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安轻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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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安徽华夏旅游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安徽华夏旅游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安徽华夏旅游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合价费[2009]26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安徽华夏旅游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9〕263号)安徽华夏旅游学校:你校《关于核定安徽华夏旅游学校学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皖华旅校[2009]14号)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全日制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教育。

由于学校办学的发展,今年市教育局批准你校新增高尔夫和幼儿艺术专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发展,根据你校办学实际,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高尔夫专业学费每生每学期1500元,幼儿艺术专业学费每生每学期1300元,其他专业学费每生每学期12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

二、你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一并统一收取。

收取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四、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此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皖价行费〔2000〕259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省直有关部门: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皖战略,实现省政府既定的高等教育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收费标准制定2000年大中专院校学费标准总的原则是:以年生均日常运行成本为依据,收费标准按科类制定,学费占年生均日常运行成本的比例按25%左右掌握。

(一)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分本、专科两个层次,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3900元/生/学年;专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2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

省属重点大学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部分培养成本比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上浮10%(目录见附件一),但二者不得同时上浮。

中国科技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属全国重点大学,收费标准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参照外省市同类院校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进行审批。

(二)高等职业院校和艺术类专业(含中专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民办高校按高职学费标准执行,允许按办学质量和招生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2008年度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2008年度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2008年度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合价费[2008]464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2008年度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8]464号)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市人事局转来你中心《关于2008年度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合人考[2008]1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和中组部《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部[2008]17号)、市人事局《关于举办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的通知》(合人办发[2008]255号)文件精神,你中心2008年12月份将举办2007、2008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的有关规定,现核定你中心2008年度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如下:一、培训费每课时4.00元,每期培训120课时,由专家教授授课,教材费资料费120元/人。

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你中心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4〕16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中心的全部收费进行公示。

三、你中心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本次培训收费,培训结束后,此次核定的收费标准撤销。

今后如开办此类培训,应在培训前1个月办理申报收费标准手续。

此复。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合价费[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合价费〔2009〕29号)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55号),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5〕167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2006〕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7〕232号)、《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203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我市市区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均按照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

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各公办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一律按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与要求安排教学。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腾飞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腾飞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腾飞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试行)的
批复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合价费[2009]8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3.25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腾飞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合价费[2009]82号)
合肥腾飞职业技术学校:
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申请腾飞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的报告》(合腾学[2009]1号)收悉。

你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实行中等职业教育。

校园正在兴建,一期今年5月28日交付使用,今年秋季开始招生,开设北大方正数字出版、动漫设计、广告美术设计、数控、机电、计算机网络工程等专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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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新明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新明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1 / 1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新明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合价费[2008]19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新明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191号)
合肥新明中学:
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合肥新明中学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全日制、寄宿初、高中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学院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学院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学院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合价费[2008]19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学院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197号)
合肥学院:
你院《关于请批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按照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7号令)和市教育局《关于2008年度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教师函[2008]106号)要求,你院拟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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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西苑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西苑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西苑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合价费[2008]224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西苑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8]224号)合肥西苑中学:你校《关于核定西苑中学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校为蜀山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全日制初中学历教育。

为改善办学条件,你校新建教学大楼。

为增加办学特色,开设小班教学,学校投资较大,生均培养成本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规范学校收费,经成本测算,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标准班级(64人/班)学费每生每学期2300元,小班(38人/班)学费每生每学期3900元。

学生进入上述班级学习,应由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学校不得强行规定。

二、你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一并统一收取。

收取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四、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此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期两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一六八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一六八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一六八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合价费[2008]268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一六八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8]268号)合肥一六八中学: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合肥一六八中学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168[2008]17号)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实行寄宿全日制初、高中教育。

2008年3月经市教育局批准新设国际部,招收高中学生。

由于办学成本的不断提高,原初中学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办学需要,提出申请,要求提高初中学费标准,核定国际部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经研究,现就你校初中和国际部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初中学费每生每学期525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750元。

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国际部学费每生每学期1225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750元。

三、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我局备案,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四、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五、你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二OO八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暂定一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外国语学校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外国语学校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外国语学校有关收费标准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7.29
•【字号】皖价费函[2008]109号
•【施行日期】2008.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外国语学校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8〕10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审批合肥市外国语学校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8〕188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合肥市外国语学校对招收的初中毕业生,继续按每生每学期850元的标准收取学费。

