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系统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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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主管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气象主管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
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
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使用要求。”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
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 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 市县 气象局令第 9 号)第三十条。
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 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 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 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
2
行政许可
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目录》第 378 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
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
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
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
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
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二 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共 22 项
危害气象设 施行为的处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 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可能危及

气象局责任清单

气象局责任清单

目录一、部门职责 (3)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6)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5)四、公共服务事项 (20)一、部门职责表二、××市气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附件:《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相关依据说明一、气象灾害防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99年第23号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1999年10月31日发布)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2010年第570号令,2010年1月27日发布,2010年4月1日实施)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行政权利事项编码规则

行政权利事项编码规则

行政权利事项编码规则行政权利事项编码由三个部份组成:组织机构编码+“-”+行政权利类型+“-”+事项序号。

一、组织机构编码组织机构编码一共10位。

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利事项编码规则》要求,首2位固定用“JS”表示江苏;次6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市两位+区县两位+乡镇街道两位,省本级用“000000”,徐州市本级用两位“03”+“0000”,区县级用“03”+区县两位代码+“00”,乡镇街道用“03”+区县两位代码+乡镇街道两位代码;最后2位是是各部委办局的业务代码,用部委办局拼音缩写组成。

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市)、区自行编排。

- 1 -(一)区县代码(二)单位代码- 2 -- 3 -徐州市烟草专卖局- 4 -二、行政权利类型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事项的序号。

四、编码举例- 5 -行政许可:JS030100DS-XK-0001,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

其它:JS030100JY-QT-0001,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教育局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徐州市行政权利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数据接口规范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权利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徐委办〔2009〕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权利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1号)的要求,依照省统一制定的行政权利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数据接口规范标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腕,推动行政权利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实现行政权利运行数据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

为实现市级“网上政务大厅”、行政监察和法制监- 6 -督系统与各地、各部门之间有效、及时、安全互换业务数据,特制定本标准。

一、范围本标准的应用范围是徐州市级各部门及各县(市)、区行政权利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间的数据互换。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淮政办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4日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且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本市区域内的条管部门或单位(淮安海关、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未列入)。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服务)等十类。

第三条市级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列入市级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实行统一管理。

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气象行政执法基本情况概述

气象行政执法基本情况概述

气象行政执法基本情况概述气象行政执法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气象行政部门负责对气象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该工作的目的是保障气象行业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气象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包括其法律依据、执法内容与方式、执法机构的组织架构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气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气象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程序。

通过法律的约束和支持,气象行政执法能够有力地履行其职责,保障公众的利益。

其次,气象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管理。

其中,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天气预报的虚假、误导性发布,气象观测设备的损坏和篡改,以及未经授权从事气象业务等。

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吊销许可证等。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气象行政执法能够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

气象行政执法的方式主要包括巡查检查、立案调查和执法监督等。

巡查检查是指气象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气象观测设备、天气预报发布系统等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立案调查是指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气象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执法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气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气象行政执法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气象局及其下属的地方气象行政部门。

国家气象局作为气象行政执法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国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气象行政部门则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包括巡查检查、立案调查和执法监督等。

这些执法机构的组织架构合理,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然而,气象行政执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部分地区和单位对气象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执法工作难以落地。

其次,执法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法经验亟待提高,以更好地应对气象行业迅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违法形式。

江苏省权力编码规则

江苏省权力编码规则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由三个部分组成:组织机构编码+“-”+行政权力类型+“-”+事项序号。

一、组织机构编码
组织机构编码一共10位。

首2位固定用“JS”表示江苏;次6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市两位+区县两位+乡镇街道两位,省本级用“000000”,市本级用两位市代码+“0000”,区县本级用市两位代码+区县两位代码+“00”;后2位是各委办厅局的业务代码,用委厅办局拼音缩写组成。

(一)行政区划代码
(二)单位代码
二、行政权力类型
三、事项序号
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事项的序号。

