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打造全国文明典范之都为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贡献文明力量
打造全国文明典范之都为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贡献文明力量
作者:邓晓东
来源:《宁波通讯·综合版》2022年第03期
深化理论武装,着力建设信仰之城
过去的五年,宁波市取得全国文明城市“六連冠”佳绩,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实现良好开局,最根本的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站在新起点上,我们将始终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最根本的政治任务,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切实增强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着力建设信仰之城。深入实施党的创新理论铸魂工程、溯源工程、走心工程,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理论舆论、文化文明、内宣外宣、网上网下等各项工作之中,筑牢信仰之基,坚定理想信念,凝聚精神力量。抓住“关键少数”,持续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理论武装,推动真信真学真懂真用,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合一。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运用各级各类宣讲团等队伍,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开展分众化、对象化、互动化的宣讲,推进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结合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对宁波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及考察浙江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理论研究,不断把研究成果转化为促进发展的具体思路、实际策略和办法举措。
深化文明培育,着力建设厚德之城
过去的五年,宁波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核心,持续深化“争当文明有礼宁波人”活动,深入开展十大文明好习惯养成行动,做优做响“爱心宁波·尚德甬城”城市品牌,市民的文明素质明显提升,为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供了厚实的基础。站在新起点上,我们将始终把文明培育摆在突出位置、持续用力,着力建设厚德之城,推动全体市民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优化舆论、法律、教育等培育路径,修订《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把群众认同的道德理念、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上升为法治,加以推进。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大力培育选树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和“最美”系列等先进典型。开展“浙江有礼·宁波示范”市民文明素质养成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深化“十大文明好习惯”养成行动,打造“垃圾要分类、烟头不落地、聚餐用公筷、带走半瓶水”等新风尚。推进传统节日振兴工程,持续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厚植家国情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深化“诚实守信”主题宣传教育,推进诚信公民培育,不断浓厚讲诚信、重信用的社会氛围。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6-01-27 06:34:58 杭州网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2015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职责与实施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
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倡导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宁波市文明单位是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物质富裕”和“精神富有”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显著,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市文明委考核、公示、审定,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是宁波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部署,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文明委及文明办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
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四条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为:
1、领导班子过硬,创建工作扎实。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阵、政策。班子主要成员经常过问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文明单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组织、有部署、有分工,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文明委交付的各项任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宁波文明公约
宁波文明公约
宁波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繁荣的城市,素有“东方明珠”之称。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文明建设,宁波市政府于近年来制定了《宁波文明公约》,旨在引导市民树立文明意识,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一、文明待人
作为宁波市民,我们要做到文明待人,遵守基本的社会礼仪。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家庭中,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人、友善待人。在与人交往中,我们要注重礼貌用语,尊重他人的隐私和个人空间。在排队时要遵守秩序,不推搡、不插队,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文明出行
作为宁波市民,我们要做到文明出行,遵守交通规则。在驾驶机动车辆时,我们要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逆行,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我们要有秩序地排队上下车,让座给有需要的人。步行时要走人行道,不在马路上随意穿行。只有每个市民都遵守交通规则,我们才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三、文明环保
作为宁波市民,我们要做到文明环保,关爱自然环境。我们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减少浪费。在公共场所,我们要随手关闭水龙头、电灯开关,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我们要垃圾分类,
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进行分类投放,为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文明购物
作为宁波市民,我们要做到文明购物,维护消费秩序。在购物时,我们要遵守价格标示,不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我们要尊重商家的劳动成果,不进行恶意讨价还价。同时,我们要排队购物,不进行拥挤和争抢现象,共同维护良好的购物环境。
五、文明网络
作为宁波市民,我们要做到文明上网,维护网络环境。我们要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不传播虚假信息、不进行网络诈骗,维护网络安全。在网络交流中,我们要尊重他人的言论自由,保持理性、友善的态度,不进行恶意攻击和谩骂。只有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我们才能享受到网络带来的便利和快乐。
关于执行〈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关于执行〈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有关条款的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第十二届
《条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批准,于2017年7月1日施行。例》规定,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第四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为贯彻执行《条例》)有关条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关于执行〈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执行《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细化。
二、政策举措
《规定》的制定是为贯彻执行《条例》有关条款,制定的政策举措如下:
