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与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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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规范标准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规范标准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住建部发布重磅改革“意见”!以后再也不用买一大堆标准了!2016-11-10 预制建筑网近日,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要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改革。

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网站公开标准全文!哪一条都听着那么给力!证明了这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将颠覆工程建设标准现状!紧接着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技术规范》(201X)征求意见稿发布,新版本规范最大的特点是这是我国拟推行的第一本全文强制规范。

一、为什么要改?与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到底有多少本?平常用多少本?有多少本你没听过?怎么分类的?同样的现场问题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怎么办?上面的那些问题,我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过疑问,而到今天为止,还有绝大多数朋友无法回答上面的问题。

编者与大家一样,我们都有同样的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亟需改革的原因。

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数量,编者也没有具体的数字,但从住建部自行发文的统计数量来看,有7000余本。

这个数字在编者来看,可能还没有统计完全。

但是,大家只要知道工程建设标准很多、很多就可以了!如此多的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用到多少本呢?有些人说10本,20本,但大多数人都没有看过30本以上的标准。

标准数量之多,以至于很多工程人员对于名称类别,看似相差无几的标准,失去了分辨能力,甚至更多的人对于很多标准没有听过。

另一方面,虽然标准数量众多,但标准更新慢,技术落后,与现实情况脱节,则是更大的问题。

众多数量标准规范,十年二十年不见更新,都是常态。

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当中,确实给工程相关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二、怎么改?住建部在最新的《意见》中,决定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并发展其他标准。

1、推行全文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起施行)中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目的: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使我们的项目管理人员了解并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违反安全规程行为的处罚依据、处罚方式、处罚力度,更好的营造安全、环保、和谐的建设环境。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是指以土木、建筑、装饰、市政等工程为主体,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安装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

首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涵盖了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的选择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国家对建筑材料的性能、规格、质量等方面都制定了强制性标准,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的技术要求。

建筑施工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施工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以确保施工过程中能够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还规定了建筑工程的验收和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国家对建筑工程的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建筑工程的验收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只有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才能有效地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建筑环境,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建筑工程的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强制执行的关于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它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法规,通过这些标准,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发布办法》,强制性标准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才能得以发布。

这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专业委员会或其他责任单位成立标准制定组织;制定标准草案,并进行公示、听取意见等程序;进行标准审核、审定和发布等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应当保障标准制定的透明、公正和科学性,确保标准质量和权威性。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实施,可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可靠性,从而减少事故和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例如,强制性的建筑结构标准可以保证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建筑结构的设计方法、建筑负荷和设计要求等方面。

强制性的材料标准可以要求使用质量优良、适用性强、环保的材料,从而保证建筑物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强制性的施工工艺标准可以规范施工过程,确保建筑过程中不发生差错,提高施工效率。

强制性的安全防护措施标准可以保障施工员工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减少工伤和事故的发生。

除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可以起到促进科技进步、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等多重作用。

例如,在建筑结构标准方面,新技术的应用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可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环保节能;在材料标准方面,标准的制定和严格执行可以推进材料行业的规范化和品质提升,同时也可以控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然而,固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显然是不够灵活的,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

因此,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标准和规范,以服务于各行各业的发展。

总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不仅对于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和公共安全的保障有巨大的作用,也可以促进科技进步、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等多方面的发展。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程建设越来越成为各个领域发展的关键。

而工程的建设标准,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基石。

为了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和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国内制定了许多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一、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和意义强制性标准即是指在某一领域内有明确法规或政策要求之下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工程建设领域,所有必须实行的标准化方法和标准化规范,都必须完全贯彻执行。

这种标准具有严格执行和强制要求的特点,是建筑领域重要且必要的一环。

在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设行为、加强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是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是重要的环节,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来协调和实施。

首先由相关单位进行调研和分析,参考国际标准以及国内各种标准和政策要求,制定该领域内的强制性标准;而后,向社会公布这些强制性标准,并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质量检验,对未遵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行为予以法律处罚。

