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案例
(2)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
答1. 可以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 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3、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市,,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一.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典型案例
产品质量法典型案例主题:产品质量法典型案例要求:介绍一起涉及产品质量的典型案例,重点阐述该案例对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影响以及企业应对措施。
一、案例概述2018年6月,一起影响中国婴幼儿产品行业的“儿童摇床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涉事厂商“新华制药”因其生产的婴儿摇床出现故障且存在显著安全隐患,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质量监管黑名单”。
据了解,该款儿童摇床的安全隐患极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床脚铁制支架断裂、吊饰拴结处断裂等问题,容易导致婴幼儿受伤甚至死亡。
此外,新华制药未按要求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使用年龄限定,以及对第三方代理报关提供虚假标签等行为也被曝光。
二、对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影响该事件对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针对儿童用品的法律监管更加严格。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一批相关文件,严格规范了婴幼儿用品的生产、销售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行为。
2.强化了产品质量追责机制。
在依法依规追究新华制药法律责任的同时,还有被追加的履行连带赔偿义务和恢复受害者权益等方面的责任。
3.提高了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通过该事件的曝光和舆论监督,加强了消费者对婴幼儿用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程度,对企业建立品牌信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企业应对措施1.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工艺、原材料、材料的选择、检验等方面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生产工艺调试和自检,着重考虑使用年龄等细节问题的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可靠,让消费者放心。
3.完善售后服务和投诉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受到不良事件的影响、积极解决问题并强化消费者反馈的重要性。
四、结论此次儿童摇床事件,提醒我们生产企业应该从根本上改变产品管理规律,强化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的保障,建立品牌信任,为消费者提供更有质量的产品和更好的服务。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强,并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建设,形成健康独立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
加强产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 馈机制
强化产品安全培训和意识教 育
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产品从研发到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定期进行产品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与国际标准和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竞争力。 鼓励企业建立自主检测和认证体系,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国际标准:如ISO 9001、ISO 14001 等,对产品的安全 性进行规范和管理
欧盟法规:如CE认 证、REACH法规等, 对进口和在欧盟内 销售的产品进行安 全要求和限制
美国法规:如FDA 、CPSC等,对在美 国销售的产品进行 安全要求和监管
中国法规:如《产 品质量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对在中国销售 的产品进行安全要 求和监管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关注产品的安全性,了解产品的质量信息和安全性能,避免购买到存在 安全隐患的产品。
如果产品出现安全问题,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 确保产品从原材料到最终产 品的全过程可追溯
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 能化水平,减少人为因素对 产品质量的影响
联合执法:各国政府在产品安全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跨国产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例2:特斯拉汽车自动驾 驶失控事故
案例1:三星手机电池爆炸 事件
案例3:宜家家具抽屉拉出 问题
案例4:强生婴儿洗发水致 癌争议
汇报人:
可控。
生产者应当及 时召回存在安 全隐患的产品, 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消费者因使用 产品受到损害 的,有权要求 生产者赔偿损
失。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 运输者承担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质量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和监管。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来探讨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并分析其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影响。
案例一: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中国政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以及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根据该法规,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认证要求。
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和产品召回等处罚措施。
该法规的实施对消费者产生了积极影响。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并获得赔偿。
与此同时,该法规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激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案例二: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是美国政府制定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确保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分销过程中的安全性。
根据该法律,所有销售到美国市场的产品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在公众使用过程中不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该法律强调了监管部门的角色和责任,建立了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来负责监督和管理产品的安全性。
如果产品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CPSC有权发布警告或召回通知,企业必须积极响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获得及时的安全警示和召回通知。
对于企业来说,确保产品安全不仅是法律的要求,还是树立品牌形象和维护消费者信任的重要举措。
案例三: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指令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是欧盟成员国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责任案例
产品质量责任案例[案情]原告:⽯某,男,34岁。
