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暂行办法
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模板】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31
闽科计〔2015〕3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32
闽科计〔2015〕42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19
闽科高〔2013〕8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20
闽科计〔2013〕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省科技厅
2
闽科高〔2003〕30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科技厅、省改革开放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3
闽科计〔2005〕2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办法》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11
闽科高〔2009〕38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12
闽科成〔2012〕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高校科研院所职务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闽发改社会〔2020〕157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的通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级支持政策清单。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9日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一、投融资方面(一)由地方财政资金为主投入,按期落实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确保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所需资金闭合,不留缺口,不新增地方债务风险。
(二)在区域医疗中心开始运营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5年),对因业务量不饱和导致的经营性亏损,按输出医院选派到区域医疗中心服务专家和业务骨干的数量和工作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
创新财政保障方式,逐步与床位和人员编制数量脱钩。
(三)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医疗中心托管公立医院长期债务进行锁定和剥离,由各级政府有针对性地指导相关医院提出债务化解方案,逐步化解历史债务,确保区域医疗中心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四)鼓励优质商业保险机构、医药企业等发挥产业链优势,以战略合作、购买服务、业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福建省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福建省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闽人函[2013]327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福建省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工作的通知(闽人函〔2013〕327号)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和中央驻闽单位人事处: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闽委办发〔2013〕3号)和《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6类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和福建省文化名家等5类优秀人才的遴选办法》(闽委人才〔2013〕3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名额本次计划遴选20名左右省青年拔尖人才。
二、申报对象(一)申报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1、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应在35周岁以下,具有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有重要创新前景。
青年拔尖创业人才应在40周岁以下,创业项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核心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增速和产值利税率明显高于全国或全省同行业水平。
2、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严谨正派。
3、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领域崭露头角,获得业内公认,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4、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有很好的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研发,建功立业。
其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或社科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2)获得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新产品奖、省青年科技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等重大科研成果,或其他领域社会公认的重要奖项省级二等奖以上重大创新成果(以上均排名前三)。
关于印发《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

关于印发《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人才遴选办法》的通知(莆委人才[2014]2号)各县区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中央、省直在莆单位,市直各单位:《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人才遴选办法》已经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5月9日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人才遴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和《莆田市“借智登高”聚集高端人才计划(2013—2017年)》(莆委办发〔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中,遴选通报一批各行业各领域中长期在一线工作、有突出贡献、有创新成果、有同行业较高声望、能够代表全市乃至全省某一领域一流水平的优秀人才和具有领军才能的高层次人才,激励和引导全社会各行各业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人才(以下简称“市级各类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服务“跨越发展、宜居港城”目标;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突出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体现宏观管理和精细服务结合。
同时注重创新精神与科研能力的结合、个人创新与团队建设的结合。
第四条市级各类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选拔一次。
第二章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市级各类人才选拔范围与对象:(一)在莆田市工作、服务(含引进)的市内外人才、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海外留学人员;(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列入选拔对象(文化名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市级各类人才推荐人选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且具体符合下列条件:(一)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具备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九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九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九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火炬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九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科技〔2024〕302号),现就开展福建省第九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简称省引才“百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引进方向和对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引进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重视引进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加大海外人才发现和引进力度。
本批创业人才项目计划遴选40名左右。
申报人为在厦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成果,预期能引领和带动我省产业升级的高层次创业人才。
人选好中选优,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二、人选资格条件申报人应为能够引领和带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符合下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2.2021年1月1日以后来福建且创业,已在我省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尚未全职来福建工作;3.创办的企业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成果,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省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4.有海外、省外创业经验;或者曾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曾在海外、省外高校、科研机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5.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总投资的30%以上;6.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拓等领域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7.来福建后须全职在福建工作。
我市将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申报遴选工作

