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影【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4.23【实施日期】2014.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浙江省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确定的“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试点省”,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在探索解决农村电影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上率先破题,积累农村电影改革发展经验,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制订了改革方案,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就深化我省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要意义浙江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近年来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建成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网络,实现农村电影数字化全覆盖,农村电影放映场次逐年快速增长,实现了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基本解决农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省农村电影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电影基础设施落后,农村群众观影条件差,与国家要求农村电影从户外到室内、从流动到固定、从不定期到定期的发展要求存在一定距离。
二是农村电影片源质量不高,内容陈旧,导致观众人数少,农村群众多样化观影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三是农村电影市场化运作和公益化服务相结合的体制机制还未建立,农村电影从发行、放映到监管以及财政补贴使用方式存在一系列亟待改革完善的制度性问题,与国家要求农村电影“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改革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随着中央提出实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农村电影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农村电影新一轮转型升级,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看好电影”,方便快捷享受优质的电影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31•【文号】财税[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厅(局):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年8月31日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国家管委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负责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对特殊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审核中央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指导省级管委会相关工作,监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和使用。
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浙新广发〔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通知浙新广发〔2015〕199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深化我省农村电影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电影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以及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精神为指导,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切实落实“政府购买、群众受惠、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指导原则,促进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制,逐步形成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相符合的农村电影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农村电影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按照浙江深化农村电影体制改革部署,在2015年开展农村电影放映招投标试点基础上,自2016年开始,全面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的相关县(市、区)农村电影行政管理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浙委办[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13日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浙委〔2008〕71号)精神,丰富全省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进一步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信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定于今年9月底举办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
一、指导思想、宗旨(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充分发挥先进文化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中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充分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办成一届高水平、显特色、有影响的文化艺术盛会,为“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宗旨:文化艺术的盛会,人民群众的节日。
二、基本要求(一)全面展示文化成果,进一步推动文化大省建设。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浙新广发[2014]27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14.12.30【实施日期】2014.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新广发〔2014〕272号)各出版单位:根据近年来我省出版物的审读情况和出版管理工作的需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新出发〔2008〕6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4年12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按照《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公布)、《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6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公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公布)、《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1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公布)等行政法规和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新出图〔2004〕440号)的要求,切实做到关口前移,科学管理,有效地改进和加强出版物的审读工作,促进出版信息预警机制和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审读目的与基本原则出版物审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浙财教[2010]293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0〕2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长效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对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和新增加的“省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财政贴息专项补助资金”进行整合,统一设立“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由“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财政贴息专项补助资金”整合设立(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电影发展暨农村数字电影试点工作,特设立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
现将《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农村电影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电影放映补助和奖励,以保障我省率先实现农村电影“2131工程”目标,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每年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目标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补助与农村数字电影改革和农村电影放映场次相结合,逐步实现“2131工程”目标。
(二)分级负担原则。
对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公平分配原则。
