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规制食药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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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与对策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与对策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与对策食药安全是根本的民生问题。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能否有效衔接,是重拳打击食药犯罪、保障食药安全的关键。

目前食药领域行刑衔接效果欠佳,本文从目前食药行刑衔接的立法及实践现状入手,结合实际数据与案例,提出两法衔接存在问题及对策供大家参考。

“行刑衔接”的现状(一)行刑衔接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刑法》将食药犯罪主要涵盖在第二编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行政法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程序上,《行政处罚法》、《刑法》、《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分别对两法衔接的操作规程作出规定,为两法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行刑衔接实践现状。

1. 陕西省2014年5月18日~2015年5月18日1年内法院审理判刑的食药案件,全省全年共23起,由食药部门移交案件10起。

2. 西安市公安局食药支队自2014年6月成立以来,至2015年5月18日共受理的涉嫌食药犯罪案件325起(食药部门移交案件72起),立案23起,起诉3起,至今宣判的仅有两起。

3. 公安莲湖分局2014年5月18日~2015年5月18日受理的涉嫌食药犯罪案件6件,立案3起,起诉两起均尚未宣判,一起等待宣判,一起因缺少证据取保候审,后者为食药部门移交案件。

通过上述数据可知,食药部门移送的食药犯罪案件结案率极低,且数量仅占公安机关受理食药犯罪案件总数的一小部分。

行刑衔接存在问题及对策(一)法律尚不完善。

1. 立法理念不适应。

刑法立法在规定食药犯罪时,以涉案金额作为衡量标准,影响案件移交。

例如《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才能进入司法程序。

但食品、药品中掺杂、掺假,是存在主观恶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政机关受手段限制,往往影响货值计算。

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犯罪认定时,应以违法行为是否威胁到人民身体健康作为标准,以实现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良好规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公众重点关心的问题。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惩治和预防作为典型行刑案件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需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同努力,实现有效的“双向衔接”。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存在一定不足,不但移送标准的弹性较大导致移送上的罅隙,而且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双向配合和互动,甚至因为知识体系欠缺而难以判断是否需要移送。

为了健全双向衔接机制,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5条强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

”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1〕84号)(以下简称《行刑衔接规定》),进一步统筹规定行刑案件双向衔接机制,突出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要求“区分案件性质,实现精准打击”,推动形成“专业性问题专业部门解决,法律问题司法机关解决”的理念和机制,突出强调双向衔接机制的良好运行,尤其是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衔接和移送,优化了证据使用流程。

本文拟结合上述规定,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重点对其具体的证据移送机制、案件移送标准、反向移送机制等问题作些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

一、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体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虽然都是执行法律,却在执行模式上有明显区别,必须从制度上有效解决行刑衔接问题。

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17•【文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一)严字当头,震慑有力。

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出抗诉等职能,依法快速办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严厉惩治一批犯罪分子;要充分履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据授权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涉嫌犯罪一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持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

(二)精准监督,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推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与完善,发挥立案监督职能,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要加强行政诉讼监督,特别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监督行政决定及时得到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要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应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完善体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同司法机关联系配合,强化对下级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形成内外联合,上下合力,确保“四个最严”要求有效落实。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主要规定了完善:具体体现在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提高其处罚力度;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中的单处罚金改为并处罚金,并增加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未能将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未能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标准;未能增加食品安全犯罪的资格刑等。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在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日渐泛滥的局面。

食品安全犯罪事件层出不穷。

2011年食品安全方面比较大的事件就有瘦肉精猪肉、地沟油、亚硝酸盐食品、毒豆芽等事件。

这些食品涉及到普通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生在民以食为天的国度,民众最怕的却是吃,这不能不说是当前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食品的各个种类和各个环节。

食品安全犯罪之所以如此泛滥,部分的原因是当前道德水平低下,一些人为了致富,不择手段;而更重要的原因则在制度上,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这使得食品安全犯罪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但其规定仍有不足之处。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这一修改有助于打击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一)修改背景: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于1982年试行。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修改后正式施行。

《食品卫生法》强调食品的外在的卫生、干净,适合温饱社会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逐步迈入了小康社会。

人们对食品的要求就不仅仅是卫生,而是安全了。

因此,《食品卫生法》就提升为《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的安全标准,包含了危害人体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特殊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标签、说明书;食品的检验方法等等九个方面的要求。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摘要】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执法手段和刑事司法手段,二者的衔接问题会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治理成效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了行刑衔接的基本框架,但仍然存在证据移动标准模糊等问题。

