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来源:作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规范标准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住建部发布重磅改革“意见”!以后再也不用买一大堆标准了!2016-11-10 预制建筑网近日,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要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改革。
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网站公开标准全文!哪一条都听着那么给力!证明了这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将颠覆工程建设标准现状!紧接着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技术规范》(201X)征求意见稿发布,新版本规范最大的特点是这是我国拟推行的第一本全文强制规范。
一、为什么要改?与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到底有多少本?平常用多少本?有多少本你没听过?怎么分类的?同样的现场问题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怎么办?上面的那些问题,我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过疑问,而到今天为止,还有绝大多数朋友无法回答上面的问题。
编者与大家一样,我们都有同样的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亟需改革的原因。
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数量,编者也没有具体的数字,但从住建部自行发文的统计数量来看,有7000余本。
这个数字在编者来看,可能还没有统计完全。
但是,大家只要知道工程建设标准很多、很多就可以了!如此多的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用到多少本呢?有些人说10本,20本,但大多数人都没有看过30本以上的标准。
标准数量之多,以至于很多工程人员对于名称类别,看似相差无几的标准,失去了分辨能力,甚至更多的人对于很多标准没有听过。
另一方面,虽然标准数量众多,但标准更新慢,技术落后,与现实情况脱节,则是更大的问题。
众多数量标准规范,十年二十年不见更新,都是常态。
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当中,确实给工程相关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二、怎么改?住建部在最新的《意见》中,决定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并发展其他标准。
1、推行全文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
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
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
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
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
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第一篇用地规划1、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0。
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
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
0。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3.0。
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
3的规定.村镇用地分类和代号表3.1。
35。
0。
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7.0。
1。
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
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2、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
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4。
0。
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4。
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
1。
1的规定4。
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
1.3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
1.34.1。
5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150。
0m2/人。
4。
2。
1 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
1的规定。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引言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等在一个特定地点进行的工程活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
本文将概述一些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设计阶段1. 设计资质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设计资质的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设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设计单位需要有一定的设计项目经验。
2.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以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作。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方案的编制,包括建筑方案、结构方案、给排水方案等;•施工图纸的编制,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设备选型和布置图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的编制。
施工阶段1. 施工许可要求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活动。
施工许可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施工保证金。
2.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和监督检验。
验收阶段1. 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验收阶段是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根据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初验、竣工验收和终验等程序;•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各项试验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2. 验收结果的处理要求验收结果的处理是最终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建筑专业规范大全1
建筑专业规范大全目录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2、室内环境设计2.1 热工与节能2.2照明2.3隔声和噪声限制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1公共建筑3.2 居住建筑3.3老年人建筑3.4无障碍设计3.5地下室第二章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 一般规定2.2防火间距2.3消防车道3、防火和构造3.l 防火和防烟分区3.2 建筑构造3.3 建筑装修3.4防烟和排烟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1 一般规定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消防电梯5、灭火设施5.l一般规定5.2室外消防给水5 .3室内消防给水5.4 固定灭火设施5 .5 消防水泵房5.6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5.7电器防火、消防电源与应急照明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第一篇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2 用地标准第二篇道路交通规划第三篇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第四篇工程规划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三章建筑总平面第四章建筑物设计第五章室内环境要求附录一本通则用词说明四、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2.术语3 套内空间4 共用部分5 室内环境6 建筑设备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3 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内容要点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基地高程: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3)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 Nhomakorabea统的设施。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6.1.1
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
≤35
≤40
≤45
≤55
会议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公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6.2.1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6.2.1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已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33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整理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3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版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版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版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2006版7.《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999版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版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版10.《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12版1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993版12.《城市绿化条例》 1992版13.《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2000版14.《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2000版1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版16.《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1版17.《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10版18.《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3版1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2010版2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版2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13版国家标准(GB),推荐性国标(GB/T)(推荐性国标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6.《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1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13.《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行业标准(CJJ,CJJ/T同上)1.《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1997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2012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7.《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8.《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2000强制性技术规定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13版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2013版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201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该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该条文的内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7一87,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需要,保证建筑物的安全、经济、美观、舒适和适用。
2.基地高程: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3.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二章建筑防火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均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第三章建筑设备2.地面排水: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五章结构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七章建筑节能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八章施工质量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九章施工安全1.楼梯: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2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2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授权作为局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9月30日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在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应当自行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五条影响近期建设计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批准,具体情形如下:(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二)位于防洪、泄洪通道、文物保护范围、地下管线、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相关保护区内且与保护对象无关的;(三)位于规划的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用地等范围内且与规划内容无关的;(四)位于未经整治的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等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内的;(五)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建筑造型、色彩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住建部精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吉林勘察设计36住建部精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今年1月,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后,住建部集中发布26条工程建设标准,其中明确了多项强制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自2000年以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巧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主要领域。
2000年8月25日,原建设部部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颁行,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据了解,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达1.1万余项,标准数量庞大,制定发布主体多,各级强制性标准之间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执法尺度不一。
因此,必须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整合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
根据该文件,2016年底前,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并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同时研究提出各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是强制性标准大户,住建部正在积极稳妥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深化改革,推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根据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公布的2016年工作要点,住建部将启动全文强制性标准体系建设,结合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和建设活动特点,建立健全强制性标准体系,逐步取消现行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2016年拟构建21个部门行业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开展8项强制性标准研究编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 and Rural Planning(2013年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进行了清理。
为便于有关监督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汇编。
本《强制性条文》在2000年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新发布的城乡规划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在使用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本《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秘书处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3E-mail:qtw@cabr.com.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3年6月第一篇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2、《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3、《强制性条文》的作用: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建设的关键,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强制措施技术规定,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4、《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设、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等部分。
5、执行《强制性条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⑴在工程建设中,应根据不同的建设内容分别执行不同行业的《强制性条文》。
也就是说,水利工程执行水利工程部分的,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房屋建筑部分的,公路工程执行公路工程部分的。
⑵在工程建设中,应针对具体的建设内容,在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中或在执行的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黑体字部分中逐条摘录本工程执行的条款,并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中。
⑶应执行最新的版本。
现行的《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版本为2004版。
⑷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34号)施行以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均以黑体字标出。
⑸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⑹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6、法律责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为:⑴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 and Rural Planning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17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8月19日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
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
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
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4,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
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反馈(北京100037)。
二000年八月十九日第一篇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0.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5.0.1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第一篇用地规划2 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4.0.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4.1.5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150.0m2/人。
4.2.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3.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 0. 2 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45~60 55~65 60~752.公建用地(R02)20~32 18~27 6~18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 0. 3 规定。
表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居住规模层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第二篇道路交通规划1 道路系统1.1 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4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
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6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 和表7.1.6-2的规定。
7.2.5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9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
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7.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7.3.1.1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7.3.1.2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7.3.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
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
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5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3.5.1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5)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7.3.5.2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浸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1.2 村镇道路系统《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8.1.2.2村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2 的规定。
注:表中一、二、三级道路用地按红线宽度计算,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
8.1.4.1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集镇的中心地段。
8.1.5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镇内部穿过;对于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应进行调整。
第二篇道路交通规划2 道路交通2.1 城市道路交通《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3.3.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 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3.3.4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3.4.1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3.3.4.2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得大于200m;3.3.4.3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3.3.5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5.1.3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2.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
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 的规定。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表5.2.3所在地点宽度(m) 最大通行能力(人/h)城市道路上 0.75 1800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0.90 1400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
5.3.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