐待的发生,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尊重彼此的需求和感受。
如果发现存在精神虐待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
受虐者可以寻求心理咨询和支持,建立社交网络,增强自己的心理抵抗力。
婚姻法执行机关也应加强对精神虐待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六、社会关注和教育需加强精神虐待在婚姻中的普遍存在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浅议婚约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Le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 豳圄鬣盔圈豳&!竺望坠!f叁塑!圭塾垒浅议嫣约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赫健摘要近年来,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解除婚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发生。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在相关方面尚且空白,所以导致很多时候这些纠纷都得不到合理解决。
因此,本文认为对解除婚约后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立法规制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
关键词婚约解除精神损害赔偿道德传统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76.02婚约作为一种古老的制度,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已经流传了数千年。
早在西周时期,婚约就已经包含在六礼制度中,其中纳彩、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书有关。
而到了唐代,婚约更是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被认为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
然而到了当代,我国法律对于婚约问题却无实质规定,致使很多因婚约而引起的纠纷无法得到完满解决。
尤其是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时,我国法律更是显得苍白无力。
一、一个案件引出问题到目前为止,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对婚约解除后的精神损害问题做出规定,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尚且没有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即使在学界,对于解除婚约后能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很大争议的。
大多数学者认为,由于婚约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男女双方都可以自由解除,只要不与民间的道德传统和善良风俗相违背,解除之后当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如果法律对这一项问题做出专门的明文立法规定,这势必会造成国家法过多的干涉婚姻自由的印象,会对结婚这的男女造成一定的压力,这样就不利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调了。
然而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东营市的一个真实案例可以引发我们对此的思考:东营市河口区的赵红和赵强原本是高中同学,两人早有婚约。
后来在高考都落榜的情况下,由于家境贫寒,两人商量着让其中一人先复习,而另外一个人予以资助。
尽管实际上当年的高考分数赵红考的比赵强还要高一些,但是赵红还是决定让赵强先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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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论侵害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的稳定是家庭稳定的基础,家庭稳定对社会关系稳定具有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导致离婚的原因多为夫妻的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通奸、婚外情或姘居等过错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侵害婚姻关系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夫妻忠实义务忠诚协议一、侵害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及构成(一)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关于精神损害的概念,杨立新教授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其最终表现形式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弱。
张新宝教授认为,精神损害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方式的狭义的精神损害,包括受害人精神痛苦、疼痛或其他严重精神反常情况。
目前,多数国家没有明确给精神损害的含义作出规定,在德国民法中,精神损害一般被
称之为“非物质损害”(immaterieller Schaden)或者“非财产损害”(Nichtvermoegen schaeden),在学理上还有的称之为“痛苦金”。
瑞士民法则适用的是“抚慰金”的称谓。
日本民法则使用“财产以外的损害”的称谓。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称之为“非财产上之损害”,在实务上称为慰藉金或慰藉费。
这说明,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制度规定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赔偿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得以体现出来。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相待的结合。
因结婚而结合成为夫妻,夫妻相互称之为配偶。
夫妻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基本的一种。
婚姻关系也称为夫妻关系、配偶关系,而调整这种婚姻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则是婚姻法,婚姻关系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照顾抚养义务、管理共同财产义务、共同抚育子女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中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的,主要为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抚养义务以及夫妻间的相互尊重人格权的义务。
一旦夫妻的一方存在违反相关义务、侵害婚姻关系的情形,另一方则可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另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侵害婚姻关系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国法律对侵害婚姻关系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即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