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甬政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2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名管理工作,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推进地名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管理服务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提升历史地名保护力度,弘扬优秀地名文化,充分发挥地名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推进我市地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构建系统、科学、完备、高效的地名管理服务体系。
二、健全地名法规政策体系(一)加强地名规章制度建设理顺部门间地名管理相关政策,强化政策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顺畅有序、共同发力的地名管理政策合力。
结合本地地名管理实际,以问题为导向,聚焦难点、堵点、重点,积极推进“1+X”地名政策体系建设,重点建立管用实用、操作性强、切口小的政策举措,从源头上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
细化地名命名、历史地名保护、执法监管、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制度,不断提升地名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二)发挥地名规划引领作用制定《宁波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名命名的重要依据。
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其他申报单位应按程序办理规划名启用命名手续,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名称。
经批准的规划名称应及时录入市级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各地要结合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规划和城镇更新现状,加强地名规划前瞻性工作,科学编制地名规划。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杭州市为了提高居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杭州市居民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社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对违反行为的惩罚措施。
该条例对于杭州市居民的文明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公共场所秩序: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等不文明行为;要求居民排队、礼让老人、孕妇、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2. 公共交通工具使用: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大声喧哗、吸烟等不文明行为;要求让座给需要的人,遵守交通规则等。
3. 社会活动参与:要求居民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社区公益事务,宣传和践行公共文明行为,推动文明城市建设。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该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
总体来说,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旨在引导市民树立文明意识,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共同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3.08.28
•【字号】甬综执〔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甬综执〔2023〕35号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甬综执〔2021〕38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8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立法活动,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制定,是指地方性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善政府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草案送审稿起草、立法意见和建议反馈等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的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以及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等工作。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专家库、立法联系点及立法志愿者等制度,丰富参与政府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社会公众、专家学者、政府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对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及立法项目制度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扬。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01•【字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2年3月1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道路和街头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苗圃、花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宁波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化的专项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2号【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17.03.30【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4.24【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二号)《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鼓励与支持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甬政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甬政发〔2019〕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宁波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为主题,全力推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为民勤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事求是、务实高效、廉洁廉政。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第八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张伟海在禁止吸烟场所(象山风云网吧)内吸烟(浙象卫当罚〔2021〕087号)
张伟海在禁止吸烟场所(象山风云网吧)内吸烟(浙象卫当罚〔2021〕087号)【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发文案号】浙象卫当罚〔2021〕087号【处罚日期】2021.08.20【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象山县卫生健康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象山县【处罚对象】张伟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21:04:58张伟海在禁止吸烟场所(象山风云网吧)内吸烟,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象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
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借短信收到的缴款单号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信用联社)各网点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页、客户端或支付宝城市服务缴款。
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宁波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背景介绍
为了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宁波市政府按照国家标准制定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主要内容
1. 遵守法律法规
建筑工地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管理规范》等。
此外,还要遵守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特别是有关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
2. 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
能。
(2)建筑工地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3)确保建筑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经常性维护。
(4)每天进行安全交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3. 卫生环境管理
(1)保持建筑工地的卫生环境,尤其是密闭或近邻居民区域内,应加强卫
生防护,防止垃圾、废水等对环境的污染。
(2)建筑工地应配备相应的厕所和垃圾箱,保持卫生。
4. 环保管理
建筑工地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妥善处理工地产生的噪声、尘土和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加强现场治理,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要合理利用资源,控制能源消耗和噪声污染等。
5. 管理调查及通报制度
(1)建筑工地要建立台账制度,可随时查看所有施工队伍的行踪和管理情
况。
(2)对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处理,并公开通报;严重违规情况将列入信用黑
名单,并禁止参与市政项目投标。
以上就是宁波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文明施工有助于创造和谐社会、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施工管理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要求,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为城市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7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贯彻实施《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打造东方文明之都的现实需要,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的题中之义,也是提高市民文明素养的内在要求。
为扎实推进高水平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的良好氛围根据《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公共媒体应该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传播效果,使《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提升文明行为的示范效应,营造共同养成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纳入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并适时组织举办《条例》宣传教育培训班,对《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系统解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制,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法治实践的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有关部门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利用各级普法网站、微博、微信以及广场宣传栏等载体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条例》实施顺利推进(一)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定期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定期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宁波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业主、承租人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公平交易、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保障业主、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原则,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房屋和土地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和生活秩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承租人的财产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制定管理规定,明确管理内容和责任,规范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第九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三)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四)具备能够有效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能力。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保障业主、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外公开其资质证明、业务范围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业主、承租人的知情权,及时向其提供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承租人的投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管理队伍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
“六大专项行动”助力开展青春建功
架构、制度规范、服务保障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 创出了现代志愿服务体系的宁波特色。目前,宁 波市共有注册志愿者 195 万人,各类志愿服务组 织和队伍逾万个,7 个个人和单位被评为全国志 愿服务“四个 100”先进典型,3 个个人和单位 被评为全国岗位学雷锋先进典型。宁波市志愿者 协会被团中央评为第十一届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 组织奖,被宁波市委、市政府评为宁波市文化创 新团队、2018 年度宁波市最佳志愿服务组织。