三、强制性标准的作用1、规范建设行为通过执行强制性标准,可以强制对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增强建筑领域内的规范和合作。

2、加强建筑安全针对建筑领域中的各种施工安全问题,强制性标准有助于规范施工工艺和使用进程,控制安全风险,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3、提升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可以强制监督和管理施工进程和质量,加强工程头和尾的排查,以确保最终建筑物的安全和完美。

总之,强制性标准对于推动和规范建筑行业发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建筑领域的实际情况,并支持实施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目录
• 概述 • 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 •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管 • 强制性条文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 强制性条文的未来发展
概述
01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规定 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必须强制执行的法 规,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 方面的最低要求。
特点
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强 制性条文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 制裁;同时,强制性条文也是技术法 规,具有技术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绿色建筑推广
强制性条文鼓励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采 用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以促进建筑业的可 持续发展。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
03
监管
实施方式
01
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或降 低标准。
02
03
培训与宣传
技术审查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 保他们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 内容和要求。
和安全。
新材料的应用
随着新材料技术的不断创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 对新材料应用的规范,以确保新材料的性能和安全性。
绿色建筑的要求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对 绿色建筑的要求,推动建筑行业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国际标准化趋势的影响
国际标准的引入
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积极引入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我国
强制性条文的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文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是强制性条文的来源之一,是行业内部必须遵 守的规范和准则。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
工程部分
导言
这份文档是关于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内容的说明。

这些条文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材料、工艺、工程质量等,以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结构设计应当确保建筑的安全、经济、美观和适用性;
- 设备与管道布置合理、便于维修与保养;
- 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 防水、防潮、防火等设计要求得到充分考虑。

施工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 施工前应当进行详细的设计方案论证和风险评估;
- 施工中应当合理选择材料与工艺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措施;
- 工程验收前应当进行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管理要求
建筑工程管理应当规范、合规、透明,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管理;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
- 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建筑安全使用期限。

结论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规范了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旨在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和工程施工的安全可持续性。

建议建筑工程从业者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条文要求。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版)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版)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版)(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煤炭工业出版社[2001]92号北京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1]9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已经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具体管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五月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行业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的,对建筑工程活动必须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保,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涉及建筑设计、施工、材料选用、工艺要求等方方面面,对于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在建筑设计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标准,包括建筑结构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建筑防火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能够保证建筑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和节能性,为后续的施工和使用提供了基础保障。

其次,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建筑材料的选用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择和使用。

比如,水泥、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对于建筑材料使用过程中的要求,都在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中有所规定。

此外,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还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工艺要求提出了具体规定。

比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于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砌筑等工艺环节,都有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和事故。

最后,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也对建筑工程的环保要求提出了明确规定。

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关的环保标准和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比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要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建筑工程的环保达标。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保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筑行业各方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规范,确保建筑工程活动的合法合规,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同时,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是建筑行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类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形式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第一条共和国建筑第二条管理的,必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县级以第六条第七条建设单第八条料等的采购第九条原始资第十条建设单第十一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第十二托具有工程单位进行监下列建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十三第十四《建设工程条 为了加强筑法》,制定本条 凡在中华必须遵守本条例所称建设工条 建设单位条 县级以上条 从事建设以上人民政府条 国家鼓励条 建设单位单位不得将建条 建设单位购进行招标。

条 建设单位资料必须真实条 建设工程单位不得明示一条 建设单计文件审查的图设计文件未二条 实行监程监理相应资监理。

建设工程必须国家重点建大中型公用成片开发建利用外国政国家规定必三条 建设单四条按照合中华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对建设工程质本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境条例。