四、编码举例
行政许可:JS000000DS-XK-000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

其它:JS000000JY-QT-0001,江苏省教育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国务院批转中央气象局关于改革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0]130号

国务院批转中央气象局关于改革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0]130号

国务院批转中央气象局关于改革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中央气象局关于改革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0]130号一九八0年五月十七日)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央气象局《关于改革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为促进气象工作现代化建设,适应气象工作专业性强、站网布局分散、情报资料传递集中等特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地方政府领导为主改为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是必要的。

目前可按报告所提精神进行初步调整、改革。

关于全面改革问题,请中央气象局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方案。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解决好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具体问题。

关于改革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建国三十年来,我国气象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有过几次大的变动。

一九五三年由军队系统改为地方政府领导;一九五八年实行体制下放,除业务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外,人财物等统归地方党政领导。

一九六二年,吸取前一段权力下放过多,人财物管理不便,业务工作有所削弱等教训,又收归气象部门为主领导。

一九六九年中央气象局与总参气象局合并,气象部门归同级革委会领导,人财物等归地方管理。

一九七三年,中央气象局与总参气象局分开,省以下气象部门实行以地方党政领导为主的管理办法。

当前全国除新疆、甘肃、陕西、青海、安徽、内蒙古、黑龙江、四川、宁夏等省(区)已改为以省、自治区气象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外,其他省、市、自治区仍在实行地方党政领导为主的体制。

最近,在各省、市、自治区气象局长会议上,各地同志对气象体制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现行体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气象部门承担的任务往往与保证任务完成的各项措施(人员、经费、物资)相互脱节,不利于业务建设和干部队伍的稳定,不适应气象工作专业性强、站网布局高度分散、情报资料传递要求高度集中、技术规定严格统一的特点,不适应气象业务建设和现代化的需要。

气象局局务公开系统

气象局局务公开系统
Ba e n t epr g a n a eJ s do h o r m l gu g AVA n P t es tm e l e eo e n o ny t epe p eo o it u lo a a d AS , yse r ai st p nign to l t o l fs cey b tas h z h oh
而具体制定 的。 该系统借助 了 J 、 AS A, A、 P等编程语言进行开发 , 利用 了 s l evr 0 0数据库与 AS q S re 2 0 P有机结合, 分别实现 了对社会公开和对局 内公开两项 内容。有 完善的后 台管理和用户管理 ,能及时的进行系统信息更新。
关键词:气象 ;局务 公开:系统
计 算 机 系 统 应 用
h p/ wwcSa r. a :w . ・. gc / - o n
21 0 1年 第 2 0卷 第 l 2期
气象局局务公开系
乐 颖 ,郭一飞
(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泰州 2 5 0) 2 3 0 ( 泰州市气象局 ,泰州 2 5 0 ) 23 0

要 :气象 局局务公开系统是根据江苏 省气象 局要求 并结合 泰州市气象部 门实际情况 ,深化和规范局务公开
等外设。
题公开工作 ,近几年来一直把 它作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 设的一项 重要工作来抓 。2 0 年 7 09 月为 了进 一步深化 局务公开工作 ,创新局务公开的形式,增强局务公 开
2 系统架构和系统环境
21系统架构 .
的效果 ,根据 《 江苏省气象部 门局务点题公开工作 实
为了保 证系统的稳定性和性 能,解决数据库 海量
施方案》 泰 州市气象局研究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 ,
方案 ,课题组在认真研读政策环境和项 目研 发可行性

江苏省权力编码规则

江苏省权力编码规则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由三个部分组成:组织机构编码+“-”+行政权力类型+“-”+事项序号。

一、组织机构编码
组织机构编码一共10位。

首2位固定用“JS”表示江苏;次6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市两位+区县两位+乡镇街道两位,省本级用“000000”,市本级用两位市代码+“0000”,区县本级用市两位代码+区县两位代码+“00”;后2位是各委办厅局的业务代码,用委厅办局拼音缩写组成。

