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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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法信汇编版)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法信汇编版)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根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汇编整理*“法信”平台根据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质量负责。”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先
后两次整理并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之后随着新技术、新业
务在电信网中的应用,为实现三网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满足多电信运营商竞争环境下的行业
管理要求,2007年至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又颁布了一些新标准并对原颁布的部分标准进行了
➢ 1、 公共通信网互联互通:根据业务需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各种业务应实现互通,互通时应参 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在要求不明确时可进行协商保证业务的互通。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多媒体信息业务 必须实现国内互联,互联应至少支持终端业务。SG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七号信令网间,应按网间互 联互通原则,通过关口局互通。
总纲
互联互通及共建共享 网络及设施安全 环保及节能
防火 抗震 防雷接地及强电防护 通信工程相关专业要求 安全生产 工程监理 通信工程计价
一、互联互通及共建共享
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融合已经成为通信业和广电业的共同发展方向。为了建设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通信重复 建设,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推进通信网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通信建设的一 项重点。
1 根据有关规定要消除或减少电磁辐射、环境噪声的有害影响。
5、设施安全间距:按照YD 5050-2005《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通信 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21-2010《通信线路工 程验收规范》、YD 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206-2011《宽带光纤 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 5018-2005《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等要求,设置安全距离。 6、通信线路埋深:GB 50373-2006《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 设计规范》、YD 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3-2010《通信管道工 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 5121-2010《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原规范为非强制性条文,新规范 列为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doc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doc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第八篇施工质量概述本篇主要叙述施工及验收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

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

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质量验收通常与勘察、设计等阶段相对应,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阶段。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

其联系体现在与勘察、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在于施工环节有自己独立的要求,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

本篇将强制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质量验收、材料性能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

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理解第八篇的地位与内容是有益的。

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业划分,共十章。

在总则中,首先阐明了工程验收的各项基本要求,然后分别叙述了施工质量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后九章的内容依次是: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工程、木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

与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本篇主要修订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4点:1、范围的调整。

本篇将施工质量单独成篇,把关于施工安全的内容从原第八篇中分离出去,另外组成第九篇。

这样调整的结果,使两者的重要性、完整性均得到提高。

2、章节结构的调整。

本篇章节结构,系按照建筑施工中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以质量验收为主线编制。

在更新各章条文的同时,调整了原第八篇的顺序与内容,增加了第一章总则,使各章条文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有所改善。

3、内容的充实与调整。

本篇遵循系列验收标准改革中“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16字方针,以对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为主,同时纳入一定数量对施工工艺或关键技术环节的强制性要求。

无论是质量验收还是过程控制,主要控制的对象均是涉及安全、环保、健康、防火、抗震等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标准(3篇)

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标准(3篇)

第1篇一、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公路、桥梁、隧道、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燃气、城市排水等。

这些标准覆盖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二、主要内容包括1. 工程质量标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包括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2. 安全生产标准:明确了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包括安全防护、消防、应急救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 环境保护标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4. 施工工艺标准:规定了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和施工要求。

5. 设备管理标准:规定了工程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6. 监理规范: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工作程序、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三、强制标准的实施1. 政府监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强制标准的实施,对违反强制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2. 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3. 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强制标准进行施工。

4. 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时,必须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得通过验收。

四、强制标准的重要性1. 保障工程质量:强制标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

2. 保障安全生产:强制标准明确了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保障环境保护:强制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4.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强制标准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强制标准的实施,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职责【最新版】

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职责【最新版】

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职责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1)参与进行施工质量策划。

(2)参与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3)参与材料、设备的采购。

(4)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监督进场材料的抽样复验。

(5)负责监督、跟踪施工试验,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

(6)参与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

(7)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

(8)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检查,参与交接检验、隐蔽验收、技术复核。

(9)负责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参与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

(10)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

(11)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12)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职责[篇2]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对其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负监督责任,对所承揽监督业务的工作质量负责。

二、认真审阅、熟悉监督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掌握受监项目的监督难点和重点,提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结合监督工程的性质、技术特点和设计要求等,按照本站制订的有关细则、措施、规定等编制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计划;在施工前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并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查受监项目的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技术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应管理法规要求。

四、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监理、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有效运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效。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内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如:材料与构配件的进场检查和复验制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是否落实。

检查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生产工人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具体操作。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

在工程建设中,遵守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介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第二条,详细说明其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工程设计规范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一步,它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因此,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按照本条文规定,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以下规范:1.相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规范、结构设计规范、电气设计规范等。