为了实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范和高效,应当在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证据证明标准。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刑衔接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得了迅速的改善,衣食住行等生存保障要求也随之提高。

食品安全作为人类生存最基础的问题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然而,食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等每一个流程都有可能产生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问题,更有甚者会直接形成威胁群体健康的重大事件。

食品安全的规制手段主要有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刑法》为基础的刑事司法手段。

鉴于刑法本身所具有谦抑性、严厉性和保障性,因此处置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行政手段,只有当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超出了行政手段所能规制的范围时,刑法才会发挥其作用。

但在实际生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涉案金额较高或情节严重等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的事件屡见不鲜。

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需求就此产生。

能否理顺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情况直接影响到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成效。

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的现状1.立法沿革1974年,联合国组织最先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并揭示其内涵,随后英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先后依据本国情况制定了相关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

[1]2000年,我国国务院开展联合打假行动,首次提出行刑衔接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刑事诉讼法》。

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在这一领域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特别是第121条直接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双向衔接。

对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解读-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对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解读-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对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解读-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部法律进行规制。

其中,刑法典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刑法典规定了第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 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构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另一方面,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添加的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本文主要讨论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问题,食品监管类犯罪将不会过多涉及。

《刑法修正案(八)》着眼于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现实需要对原有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正。

[1]其中,对于危险犯的进一步修订,引起了学界褒贬不一的评价。

本文将主要着眼于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解读,结合规范刑法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探析。

一、现行刑法之文本解析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了配合2009 年颁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入罪标准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中,对食品安全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同样会给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弥补了刑法的疏漏。

用安全标准代替原有的卫生标准,拓宽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范围,可以很好地解决实务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尤其是那些符合卫生标准,但是由于某些营养元素的缺失而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问题。

比如,前几年我国曾出现的大头娃娃奶粉,涉案奶粉本身并不违反我国当时的食品卫生法的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仅仅因为奶粉中缺少婴儿成长所必需的蛋白质等营养元素,造成了数十名婴儿畸形,永久性损伤。

中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瑕疵及完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为例

中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瑕疵及完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为例
虾、 转 基 因油等食 品安全 频发事 件 , 直 接影响 到人 民的生命 安全 , 使 得我 国乃 至全 球 的食 品安全 形势 十分 严峻 。解 决食 品安 全 问
题 已经 刻不容 缓 。
裁犯罪 的效 果来看 , 我认 为单位犯 罪 的存 在不但 没有起 到制裁 犯
罪 的作用 , 反而有 放 纵犯 罪的嫌 疑 。
本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 以是单位, 自然人为主体
题。常言道: “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粮食、 蔬菜、 水果、 肉制 无可 厚非 , 但单位 成 为主 体是有 所不 妥 的。 我 国的单 位犯 罪是 我
品、 乳 制 品等不 合格 食 品安全 问题关 系到每 个 人的 身体 健康 , 牵 国特 有的 国情 决定 的, 在很 多发达 国 家都是 没有 的 , 我 国制定 单 动着 每个 人 的大脑 神经 。尤 其是近 年 来 问题 牛奶 、 地沟 油、 注胶 位为主体的犯罪肯定也是为了制裁犯罪, 但是从我国单位犯罪制
◆法律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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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危 害食品 安全犯 罪刑法 规制的 瑕疵 善
以生产 、 销 售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 准罪为例
赵梦瑶
摘 要 危害食 品安 全犯 罪是现 代社 会较 为严 重 的风险之 一 。在我 国 ,随着改 革开放 带动 了商品经 济的 高速 发展 以及科 技 技 术在食 品领 域 的空前 利用 , 食 品 经济 主体 为追 求利益 , 不计后 果 。 危 害食 品 安全 的违 法犯 罪行 为频发 。 关键 词 食 品安 全犯 罪 规制 瑕疵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l 4 ) o 3 . 0 7 6 - 0 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与对策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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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的 涉 嫌 食 药 犯 罪 案 件 生 产 者 销 售者在 产 品 中 掺 杂 掺 用 农 药 敌 百 虫 腌 制 肉 制 品 导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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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劣 药 品 而 为 其提 供 运 输 保 管 嫌食 药犯 罪 案 件的 移 交 工作 及 食药 安 机 关 立 秦情 况 进 行主动地了 解