(一)行政区划代码
(二)单位代码
二、行政权力类型
三、事项序号
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事项的序号。

四、编码举例
行政许可:JS000000DS-XK-000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

其它:JS000000JY-QT-0001,江苏省教育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南京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南京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属地行使
11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处罚
属地行使
12
行政处罚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属地行使
13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中、高考期间违反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属地行使
37
行政处罚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处罚
属地行使
38
行政处罚
对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属地行使
78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属地行使
79
行政处罚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属地行使
80
行政处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属地行使
81
行政处罚
3
201
2、市、区(园区)环境保护局权利-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一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属地行使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07]111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07]111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07〕1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气象软科学的管理,使气象软科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气象软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气象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十六日附件: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气象软科学(以下简称“软科学”)的管理,使软科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参照《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的软科学管理。

国家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按照科技部下发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管理,主要包括软科学管理单位的职责和分工,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立项审批和结题验收,研究成果评审和登记,经费管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研究,是指运用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结合气象事业改革、发展、创新的特点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工作,是国家软科学和气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对气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法规、行政及业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气象防灾减灾对策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年)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年)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三章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四章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第五章设施建设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的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灾害防御、科学研究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

第四条地方气象事业是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其项目包括:(一)气象探测、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通信、气象科学研究、气象科技服务及其基础设施;(二)为农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火等提供气象服务的体系;(三)人工影响天气和防御雷电灾害、雾害等气象防灾减灾监测预警系统;(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候环境保护和改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地方专项气象服务和需要由地方建设的其它项目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的气象工作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计划、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未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江宁区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南京市人民政府

