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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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所 占 % •12 •23 •8 •5 •11 •6 •6 •17 •12 •
•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
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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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 筑部分
4、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机构及编制程序
• 咨询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强制性条 文的管理、解释和监督检查;对拟建工程中采用的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条文规 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工作。
员会研究,确定了编制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 ⑴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⑵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暫不纳入; •⑶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协调,使其不出现矛盾, 且不重复; •⑷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 •⑸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 •⑹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 般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 •⑺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 行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
•
建标「2002」9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 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砌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2.1、3.2.2、3.2.3、5.1.1、 5.2.4 、5.2.5、 6.1.1、6.2.2 、6.2.1、6.2.8、 6.2.10、 6.2.11、7.1.2、7.1.3 、 7.3.2、7.3.12、7.4.1、7.4.6、8.2.8、9.2.2、9.4.3、10.1.8、10.4.11、10.1.12、 10.4.14、10.4.19、10.5.5、10.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 结构设计规范》GBJ3-88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 已淘汰的材料。
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严禁无证施工。
建筑设备与系统
STEP 02
STEP 01
建筑设备与系统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并应满足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 求。
STEP 03
门检查并责令整改,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项目
总结词
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VS
详细描述
某公共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例 如,在建筑结构方面,存在未按要求使用 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建筑物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 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跨国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 共同制定国际工程建设标 准,推动全球工程建设行 业的进步。
人才培养与交流
加强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 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提 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整 体水平。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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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 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和规程。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风荷载 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 应的抗震、抗风等措施。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和荷载分布,合理选择结 构形式和布置。
建筑材料与施工
Part
0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条文的执行,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和处罚等。
职责
最新201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PPT课件
3、2019年版强制性条文简介
2019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 文1444条,详见下表。
篇号 第一篇 第二篇 第三篇 第四篇 第五篇 第六篇 第七篇 第八篇 第九篇 合计
名称 建筑设计 建筑防火 建筑设备 勘察和地基基础 结构设计 房屋抗震设计 结构鉴定和加固 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
一、2019年版情况介绍
1、2019年版条文修订背景
近两年来,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 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需 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 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
4.2.2~4.2.3
新规范中建议了选择钢筋的优先次序。
新规范突出强调以HRB400级热轧钢筋(即新Ⅲ级钢筋)为主导钢筋,而 以HRB335级热轧钢筋(即原Ⅱ级钢筋)为辅助钢筋。这是由于其高强度、高 延性、较高的锚固性能以及较高的强度价格比,并且品种规格也齐全,既有 用作辅助钢筋的细直径规格(6、8、10mm),也有用于大型土木工程的粗钢 筋(32~50mm)。按新规范设计以HRB400级钢筋作主导配筋,将使我国混凝 土结构用钢筋的水准提高一级,跟上国际潮流。
2、2019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原则
2.1 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 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建康、环境保护和其他 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 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
2.2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 员会研究,确定了编制2019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解析PPT(22张)
•
16、成功的秘诀在于永不改变既定的目标。若不给自己设限,则人生中就没有限制你发挥的藩篱。幸福不会遗漏任何人,迟早有一天它会找到你。
•
17、一个人只要强烈地坚持不懈地追求,他就能达到目的。你在希望中享受到的乐趣,比将来实际享受的乐趣要大得多。
•
18、无论是对事还是对人,我们只需要做好自己的本分,不与过多人建立亲密的关系,也不要因为关系亲密便掏心掏肺,切莫交浅言深,应适可而止。
H/L≤0.5~1
●大于5米为深基坑
●基坑支护
a、排桩墙支护
b、锚杆及土钉墙支护
c、地下连续墙
L或倒L
六、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 设计变更文件。
●钢筋代换
a、等强度代换
b、等面积代换
●施工单位不能代换
2、摸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 案执行
•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一般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
定性影响的的缺陷。 5、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 ●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 ●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PPT课件
。 建
筑 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地 基
注解:基坑(槽)、管沟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
基 环境等)决定,开挖本身是一种卸荷过程,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引起
础 土体失稳,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同时在施工中应不损伤支护结构,以保证基坑的安全。
工 程 施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
建 筑 地
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 3 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 求时,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 3 根。
基 注解:水泥土搅拌桩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地基、土和灰
标 人参加。 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202-2002强制性条文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
建 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筑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 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 100m2 至少应有 1 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13强制性条文
问题答案:
建 筑 问题2答案:
工 程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施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工 质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幻灯片1
即: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进行监督;建设单 位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质量 标准,提高工程质量。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5)事故单位和人员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
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 罚。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4)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强制性 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
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整体,基本上或多或 少地涉及到质量、安全等内容,制定成为 强制性条文,就应当更加严格、更加科学 来划分。这些条文的确定主要采用下列具 体原则:
1)条文规定的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得作 为强制性条文;
2)标准条文制定中争议较大,且未完全 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
水 排 水 及 采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 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
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 合格。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5)事故单位和人员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
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 罚。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4)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强制性 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
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整体,基本上或多或 少地涉及到质量、安全等内容,制定成为 强制性条文,就应当更加严格、更加科学 来划分。这些条文的确定主要采用下列具 体原则:
1)条文规定的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得作 为强制性条文;
2)标准条文制定中争议较大,且未完全 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
水 排 水 及 采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 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