(一)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一是规定了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第三条明确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设定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第四条明确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规定,责令限期清除、改正,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清除、改正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按罚款基数100元,每增加一处,罚款增加50元。
(二)明确了自愿申请社会服务的条件。《规定》第六条明确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受到三百元及以下罚款的,违法行为人是自然人且初次违法的,经自愿申请并参加社会服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第六条规定处三百元及以下可以申请社会服务,主要认为三百元以上罚款属情节较为严重,不宜申请社会服务。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
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阅读服务设施
第三章阅读推广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民阅读服务工作,保障市民阅读权利,提高市民文化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书香宁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阅读推广及其保障和监督等促进工作。
第三条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优化服务、公益普惠的原则,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现代文明理念,普及科学文化知识,通过提高阅读服务质量、提升市民阅读兴趣、增强市民阅读能力,引导和推动形成人人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全民阅读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公益、基本、均等、便利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推广全民阅读服务活动,健全全民阅读服务体系,提高全民阅读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我国促进型立法的宪法分析
法治传播
Fazhi chuanbo
- 181 -
我国促进型立法的宪法分析
陈倩欣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0)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观念的转变,立法模式也在发生变化。促进型立法符合当代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推动政府角色转变、加强社会自治力量参与的要求。促进法的调整对象集中在不宜直接用管理方式予以调整,保障调整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新型领域需要政府采取促进手段予以调整。促进法以引导鼓励为主要调整手段,强调政府的主导同时也注重公共参与,且以肯定性法律后果为主。宪法为促进型立法提供直接规范依据,同时促进型立法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在宪法的指引下,立足现有立法模式的前提下适当考虑采用促进型立法促进有关领域的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国。
[关键词] 促进型立法;引导性规范;宪法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3X(2019)06-0181-03
[作者简介] 陈倩欣(1995—),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生。
促进型立法作为一种新型的立法模式正在逐步发展,这种新型立法模式和传统立法模式具有哪些区别或者说促进型立法的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这种新型的立法有没有宪法依据,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与探讨。
一、促进型立法的特点
(一)调整对象方面
从目前的实践看,促进型法的调整对象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各种经济的共同发展。从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以及国家对其采取的政策措施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都应当鼓励和引导。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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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生活垃圾管理
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宁波文明公约
宁波文明公约
宁波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素有“鱼米之乡”、“港口之城”之称。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现代化城市,宁波人民始终秉持着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优良品质,形成了宁波文明公约,为宁波的社会和谐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为一名宁波人,我们应该爱国。爱国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宁波人作为中国公民更应该倍加珍惜我们的国家。我们要热爱我们的祖国,不忘初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为实现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我们应该敬业。宁波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活力的城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热爱自己的工作,努力工作,为社会做出贡献。无论是农民、工人、教师还是医生、科学家,我们都应该尽心尽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我们要诚信。诚信是社会交往的基础,也是宁波文明公约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商业交易、合作关系还是社会互助,我们都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我们要做到言行一致,信守承诺,不欺骗他人,不违法乱纪,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待人接物,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我们要友善。友善是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互动方式,也是宁波人民的美德之一。无论是与家人、朋友相处,还是与陌生人交往,我们都
应该保持友好、和善的态度。我们要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帮助他人,团结互助,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友善的社会。
作为一个宁波人,我们应该热爱自己的家乡。宁波是一个美丽的城市,有着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历史文化。我们要保护环境,爱护公共设施,不乱丢垃圾,不随意破坏自然资源。同时,我们要尊重传统文化,弘扬优秀传统,传承和发扬宁波的历史文化,让我们的家乡更加美丽、文明。
宁波市文明公约
宁波市文明公约
宁波市文明公约是一份旨在引导市民行为规范、倡导文明礼仪的重要文件。它是宁波市政府通过广泛征求市民意见、集思广益而制定出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形象。
宁波市文明公约的首要内容是尊重他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侮辱、歧视他人。无论是与家人、朋友、同事还是与陌生人相处,我们都应该保持礼貌,友善待人。对于老人、孩子、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我们更应该关心、照顾,给予帮助和支持。
宁波市文明公约要求市民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我们应该排队、礼让,不占座、不插队。对于噪音扰民、乱扔垃圾等行为,我们要自觉避免,不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逆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宁波市文明公约还强调了环境保护。我们要爱护环境,不乱涂乱画、不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我们要主动拾起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在生活中,我们应该节约能源,减少浪费,提倡绿色出行,减少对环境的负担。只有每个市民都从自身做起,才能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家园。
宁波市文明公约还强调了诚实守信。我们要恪守承诺,不欺骗他人,不偷盗、欺诈。在商业交易中,我们要遵守合同,履行诺言,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只有建立起诚信的社会风气,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谐。
宁波市文明公约提倡传承文化传统。我们要尊重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心弱势群体,传递爱心和温暖。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2号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17.03.30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4.24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二号)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