省根据有关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提出的申请报告,结合各地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对同类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助。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浙财教[2010]25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0〕25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77号)精神,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我省多厅影院建设和改造,保障城乡群众的文化权益,决定设立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为规范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多厅影院建设改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多厅影院,是指新建或改造后放映厅数在5个(含)以上,硬件设施达到三星级标准以上的影院。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欠发达地区县城、中心镇多厅影院新建、改建、扩建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鼓励发展、突出重点、公平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原则。
在符合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确保三到五年内在没有多厅影院的县城或中心镇新建、改建或扩建多厅影院。
其中,县城须5厅(含)以上且符合国家三星级标准。
特别困难县城多厅影院建设标准可降低到3厅,但需征得省、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党风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11804【发文字号】浙委办[2006]1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2.10【实施日期】2006.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的通知(浙委办[2006]1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2月10日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一、习近平同志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负责具体工作。
二、吕祖善同志(一)对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省纪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负责具体工作。
(二)主管财政体制改革,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深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在省、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省财政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参与。
(三)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省审计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参与。
三、周国富同志对分管部门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深入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2005-007年工作要点》,深化“4+1”构建途径,拓展体系构建领域,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全面建设具有浙江特色的惩防体系。
浙江省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省级引导。
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二)市县为主。
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
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五)均衡发展。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六)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农村电影GPS_GPRS监管实施细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农村电影GPS/GPRS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影【发文字号】浙新广发[2014]9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农村电影GPS/GPRS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新广发〔2014〕9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江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各市农村电影院线公司:为规范我省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行为,完善农村电影市场监管,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精神,浙江农村电影GPS/GPRS监控平台建设基本完成,可实时跟踪监测全省农村地区公益电影放映和市场化放映活动。
2014年4月起,全省各级农村电影管理部门予以监控平台数据作为规范放映行为、统计有效场次、申领财政补贴的考核依据,并纳入新闻出版广电行风建设重要内容。
现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下发《浙江省农村电影GPS/GPRS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各级农村电影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控平台,按《实施细则》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内各放映队和放映活动跟踪管理。
浙江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要根据浙江农村电影GPS/GPRS监管平台监测数据和《实施细则》,按月提交全省农村电影放映监测分析报告。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4年4月1日浙江省农村电影GPS/GPRS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行为,完善农村电影市场监管,促进我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建立浙江农。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揭牌成立
字化改造 , 增强综合业务和网络的支撑及承载能力 , 建 立与全业务运营要求相符的业务支撑和技术管理等系 统, 大力推广三 网融合 的新业务 , 满足百姓 的精神需 求 。新一代广电网的特征是双向交互 、 大容量、 高速宽 带, 且其 基本 特征 是 双 向交 互 , 因此有 线 网完成 双线 改 造便成了首要任务。广播电视网络的商务运营必将加 速推进有线 网络双向化 的升级改造 , 加快开展高清电 视、 互动 电视、 数 字 电 视 和 宽 带 互 联 网 接 入 等 新 的
浙 江省 新 闻 出版广 电局 揭 牌 成立
2 0 1 3 年1 2月 3 0日下午 , 浙江省新闻 出版广 电 局 成立 暨干部大会召开 , 省委 常委 、 宣传部 长 葛慧君到 会讲话 , 副省长 郑继
伟 为浙 江省新 闻出版广 电局揭牌 。新组建 的省新 闻出版广 电局是省政府 的直属机构 , 原省新 闻 出版局 、 省广播 电影 电视局 不 再保 留。省委 决定 , 由寿剑刚任 省新闻 出版广电局 党组书记、 局长 。改革 开放 以来 , 原省新 闻 出版局 、 原省广播 电影 电视局在 省委 、 省政 府的正确领 导下 , 坚持正确 的政 治方 向和舆论 导向, 为全省新 闻出版和 广 电事业 的繁 荣发展发 挥 了重要作 用 , 作出
业 务 。
卫 锋 . 三 网融合 背 景 下 全 台网性 能与 生 产 效 率的提 升 [ J ] . 电视技 术 , 2 0 1 3 , ( 6 ) : 5 6—5 8 . [ 2 ] 崔 志 明. 三 网融 合 下广 电 网络 体 系架 构 的发 展
与思考 [ J ] . 电视技术 , 2 0 1 2 , ( 1 ) : 7 7— 7 9 . 冯美清. 广电网如何应对三网融合 [ J ] . 中国传 [ 3 ] 媒 科技 , 2 0 1 2 , ( 2 0 ) : 8 8—8 9 .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11803【发文字号】浙新出发[2009]3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13【实施日期】2009.04.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新出发[2009]31号)各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省外报刊驻浙江记者站,省内有关报社(报业集团):现将《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内通讯社、境外新闻媒体驻浙机构综合评估参照本办法进行。
附件: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二○○九年四月十三日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报刊社驻浙记者站的管理,推动报刊社记者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有关新闻业务活动,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中央、外省(市、区)报刊社驻浙江记者站及本省报社驻市、县(市、区)记者站。
第三条记者站综合评估范围包括新闻业务、工作规范、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四方面。
采取记者站自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复评和省级管理部门终评的形式,并结合网络和书面问卷调查,充分听取社会和基层单位意见。
第四条记者站综合评估与记者站年度核验相结合。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第23届浙江树人出版奖获奖出版物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第23届浙江树人出版奖获奖
出版物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第23届浙江树人出版奖获奖出版物的通知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
第23届浙江树人出版奖评选工作已于日前结束。
经评选和公示,共有27种出版物获奖,其中《大数据时代》等23种出版物获浙江树人出版奖,《亚当·斯密传》等4种出版物获浙江树人出版奖提名奖。
这些获奖出版物反映了去年我省广大出版工作者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的丰硕成果,凝结了我省广大出版工作者的辛勤汗水和聪明才智,体现了我省广大出版工作者自强不息、与时俱进的奋斗精神。
为进一步繁荣我省出版事业,激励广大出版工作者把握导向、多出精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现将荣获第23届浙江树人出版奖的出版物予以公布(目录附后),并予奖励。
希望获奖的出版单位和编辑出版人员再接再厉,全省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积极争优创先,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职,精心谋划选题,提高编校质量,千方百计开拓市场,推出更多的精品力作,不断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建设“两富”浙江、“两美”浙江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23届浙江树人出版奖获奖出版物目录。