百 四十 四条


两高

《 关 于 办 理 罪 的 关 键 以 西安 市为 例



01
三是 4 年 罪 案件 移 送 程 序 和 工作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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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 食 品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6 月 2 0 日 西 安 市 公 安 局设 立食 品 药 建 立 行 政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之 间 的

衔接关 系 刑 事 罚 金下 限 不应低 于 对 法 律 的 理 解 及 近 期 移 交 案 件 同 时 建 立 大 案 要 案 公 安 机 入 提 行 政 罚 款 上 限 的 情况 进行沟 通 以 便统 移 交 标 关 前介 制 度 在行 政 机关接到

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刑法规制

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刑法规制

摘要 : 2 O 1 3 年 新 颁布 的《 民事 诉讼 法 》 增 加 了公 益诉 讼 的 内容 , 但 其 中最 需明确 的 主体 问题 却 未得 到 清 晰 的界 定 。 众 所周 知 , 传 统的 民事诉讼规 定原告必须是纠纷之直接利害关系人 ; 此种原告适格的理论使得许 多关涉 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得不到解决 , 推 究 缘 由, 盖我 国法律 未解决民事公 益诉讼主体 的资格问题 , 故对这一问题的理论和 实务研究是深有裨益的。 … 。
近十年来 , 国内食品安 全事件 也是层 出不穷 , 其危害更是怵 目惊心 。2 0 0 4年 , 阜阳劣质奶粉喂养出“ 大头娃娃 ” , 营养不 良导 致免疫力低下 , 严重 者可致死 ; 2 0 0 6 年, 含瘦 肉精 的猪 肉, 人 食用
会 出现 头晕 、 恶心 、 手脚 颤抖 , 甚 至心脏 骤停 致 昏迷死 亡 ; 2 Nhomakorabea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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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食 品 安 全 问 题 现 状 及 刑 法 规 制
池 京 征 庄 映 红 ( 福 建省 泉 州 市惠 安 县 人 民检 察 院 福建 惠 安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3 6 2 1 0 0)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5 2 — 0 2
鉴 意义 。
三、 我 国 刑 法 规 制现 状及 立 法 缺 陷
国 内外 食 品 安 全 问题 的 现 状
( 一) 国外 食 品安 全 现 状 近年食品安全 问题 已经成 为国 内外公众共 同关注 的一个焦 点, 一波未平一波 又一 一 起的 的食 品安全 事件屡见 不鲜, 引发 了广 泛的热议 。2 0 1 1 年 4月 l 1日 瑞典宣布 : 住欧洲出售的雀巢婴幼 儿食品里可能 含有大量有 毒元 素 ; 5 月 5 l 韩 国质检部 门通报 , E 在韩国市面 4 5种抽检 的乳制 品中均发 现微量 甲醛 。对于食 品 安 全 给 予 高 度 关 注 的美 国 ,近 年 来食 品 安 全 问 题 也 是 愈 演 愈 烈 , 据2 0 1 0年 8月 2 8日人 民 日报 ( 海外 版 ) 报道 : 据统计 , 近年来 , 美国平均每年发生的 食品安全事件达 3 5 0宗之多 ,比上世纪 9 0 年代初增长 1 0 0多 宗 。 ( 二) 国 内食 品 安全 现状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摘要】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对一个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逐渐涌现出更多的问题,此方面的违法行为不断增多,历经数十年的变动,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也逐步完善,然而依然有一些难题没有解决,还需要继续付出努力。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必要性食品属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不能或缺的物质基础。

而它的安全和人体的康健紧密相关。

只有确保食品安全才可以让国家经济发展更为平稳。

从此得知,食品安全是极为关键的。

认清这一点,引入刑法就能够彰显其重要性。

最近几年,尽管专家对食品安全的研究较多,然而从刑法的角度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剖析的却并不常见。

因此,依据我国发展状况编制对应的食品安全法规,改善产业结构,打造优良的食品卫生环境是极为必要的。

1.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所谓食品安全指的是食品没有任何毒害,而且有一定的营养价值,不会给人体带来任何外在或者内在的损害。

当前环境下,我国食品安全有着各样的隐藏危险,其重点展现在下面几个层面:1.1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2014年我国召开了“两会”,在此期间,人民网等诸多公众媒体对当前的热门话题给予全面关注。

