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韶关、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4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7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程交易平台招投标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712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3〕124号)的工作要求,现决定在11月25日至29日对韶关、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揭阳等八市,开展建设工程管理综合抽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内容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行为、勘察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
二、检查方式(一)听取汇报。
检查组听取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自查的情况汇报。
(二)抽查项目。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检查组提供2013年在建工程一览表、2013年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一览表,表中应列工程名称、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形象进度(在建工程填写)、开工时间以及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负责人等情况。
2.每个市抽查不少于2项工程,被检查的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提供法定建设程序的所有手续,各项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
广东省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1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1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说明:1.检测构造物砼回弹强度时,应逐测区检测碳化深度。
当构造物砼回弹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且大于0.85倍设计强度时,应加测3个测区;当4个测区回弹强度均值低于设计强度,或单个测区回弹强度小于0.85倍设计强度时,应进行钻芯取样检验。
每座桥梁按工程部位、强度等级分别进行回弹强度统计评定,一个合同段的涵洞、小桥、中桥按强度等级分别合并进行统计评定,评定方法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50-2011)第6.16.6条规定,检测单位须在检测报告中附上评定表。
2.当抽检构造物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或其他任一关键指标(如弯沉、沥青路面SFC值等)统计评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或相应分部工程抽查项目评定得分低于75分时,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抽检构造物强度混凝土强度和关键指标统计评定符合要求、分部工程评定得分大于75分。
3.抽查项目、频率和相关要求有改变,须跟监督机构商定;机电工程所有抽检项目的测点选择均由监督机构与检测单位共同事先确定。
4.表中所列,凡明确“先随机选点后再到现场检测”的,当相应选点处无法进行检测或需更换测点位置时,须征得检测负责人同意并重新随机选点后方可实施;凡明确“由监督机构确定抽查部位”或“由监督机构与检测单位共同事先确定”的,当相应选点处无法进行检测或需更换检测部位时,须征得监督负责人同意并重新选点后方可实施;凡检测部位数量不足,检测频率无法满足本细则的时候,须提前与监督机构商定检测方案。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16年5月10日交安监发〔2016〕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附件一: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调动参建各方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省质监站)组织的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各地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质监站)可参照此办法对所监督的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四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检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五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每年组织2次,分别于每年的3~4月份和9~10月份进行。
被检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施工合同段则采取随机抽签方式,每个监理合同段范围内分别选取1~3个施工合同段进行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第六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检查组一般分为建设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小组等若干个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检查组由省质监站和市质监站的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不少于2人,各小组之间应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项目质量管理水平通过综合检查评分来体现。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及原材料扣分等五部分通过计算得出,方法如下: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0.7-不合格原材料扣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各监理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各抽检施工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各抽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监理单位综合检查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6+该监理合同段所包含的各抽检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平均值×0.4-不合格原材料扣分施工单位综合检查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工程实体质量评分×0.7-不合格原材料扣分第八条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实行抽样检查和检测。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细则
附件1:
注:1、当有多个项目时,按合同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分。
∑∑===n i n
i i i i b b a a 11/
(a i 为施工企业第i 个合同段所得的分值,b i 为施工企业第i 个合同段的合同价,i=1、
2、…n ,n 为项目个数)
2、扣分项最多扣至该项规定分值,加分项最多加至该项规定分值;评分细则中按100分制评分后再按相应的指标要素得分权重换算成相应的得分值。
3、原则上一事不能多罚,同一事件取扣分值大的评价指标扣分。
4、建设单位复评及主管部门审查工作应以有关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书、决定书、鉴定书等相关书面材料为依据。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当事人签认、驻地办负责人签字或驻地办盖章)有关书面材料为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52号)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年4月28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508号)安排,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2016年8月至12月,交通运输部组织6个督查组,对山东、重庆、广西、海南、广东等5个省(市)和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开展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情况2016年,部抽查了8个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港口工程7项,码头岸线长度共计3942.4延米,航道工程1项共计里程227公里,共抽查8家建设单位、10家设计单位、11家施工单位、11家监理单位;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5家检测机构对山东、重庆、广西、海南等4省4个项目和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项目进行了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抽检各类原材料48组;抽测混凝土强度450测区(点);抽测混凝土外形尺寸偏差及裂缝宽度504点(条);抽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1134点。
督查工作结束后,分别与被督查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换了检查意见,印发督查意见书,提出质量安全问题63条、意见建议23条。
目前大部分地区已按要求完成了问题整改,广西督查项目整改不到位,已要求继续整改。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细则
附件1:
注:1、当有多个项目时,按合同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分。
∑∑===n i n
i i i i b b a a 11/
(a i 为施工企业第i 个合同段所得的分值,b i 为施工企业第i 个合同段的合同价,i=1、2、…n ,n 为项目个数)
2、扣分项最多扣至该项规定分值,加分项最多加至该项规定分值;评分细则中按100分制评分后再按相应的指标要素得分权重换算成相应的得分值。
3、原则上一事不能多罚,同一事件取扣分值大的评价指标扣分。
4、建设单位复评及主管部门审查工作应以有关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书、决定书、鉴定书等相关书面材料为依据。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当事人签认、驻地办负责人签字或驻地办盖章)有关书面材料为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定于2024年5月至11月组织抽检机构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产品监督抽查产品为:公路波形梁钢护栏、防眩板、玻璃钢管箱、公路隧道LED照明灯具、板式橡胶支座、路面标线涂料、沥青、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溢油分散剂、船用救生衣等11种。