被告:某商品批发店。
1993年6⽉9⽇,⽯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并且⽤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
当⽯某卸货⾄第36箱时,其中⼀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效,⽯某右眼失明。
由于⽯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家⽣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致,⾃⼰并没有过错,因此要⽯某向⼚家索赔,⽯某遂诉⾄法院。
[问题]1.⽣产⼚家能满⾜⽯某的诉讼请求吗?2.⽯某能否直接向该出售啤酒的商品批发店请求赔偿?3.⼈民法院如何解决该项纠纷?[判决]⼈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查明:⽯某眼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啤酒⼜是该商品批发店出售的,因此,⽯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过错;⽯某有受损害之事实。
⼈民法院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1条、《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1.商品批发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某医疗费、⽣活补助费、误⼯补贴费、致⼈伤残费⽤共6000元;2.本案判决⾃⽣效之⽇起10天内履⾏完毕,诉讼费⽤由被告商品批发店承担。
[法理分析]产品责任系指产品使⽤、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种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受害⼈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产者追偿。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安全法》被不断完善,而其中的《产品责任法》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介绍《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实施情况。
一、《产品责任法》相关条款1、被侵权人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产品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受有害后果,依法享有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人。
”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其个人财产和身体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质量缺陷责任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可以责令生产者采取措施改正,并可以公告。
”同时,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消除缺陷、修理、换货、退货和赔偿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为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其不是产品缺陷的产生原因的除外。
”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3、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产品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产品安全性能,并进行有关的技术检验和试验。
”同时,第五条规定了生产者必须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
而消费者则享有购买适销性产品的权利,并要求生产者承担其质量安全责任。
换言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2017年,北京市一名消费者就因为使用了一款涉嫌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严重受伤。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生产者,最终赢得了案件。
在此案例中,生产者未能按照《产品责任法》规定,增加产品的安全性能,也未能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案情]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
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
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
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1。
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2。
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3。
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与分析]1。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对于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在本案中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当属不合格产品。
2.法院判案不正确。
因为冰箱既然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且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并无证据,所以法院没有理由驳回李某的起诉。
3。
在本案中由于冰箱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所售出的商品如果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销售者就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若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则销售者应赔偿其损失。
对于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销售者即销售冰箱的商场负责赔偿.案例2.[案情]1990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
产品质量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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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 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 1 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 材料、建筑配件和设施,属于前款规定的 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所以,此 次万科的“产品质量”问题适用《产品质 量法》。 2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中规定:不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 状况的,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 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供货者的 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在万科的“产品质量”事件中,万科以更换、 赔偿等方式为业主解决了问题,案例一的安 信地板也“全力配合万科”。
万科“纸板门”事件 纸板门”
近期一则有关万科精装修房屋用“纸”做装修材料的网 帖在各大论坛里流传。帖子称,当初宣称“每平方米送3000元精装修” 的深圳万科第五园六期出现了大面积发霉、墙面涂料脱落等装修问题, 有业主拆开装修材料一看:衣柜、鞋柜等竟然是“纸”做的。而该盘售 价在每套25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 问题1 纸板”做衣鞋柜 问题 :“纸板 做衣鞋柜,遇水即潮 纸板 做衣鞋柜, 22 22日,记者从万科第五园六期几位业主家中 取出部分装修板材,前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 大厦,该大厦负责装修的一位工程人员看过 记者提供的板材之后答复说:“这是一种纤维 板,行业内称为‘纸板’,遇水之后容易受潮、 长霉,价钱十分便宜。” 问题2 纸装”柜房间 问题 :“纸装 柜房间,甲醛超标 纸装 柜房间, “纸板”是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 视频: 视频:/v_show/id_XMzcwOTE5OTgw.html
《经济法》作业 经济法》
———万科集团“产品质量”问题 万科集团“产品质量” 万科集团