青春建功“扶贫攻坚”专项行动 一是搭建平台。牵头成立“宁波
市青少年发展基金”,制定《基金管 理办法》,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确 保资金来源可靠、账目清晰、专款专 用。二是打造品牌。以“牵手行动” 为载体全面社会化开展东西部对口支 援工作,同步深化青少年万人圆梦行 动、低收入农户青少年关爱行动等品 牌项目。截至目前,已对口支援整合 款物折合人民币 669.26 万元,其中资 金 497.88 万元,参与市民逾 15 万人。 三是广泛发动。开展“千团结对千人” 结对帮扶活动,发动全市各级团组织 和广大团干部捐款捐物,慈溪、余姚 开展爱心义卖,奉化打造“援建桃” 品牌,全年共募资 153.4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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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三比”立功竞赛 135 场,启动试点 服务窗口 30 家,成立“最多跑一次” 改革领跑团提升青年业务能力,参与 服务行动的团员青年超过 3.1 万人。 三是技术助跑。全市 150 余家青年文 明号集体推出二维码“码上办”、微 信预审批等办事方式,打造微信公众 号、网络直播间、贴吧专贴等网络办 事平台,努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 跑腿。四是氛围助跑。举办“百号百事” 优秀青年文明号集体事迹展播活动, 征集典型案例 85 个,微视频 22 个, 青年文明号助推“最多跑一次”现场 直播活动吸引线上 21 万余人次点击 量。
2021年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2)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2)xx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四)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违反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禁止向车外抛掷物品;(二)驾驶机动车,不手持使用 ___、不超速行驶、不随意变道、不乱用远光灯、不乱鸣喇叭、不乱停车、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和应急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按照交通 ___指示通行,不逆向行驶,不超速行驶,不乱停车,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按照交通 ___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不跨越护栏。
第十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环境卫生和社区秩序,促进睦邻友好互助,遵守居民公约和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一)不得违法乱搭、乱建;(二)不得侵占、损毁公共绿化;(三)不侵占公用空间;(四)不乱停放车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文明旅 ___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法律,不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遵守,勤勉敬业。
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不得欺诈、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消费。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和县(市)区 ___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鼓励与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对见义勇为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法律服务与人文关怀;表现突出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无偿献血及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 ___、器官的行为。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那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那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那曲市文明
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那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 村规民约
宁波市村规民约
宁波市村规民约是指宁波市各村庄内部制定的本地规章制度和村民行为准则。
它是基于传统乡村文化和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套行为规范,旨在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宁波市村规民约的制定通常经过村委会组织的民主讨论和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以确保村民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并合理反映社区的特点和需求。
一般来说,宁波市村规民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宁波市村规民约规定了村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包括但不限于村民
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活和环境的保障,以及对社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明确村民的权益和责任,村规民约为村庄内部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宁波市村规民约规定了村庄内的日常生活秩序。
这些规定包括对噪音干
扰的限制、村民对邻里关系的礼仪要求、禁止乱倒垃圾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此外,宁波市村规民约还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和分配。
这涉及到土地、资金、资源等方面的使用和分配问题。
村规民约明确了村民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了村集体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宁波市村规民约是一项重要的基层治理制度,它为宁波市各个村庄
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行为准则。
它通过规范村民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推动了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同时,村规民约也反映了宁波市政府加强基层治理、优化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决心和努力。
宁波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
宁波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通讯》
【年(卷),期】2001(000)011
【摘要】宁波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自1989年组建以来,在市公安局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和依法治警的方针,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结合"特"字,狠抓"巡"字,充分发挥巡特警的职能优势,在维护宁波政治稳
【总页数】1页(P53-5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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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就要冲锋在前——记宁波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一大队民警韩锋杰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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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共青团宁波市委宁波市妇女联合会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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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节能》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正>甬政发〔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精神,加快促进我市光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
续发展的意义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
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我市光伏产业经过
多年发展,已形成较强的技术能力、产业规模和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具有较【总页数】3页(P14-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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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J], ;
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1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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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鼓励与支持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七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三)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四)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八)旅游观光时,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九)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团结互助;(十)遵循敬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第八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二)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从事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三)在饮用水水源地或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主要景观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四)随地吐痰、便溺或者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树木、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七)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违反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及时清除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在非限养区内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的物品;(四)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产生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五)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六)损毁、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道路附属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旅游设施、景观设施、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占道施工;(八)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二)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手持使用电话、超速行驶、随意变道;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三)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和公园、广场内行驶,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违反规定停车和载人载物;(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横穿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跨越交通护栏;(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六)违反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大声喧哗;(七)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三)不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有序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口;(四)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五)不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六)房屋装修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支持和加大对文明建设基础设施的投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道路广场、交通设施、公园绿地、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
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十九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作为道德荣誉发布、展示和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并可以通过树碑刻名等形式,表彰和纪念慈善公益人士、见义勇为人员、遗体或者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表彰和纪念设施。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和实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导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积分入户加分等措施的依据。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建设、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三条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宣传、普法、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和文艺团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与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
鼓励公民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