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1。
二、抽查程序(一)听取产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二)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三)按标准规范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三、抽查组织与实施(一)部科技司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在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抽查对象信息库中随机抽取27家抽检机构及抽查对象,并制定了《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2),明确各抽检机构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3)。
后续将对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检验机构工作情况督导检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粤交基[2010]175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0〕17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于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粤交监督…2012‟27号关于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交基【2011】16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颁布实施,为更好贯彻落实该办法的有关精神,提高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把好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和备案审查关(一)施工或监理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其尽快完成工地试验室的组建工作,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前通过能力核验及备案审查。
工地试验室在通过备案前,所有试验必须外委送检。
(二)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应与工程建设规模与性质相适应,所配备的人员、仪器设备及检测环境等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不得低于《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标准》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一)。
(三)工地试验室组建完成,经母体检测机构核查确认满足相关要求并签署核查意见后,方可将试验室备案资料报建设单位进行核验。
(四)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地试验室备案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工作指南》(详见附件二)的相关要求对其软硬件进行认真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并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五)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受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办理《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质监机构认为申报材料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天内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认为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通过备案后,工地试验室所有持检测证人员的变更须由母体检测机构提出,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七)工程完工前,原则上不应中途变更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如确需变更的,应提前向项目质监机构进行报备,且该工地试验室应重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86号交安监发〔2016〕,(局、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日月年 2016510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抽检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以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监督抽检的对象为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所使用的重要原材料(含成品及半成品,下同),主要包括水泥、钢材、沥青、橡胶支座、锚具、土工合成材料、管材等。
第三条工程参建各方应从源头把好原材料质量关,禁止“三无”(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无生产许可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验证、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对每批次材料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一览表”(附表一),监理单位对原材料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并由建设单位汇总后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汇总表”(附表二),每两个月上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各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将重要原材料登记表作为质检资料编入竣工资料。
第四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可根据各项目上报的材料登记备案资料,综合工程进展情况、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前期抽检材料质量波动情况来确定具体抽检范围、制定抽检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抽检工作。
原则上每项目每年抽检不少于3次。
材料抽检工作也可结合在建项目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进行。
第五条抽检工作以工地现场取样为主,所抽样品为已完成采购进场手续、正在或准备施工使用的材料,并同时提供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取样现场应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抽检登记表”(附表三),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见证签认。
抽检样品应一式两份,一份送检,另一份留样,留样样品应至少保留三个月。
抽样人负责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存、编号,并送具备相应行业资质和计量认证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交工发〔1992〕443 号文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交通部交工发〔1993〕1060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并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外资和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凡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必须接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任务第五条广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广东省交通厅设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是广东省交通行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的权威机构;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市交通(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不设置专职监督机构,但可设置质量监督人员。
第六条省、市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市质监站业务上分别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和省质监站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人员受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双重领导。
第七条省、市两级质监站内设检测站或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对所监工程质量进行抽验,检测中心的抽验结果为工程评价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方案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方案适用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等工作。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一)抽查产品:建筑材料产品:1.建筑防水卷材,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3.热轧光圆钢筋,4.冷轧带肋钢筋,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6.水泥,7.焊接钢管(含建筑用钢管、不锈钢焊接钢管),8.胶粘剂,9.人造板,10.塑料管材管件。
(二)监督总体:广东省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取的样品同一标称生产者或商标、同一标准、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集合。
二、抽样、检验程序(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二)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三)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三、抽样方案(一)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