浙江省文化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传统戏剧保护振兴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传统戏剧保护振兴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浙文艺〔2015〕1•【施行日期】201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传统戏剧保护振兴计划》的通知浙文艺〔2015〕1 为进一步保护传承和振兴发展浙江传统戏剧,发挥传统戏剧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势作用,让丰富多样的浙江传统戏剧活起来、传下去,推动浙江文化强省和“两富”、“两美”浙江建设,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订了《浙江省传统戏剧保护振兴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1月19日浙江省传统戏剧保护振兴计划传统戏剧是我国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艺术魅力,既是表现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化生活方式之一。
浙江是南戏的发源地,传统戏剧种类众多、土壤丰沃,有着悠久的戏剧传统和良好的群众基础,是传播和发展传统戏剧的重要区域。
为进一步保护传承和振兴发展浙江传统戏剧,发挥传统戏剧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势作用,让丰富多样的浙江传统戏剧活起来、传下去,特制订《浙江省传统戏剧保护振兴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创作更多更好的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传统戏剧作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浙财教〔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制定了《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设立,用于支持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2015-2017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
根据市县开展基层宣传文化工作的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资金分配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保障重点,统筹平衡;(三)注重绩效管理、长效机制;(四)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分配因素测评、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浙政办发〔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行动计划(2020—2025 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10月22日浙江省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行动计划(2020—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推进科技文化强省建设,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推动、专业引导、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引导公众把相信科学、尊重科学转化为文化自觉,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用科学文化丰富浙江文化,用科学精神淬炼浙江精神,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科技文化强省,为科技强省、文化浙江建设奠定扎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初步建成科技文化强省。
——科学文化氛围日益浓厚。
科学文化引领力不断提升,科学文化日益融入社会主流文化,科学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新需求。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新驱动示范市等创建取得显著成效,科技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
———科学文化设施全面覆盖。
各设区市至少拥有 1 座综合型科技场馆,常住人口超 100万的县(市、区)至少拥有1座达标科技场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特色文化馆、科技馆、展示馆。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新广发〔2015〕21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新广发〔2015〕2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建设、管理和发展,夯实宣传思想工作基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要求,根据广播电视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广播电视基本管理职能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和网络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广播电视管理法规,认真履行广播电视管理职责。
(一)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广播电视管理中主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1.负责本地广播电视台和从事广播电视相关业务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社会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履行好行政监管职责,实施行业准入退出的审批管理,督促广播电视台依法依规办台。
2.关心支持广播电视台的建设和发展,积极争取有关方面对广播电视台的政策、资金扶持,督促广播电视台加强节目平台、技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按领导机关要求协调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广电惠民公共服务工作。
3.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广电播出机构和从事广播电视相关业务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社会机构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在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台宗旨,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电影审查委员会的通知-浙新广发[2014]93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电影审查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电影审查委员会的通知(浙新广发〔2014〕93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电影制片单位:为进一步充实加强电影片审查力量,经研究,现调整浙江省电影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寿剑刚(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副主任:王国富(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委员:(以下按姓氏笔划排列)刘文奕(浙江大学广播电影电视研究所影像艺术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电影摄影)刘翔(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国际文化学系副主任、副教授)刘智海(中国美术学院传媒动画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伍少康(浙江时代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坚华(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管理处副处长)吴孟婕(编剧、影视评论工作者)苏夏(中国美术学院传媒动画学院副院长、电影导演)陈晓云(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博导)李晋林(浙江传媒学院电影学院院长、教授)范志忠(浙江大学国际影视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导)黄岳杰(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主任、教授)谢谦(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管理处处长)特约委员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4年4月9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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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教[2015]10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5.06.24
【实施日期】2015.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
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5〕103号)
各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精神,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了《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6月24日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出版业持续、稳定、健康、繁荣发展,加强和规范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以及新闻出版事业稳步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过程公开”的原则分配。
已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项目,以及已获其他公共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组织对专
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汇总、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