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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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确保人民生命财
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的意见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鲁政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4
【实施日期】2011.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的意见
(鲁政发〔2011〕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近几年,我省森林资源和林内可燃物载量不断增加,加之气候的异常变化和野外用火的增多,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增大,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为加快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切实提高依法治火、科学防火、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和基础保障等森林防火能力建设,有效预防和积极扑救发生的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 / 2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森林防火、参与森林防火的浓厚氛围。
深入开展并切实落实森林防火教育进学校、进村镇、进机关、进军营活动,支持建立森林防火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火知识,强化依法用火责任,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健全“横到边,纵到底”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使森林防火教育覆盖全社会。
防火期内,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类媒体在黄金时段不间断地对森林防火通告、《禁火令》和相关法律法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常识、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宣传。
森林防火紧要期,适时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和橙色、红色火险警报。
按照宣传教育体系建设标准,要加密进山路口、村镇驻地、林区道路两侧、墓地等重点部位森林防火固定标牌的设置,增加宣传标语张贴粉刷数量,制作悬挂森林火险等级标识旗帜,建立健全重点林区全覆盖的宣传教育、预警体系。
二、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森林防火责任制的“五条标准”,强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营林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健全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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