程,是指土木位、勘察单位上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活动,府及其有关部励采用先进的科第二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工程肢解发位应当依法对工位必须向有关、准确、齐全程发包单位,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应当将施具体办法,经审查批准监理的建设工程资质等级并与实行监理:建设工程;事业工程;建设的住宅小政府或者国际组须实行监理单位在领取施合同约定,由华人民已经2000年1月建设工第质量的管理,境内从事建设木工程、建筑、设计单位、设行政主管部必须严格执行门不得超越权科学技术和管二章 建发包给具有相发包。

工程建设项的勘察、设计全。

不得迫使承包计单位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务院建设的,不得使用程,建设单位被监理工程区工程;组织贷款、援的其他工程。

工许可证或者建设单位采购民共和第 279 10日国务院第总 理 朱二○○○年一月工程质量第一章 总,保证建设工设工程的新建筑工程、线路、施工单位、部门和其他有行基本建设程权限审批建设管理方法,提建设单位的相应资质等级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包方以低于成施工单位违反件报县级以上设行政主管部用。

位应当委托具程的施工承包援助资金的工。

者开工报告前购建筑材料、国国务号25次常务会议通朱镕基 月三十日量管理条总 则工程质量,保建、扩建、改路管道和设备、工程监理单有关部门应当程序,坚持先设项目或者擅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级的单位。

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壹管道系统。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和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壹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于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壹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壹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和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6.1.1
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dB)
特级
壹级
二级
三级
客房
≤35
≤40
≤45
≤55
会议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公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6.2.1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表6.2.1
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略)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0.3/4.0.4/4.0.4/4.0.7/4.0.8/5.0.5/6.0.2条款
2.2照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壹、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壹、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壹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且不应少于俩股人流。
壹、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统一的制定和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标准规定,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安全生产条文2.1 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同时,必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2.2 材料安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挡、安全网等,并且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4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3. 质量条文3.1 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和批准。

3.2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3 质量测试和检验: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测试和检验,并对不合格的材料或施工进行整改或返工。

3.4 质量记录和归档:工程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4. 环境保护条文4.1 施工废料处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施工废料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或排放。

4.2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4.3 环境监测: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环境问题。

4.4 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保护周边生态环境,防止造成生态破坏。

5. 法律法规条文5.1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一章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及其法律地位
•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 1.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 2.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标准; • 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
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 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 五.罚则 • 1.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
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建设工 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 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的。责令改正。 • 2.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 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 81号令
•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机构 •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
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
• 各工程项目有关方组织编制的标准清单以及 方案、指导书等文件中出现的标准编号、名 称普遍存在使用旧版《强制性条文》或标准 的情况,有的标准已正式发布实施却未被列 入清单。
• (二)强制性条文执行及检查记录不规 范
• 大部分单位编制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要求做好执行记录和检查记录。实际工 作中,部分工程现场检查记录过于简单, 不能反映现场状况以及与强制性条文要 求符合的情况,部分表格存在参加人员 不齐全、签字不规范的现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首先,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多个方面。

在建筑工程中,强制性标准涉及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施工工艺等多个方面,例如建筑结构设计的抗震标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建筑施工工艺的规范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稳固和耐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在市政工程领域,强制性标准涉及城市道路、排水系统、供水系统、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

例如城市道路的设计标准、排水系统的建设标准、供水系统的运行标准等,这些标准的执行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城市环境的改善起着重要作用。

另外,在交通工程领域,强制性标准涉及道路建设、桥梁建设、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

例如道路的设计标准、桥梁的建设标准、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标准等,这些标准的执行对于保障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水利工程领域也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涉及到水资源开发、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运行等多个方面。

例如水资源开发的利用标准、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水利设施运行的管理标准等,这些标准的执行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涵盖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多个领域,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不断完善和执行这些标准,为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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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现象的思考与研究
摘要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房屋建筑中几种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现象,指出了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理操作办法,并提出富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关键词:房屋建筑;节能;违反;标准;条文;
1 前言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是工程建设中心须强制性执行的技术法规,其内容主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环保和其他公众利益。

因此,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工程监理单位更应当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作为监理的重中之重。