这些技术标准是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的基础。

2.合理性和科学性:工程设计必须合理、科学,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要求。

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的目标、功能和使用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设计,确保设计方案能够满足工程的需求。

3.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工程设计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即设计方案在技术和经济上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并且能够操作实施。

设计人员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评估,确保设计方案能够顺利实施。

4.环境保护要求: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包括对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等。

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合理确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5.安全性要求:工程设计必须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包括对自然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设计人员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估,确保工程的安全性能。

6.可持续发展要求: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包括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等。

设计人员应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可持续性因素,提出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适用范围本条文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无论是新建工程、改建工程还是扩建工程,设计人员都必须遵循本条文的规定进行设计。

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第二条,即工程设计规范。

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应注意的问题

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应注意的问题
月 2 日经 建设 部批 准 发 布 , 0 4年 1 5 20 0月 1日起
实施 。
他部 委主 编 的国家标 准和行业 标 准 ,以免 造成 新 的
不协 调 。
水利行 业 的标准 、规范 自成体 系 ,相 关 的设 计
规范 、施 工 规 范 、质 量 评 定 标 准 、验 收 规 范 ( 规 程) 间是 相 互 配套 、协 调一 致 的。 如 《 元 工 程 质 单 量评 定标 准 ( 一七 ) 一 》、《 水利 水 电 工 程 质量 评 定 规程 》 水 利水 电工 程验 收规 程》 和《 等都 是依 据 现行 有效 的水 利行业 ( 与 原 电力 部 、能源 部 等 部 委联 或 合颁 布 ) 准 、规 范制 定的 。 标 电力行 业 曾于近年 陆续颁 布 了一些水 电水 利工
性 标 准 ,应严 格 执 行 。 由于 受 长 期 的计 划 经 济 体
制 的 影 响及其 他 种 种 原 因 ,导 致 了强 制性 标 准 过 多 ,给监 督 处罚 造 成 不 便 ,也 影 响 和束 缚 执 行 者 的 手脚 ,阻 碍 科 技 发 展 。1 8 9 8年 《 准 化 法 》 标 颁 布后 将 国家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分 为 强 制 标 准 和 推 荐
与 国际惯 例 接 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O) WT 贸易 技 术 壁垒 ( B ) T T 协议规 定 :技术 法 规是指 强 制执 行 的规 定产 品特性 或加 工和 生产 方法 的 ,包 括可 适用 的行 政 管理 规定 在 内的文件 。要求各 成员 国保 证技术 法 规在 目的和效 果 上均不 会 给 国际 贸易制造 不必 要 的
程 的标准 、规范 ,如 《 工 混凝 土施 工 规范 》、《 水 水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分类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包括:(1)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分类目前,强制性标准包括两类:一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可视为强制性标准;二是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强制性标准是每个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在正常的技术活动中均应遵循的规则。

强制性标准中的所有条文都是围绕某一范围的特定目标提出的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这些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都是成熟可靠、切实可行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标准条文中采用的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如“必须”、“应”、“宜”、“可”等)去遵照执行。

强制性标准更多体现了政府的技术指导性,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不得突破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由来在现行35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余项是强制性标准,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230多项,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有近1700项,由各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有700余项。

如此大量的“技术法规”,虽已划分出强制性标准规范,但在内容上还保留着大量的非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1998年底,国家原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强制性标准内容庞杂的状况,提出了条款强制的设想,即:对确认为强制性标准的,对其内容作进一步分析,提出必须执行的条款,采取特殊的标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的力度。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苏水规〔2014〕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苏水规〔2014〕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苏水规〔2014〕6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工作,保证本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4〕546号)等规定,按照江苏水利现代化建设和质量强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重要性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应当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本省水利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不断提高,成效不断显现,有效地促进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但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还不够到位,与有关要求相比仍有差距。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各有关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本着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强制性条文重要性的认识,系统学习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切实承担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主体责任。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1编制目的为了在xxx电力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1.2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本公司(xxxxxx公司)在建的xxxxx工程,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行。

2主要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电部分,2009版)。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

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①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②工业建筑部分(2002版)③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注1:房屋建筑与工业建筑强条汇编(2002)版收集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其后发布或修订的新标准也应补充到强条汇编中。

11)《风力发电场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试行)(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8年版)。

12)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3执行计划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1)建设项目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①领导小组:由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

建设单位项目(副)经理任组长,监理单位总监和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其成员。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在国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我国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项目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准则和规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水利工程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标准也日益完善。

2023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对于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些强制性条文涵盖了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下面将从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于水利工程的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

水利工程的规划要符合国家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同时也要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