宁波市民文明礼仪规范
宁波市民文明礼仪规范
首先,作为宁波市民,我们应该尊重他人。尊重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在与他人交流时,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意见,不轻易批评或指责他人,用友好和温暖的语言与他人交谈。在公共场所中,我们应该排队等候,不
插队或者挤占他人的空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我们应该礼让老人、孕妇
和残疾人,不占用他们的座位。
其次,我们应该保持环境整洁。宁波市以其环境优美而闻名,我们每
个市民都应该为保护和美化城市环境做出努力。首先,我们应该妥善处理
垃圾,不随地乱扔。在公共场所,我们应该使用垃圾桶,保持环境整洁。
其次,我们应该养成爱护公共设施的好习惯,不破坏公共财物,如不乱贴
乱画,不乱涂乱刻。最后,我们应该关注环境保护,鼓励和支持节能减排,推广循环利用等环保行动。
此外,我们应该注重个人修养。作为一个宁波市民,我们应该注重自
身的修养,做一个有修养的人。首先,我们应该注重个人形象,穿着整洁
得体,不穿着过于暴露或庸俗的服装。其次,我们应该讲究言谈举止,不
说脏话,不恶意中伤他人,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最后,我们应该注重
仪容仪表,保持面部干净整洁,不乱挖耳、乱抠鼻等不雅行为。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作为宁波市民,我们应该积
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我们可以参加志愿者活动,为弱
势群体提供帮助和关爱;我们可以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环保行动,为保护
环境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还可以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为社会发
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作为宁波市民,我们应该树立良好的文明礼仪意识。尊重他人,保持环境整洁,注重个人修养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是我们每个人应该
窗口服务部门年终总结5篇
窗口服务部门年终总结5篇
窗口服务部门年终总结5篇
总结在一个时期、一个年度、一个阶段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给人努力工作的动力,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那么总结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窗口服务部门年终总结,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窗口服务部门年终总结1
窗口工作,直接面对的是人民群众,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做好一名窗口工作人员就必须要求我们窗口工作人员要有较精的业务知识、良好的仪容仪表和规范、文明的服务用语。作为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对于如何做好窗口服务工作谈几点体会。
首先要有平稳的心态。作为窗口工作人员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与被服务人员的关系。在接待前来办事人员时,首先要有平稳的心态,切莫盛气凌人。神态上要做到亲切自然、面带微笑、目光温和;形态上要举止得体、落落大方;语言上要礼貌周到,多说“请”字,比如“请把资料准备好”;“请到其它窗口办理这项业务”;少说“不”字,比如“你说得不对”,“今天不能办了”,等等。窗口工作,每天都要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特别是遇到一些文化水平低、素质不高的人要有平稳的心态。平稳的心态,就会很容易找到与人交流的切入点,使我们有效地与办事人员进行平等的心灵沟通,使办事人员感到温馨、愉快。工作人员以真诚的态度,为办事人员出主意、想办法,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让他们感受到你是真心帮他,从而打消不信任你的心里,同时也有利于自己工作的开展。
其次要有熟练的业务。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社会对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业务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窗口工作人员不断地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特别是自己所办理的业务知识,一定要精,回答提问一定要准确,同时也要大概的了解其它窗口的业务知识。此外,在平时的工作中多注重知识和经验
张伟海在禁止吸烟场所(象山风云网吧)内吸烟(浙象卫当罚〔2021〕087号)
张伟海在禁止吸烟场所(象山风云网吧)内吸烟(浙象卫当罚
〔2021〕087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浙象卫当罚〔2021〕087号
【处罚日期】2021.08.20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象山县
【处罚对象】张伟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1:04:58
张伟海在禁止吸烟场所(象山风云网吧)内吸烟,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象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
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借短信收到的缴款单号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信用联社)各网点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页、客户端或支付宝城市服务缴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宁波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背景介绍
为了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宁波市政府按照国家标准制定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主要内容
1. 遵守法律法规
建筑工地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管理规范》等。此外,还要遵守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特别是有关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
2. 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
能。
(2)建筑工地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3)确保建筑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经常性维护。
(4)每天进行安全交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3. 卫生环境管理
(1)保持建筑工地的卫生环境,尤其是密闭或近邻居民区域内,应加强卫
生防护,防止垃圾、废水等对环境的污染。
(2)建筑工地应配备相应的厕所和垃圾箱,保持卫生。
4. 环保管理
建筑工地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妥善处理工地产生的噪声、尘土和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加强现场治理,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要合理利用资源,控制能源消耗和噪声污染等。
5. 管理调查及通报制度
(1)建筑工地要建立台账制度,可随时查看所有施工队伍的行踪和管理情
况。
(2)对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处理,并公开通报;严重违规情况将列入信用黑
名单,并禁止参与市政项目投标。
以上就是宁波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文明施工有助于创造和谐社会、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施工管理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要求,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为城市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局实施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应 查 实 身 份 信 息 并 告 知 违 法 事 实 , 经 违 法 行 为 人 申
请 自 愿 履 行 社 会服 务 的 , 当 场 履 行 完 毕 。
第 七 条 对 违 反 交 通 管 理 规 定 的 驾 驶 人 及 违 反
养 犬 管 理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人 , 民 警 应 查 实 身 份 信 息
宁波市公安局雛 《 宁波市文 明行为碰条例 》 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程 ( 试行 )
第 一 条 为 引 导 和 规 范 公 民 文 明 行 为 , 贯 彻 实
施
《 宁波 市 文 明 行 为 促进 条例 》
规定 ,
按 照 教 育 和
处 罚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结 合 公 安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操
抛 掷 物 品 , 属 驾 驶 人 行 为 , 应 由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处 二 百 元 罚 款 的 属 乘 车 人 行 为 , 应 由 公 安 交 通 管 ;
理 部 门 处 五 十 元 罚 款 的 。
二 (
)
养犬管理类 :
1 . 在 限 养 区 内 携 犬 出 户