二、根据教育部“凡进入外国语学校必须测试后方可入学”的规定,对参加入学考试的学生,可以收取每生30元的报名考试费。

三、学校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学院2009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学院2009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学院2009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合价费[2009]11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4.15
【实施日期】2009.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学院2009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
的批复
(合价费[2009]117号)
合肥学院:
你院《关于请批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按照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7号令)和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教师函[2009]68号)要求,你院拟举办面向合肥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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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百花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百花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1 / 1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百花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合价费[2009]179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6.02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百花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9]179号)
合肥百花中学:
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合肥百花中学关于请求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合办字[2009]5号)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局2000年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全日制普通高中教育。

为改善办学条件,近年学校增加投资,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加之物价上涨等因素,增加了办学成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第四批多媒体网络电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第四批多媒体网络电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第四批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合价费[2008]28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7.18
【实施日期】2008.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第四批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合价费[2008]286号)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同方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
知》(皖价费[2006]92号)、《关于方正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6]93号)、省教育厅《关于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收费的紧急通知》(教内电[2007]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第四批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第四批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元。

收费期限为2008
年秋季学期,期满后,第四批项目学校的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收费全部结束。

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期限收费。

对家境贫寒学生的收费要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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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市职工大学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市职工大学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市职工大学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合价费[2008]198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市职工大学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8]198号)合肥市职工大学:你校《关于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合职大字[2008]09号)收悉。

你校是合肥市人事局认定的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配合市财政局完成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你校开展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核定你校2008年度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收费标准如下: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费每人每课时2.50元,每期培训40课时,教材费20元。

二、注册会计师考前培训,共5门课程(可自愿选择),其中,会计学80课时,审计学、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税法4门课分别为60课时,培训费每人每课时2.50元。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培训费每人每课时2.50元,每期培训120课时。

四、会计初、中级职称考前培训,中级培训3门课程(可自愿选择),其中,中级会计实务80课时,财务管理、经济法分别为60课时,每人每课时2.50元;初级培训120课时,每人每课时2.50元。

五、会计电算化考前培训,培训费每人每课时3.00元(含上机费),每期培训100课时,教材费50元。

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收费进行公示。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财会成人中专学校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财会成人中专学校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财会成人中专学校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合价费[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财会成人中专学校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9]137号)合肥市财会成人中专学校:市财政局转来你校《关于办理短期培训收费许可证的请示》(合财校[2008]1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校拟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工作。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费每人每课时2.50元,每期培训40课时,教材费20元。

二、注册会计师考前培训,共6门课程(可自愿选择),其中,会计学、审计学为120课时,经济法、税法均为80课时,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100课时,财务成本管理96课时,培训费每人每课时4元(主要由专家授课)。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共2门课,120课时,培训费每人每课时2.50元。

四、会计初、中级职称考前培训,中级培训3门课程(可自愿选择),其中,中级会计实务100课时,财务管理72课时,经济法60课时,每人每课时2.50元;初级培训共2门课,其中,会计实务80课时,经济法60课时,每人每课时2.50元。

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收费进行公示。

六、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皖价费[2002]271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皖价费[2002]271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高等职
业教育学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皖价费[2002]271号2002年9月20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最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2]186号),对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贯彻执行。

考虑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收费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鼓励高校主动调整专业设置,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学校可以以皖价费[2002]186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基准,即:理科每人每学年3900元,文科每人每学年3500元,分别上下浮动10%、5%左右,但理科最多不得超过4500元,文科最多不得超过3700元。

二、本次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收费办法的调整,自2002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非政府主体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和以前入学的高职学生学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结束——。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少儿艺术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少儿艺术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少儿艺术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合价费[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少儿艺术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8]225号)合肥少儿艺术学校:你校《关于申请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全日制小学学历教育。

为改善办学条件,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学校拟增加硬件和软件等的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经成本测算,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学费每生每学期1550元。

二、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我局备案,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四、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此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期两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合价费[2007]413号•【施行日期】200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7]413号)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你校《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合公校 [2007]1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第62号令)的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同意你校对本市(含三县)以外公安民警的初任培训、晋职晋衔培训和专业培训收取相关费用。

二、收费标准为:培训费每人每天24元,住宿费每人每天40元,教材资料费每人100元,伙食费据实收取。

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收费进行公示。

四、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一年,期满后,请按程序申报,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普通中专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9]2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普通中专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9]2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普通中专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普通中专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9〕2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中德合作培养项目学生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8〕316号)悉。

现函复如下: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规定:“经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我们就普通中专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向省政府进行了请示。

经省政府同意,现核定我省普通中专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期4000元。

今后凡普通中专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向你厅提出申请,经你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在限额范围内核定。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中德合作培养项目学费标准按每生每学期4000元(含支付德方的费用)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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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安轻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合价费[2008]32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8.13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安轻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326号)
合肥安轻职业学校:
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申请收费许可报告》(校办字[2008]001号)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局2008年5月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实行中等职业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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