江宁区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南京市人民政府

江宁区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南京市人民政府江宁区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序号部门合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权力1 区发改局43 4 5 02 0 1 0 0 0 312 区工信局41 2 26 0 0 0 4 0 0 0 93 区住建局121394 10 95 0 2 1 0 1 0 0 124 区建工局257 2 242 0 0 0 0 0 0 0 135 区人防办14 2 7 0 1 0 0 0 0 0 46 区征收办 2 1 0 0 0 0 0 0 0 0 17 区科技局26 2 15 2 0 0 1 0 0 0 68 区地震办9 区教育局35 1 23 0 0 0 0 0 0 0 1110 区民政局65 2 24 0 0 6 0 6 0 0 2711 区司法局21 1 7 0 0 2 3 0 0 0 812 区财政局4444 2 39 0 1 0 0 2 0 0 013 区国资办0 0 0 0 0 0 0 0 0 0 014 区人社局76 4 33 0 1 1 1 8 0 0 2815 区审计局27 0 25 2 0 0 0 0 0 0 016 区统计局31 0 29 0 0 0 0 0 0 0 21序号部门合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权力17 区物价局63 0 12 2 1 0 3 3 0 0 4218 区安监局140 3 116 3 0 0 3 0 0 0 1519 区投促局 1 1 0 0 0 0 0 0 0 0 020 区环保局128 6 105 15 1 0 0 1 0 0 021 区城管局192 5 171 8 2 0 0 0 0 0 622 区交通局397 20 291 32 3 0 0 8 1 0 4223 区农业局105385 14 327 26 9 0 0 5 0 0 424 区林业局33925 区水利局216 5 158 21 4 0 6 3 2 2 1526 区商务局60740 55 0 0 0 0 0 0 0 527 区粮食局14 1 10 0 0 0 0 0 0 0 328 区旅游局34 0 32 0 0 0 0 0 0 0 229 区文广局213 4 171 1 0 0 0 0 0 0 3730 区卫生局214 6 199 4 0 0 0 0 0 0 531 区计生局35 1 15 0 1 7 2 8 0 0 132 原工商局5041113 6 449 23 2 0 1 2 1 0 2033 原质监局396 4 369 13 0 0 1 0 1 0 834 原药监局213 2 193 18 0 0 0 0 0 0 02序号部门合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权力35 国土分局65 3 45 1 13 0 0 1 0 0 236 规划分局 3 3 0 0 0 0 0 0 0 0 037 公安分局1200 10 1098 45 0 0 1 33 0 1 1238 区编办 4 1 3 0 0 0 0 0 0 0 039 区民宗局39 2 24 0 0 0 0 0 0 0 1340 区档案局25 2 7 1 0 0 1 1 1 0 1241 区体育局25 3 17 0 0 0 0 1 0 0 442 区气象局39 3 32 0 0 0 1 3 0 0 043 区残联17 0 0 0 0 7 2 2 0 0 6合计5425 138 4469 217 43 24 31 88 6 3 4063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行使状态序号权力类别小计常用权力三年以上未行使权力1 行政许可 4 4 02 行政处罚 5 5 03 行政强制0 0 04 行政征收 2 2 05 行政给付0 0 06 行政奖励 1 0 17 行政确认0 0 08 行政裁决0 0 09 行政征用0 0 010 其他权力31 31 0合计43 42 14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1 行政许可企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核准2 行政许可外商投资项目核准3 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4 行政许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内容审批、核准5 行政处罚对各类主体未按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投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6 行政处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7 行政处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8 行政处罚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9 行政处罚对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建筑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处罚10 行政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1 行政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12 行政奖励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13 其他设区的市、县级核准、备案的货物(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的审批14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15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6 其他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企业投资项目稽察17 其他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企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5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18 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备案19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初审20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省级审批初审21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省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初审22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省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初审23 其他制造业项目评审24 其他市发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交通项目、城建环保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竣工验收25 其他申请中内预算内资金的国有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户用农村沼气等审批26 其他工业用地招拍挂的预审27 其他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申请报告28 其他市级及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初审、申报、推荐以及相关监管、跟踪、服务、检查等工作29 其他经贸领域中央投资项目初审、申报30 其他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31 其他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32 其他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33 其他市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材料初审34 其他市级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项目初审、初验收35 其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初审36 其他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编报初审37 其他总部企业认定初审、上报和复核6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38 其他省级重点流域(太湖等)治理专项资金初审39 其他省级重点流域(太湖等)治理专项资金初验40 其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审批41 其他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的初审42 其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初审43 其他建设工程申请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备案7江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行使状态序号权力类别三年以上小计常用权力未行使权力1 行政许可 22 行政处罚26 263 行政强制04 行政征收05 行政给付06 行政奖励 4 47 行政确认08 行政裁决09 行政征用010 其他权力9 9合计41 398江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1 行政许可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2 行政许可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3 行政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处罚4 行政处罚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的处罚5 行政处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6 行政处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7 行政处罚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8 行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9 行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10 行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11 行政处罚对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处罚12 行政处罚对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处罚13 行政处罚对被监察单位隐瞒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逃避节能监察的处罚14 行政处罚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处罚15 行政处罚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处罚16 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处罚17 行政处罚对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处罚9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18 行政处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处罚19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处罚20 行政处罚对在发电厂、变电所用地范围内堆放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谷物、草料、木材、秸秆等物品或者焚烧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进行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为,或者违章攀爬电力杆、塔设施的处罚21 行政处罚对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导致安全距离不足,或者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的处罚22 行政处罚对在发电厂、变电所用地范围内堆放易燃物、易爆物,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或者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的处罚23 行政处罚对盗窃电能的处罚24 行政处罚对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技术、方法的处罚25 行政处罚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26 行政处罚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27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28 行政处罚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29 行政奖励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30 行政奖励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气象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气象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气象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苏政办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气象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46号江苏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中国气象局各内设机构:《江苏省“十四五”气象发展规划》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21年8月9日江苏省“十四五”气象发展规划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十四五”时期,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编制《江苏省“十四五”气象发展规划》,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江苏气象现代化建设,对于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江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新使命新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国气象发展“十四五”规划》《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省政府关于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编制,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江苏气象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引。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十三五”主要成就。

