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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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全市医疗卫生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和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医〔2014〕8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合肥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费〔2014〕39号)公布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之外的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自主制定价格;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制定价格。其中,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

医疗服务。

第四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医疗科室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内容必须包含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第五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科学确定价格公示方式。各单位可根据经济条件和经营规模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方式,公示方式主要包括: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子查询机、公示牌(栏)、公示手册、门户网站等。

第六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就诊患者公开患者个人的医疗服务和其他支出信息。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到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一日清单要及时发放给患者或其家属,或在病区设置触摸屏、计算机方便患者或其家属查询。医疗服务项目结算,应当及时、详尽、准确并出具票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名称、单价和总结算价格。

第七条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监测报告制度和价格调整即时报送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每半年报送具有代表性的50项基本收费(见附表一、二)和本医疗机构特色项目、单病种收费情况(见附表三),如遇调整即时报送,以便价格主管部门掌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总水平,适时向社会公布,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第八条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内部管理制度。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专(兼)职物价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台帐、价格内部审查等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

第九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及诚信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整理和完善保存医疗收费依据文件、调整收费标准通知依据文件及通知单、患者的门诊和住院收费明细单等资料。非公立医疗机构应以价格诚信的原则,开展宣传活动。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应当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消费者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不公示、价格欺诈、串通涨价、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二级及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区(含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二级以下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属地范围内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

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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