呼和浩特科技 【J 0 / l 21 3 6 0
根据 自治 区“ 草原英才 ” 工程 和《 呼和浩 特市人 才工
作 专项推进 方案》 的要求 , 围绕全市 支柱 、 色和新 兴产 特 业 等重点领 域 的战 略布局 和实际需 求 . 我市将 开展科 技 创新创 业人 才的 申报 遴选 工作
本 次 人 才 遴 选 工 作 分 高 层 次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和
高层次 科技创新 创业人 才将遴选 出科技 领军人才 、 科技
创 新人 才 和科技 创 业人 才 : 村社 会 化 、 息化 科技 服 农 信 务 人 才将 遴选 出科 技领军 人 才 ( 席专 家 ) 首 和骨 干科 技 人才 ( 干专家 ) 对各类 人才 的遴 选标准 均提 出了明确 骨 , 的要求 . 并制定 一系列扶 持政策支 持获评 的科技创 新创 业 人才
的建议 , 根据 《 国家 知识产 权 局关 于知 识产 权试 点 示范
宣传 培训 .提高全社 会知识 产权意识 六个方 面 的工作 ,
工作 的指导 意见》 和国家知识 产权示 范城 市考核评 价指
标体 系 , 我市 制定 了《 呼和 浩特 市创 建 国家知 识 产权 示
力争  ̄ 2 1 年 . 现知识 产权 政 策体 系更 加 完善 , J 1o 2 实 知识
了 明确 的要 求 . 今后 。 重点 做好 完善 知识 产 权管 理体 将 系建设 。 强对 知识 产权 工作 的组 织领 导 ; 加 强化 知识 产
权 政策体 系建设 .营造 有利于 技术创新 的优 良环境 ; 深 化 企事业 单位知 识产权 工作 ,推进经济 发展方式 转变 ; 健 全知 识产 权保 护体 系 , 规范 市场 经济 秩序 ; 强 知识 加 产权 服 务能 力建 设 , 进 专利技 术 实施 ; 大知 识产 权 促 加
福州大学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

福州大学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为了实现福州大学建设东南强校的战略目标,加强教学、科研、管理等骨干人才的引进,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七类引进人员:第一类两院院士、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大师(年龄可适当放宽)、“长江学者”、“闽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第二类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杰出学者、可担任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按一级关键岗位评估;第三类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博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按关键岗位评估;第四类确需补充师资队伍的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有副高职称的博士,博士后;第五类确需补充师资队伍的博士(年龄在40岁以下);第六类特殊需要人才,具有特别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
第七类双聘教授二、引进人员的待遇1、安家费、购房补贴费、科研启动费(税后)购房补贴分八年等额支付。
引进人员的服务期为八年(见表2.1)。
科研启动费以项目带动为原则,根据已有的工作基础,引进人员来校后提出项目申请,给一定比例的预研(科研启动)经费。
在一般情况下,工科取中高线,文科取中低线,理科取中线。
2(1)根据闽人发(2001)136号文件规定,回国高层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可比同类人员高1-2个职务工资档次。
(2)从国内外各地引进的人员及配偶,其工资按福建省人事厅规定办理。
(3)新出站的博士后人员,根据闽人薪[1995]7号文件执行。
经考核符合副教授条件的,可按副高职务标准先发工资。
(4)两院院士、学术大师按特聘教授标准发给校内津贴。
(5)以上二、三类杰出人才,符合特聘教授条件的,经校人才引进工作审核小组批准,可聘为特聘教授,享受特聘教授津贴。
其余者(符合校关键岗位条件)从进校当月起,享受不低于三级关键岗位津贴;直到下一轮关键岗位竞聘为止;其余引进人员,可按学校政策上岗。
(6)引进人员符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某项建设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向学校申报,经批准进入建设工程的培养对象,可另享受相应的待遇。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2010

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24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为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一)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
(二)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目标,用5-10年时间,依托企业、园区、高校、科研和其它事业单位,引进300名左右海外(含台港澳地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一批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建设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区域中心和人才高地。
二、引进人才范围(三)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1.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2.建材、冶金、纺织、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3.生物及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等新兴产业;4.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5.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四)引进人才的条件与范围:1.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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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组发〔2012〕12号)和《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中,选拔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引领我省学科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组织重大科技任务、推动产业发展和关键技术研发中业绩突出,能够代表全省一流创新水平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第三条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创新精神与科研能力的结合、个人创新与团队建设的结合。
第四条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
(二)具备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
近5年内,有主持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级科技项目的经验;或是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或是国家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或是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基地的主要负责人。
(三)原则上应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同等条件下,50周岁以下人才优先入选。
第五条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遴选由福建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主要程序:
(一)申报
1.实行网上公开申报,申报人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注册与填报;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核实本单位申报人材料。
2.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央驻闽科研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或本单位所属机构申报人材料进行复核,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3.同一申报人仅限申报1项“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且只能通过一个渠道申报。
4.近年来,已入选省级以上优秀、杰出等人才计划的,有新的突出的创新业绩,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
在企事业单位中不再从事科研工作的省管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申报。
5.已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和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符合条件的自然入选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二)评审
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采取专家初选、会议答辩、实地考察等综合评审方式进行。
省科技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
提出人选名单。
第六条人选名单按有关程序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由省委、省政府审批、公布。
第七条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入选人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并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支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先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配置科技创新平台资源,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入选对象,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第八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人选或已入选人选,若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称号,并追回获得的支持经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