蔡学语 苏翠婷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简介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设计、生产、使用等环节中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程度。
而产品质量法案则是指针对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产品质量法案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并深入探讨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例介绍某公司在生产的一批婴儿奶粉中,检测出铅超标问题,进而引发了消费者的担忧。
此案例不仅涉及到公司的生产环节,还涉及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案,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合规经营。
产品质量法案的影响对企业的影响产品质量法案对企业有着直接的影响。
首先,企业需要承担更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管责任。
例如,针对婴儿奶粉问题,企业需要加强对原材料的检测和评估,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其次,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企业将面临罚款、产品召回、声誉受损等后果。
因此,企业应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内部流程和监督机制,以避免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
对消费者的影响产品质量法案对消费者来说意味着更可靠和安全的产品。
法案中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和监管措施,消费者可以通过检查产品标签、查阅相关认证和测试报告等手段,判断产品是否合格。
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索赔或其他形式的赔偿。
这些保护措施能够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产品质量法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产品质量是保证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
而产品质量法案的制定和执行则是保障产品质量的法律保障。
以下是产品质量法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几个方面: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产品质量法案通过对企业的监管和约束,迫使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这种法律保障的存在,能够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促使企业投资于研发创新和质量改进,从而推动整个产业的进步和发展。
维护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法案对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保障。
消费者作为市场的一方,对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有着合理的期待。
产品质量法案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例如退货、维修、赔偿等,使消费者能够依法维权,维护自身的权益。
浅析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某公司赔偿, 被该公司拒绝. 理 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
第 二种情 形是指 产 品不符合 “ 保 障人体 健康和 人身 、 财产 安
行 业标准 。 ” 有 关保 障人体健 康和 人身 、 财产安 全 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 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 全 的国家标准 、
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 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 的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是产 品的强制 性标准 , 是必须 执行 的。不 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 递起诉至法院。
一
符合 强制性标准 的产 品一旦进入市场 , 就有可 能给消费者 或他人 造成 人身 、 财 产上 的损 害 , 因此 我 国产 品质量 法将不 符合保 障人
、
产品责任中的“ 产品缺陷”
所 谓“ 产品缺 陷”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产 品质量法》 第4 6条规 体健 康和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国家标 准 、 行业标 准 的产品认 定为缺
●
{ I } I 轴会
◆ 理 论 新探
2 0 1 3 ・2 ( 上)
浅析产品质量法中的产 品责任
赵 国强
摘 要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是指 因产品有缺 陷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 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丈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 对产品责任 问题加以分析 , 以期
危 险。例 如 , 玩具 厂家 生产 的儿 童玩具 , 应 当避 免使用能够 伤害 还 是其他 第三人 , 因使用缺 陷产 品造 成人 身伤害 或财产损 失 , 受
二、 产 品 责任 中受害者 的诉权 在此 , 首 先需要 说明 的是 产 品责 任的性 质 。 产 品责任 又称 产
产品质量法案答案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案例答案(一)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案例1] 1994年7月10日,王某从某食品批发店购买了3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运回家中,当王某卸货至第25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酒瓶碎片飞进王某的左眼,致使王某左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王某左眼失明。
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王某向某食品批发店要求赔偿。
但批发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生产厂家生产质量不合格所致,自己并没有过错,于是叫王某向厂家索赔。
王某遂诉至法院。
经查,王某眼睛受伤致残确系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
[问题] 1.王某应向谁索赔,依据是什么?2.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3.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哪些人能成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分析] 1.王某既可向食品批发店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4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产品质量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产品本身有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在国外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
在我国,产品含有缺陷(瑕疵),:一般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缺陷是很复杂的现象,一般可将产品的质量缺陷分为四种类型:设计上的缺陷,即产品本身在结构、功能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即生产时或装配时的工艺流程或操作规程处理不当;:指示上的缺陷,且p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未作必要的警告;发展上的缺陷,即产品制造虽已符合当时科学技术标准,但由于受当时科技水平限制,仍不免存在的缺陷。
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事例
产品质量问题事例
一、不合格产品
事例:某知名品牌手机在上市后不久,被消费者发现其电池存在容量虚标、待机时间短等问题。
经检测,该手机电池不符合厂家宣传的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二、缺陷产品
事例:某品牌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经调查发现,该车型的刹车系统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刹车时摩擦产生高温,引发火灾。
