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
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
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建办标[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2015-4-20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改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一)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书面申报材料不再提供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我部将依据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其他书面申报材料不变。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审时,应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要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核查人员签章(核查情况表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下载)。
初审合格企业申报资料连同核查情况表一并报送我部,初审不合格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
(三)我部随时接收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加大评审频次。
二、企业资质延续审核(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在向我部报送审核意见的同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
我部将根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三)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延续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三、企业资质变更审核(一)由我部负责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的审核事项,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并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更新企业变更信息。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设立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设立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13•【字号】粤建办字[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设立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通知(粤建办字[2005]7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厅决定设立对外办公窗口,统一受理向我厅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于我厅办公楼正在装修,我厅对外办公窗口暂时设在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大厅内(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公地址。
邮编:510060,电话:************)。
如对外办公窗口地址变更,我厅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从7月18日起,向我厅申报及由我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统一由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
向我厅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省管和中央托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国家和省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
由我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等。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
建设项目服务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粤发改价格[2015]14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4.07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深圳市规土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等3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
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57号2007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八、房地产业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高档宾馆、别墅、高级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设部等六部委建住房[2006]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建市[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理指南_2020年8月更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理指南(2020年8月更新)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本企业知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主要人员社会保险的要求:1.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需在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2.增项、升级、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换证,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需在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本企业承诺本次参与申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符合上述要求,社会保险购买情况真实、有效,能够随时配合主管部门核查。
如参保情况有虚假,同意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对本企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处理)。
社保账号:;密码:;登录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年月日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申报企业:××××××××××(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核定、换证、增项、升级和资质延续。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三、本表第一至第十一部分由企业填写。
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百分数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210mm×297mm)型纸。
七、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资料、财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资料及其它资料”的顺序分册装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建住房[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9•【文号】建房〔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
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8月19日。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经营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以下合称开发经营企业)进行。
金融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开发经营企业。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开发经营企业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分别不得少于二千万元、一千万元和五百万元;中级以上技术和经济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二十人、十人和五人;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五年、三年、二年;有相应从事综合开发的实绩。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粤府[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范围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执行。
本办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和相关投资政策制定、协调工作。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办市函[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
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我部将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换范围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
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9.21
•【文号】
•【施行日期】2004.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
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核准部门的请示》(粤发改外[2004]766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所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所列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办理。
增资项目的限额划分以新增投资额为准。
二、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中所指“有关法规”主要是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和《国
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原计委)和商务部门(原外经贸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商务部门负责企业合同和章程管理。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5〕1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一) 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 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综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央和省属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4.16•【文号】建房字第298号•【施行日期】199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4月16日建房字第298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经规划确定的土地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
二、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
城市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或指定资质等级一、二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土地成片开发,依照规划平整场地,建设给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讯等设施,以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完成成片开发后的土地,可由城市政府结合项目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
县及县级市指定资质等级三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土地成片开发任务的,须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预测,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以加强对房地产投资方向的引导,减少投资的盲目性。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建字[2004]85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建字[2004]8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城建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城管、水务、交通)局:建设部2004年2月24日发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并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
现将该《办法》转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实施特许经营制度要配套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制度。
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特许经营权招标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二是要建立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有效监督。
三是要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上报备案制度。
各县(县级市)的特许经营项目,应自特许经营协议签定后30日内,由县级主管部门将协议书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备案;各地级以上市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自特许经营协议签定后30日内,由该市主管部门将协议书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实施特许经营权制度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要严格防止对市政公用项目采取“一卖了之”的做法。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要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处置,避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切实保护市政公用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价格和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同时,产品和服务质量不下降,价格合理不大幅度上涨,安全生产有保障,切实保护公众利益。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粤建法字[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粤建法字[2007]106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局、房管(国土房管)局:为规范省建设厅机关行政审批行为(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根据《广东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省建设厅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并对行政审批的职责及办理程序进行了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审批的职责分工本通知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由省建设厅办理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变更等事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两大类,其中行政许可类包括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和项目审批三项内容。
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如下:(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1、负责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转办、公示、送达;2、负责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附表一);3、负责由省建设厅初审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的审查和上报工作(附表四);4、负责建立被许可人电子资料数据库,并进行动态变动更新;5、负责对申请人申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诉处理。
(二)业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对被许可人在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2、负责非行政许可事项和项目审批类行政许可的实施(附表二、三)。
二、行政审批的程序(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审批事项的程序(附表一、四)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分为即办件、承诺件。
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企业建筑资质管理有关问题
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建[2011]75号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稳步推进“富县强镇”事权改革,扩大区县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政府决定下放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市长令第120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事项放权目录的通知》(汕府办〔2011〕1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商注册地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区(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外资企业),其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区县主管部门许可,市住建局不再受理。
二、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编号格式统一调整为:“粤(地)(外)房开证字第0000000号”。
其中“地”为地级以上市简称(如“汕”)或区县全称(如“澄海”);“外”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标识,国内企业则省略标识;号码为7位流水号,由各地主管部门分别从1号起编排。
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区县属企业,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必换发新的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到期申请延期、核定等级,或者在有效期内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各区县主管部门再按新编码规则为企业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三、各区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把好资质准入关,特别是要加强对专业管理人员的管理。
为防止专业技术人员“一证多用”,对于申请新设立或办理资质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在办理资质许可时,应将企业拟使用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称证书号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市住建局将于1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情况予以答复。
四、统一设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仍为一年。
五、各区县主管部门要统一使用住建部印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空白资质证书由市住建局统一订购,本次需订购数量请各区县主管部门于5月1日前,报送市住建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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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粤建房字[2004]1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1.08
【实施日期】2004.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国土房管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和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促进泛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下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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