从不完全统计数据得知,有40多万人对食品安全一直极为关注,而且,食品安全也成为了“两会”的热门话题之一。

最近几年,新任领导人对食品安全给予“重典”,各界会议均指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施以最严格、有效的监管,针对出问题之处,必给予最严厉的惩处,保障我国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从统计数据得知,我国每年由于食物中毒造成的病例远超两万人次,有关专家提出,这一数字远远不及真正出现问题的人数。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

1.2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协调虽然国家先后颁布了诸多法规,期望可以解决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然而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分析,它的定位还有待商榷。

此外,这一法规是参照《食品卫生法》修正的,换句话说,这一法规仅是在食品卫生法规的前提下做了适当的健全补充。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性思考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性思考

的健康 、 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 巨大危害, 给国家造成 巨大经 济损 失 , 且 在 国 内和 国际 上都 产 生 了极 其 而 恶劣 的影 响 。面对 如此 严 峻 的 形 势 , 刑法 作 为 维 护
公 正 的最 后一道 防线 , 必须 进行及 时 和积极 的 回应 。

仅给公 民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 的伤害, 而且对整 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会造成重大损失。正如德国 社会 学家 乌尔 里 希 ・ 克 提 出 的 “ 险社 会 ” 论 贝 风 理 所述 , 这种 风险 是现代 化 的风险 , 是工业 化 的一种 大 规模 产 品 , 而且 系统地 随着它 的全球 化而 加剧 。 J
第l O卷
第 3期
河 南u iilP lc cto a lee o rl o n nJ dca oieVo ain Colg n l
21 0 2年 9月
S pe e. 01 e tmb r2 2
V0 . 0 No 3 11 .
都 要受 到影 响 。在 这一 事 件 中 , 十 家乳 品企 业牵 几 涉 其 中 , 场 占有 率极 高 的多家乳 业 巨头也不 例外 , 市 引发 了整个 乳 品行 业 的信任 危 机 。不 仅 如 此 , 世界 卫 生组 织 也对此 表 示 高度 关 注 , 界上 多 个 国家 和 世 地 区限制 或禁止 中国乳制 品进 口或对 购买 中 国乳 制 品 发 出警 告 , 成 了极为恶 劣 的 国际影响 。再 比如 , 造 美 国 的 D S安 胎 剂 案 。己烯 雌 酚 ( E ) 由美 国 E DS是 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 局 于 14 年 批 准投 放 市 场 的一 91 种 保胎药 , 后来证 明孕 妇服 用该药 后 , 但 如果胎 儿为 女性 , 出生 后 可 患有 其 他 多 种 恶性 疾 病 ( 乳 腺 癌 如 等 ) 发病 率 高达 3 %—9 % , , 0 0 潜伏 期最 少为 1一 l 0 2

食药环大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推进台账

食药环大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推进台账

食药环大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推进台账一、主要开展的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全国公安机关“昆仑2021”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公安厅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全省公安机关“昆仑2021”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公安厅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党委委员阳成俊同志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也相继成立了“昆仑2021”行动领导机构,全省食药环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使命,加强对违害食药环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厉打击犯罪。

总队高度重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工作,坚持以“昆仑2021”专项行动为抓手,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企知识产权犯罪,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强化线索摸排、开展破案攻坚,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坚持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追根溯源、循线深挖,重拳出击,做到打准打狠,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截止10月31日,全省公安机关共立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621起,破43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14人,涉案金额2亿余元。

(三)认真组织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食药环总队充分利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认真组织“云端”专项行动。

“云端”专项行动是公安部集集群战役发起、指挥、研判、评比等功能于一体打击指挥系统。

今年以来,我厅充分利用该系统,深入经营云端集群案件,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全链条打击。

截止目前,我省已发起46起知识产权集群战役。

二是联合省烟草专卖局在全省开展“黔锋十号”打击卷烟制假原料专项行动,自2021年8月起至12月止。

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线索收集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联合烟草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共查获烟叶148.165吨,金额739.6584万元;查获烟丝26吨,金额148万元;查获烟叶烟丝案件55起,其中公安机关立案21起,刑事拘留22人。

三是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侵犯我省白酒企业知识产权犯罪专项行动,瑞民副省长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时间自2021年9月起至11月止。

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的现状、挑战与解决路径

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的现状、挑战与解决路径

I FOOD INDUSTRY I 107FOOD INDUSTRY I THEORY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的现状、挑战与解决路径文 蔡子玥江西财经大学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问题研究仍存在不少挑战,主要存在于程序上和实体上。