该产品被判定为缺陷产品。
三、虚假宣传
事例:某保健品宣传能治疗多种疾病,但经查实,该保健品并没有宣传中所说的疗效,仅为普通食品。
该产品生产商被指控虚假宣传。
四、召回事件
事例:某玩具公司在发现玩具车轮可能脱落,对儿童造成窒息危险后,主动发起全球范围内的产品召回。
公司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消费者安全。
五、消费者投诉
事例:某消费者在购买某品牌电视后发现画面闪烁严重,向商家投诉后未能得到满意解决。
最终通过消费者协会介入,问题得以解决。
六、质量监管
事例:某地工商局在质量抽查中发现一批次的电缆线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工商局立即对该批次电缆进行查封,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方。
七、赔偿问题
事例:某房屋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劣质材料,导致房屋漏水、开裂等问题。
在法院判决下,该公司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八、责任追究
事例:某医院使用未经消毒的手术器械导致多名患者感染疾病,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医院也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九、产品质量标准
事例:某食品企业生产的罐头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相关部门查处并责令整改。
企业需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1. 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
三鹿奶粉事件是2008年中国发生的一起严重的食品质量事件,涉及到三鹿集团制造的奶粉中添加了有害物质,导致大量婴儿中毒甚至死亡。
此次事件引发了公众强烈的不满和抗议,也促使了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加强。
2. 无锡润莎食品危机(2015年)
2015年,中国江苏省无锡市一家润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冻涉嫌使用劣质原料制造,导致大量儿童中毒,一名儿童因此去世。
润莎食品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处罚,该事件引发了公众严重的关注和抗议。
3. 糖果事件(2019年)
2019年,《财经》杂志报道青岛一家糖果厂家使用了违禁药品,以降低成本,导致大量儿童中毒。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政府的调查,该公司追究了相关责任人和支付了赔偿金。
4. 疫苗事件(2018年)
2018年,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存在质量问
题,导致受种者的健康受到威胁,引发公众强烈关注和抗议。
该公司因存在制造和销售假、劣、伪劣药品违法行为被罚款9.6亿元。
产品责任案例
产品责任案例产品责任案例:沉重车辆制动故障导致交通事故案例背景:这是发生在2010年的一起交通事故,涉及一辆沉重货车,由于制动系统故障导致车辆失控,最终撞上了一辆小型乘用车。
此次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乘用车驾驶员及其乘客纷纷向货车制造商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损失及精神痛苦等。
事件经过:时间:2010年6月25日地点:某市郊区一条狭窄的乡村道路早晨7点30分,乘用车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小型乘用车在回家的途中,沿着乡村道路行驶。
此刻,一辆沉重货车驾驶员刘某正沿着同一条道路向王某的方向驶来。
突然,一阵刺耳的金属摩擦声传来,随之而来的是制动系统故障导致的巨大冲击力。
无法控制车速,货车驾驶员刘某惊慌失措,眼看着他无法避免与对向行驶的小型乘用车相撞。
时间:2010年6月26日乘用车与货车相撞的一瞬间,两辆车发生了严重碰撞。
咣当一声,金属与金属的擦撞声在空中回响。
乘用车驾驶员王某受伤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急救。
然而,经过全力的抢救,他仍不幸因伤势过重殒命。
王某的乘客,一名29岁的年轻女士,也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颈椎骨折和脊髓损伤,目前卧床不起。
货车驾驶员刘某也受伤,但幸运的是,他的伤势并不严重,经过治疗后很快康复。
时间:2010年7月1日乘用车的保险公司将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细节通知给货车制造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乘用车的乘客通过律师书面通知货车制造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精神痛苦以及其他损失的赔偿。
时间:2010年7月14日货车制造商为货车安装了具有制动故障检测功能的系统,并证实货车的制动故障由于该系统没有发挥正常作用而导致。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货车制造商严重疏忽了他们的产品责任。
货车制动系统的故障导致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
根据法律规定,制造商应当对其产品负责,特别是当产品存在缺陷时。
首先,根据《产品质量法》,货车制造商应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估,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产品正常工作和用户的安全。
产品质量问题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10年6月10日,某省某市一家知名超市发生了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严重伤害事件。
当日下午2点,消费者小张在超市购买了一瓶装满果汁的玻璃瓶,回到家中享用。
然而,就在他打开玻璃瓶时,突然发生了爆炸,导致小张右手和脸部严重烧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事件发展:2010年6月10日中午,该知名超市从供应商采购了一批含有果汁的玻璃瓶,并将其摆放在特殊商品区。
这批玻璃瓶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5月1日,由A玻璃制品公司生产。
据调查,A公司是一家有较强实力和良好声誉的大型玻璃制品企业。
然而,在该超市上架销售之前并未进行任何产品质量检查。
事发当日,小张在购买果汁玻璃瓶时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回家后,按照常规动作打开瓶盖时,突然发生爆炸,致使他受伤。
据小张家属描述,玻璃瓶爆炸时发出一声巨响,碎片四溅,其中一片玻璃片刺入了他的右手,导致严重出血。
小张家属对超市和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
法律分析:针对此案,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问题:1.产品责任法是否适用:根据2010年4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厂商在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改正或下架销售。
超市作为销售者也有责任在销售前检验产品质量。
2.供应商的责任:玻璃瓶由A公司生产,因此A公司的制造工艺、质量管理以及产品检验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需要进行调查。
3.超市的责任:超市是否有义务在售卖玻璃瓶之前对其进行质量把关和检测。
4.产品缺陷:需要对玻璃瓶的材质和制造瑕疵进行诊断,以确定是否存在产品缺陷。
律师的点评:此案涉及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原告家属诉求合理,超市和A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首先,超市没有对从供应商处采购的玻璃瓶进行任何质量把关,未尽到合理的检测义务。
超市作为销售者,在出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其次,A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应该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包括材料选择、工艺流程和产品检验等。
企业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曾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市场口碑良好。
然而,2018年6月,企业生产的某款休闲食品被消费者举报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一场消费者维权事件。
二、事件经过1. 消费者举报2018年6月,消费者王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企业生产的某款休闲食品。
食用后,王先生感到身体不适,经检查发现食物中毒。
王先生认为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2. 消费者协会调查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立即组织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批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食品中存在有害物质。