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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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版条文修订背景
近两年来,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 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需 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 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
2、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9
咨询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强制性条文 的管理、解释和监督检查;对拟建工程中采用的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条文规定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工作。
咨询委员会各专业组 初步审查意见
主任扩大会议及全体会议 审查意见
编制组 反馈意见
咨询委员会秘书处 讨论稿
讨论稿 主任扩大会议及全体会议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 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27日
最新消息:
根据建设部[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 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编写的“房屋建筑技 术”,从2003年11月启动这项工作。
8
二、建筑结构
1 基本规定
1.1 结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条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1条
1.0.5 结构的设计年限应按表1.0.5采用。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类 设计使用年限
别
(年)
表1.0.5 示例
1
5
临时性结构
2
25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
50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 国建筑关于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1月10日
7
在“工程建设标准化”2002年6期中作了如下公告: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 年1月起实施。经此次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第3.1.1、3.2.1、3.2.2、 3.2.3 、 5.1.1 、 5.2.4 、 6.1.1 、 6.2.1 、 6.2.2 、 6.2.10 、 6.2.11 、 7.1.2 、 7.1.3、7.3.2、7.3.12、7.4.1、9.2.2、10.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 行 ; 原 6.2.8 、 7.4.6 、 8.2.8 、 9.4.3 、 10.1.8 、 10.4.14 、 10.4.19 、 10.5.5、10.5.6条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⑴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⑵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暫不纳入; ⑶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协调,使其不出现矛盾,且 不重复; ⑷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 ⑸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 ⑹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般 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 ⑺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 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
报批稿 建设部批准发布
6
5、如何了解标准规范条文信息的变化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9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 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砌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2001 , 自 200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其 中 , 3.1.1 、 3.2.1 、 3.2.2 、 3.2.3 、 5.1.1、5.2.4、5.2.5、6.1.1、6.2.2、6.2.1、6.2.8、6.2.10、6.2.11、7.1.2、 7.1.3 、 7.3.2 、 7.3.12 、 7.4.1 、 7.4.6 、 8.2.8 、 9.2.2 、 9.4.3 、 10.1.8 、 10.4.11、10.1.12、10.4.14、10.4.19、10.5.5、10.5.6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原《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2.1 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 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建康、环境保护和其他 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 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
3
2.2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 员会研究,确定了编制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房屋建筑部分
Building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林文修
2004.3
1
讲稿提纲
2002年版情况介绍 建筑结构 房屋抗震设计 结构鉴定与加固
2
一、2002年版情况介绍
4
3、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简介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 条文1444条,详见下表。
篇号 第一篇 第二篇 第三篇 第四篇 第五篇 第六篇 第七篇 第八篇 第九篇 合计
名称 建筑设计 建筑防火 建筑设备 勘察和地基基础 结构设计 房屋抗震设计 结构鉴定和加固 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
标准数 29 20 13 10 17 8 6 29 8
条文数 169 335 117 74 157 78 92 248 174 1444
所占% 12 23 8 5 11 6 6 17 12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
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
5
4、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机构及编制程序
近两年来,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 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需 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 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
2、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9
咨询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强制性条文 的管理、解释和监督检查;对拟建工程中采用的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条文规定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工作。
咨询委员会各专业组 初步审查意见
主任扩大会议及全体会议 审查意见
编制组 反馈意见
咨询委员会秘书处 讨论稿
讨论稿 主任扩大会议及全体会议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 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27日
最新消息:
根据建设部[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 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编写的“房屋建筑技 术”,从2003年11月启动这项工作。
8
二、建筑结构
1 基本规定
1.1 结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条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1条
1.0.5 结构的设计年限应按表1.0.5采用。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类 设计使用年限
别
(年)
表1.0.5 示例
1
5
临时性结构
2
25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
50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 国建筑关于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1月10日
7
在“工程建设标准化”2002年6期中作了如下公告: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 年1月起实施。经此次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第3.1.1、3.2.1、3.2.2、 3.2.3 、 5.1.1 、 5.2.4 、 6.1.1 、 6.2.1 、 6.2.2 、 6.2.10 、 6.2.11 、 7.1.2 、 7.1.3、7.3.2、7.3.12、7.4.1、9.2.2、10.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 行 ; 原 6.2.8 、 7.4.6 、 8.2.8 、 9.4.3 、 10.1.8 、 10.4.14 、 10.4.19 、 10.5.5、10.5.6条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⑴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⑵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暫不纳入; ⑶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协调,使其不出现矛盾,且 不重复; ⑷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 ⑸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 ⑹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般 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 ⑺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 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
报批稿 建设部批准发布
6
5、如何了解标准规范条文信息的变化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9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 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砌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2001 , 自 200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其 中 , 3.1.1 、 3.2.1 、 3.2.2 、 3.2.3 、 5.1.1、5.2.4、5.2.5、6.1.1、6.2.2、6.2.1、6.2.8、6.2.10、6.2.11、7.1.2、 7.1.3 、 7.3.2 、 7.3.12 、 7.4.1 、 7.4.6 、 8.2.8 、 9.2.2 、 9.4.3 、 10.1.8 、 10.4.11、10.1.12、10.4.14、10.4.19、10.5.5、10.5.6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原《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2.1 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 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建康、环境保护和其他 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 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
3
2.2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 员会研究,确定了编制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房屋建筑部分
Building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林文修
2004.3
1
讲稿提纲
2002年版情况介绍 建筑结构 房屋抗震设计 结构鉴定与加固
2
一、2002年版情况介绍
4
3、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简介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 条文1444条,详见下表。
篇号 第一篇 第二篇 第三篇 第四篇 第五篇 第六篇 第七篇 第八篇 第九篇 合计
名称 建筑设计 建筑防火 建筑设备 勘察和地基基础 结构设计 房屋抗震设计 结构鉴定和加固 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
标准数 29 20 13 10 17 8 6 29 8
条文数 169 335 117 74 157 78 92 248 174 1444
所占% 12 23 8 5 11 6 6 17 12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
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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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机构及编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