2.1程序上机制粗疏无法畅通2.1.1双向移送机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也强调了这一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案件的正向移送机制,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但是条文中的“及时”太过模糊,在实践中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没有明确的移送标准去判断是否移送案件,从而引发“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

此外,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促成了这一现象。

“涉嫌”一词也难以明确。

由此可见,概念的模糊阻碍了案件的正向流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该条明确了案件的反向移送机制,即当行为人的行为不需要用刑法规制,但是仍然违法,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

食品安全法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将上述“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细化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将“有关机关”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重视的民生领域,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打击食品安全违法和犯罪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职。

由于食品安全案件往往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违法,因此,该案件的衔接机制需要受到高度重视。

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表明我国对行刑衔接制度的重视。

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国家战略

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国家战略

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国家战略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生命质量的重要标志。

从三鹿奶粉等事件可以清楚地看到,食品药品安全与否,绝不是单纯的一般性产品质量优劣问题,而是涉及企业信誉、政府信用和国家形象的政治问题。

目前,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还在继续,世界上不仅多个国家和地区禁止进口中国奶制品,而且延伸到所有中国生产的食品,甚至影响到中国制造的其他产品,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也仍在蔓延。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比任何一个国家责任都更为重大。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人以健康为本,健康以食品药品安全为本。

食品药品安全与国家国防安全、能源安全、金融安全等同样,是国家安全战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所有安全的基础和前提。

必须从三鹿奶粉等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不仅应尽快制定我国振兴奶业、食品行业的规划,还应扩大到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和有电子辐射的产品,这些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是必须把安全性放在首位的特殊商品。

要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国家战略,全面进行战略部署和战略安排,把具体工作抓细、抓实、抓到底、抓出成效,尽快恢复国际社会对中国制造的信任,真正实现我国政府领导人对全世界的郑重承诺,使整个中国制造成为中国人放心、世界人民放心、有信誉的产品。

建议迅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对我国食品药品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密切相关产品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搞清真实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举措和办法。

应抓紧把保障食品药品等产品的安全,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党政领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以人为本执政观的重要标准。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否决制。

必须形成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效机制,抓紧研究建立九大体系。

一、建立符合国情、权责一致、监管到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世界各国作为公共卫生优先考虑的问题,都在不断探讨有效的监管方式。

浅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政法论坛
— 一 丽
浅论我 国食品安全 犯罪的刑 法规 制
李晓瑞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摘 要 :近 年 来 ,食 品安全 事 件 的频 繁 发 生 ,不 断侵 蚀 公 众 对 于食 品安 全 的基 本 信赖 ,需 要 引起 全 社 会 的持 续 关 注 与行 动 ,由 此使 得 运用 法律 手 段保 护 食 品安全 成 为 必 然。 而 作 为和 平 时期 最具 强制 性 的力 量— — 刑 法 , 以其 特 有 的调 整 手 段发 挥 着 遏制 严重 食 品安全 事件 的重 要作 用。 关键 词 :食 品安 全 ;持有 型犯 罪 ;刑法谦 抑 性

( 三) 食 品 安 全犯 罪 的 罚金 刑 设 置 不 合 理 《 刑法修正案 ( 八 )》对 罚 金 刑 的设 置 做 了修 改 ,现 行 罚 金刑 采 取 “ 并 处 罚 金 ” 的方 式 ,在 数 额 上 未作 规 定 。这 一 修 改 在很 大 程 度上 加 大 了对 于危 害 食 品安 全 犯 罪行 为 的打 击力 度 , 但是 没 有 规定 最 低 的 刑法 数 额 ,这 必 然 会 弱化 刑 法 的 威慑 力 。 而且 罚 金 刑 的适 用 缺 乏量 刑 标 准 ,这 样 将会 导 致 罚金 刑 在 司 法 实践 中适 用困 难 ,易 出现量刑 的 畸轻 畸重 。