标准要求对于水利工程规划的内容、程序、技术要求、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调了水利工程设计的关键要点。

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效益。

标准要求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洪排涝、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水利工程施工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施工是将设计方案变为现实的关键环节,施工质量的好坏决定了工程的实际效果。

标准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另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还涵盖了水利工程的验收和运维等环节。

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最后一道关口,标准要求要对各项工程指标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同时,标准也对工程的运维提出了要求,要求做好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工程的长期安全和可靠性。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实施与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制定计划,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力争在2001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以上的设计人员、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工地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实施培训的具体办法、步骤及时间安排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建设部。

同时,在今年年底前,要确保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涉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程开工审批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强条)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强条)

石家营-三合35kV线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石家营-三合35kV线路工程项目部2010年06月30日批准:年月日审核:年月日编写:年月日目录1.编制目的2.编制依据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考核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方案6.有关规程、规范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附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1编制目的为贯彻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06版),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其作为法律和行为准则,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为解决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基础,走上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

为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能够在石家营-三合35kV线路工程中真正贯彻落实,确保工程质量、实现本工程安全目标,我项目部特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

2 编制依据1)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06版);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DL5009.2-2004);4)《11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9-2006);3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组织机构执行检查组组长:执行检查组副组长:措施制定执行负责人:执行检查组成员:具体执行人: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我项目部为保证工程强制性条文在施工真正落实、执行,由技术专责和质量专责制订技术质量、安全的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或相应的检查内容。

【最新公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最新公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现制定如下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一)进一步增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和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督促贯彻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三)督促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国家建设部和省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四)总结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1、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情况;-1-2、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过程中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并通过实施各环节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1、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2、各市、县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建筑节能考核目标责任分解落实情况;3、各市、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等工作的实施情况;4、2007年以来立项的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5、在建项目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6、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和建筑能效测评情况。

三、检查程序1、听取被查地市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政策情况;2、查看被检地市有关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文件及资料;3、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11857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project implements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的条文第一节监督与检查⒈检查工程技本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条文。

⒉检查设计施工图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约规定。

⒊检查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⒋检查工程中所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⒌检查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⒍监督分项工程约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认真落实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加强工程工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须把强制性条文的学习、贯彻和执行作为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首要工作来抓、积极组织施工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认真学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加深质量与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今碰到做到,自觉遵守,把质量事故与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项目管的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节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内容一、基础工程GB50202-2002:7.1.3上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上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务全和周国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

二、钢筋混凝土工程GB50204--2002: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送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0.19•【字号】青建科[2000]399号•【施行日期】200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科[2000]399号)各州、地、市建设局,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1、《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略)二000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八月二十五日发布了第81号部长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的发布是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中迈出的关键性一步。

为贯彻落实《规定》,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是针对建设部今年四月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而制定的部门实施规定。

该《规定》的制定和发布是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文,是一项重大举措。

同时也启动了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是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从研究、探索到具体实施迈出的关键性一步。

贯彻实施好《条文》和《规定》是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要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学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内容,将贯标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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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609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版)建设部于2000年8月颁发了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要求各地必须贯彻执行。

一、什么是强制性标准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四级、两类。

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层次最高的是国家标准,上层次标准对下层次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但是最严格的应该是最下层次的标准,下层标准可以对上层标准进行补充,但不得矛盾,也不得降低上层标准的规定。

例如用电安全标准中,国家标准并没要求所有用电设备都要设置漏电保护器,只是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等作业条件比较危险的用电设备进行了要求,而建筑施工的行业标准要求,施工现行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还要装设漏电保护器。

行业标准是考虑了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露天作业,潮湿条件及人员变化等不利因素而制定的,但在全国各行各业中,建筑行业只是其中特例,如果都按最不利条件考虑就过于严格了,而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基点上,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

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

同样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也是对上一级标准进行完善、补充,不能以地方特殊、企业条件差为由擅自降低上一级标准。

两类: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的作用。

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种体制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国外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即相当于技术管理上的法律,必须遵守的,否则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技术标准是自愿采用的,不是强制性的。

我国从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后,已经批准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属强制性的标就有2700多项,占全部标准的75%,强制性标准中的条文有15万多条,这样一项庞大标准既不便于记载又不便于执行,数量庞大则重点就不会突出,既费力,又成效慢,所以必须进行改革。

二、什么是强制性条文1.强制性条文的颁发建设部于2000年4月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部分),2000年以后颁布的标准规范均采用了黑体字标出强制性条文。

在执行的同时,建设部组建了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1年以来发布的相关规范提出修订意见,又于2002年8月建设部发布了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共1447条,由九篇构成,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安全。