“十三五”时期,江苏围绕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奋斗目标,基本建成了结构完善、布局科学、功能先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圆满完成“十三五”气象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全省气象整体实力显著提升,气象保障经济社会和人民安全福祉取得明显成效,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

气象台岗位设置

气象台岗位设置

气象台职责及岗位设置主要职责:防灾减灾气象服务:面向本行政区域党政领导,提供防灾减灾气象服务。

气象观测与预报预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观测业务、气象预报预警业务。

气象探测资料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

设备与网络维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观测设备、气象设施和气象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部分维修和计量检定。

其他工作:承担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设置:台长岗副台长岗预报预警岗综合观测岗农气岗信息网络与装备保障岗注:视地面气象观测自动化进展情况可能进行岗位调整。

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职责及岗位设置主要职责: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

公众气象服务:负责本行政区域公众气象服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和应急气象保障服务。

突发事件预警系统:承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

气象灾情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情收集上报和气象灾害调查工作。

气象科普宣传: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的气象业务工作,培训基层气象信息员和协理员。

其他工作:承担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设置:主任岗副主任岗为农服务岗信息服务岗专业服务岗应急服务岗防雷中心职责和岗位设置主要职责:防雷装置检测:对已有防雷装置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服务。

建筑工程审查:对本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防雷工程设计进行技术审查、质量跟踪检测服务。

防雷资料管理:建立本行政区域防雷装置检测资料数据库和防雷安全宣传工作。

雷电灾害处理:承担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的收集、调查、技术鉴定和上报工作。

风险评估工作:进行雷电灾害评估和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其他工作:承担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设置:主任岗副主任岗防雷评价评估岗防雷检测岗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职责及岗位设置主要职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进行高炮、火箭等作业。

作业效果评估:进行作业效果初评,负责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射界图、作业公告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2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7
【摘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日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政府
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以及《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32-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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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气象是自然界中的一种重要现象,它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产生活。

江苏省作为中国的沿海省份,气象管理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江苏省的气象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能够有效进行,江苏省政府制定了《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一、气象监测气象监测是气象管理的基础工作,它通过对大气、地表和海洋等要素的观测,获取气象数据并进行分析,从而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

根据《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和维护一套完整的气象观测网络,包括气象台站、气象雷达、气象卫星和气象探空等观测设备。

同时,气象部门还应当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监测和评估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和分布情况,为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气象预测气象预测是气象管理的核心内容,它通过对气象观测数据和气象模型的分析,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天气变化。

根据《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包括短期天气预报、中期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等。

同时,气象部门还应当根据特定天气和气候事件的发展趋势,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告知社会公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气象应急管理气象应急管理是针对自然灾害和突发气象事件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旨在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安全。

根据《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应急管理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气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气象部门还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互助,形成合力应对各类气象灾害。

四、气象公共服务气象公共服务是气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提供准确、便捷的气象信息和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根据《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部门应当建设和管理气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气象网站、手机APP、短信预警等多种形式。

同时,气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的解读和发布,提供专业的气象咨询和服务,满足公众对天气、气候等方面的需求。

总结起来,《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对气象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包括气象监测、气象预测、气象应急管理和气象公共服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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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20号)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置的设计、施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方气象主管机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发39号文件规定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发39号文件规定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发39号文件规定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20号)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0100008002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江苏省气象系统行政权力清单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和实时预警信号的处罚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时气象信息和实时预警信号的处罚时气象信息和实时预警信号的处罚时气象信息和实时预警信号的处罚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向社会传播公众气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八条 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6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未按照要求播发、6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未按照要求播发、6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未按照要求播发、督管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规章】《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2008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督管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督管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督管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规章】《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规章】《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0、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资格等级从事防雷【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

有关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28、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资格等级从事防雷28、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资格等级从事防雷22、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资格等级从事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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