Hale Waihona Puke 销售 、烹 饪 、食 用 等各 个 环 节必 须 符 合 饮食 卫 生 标 准 ,保 证 各 安全类 犯 罪 。 种 食 品所 含营 养和 能量安 全进 入 人体 , 参 与人 体 的新 陈代谢 ”。 ( 二 )增 设拒 不 召 回 不 安 全食 品 罪 由此 我 们 可 知对 食 品 安全 的法 治研 究 是 基 于一 个 食 品链 的全 过 《 刑 法 》中应 设 置 拒 不 召 回不 安 全 食 品罪 ,规定 一 旦 企 业 程 研 究 ,涉及 生产 、经 营 、消费 等诸 多环 节和 门类 。 拒绝 承 担 其义 务 ,就要 必 须 去 承担 相 应 的不 作 为 法 律 责任 ,接 ( 三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的 体 系划 分 受刑 法 的制裁 ,使其 犯罪 成 本大 于召 回缺 陷产 品 的成 本 。 在我 国刑 法 中 ,食 品 安 全犯 罪 并 不 是一 个 独 立 的 罪名 ,其 ( 三 )增设过 失生产、经营有毒 、有害食 品罪 实 际上 是 对 一类 罪 名 的 总称 。从 现行 刑 法 来 看 ,依 据是 否 直 接 该罪 的设 立 属 于过 失 危 险 犯 。过 失危 险犯 的 设 立 ,在 刑 法 侵 犯 了所 保 护 的食 品 安全 制 度 这 一客 体 ,可将 危 害食 品安 全 犯 立 法 上 体 现 了刑 法 的前 置 化 ,实 际 上 也 就是 国家 刑权 力 对 社 会 罪分 为 基 本 犯罪 和 延 伸犯 罪 。基 本 犯 罪 是 指犯 罪 行 为直 接 侵 害 干预 的扩 大化 , 因此 本着 刑 法 的谦抑 性原 则 ,过 失危 险 犯 的设 了食 品 安 全 制度 的犯 罪 ,即 生产 、销 售不 符 合 食 品安 全 标 准 的 立 应 仅 限 于生 产 、经 营 有 毒 、有 害 食 品罪 这 一 罪 质 比较 严 重 的 食 品罪 和 生 产 、销 售有 毒 、有害 食 品 罪 。这 两 个 罪 名直 接 反 映 犯 罪 。 了刑 法 规 范 的设 立 目的 和所 保 护 的社 会 关 系 。与 之相 应 的延 伸 ( 四) 增设持有 型食 品安全犯 罪 犯 罪 是 指 那些 并 未 直接 侵 犯 食 品安 全 制 度 ,但 与 侵犯 食 品安 全 持 有 型 犯 罪 的设 置 ,有 利 于 加 大犯 罪 的 打 击 力度 ,预 防 犯 制 度 有 间 接关 系的 ,与 基 本犯 罪 共 同 构 成危 害 食 品安 全 刑 法规 罪 行 为 的发 生 。把 食 品 安 全犯 罪 的 持有 行 为 纳 入刑 法 规 制 范 围 范 体 系 的 其他 犯 罪 ,例 如 生 产 、销 售 伪 劣产 品罪 、危 害 食 品安 内 ,有利 于 把该 类 犯 罪 的 预备 行 为 纳 入规 制 之 中 ,从 而 更 好 的 全 渎 职罪 、非 法经 营罪等 。 保 护相 关法 益。 二、我国食 品安全 刑法规制体 系的缺憾 ( 五 )完善 相 关犯 罪 的 罚金 刑 配 置 ( 一) 食 品安全的基本犯罪的刑法定位不合理 规 定 具体 的量 刑 幅 度 ,防 止使 用 罚 金 刑 处理 食 品安 全 犯 罪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 对 时 出现 畸轻 畸 重 的情 况 ,出 现 “ 同 案不 同判 ” 的不 良后 果 。 也 各类犯罪排列的标准主要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 食品安全法 》 可 针 对不 同主 体 区别 设 置 罚金 刑 ,将食 品安 全犯 罪 中 的 自然人 第 1 条规定 : “ 为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犯 罪 和单 位 犯 罪要 区别 对 待 ,根 据 实际 情 况 设置 两 套 不 同 的刑 全 制 定 本 法 ” ,公 众 的 身体 健 康 和 生命 安 全 与刑 法 第 二 章 的立 罚体 系 ,使 更有 针对性 和有 效性 。 法 目的相 契 合 ,而 我 国 现行 刑 法 却 将食 品安 全类 罪 名 划 分 在刑 注释 : 法 第三 章 即破坏 社会 主义 市经 济类 犯罪 。④ ①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第 9 9条 ( 二 )食 品安 全 的刑 法规 制 体 系相 关 立 法缺 失 ② 胡洪春 .“ 浅论 危 害食品安 全 犯 罪的刑 法规 制”, 《 犯 罪研 究》, 1 . 没有将 不 作为 的食 品安 全严 重犯罪 行 为予 以规 制 2 0 1 2年 1期 《 食 品安 全 法 》的亮 点 之 一是 建 立 了不 安全 食 品 的 召 回制 ⑧ 利 子 平 ,石 聚航 . “ 我 国食 品安 全犯 罪刑 法规 制之 瑕 疵 及 其 度 ,规定 了 “ 拒不 召 回” 的法 律 责 任 。但 《 刑 法 》却 并未 对 拒 完善路 径 , 《 南昌 大学学报 ( 人 文社 会科 学版 )》 ,2 0 1 2年 4 不 召 回不 安 全 食 品作 出相 应 的规 定 ,仅 仅 依 靠 《 食 品 安 全法 》 期 与 《 食 品召 回 管理 制 度 》并 不 能有 效 地 规 制 生产 经 营 商拒 不 召 ④ 谭 凤 琼 . 《 论 我 国食 品 安 全 的刑 法规 制— — 以 风 险社 会 为 视 回问题食 品的行 为 。 角》 ,重庆 大学 ,2 0 1 3 年硕 士 学位论 文 2 . 没 有对 过 失危 害食 品安全 的行 为予 以规制 ⑤ 利 子 平 ,石 聚航 . “ 我 国食 品安 全犯 罪刑 法规 制之 瑕 疵 及 其 食 品 安全 类 犯 罪 中 ,生 产 销售 不 符 合 安 全标 准 食 品 罪 、生 完善路径 , 南 昌大学 学报 ( 人 文社 会科 学版 )》 ,2 0 1 2 年4 产 销 售有 毒 有 害食 品罪 这两 个 基 本 犯罪 成 立 的 主观 罪 过形 式 都 期 是故 意 ,过失 实施 的行 为无 法构 成这 一犯 罪 。 ⑥ 张 广建 . 《 论食 品 安 全 的刑 法规制 》 , 苏州 大学 ,2 0 1 3 年硕 士 3 . 没 有对 食 品安全 犯罪 的持 有行 为予 以规 制 学位 论 文 现 行 刑法 对 有 关食 品安 全 犯 罪 的预 备 行 为未 作 规 定 ,这 也 作者 简介 : 就 意 味着 对 于 这类 预 备 行 为一 般 只 能作 行 政 处罚 ,而 不能 按 刑 李 晓 瑞 ,女 ,河 南 洛 阳人 ,西 北政 法 大 学刑 事 法 学 院刑 法学 专 法定 罪量 刑 ,也就 是说 缺失 持有 型犯 罪 的规定 。 业 2 0 1 3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

