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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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09

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

版)

建设部于2000年8月颁发了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要求各地必须贯彻执行。

一、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四级、两类。

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层次最高的是国家标准,上层次标准对下层次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但是最严格的应该是最下层次的标准,下层标准可以对上层标准进行补充,但不得矛盾,也不得降低上层标准的规定。例如用电安全标准中,国家标准并没要求所有用电设备都要设置漏电保护器,只是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等作业条件比较危险的用电设备进行了要求,而建

筑施工的行业标准要求,施工现行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还要装设漏电保护器。行业标准是考虑了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露天作业,潮湿条件及人员变化等不利因素而制定的,但在全国各行各业中,建筑行业只是其中特例,如果都按最不利条件考虑就过于严格了,而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基点上,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同样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也是对上一级标准进行完善、补充,不能以地方特殊、企业条件差为由擅自降低上一级标准。

两类: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的作用。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种体制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国外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即相当于技术管理上的法律,必须遵守的,否则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技术标准是自愿采用的,不是强制性的。

我国从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后,已经批准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属强制性的标就有2700多项,占全部标准的75%,强制性标准中的条文有15万多条,这样一项庞大标准既不便于记载又不便于执行,数量庞大则重点就不会突出,既费力,又成效慢,所以必须进行改革。

二、什么是强制性条文

1.强制性条文的颁发

建设部于2000年4月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部分),2000年以后颁布的标准规范均采用了黑体字标出强制性条文。在执行的同时,建设部组建了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1年以来发布的相关规范提出修订意见,又于2002年8月建设部发布了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共1447条,由九篇构成,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发布了通知。

通知中要求: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

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废止。凡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并作为设计施工的执行标准和政府实施监督的依据。

2.强制性条文的形成

为了便于国际接轨和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应该以目前强制性的标准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为基础,进行组织编写技术法规,但此项工作需要准备,而且工作最较大,于是采用一种过渡的方法,即先着手编制强制性条文,此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内容。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完善,强制性条文将逐步走向技术法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强制性与推荐性融合在一项标准之中,因此人们对如何正确界定两种标准并不十分准确(例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都属强制性标准,但这次颁布的强制条文只占条文总数的5%),强制性条文的颁布明确体现了强制性标准的具体内容,也为下一步技术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准备条件。

三、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由于强制性条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及广大人群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必须严格执行。

1.强制性条文实质上已具备了法律效力,与法律条文等同,都属强制执行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要求: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等同,虽目前强制性条文尚未形成我国的技术法规,但《条例》对其赋予了法律效力。

2.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执行标准的依据。

建设部第81号令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确了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标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大量事实说明,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其根本原因都是违反了标准规定,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规定。标准是科学规律,违反了科学规律必定要受到处罚。

标准也是我国工程建设活动多年经验教训的总结,必须认真执行,否则将会重复造成损失。

3.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实施的监督职责,并将作监督的依据。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三大任务,即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的监督。但长期以来对标准的实施监督是一薄弱环节,执行不严,处罚力度差不足以引起重视,处罚多是造成事故和对人民生命国家财产无法挽回的损失时才执行。因此,执行强制性条文必须要预防为主,事前就采取监控手段,这也是标准上升到法律文件的作用——依法进行监督,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属违法行为。

建设部第81号令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并规定,发现有违反标准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并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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