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所示: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4.冷轧带肋钢筋。
6.水泥。
7.焊接钢管(含建筑用钢管、不锈钢焊接钢管等)。
9.人造板。
10.塑料管材管件。
(二)抽样方法。
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6章抽样的相关要求。
1.建筑防水卷材其他注意事项:产品或外包装上标注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应填写在抽样单相应栏,并要求企业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本次在抽查聚氯乙烯防水卷材时,需现场获取接缝剥离强度项目的焊接速度和温度。
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对直条热轧带肋钢筋取样时,在同一批次(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捆,在该捆中随机抽取5 根钢筋,每根钢筋截取的长度为2400mm(d≥28mm 的钢筋取样长度为3400mm),逐根顺序编号为1~5,再把每根钢筋分成2 支长度为1200mm 的样品(d≥28mm 的每根钢筋分成2支长度为1700mm 的样品),2支样品逐支编号标记,并一一对应(如1-a,1-b),每支样品要保证有完整的表面标志,标记a的5支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5支样品为备用样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12月20日以粤交基〔2011〕1671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行为,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地市交通(含公路、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负责各自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质监站及地市交通质监站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建设单位如需设立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按根据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检测项目及相应的试验仪器设备,并确保其环境条件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切合实际、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至少建立以下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一)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二)试验工作程序;(三)试验室内务、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四)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五)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六)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水运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规及依据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3.《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6.《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7.《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7﹞436号)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2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9.《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第3号)10.《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第5号)11.《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第1号)、《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8〕66号)12.《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13.《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14.《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档发﹝2006﹞32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价函[2001]26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1.06.22【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粤价函〔2001〕265号)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送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取费方案的函》(粤交基函〔2001〕854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同意交通建设工程检测(验)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或交通部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时收取检测、试(检)验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表1.路基注:①单项弯沉值不含弯沉车费;②路基的单价只是仲裁和交工检测费用单价;③港口道路、堆场检测频率及取费标准与公路相同。
2、底基层(基层)注:底基层(基层)的单价只是仲裁和交工检测费用单价。
3.沥青混凝土面层注:厚度检测采用钻取芯样法。
总价中分子为采用3M直尺检测平整度时的总价;分母为采用连续平整度仪检测平整度时的总价。
4.水泥混凝土面层注:厚度检测采用钻取芯样法。
总价中分子为采用3M直尺检测平整度时的总价;分母为采用连续平整度仪检测平整度时的总价。
5.桩基(1)检测频率注:①根据业主和现场监理的要求,对特殊地质和有疑点的桩基可适当增加其检测频率;②监督部门可对总桩数的5~10%的频率进行强制性抽检,其抽检范围可含业主或承包人已自检的桩基;③港口、水运工程的桩基检测频率以《港口工程桩基动力检测规程》、《水运工程桩基试验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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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
抽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以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监督抽检的对象为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所使用的重要原材料(含成品及半成品,下同),主要包括水泥、钢材、沥青、橡胶支座、锚具、土工合成材料、管材等。
第三条工程参建各方应从源头把好原材料质量关,禁止“三无”(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无生产许可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验证、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对每批次材料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一览表”(附表一),监理单位对原材料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并由建设单位汇总后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汇总表”(附表二),每两个月上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各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将重要原材料登记表作为质检资料编入竣工资料。
第四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可根据各项目上报的材料登记备案资料,综合工程进展情况、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前期抽检材料质量波动情况来确定具体抽检范围、制定抽检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抽检工作。
原则上每项目每年抽检不少于3次。
材料抽检工作也可结合在建项目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进行。
第五条抽检工作以工地现场取样为主,所抽样品为已完成采购进场手续、正在或准备施工使用的材料,并同时提供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取样现场应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抽检登记表”(附表三),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见证签认。
抽检样品应一式两份,一份送检,另一份留样,留样样品应至少保留三个月。
抽样人负责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存、编号,并送具备相应行业资质和计量认证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材料抽检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质监站应及时将抽检结果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质监站。
第七条工程参建各方应对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密切配合。
第八条各地市质监站应每半年将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
检情况上报省质监站,省质监站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定期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表1:
在建工程原重要材料使用情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号:
施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施工单位:(签章)监理单位:(签章)
附表2:
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汇总表工程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章)
附表3
注:1.本表由质监站保存;2.不同标段应单独填写,如一个标段内抽检材料较多,可分多页填写;2.取样人在现场填写检测项目,并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3.检测结果出来之前,送检信息对参建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