新型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新型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90 I FOOD INDUSTRY I理论THEORY新型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文 唐美丽 江西财经大学是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不确定性隐患之一。

1.3犯罪结果:把控和惩治难度升级相较于传统的食品犯罪,新型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物流公司等多个主体,因此,在认定犯罪主体和犯罪故意方面存在困难。

多主体涌入交易流程会导致危害结果难以明确是多方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的。

通过网络虚拟方式进行交易,被害人往往无法准确提供销售企业所在的地址及真实的企业名称。

同时,销售交易环节的增加也导致犯罪证据收集的难度有所提升,使该类犯罪的具体认定缺乏证据支持,无法对该类食品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惩治和防控。

另外,由于当前的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涉及新兴技术领域,该类犯罪不仅是一个理论研究问题,还是一个技术应用问题,涉及多学科的知识交融和贯通。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涉罪类型较为多样化,衍生犯罪类型也丰富,不仅包括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也涉及新类型、新领域的犯罪。

例如,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

2.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的立法特征当前,针对网络平台发生的食品犯罪,不仅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约束和规制,还需要刑法作为打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国刑法对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较大,但对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不足。

因此,只有深度在网络信息技术和物流业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食品安全犯罪衍生出了新的发展形态,而我国现行食品治理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且治理能力有待提升。

因此,应充分归纳现行刑法体系对食品犯罪规范的立法特征,并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层面入手,完善网络销售和运输环节立法,明确第三方主体责任,保证量刑的均衡和统一。

同时,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和打击力度,推动刑事处罚和行政监管的密切配合,应多角度入手进行规制。

1.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新动向和趋势2022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4.4%;其中,农村网民规模为2.93亿,城镇网民规模7.58亿。

上铁法院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

上铁法院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

重磅!上铁法院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法律意识提升,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原由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四区法院审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案件,2018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本市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管辖调整以来,在上级法院有力指导和各方协作配合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依法稳妥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努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秩序,积极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10月3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上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巍出席发布会并作通报,上铁法院党组成员、综合办公室主任陈雷主持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10余位来自中央新闻单位驻沪机构和本市新闻媒体的记者参与,发布会通过看看新闻网直播。