并发布了通知。

通知中要求: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废止。

凡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并作为设计施工的执行标准和政府实施监督的依据。

2.强制性条文的形成为了便于国际接轨和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应该以目前强制性的标准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为基础,进行组织编写技术法规,但此项工作需要准备,而且工作最较大,于是采用一种过渡的方法,即先着手编制强制性条文,此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内容。

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完善,强制性条文将逐步走向技术法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强制性与推荐性融合在一项标准之中,因此人们对如何正确界定两种标准并不十分准确(例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都属强制性标准,但这次颁布的强制条文只占条文总数的5%),强制性条文的颁布明确体现了强制性标准的具体内容,也为下一步技术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准备条件。

三、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由于强制性条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及广大人群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必须严格执行。

1.强制性条文实质上已具备了法律效力,与法律条文等同,都属强制执行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要求: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等同,虽目前强制性条文尚未形成我国的技术法规,但《条例》对其赋予了法律效力。

2.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执行标准的依据。

建设部第81号令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

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明确了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标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

大量事实说明,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其根本原因都是违反了标准规定,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规定。

标准是科学规律,违反了科学规律必定要受到处罚。

标准也是我国工程建设活动多年经验教训的总结,必须认真执行,否则将会重复造成损失。

3.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实施的监督职责,并将作监督的依据。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三大任务,即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的监督。

但长期以来对标准的实施监督是一薄弱环节,执行不严,处罚力度差不足以引起重视,处罚多是造成事故和对人民生命国家财产无法挽回的损失时才执行。

因此,执行强制性条文必须要预防为主,事前就采取监控手段,这也是标准上升到法律文件的作用——依法进行监督,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属违法行为。

建设部第81号令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并规定,发现有违反标准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并进行罚款(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隐患需返工整改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得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标准化的三大任务中,对执行标准的监督是最难掌握执行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如果缺乏监督,造成的危害是直接的,所以建设部为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专门进行规定并以第81号令发布。

四、增强标准化意识1.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主要靠执行者的自觉行为,这首先就要大家熟悉标准。

虽然各地历年都在不断地举办了各层次各种人员的学习班,对历年颁发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了学习,但此次建设部颁发的强制性条文是各本规范的重点,是各标准条文的关键,是技术规定中的法律条款,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必须熟知的规定,而且把此列为强制性标准监督内容。

建设部第81号令对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内容规定了五条,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第四条规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

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2.施工安全的强制性条文建设部2002版强制性条文共九篇,其中第九篇为施工安全,包括了六方面规范的强制性条文:(1)临时用电(34条),(2)高处作业(22条),(3)机械使用(69条),(4)脚手架(36条),(5)提升机(11条),(6)地基基础(2条),共计174条。

应该结合规范逐条学习,每年要弄懂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弄清所以确定此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的原因,从技术上弄清为什么要做此规定,达到此规定应该控制的环节;第二,和本条款相关的条款还有哪些规定,相关条款的规这与本条款之间的协调关系;第三,在执行本条款时经常发生的问题。

通过以上学习,以便达到对强制性条文的“系统掌握”和“全面理解”其规定含义。

例如:临时用电规范的第4.3.7条规定:“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在学习本条规定时,应全面理解:第一,弄清为什么已经采用了TN—S接零保护系统后,还要加装漏电保护器。

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二,与本条相关的规定还有第7.2.2条和7.2.10条,这两条规定对系统内应装设两级漏电保护器,并要求两级保护器的参数合理配合达到分级分段保护效果。

开关箱为末级,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大于30mA×0.1s,上一级保护器参数应大于下级,但Lt≤30mA。

第三,开关箱中安装漏电保护器应当执行“一机一闸”的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以后,不能撤掉原有的接地保护措施,防止降低保护效果;安装漏电保护器应正确与线路连接,工作零线必须接入保护器,保护零线不准接入保护器,防止保护器失去保护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按纽只为在正常情况下,检测连锁机的灵敏度,不能确认保护器的参数,尚需使用漏电保护器测试仪测定其参建筑安全 | Building Safety建筑安全数的实际数值是否符合规定:当发生保护器动作时,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原因可再合闸试送电一次。

如果保护器再次动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总之,学习强制性条文不能孤立、片面地学,应结合原规范其他相关条款系统地、全面地理解,并结合工作实践研究检查方法和控制措施。

后记:《强制性条文》的颁布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是建设部第81号令的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工作关系,本人参加了强制性条文的咨询与导则的编写工作,感到其重要性应该加以宣传。

XXX图文设计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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