可是在我们的工程监理检查与验收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将其中常见的几例在这里归纳整理,并逐一进行剖析,与同行共同探讨,遏制与消除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安全与正常使用,环保功能。

2 低窗台问题
2.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 年版第
3.9.1 条规定“外窗窗台距地面,楼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把握:
2.1.1 有效防护的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

2.1.2 窗台和防护栏杆都是有效防护。

2.1.3 防护的起始高度从可踏面算起,凸窗台或水平防护栏杆高度为0.45M 以下时, 可算作踏面;高度为0.45M 以上时,应视为防护设施的组成部份。

2.1.4 窗外有阳台或露台时可不设防护设施,但外防护高度应按临空面的防护要求设置。

2.1.5 开启扇必须有限位卡,防坠落措施。

固定扇的防护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执行。

2.2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第6.
3.1 条,第6.3.2 条都是强制性条文:“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休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

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这二条在低窗台防护应用中应注意把握。

2.2.1“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是指无意识碰撞,不涉及故意碰撞。

无意识碰撞的主体应包括仅具初等思维的婴幼儿和淘气的儿童。

凸窗台上的玻璃必须具备抵抗低等级碰撞的能力。

2.2.2 保护措施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碰撞,或碰撞后防止发生高处坠落。

2.2.3 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
发布的发改运行[2003]2116 号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安全玻璃,即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2.2.4 窗中的铝型材,塑钢型材可视为保护措施的一部份。

2.2.5 护栏的做法有多种,如玻璃护栏,钢铝__型材护栏,钢丝栏等,主要从美观和安全角度考虑。

2.2.6 顺着墙面做护栏,把凸窗台栏在外面,这种做法可称作假护栏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

但设置假护栏,不符合凸窗台的设计意图。

2.2.7 在满足抗风压和抗人体冲击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础上,增加玻璃厚度,增加部份是否能够起到护栏的作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部门通过计算确认。

3 外墙节能问题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07,国家已建筑节能新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来验收。

可是,目前许多施工单位还没引
起高度重视,在施工中都是非专业队伍,施工组织不规范。

非专业施工人员不懂得保温技术,就无法保证外墙保温技术系统的现场施工质量。

所以,规范施工,加强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是十分重要的,工程监理单位首先应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及编写的建筑节能专项方案。

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

其次把好材料合格关,见证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和隐蔽
验收,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

3.1 严格检查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必须粘结或连接牢固,其强度连接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位移变形,并在现场见证其强度的拉拔试验。

3.2 严格检查保温浆料与基层或各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不应有脱层,空鼓和开裂。

3.3 严格控制保温层锚固件的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见证后置锚固件拉拔试验。

3.4 控制对基层,增强网的铺设,保温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保温浆料的界面,保温隔热砌体等各层构造进行隐蔽验收。

3.5 见证取样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并送检其导致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

3.6 控制检查饰面层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裂缝,应平整,洁净。

饰面层不得渗漏,交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见证粘结,拉拔试验。

3.7 加强成品保护,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在雨雪天气中不宜露天施工。

4 门洞上过梁施工问题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第6.2.4 条规定,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处的钢筋,其直径不应少于5MM,间距不大于120MM,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少于240MM,砂浆层的厚度不少于
30MM。

本条规定的钢筋伸入支座是指两边支座,应包括非砌体类支
座,在工程实践中,施工单位对钢筋砖过梁的钢筋锚固长度没有保证,容易引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如:某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住户进行二次装修拆除门框时,门框上的300MM 高的钢筋砖过梁突然掉落,造成装修人员当场伤亡事故。

砖过梁掉落后悬挂于门洞一侧,至少说明砖过梁一端钢筋锚固长度不够。

过梁掉落砸伤,砸死人虽是特例,但钢筋砖过梁施工重量不满足规范要求却常见,特别是钢筋与端部墙柱支座的锚固,这务必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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