上铁法院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一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总体情况(一)受理案件概况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我院共受理徐汇、黄浦、杨浦、闵行四区的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409件。

从收案态势上看,2017年至2018年增幅明显,2019年至今收案呈下降趋势。

截至2020年8月底,我院审结该类案件1382件。

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050件、判决结案325件。

撤诉的原因,多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

此外,还有其他结案方式,如裁定驳回起诉、管辖移送等。

(二)案件主要特点1.原告大多具有涉食品安全诉讼的经验。

我院受理的1409件案件的原告集中于100余名自然人,约四分之一原告在我院有10件以上案件,带有职业索赔的特征。

2.被告以外省市经营者为主,网店涉诉占比较大。

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的原告很少将食品生产者列为被告,被告一方当事人除了少数为本市实体超市外,大多系经营网店的外省市个体工商户。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与发展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与发展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与发展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它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不断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监督机制、信息化建设和国际合作等方面探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及未来发展。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核心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这些法律法规为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落地。

二、监督机制的健全监督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监督机制的健全是实现食品安全的关键。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多级监督机构,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并定期组织食品抽检和风险评估,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未来,应加强监督机制的协同性,提高监管效能,确保政府监管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三、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化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信息化系统,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平台、食品安全溯源系统等。

这些系统能够实现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全程监控和信息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未来,应更加注重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管理和全时空监控。

四、国际合作的加强食品安全是全球性问题,国际合作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必要手段。

我国已经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组织和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开展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和合作。

这些合作有助于借鉴国际经验,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未来,应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建立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应对全球食品安全挑战。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现,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基本法律框架、完善相关法律、整合行政机构和加强执法监管四个方面来探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

一、基本法律框架1.1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

该法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定,明确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和义务。

1.2 食品药品监管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二、完善相关法律2.1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但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尽可能地贯彻科学化、严格化、规范化的原则,确保制定出的标准科学、准确和可操作。

2.2 完善抽检机制加强食品抽检,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是必要的。

完善食品抽检机制,包括安排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强化对进口食品的抽检等,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遏制不合格食品流向市场的现象。

2.3 建立食品追溯系统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可以有效地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追溯系统是可以追踪到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环节的整个过程,可以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更快地找到事故的源头。

三、整合行政机构3.1 加强协调与配合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存在多部门分散负责、职责不明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要加强行政机构的整合,形成统一的指挥调度机构,加强协调与配合,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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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规制食药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
作者:赵秉志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6年第08期
专家介绍: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近年来,食药犯罪步入依法深入治理的“新常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上呈现出稳定向好的局面。

但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尤其是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媒体曝光、监管部门查获的一系列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使我们注意到犯罪形势变化给刑事法治建设带来的新挑战。

如何提高刑法规范在犯罪治理上的科学性,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惩治,充分发挥刑事法律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构筑食药安全坚固防线方面的积极作用,成为我们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我认为,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规制食药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努力破解食药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食药犯罪工作中面临的难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食药犯罪的科学有效治理。

在现代社会,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尤其是行政法的制裁力量和有力保障。

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得到切实贯彻实施,刑法是不可或缺的坚实后盾。

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刑法规范之时,既要考虑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同时要兼顾立法的科学性。

“法贵必行,慎在深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良好的法律得到严格执行。

“法立,有犯而必施。

”确保每一起食品药品犯罪案件都能够及时侦办并科处刑罚,无疑是犯罪治理的最理想状态。

然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及该领域犯罪行为认定的特殊性,决定了仅仅依靠刑事法律规范是难以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行为的。

本人提出以下两条建议:一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是完善行政检验(测)制度,逐步推进检验(测)司法化。

由于食品药品的专业性特征,对假劣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具体认定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专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认定,为此,我建议借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将食品药品行政检验、检测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解决食品药品案件中诸如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非食品原料的性质,确定涉食药案件相关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

作为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食药安全问题亟须国家机关、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尤其是在世界业已进入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互联网时代,如何科学有效治理食药犯罪,提高信息时代食药犯罪法治化应对的能力和水平,是食药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刑事法学界乃至全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破解这一时代课题,需要凝聚各方智慧和共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谋依法治理和妥善应对的良策,从而实现对食药犯罪的社会共治,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和构筑食药安全的钢铁防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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