并 告 知 违 法 事 实 违 法 行 为 人 当 场 申 请 自 愿 履 行 社 ,
会 服 务 的 , 民 警 应 开 具 《 社 会 服 务 承 诺 书 》 , 由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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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 刻画、乱张贴; (三)不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有序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 消防通道口; (四)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五)不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六)房屋装修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支持和加大对文 明建设基础设施的投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 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 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 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 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 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 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 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管理规约约定的不文明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按照管理规约进行管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 府报告。 对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 关不文明行为采取适当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 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 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 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 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 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 职责的违法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市和区县(市)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 施。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 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 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并处没收其犬只;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 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道路广场、交通设施、公园绿地、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住宅小 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 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十九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爱心公 园、荣誉墙等,作为道德荣誉发布、展示和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并可以通过树碑刻名等形式,表彰和纪念 慈善公益人士、见义勇为人员、遗体或者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表彰和纪念设施。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 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和实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导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 励、积分入户加分等措施的依据。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建设、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 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 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 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宣传、普法、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报刊杂志、广播电 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和文艺团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批 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 题节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 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与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 鼓励公民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 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 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 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三)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四)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 动作挑衅他人;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 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八)旅游观光时,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九)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团结互助;
(十)遵循敬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 所内吸烟;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从事张贴、涂 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在饮用水水源地或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主要景观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捕鱼等危害 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四)随地吐痰、便溺或者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树木、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及时清除所携犬 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在非限养区内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的物品; (四)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产生超过规定 排放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五)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六)损毁、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道路附属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旅游设施、景观设施、绿 化设施等公共设施; (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占道施工; (八)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手持使用电话、超速行驶、随意变道;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 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 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和公园、广场 内行驶,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违反规定停车和载人载物; (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横穿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跨越交通 护栏;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违反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大声喧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