此外,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存在安全隐患。
3. 媒体曝光消费者协会调查结果公布后,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多家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企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4. 政府介入事件发酵后,当地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对企业进行调查。
经调查,确认企业存在违规生产、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5. 企业整改在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督促下,企业迅速采取措施,对生产线进行整改,加强员工培训,严格把控产品质量。
同时,企业向消费者公开道歉,承诺对受损消费者进行赔偿。
三、案例分析1. 企业法律责任(1)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食品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受害,企业应当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1)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买产品的真实信息,包括产品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本案中,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检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药品产品责任案例:药物生产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起诉的案例分析
药品产品责任案例:药物生产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起诉的案例分析标题:药品产品责任案例分析:华夏制药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与法律纠纷摘要:本篇文章将详细分析一宗涉及华夏制药公司的药品产品责任案例。
该案例发生在2010年前,涉及的时间、事件及细节均被详细描述。
最后,我们将从律师的视角给予这起案件的点评。
引言:药品是人们追求健康和长寿的重要保障,而药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然而,时常会发生药品质量问题的案例,导致患者的健康受到威胁,给制药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介绍一起华夏制药公司因药品质量问题而被起诉的案例,并对此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事件背景:2010年6月,一名患者李先生因患高血压,购买了华夏制药公司生产的“降压宁”药品。
然而,在服用了该药物后不久,李先生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导致紧急送医治疗。
由于过敏反应非常严重,李先生不得不住院接受长时间治疗,并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用。
事件经过:2010年6月10日,李先生购买了一盒“降压宁”药品,并按照用法用量服用。
然而,仅过了几小时,李先生开始出现呼吸急促、皮肤瘙痒和全身红斑等过敏症状。
鉴于症状的迅速恶化,李先生的家人立即将其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
医生在初步检查后发现,李先生患有药物过敏反应,并要求其家属提供药品的原包装和说明书。
家属将药品和说明书交给医生后,医生注意到该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2月,已过期了4个月。
医生认为,药品过期可能是导致李先生过敏反应的原因之一,并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由于过敏反应严重,李先生住院治疗了10天,期间接受了抗过敏治疗和护理。
李先生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法律纠纷:李先生决定将华夏制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药物过敏反应导致的身体伤害和医疗费用。
他指控华夏制药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未进行充分的质量控制;2.该药品已过期4个月,未及时下架或警示;3.华夏制药公司未履行其应尽的保健和警示义务。
产品质量监督案例
以下是一个产品质量监督案例:
案例背景: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生产了一批智能手表,并将其销售给消费者。
不久后,消费者开始向相关机构和媒体投诉,声称这些智能手表存在多个质量问题,如充电不稳定、功能异常等。
解决方案:质量监督部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1.抽样检测:质量监督部门抽取一部分智能手表进行详细检测,包括充电性能、功能测试、
外观检查等。
通过实验室测试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
2.召回措施:如果检测发现智能手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对用户的健康或安全构成潜
在风险,质量监督部门会要求制造公司立即召回这批有问题的产品,并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3.处罚制裁:如果确认制造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产品质量标准,质量监督部门可以
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例如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或法律诉讼等。
4.媒体曝光:如果相关媒体报道了这批产品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部门可以与媒体合作,
对公众进行警示和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5.加强监管措施:根据这个案例的经验教训,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加强对电子设备制造公司
的监管工作,例如增加抽检频率、加强监督检查等,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通过以上措施,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同时,制造公司也需要从中得到教训,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近年来,家用电器普及率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这其中,尤为令人担忧的是家用电器引发的火灾事件。
随着家庭用电量的增加,电器设备的故障和缺陷问题也愈发突出。
以下是近期发生的一宗家用电器引发火灾案例:案例描述:今年6月,城市的小区发生了一起家用电器引发的火灾事件。
据了解,起火源头是一台尚未加入家电维修服务承诺机构的空调。
起火的位置在这台空调的控制模块上。
据消防部门初步调查,起火原因是空调控制模块发生故障导致的。
而这种故障是由于该模块的设计和制造上存在明显缺陷所致。
空调制造商在设计过程中存在技术疏忽,未能对该控制模块进行充分的安全性测试和质量检验,在产品销售出去之前,也没有发现模块存在缺陷的风险。
事发后,该小区的住户被紧急疏散,并无人员伤亡。
但小区的一座楼房严重受损,多户居民的财产遭到了严重破坏。
住户们对空调制造商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律分析: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个单位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因其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消费者要求销毁、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该法律条款,受害者有权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例中,起火事件明显是由于家用电器的设计和制造缺陷引起的。
这款空调的控制模块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制造商未能尽到必要的质量检验和安全性测试的责任。
因此,作为消费者的住户们有权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产品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被侵权商品主张系当事人的产品没有缺陷,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自行或者因他人的顾问活动导致缺陷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据此规定,制造商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产品没有缺陷或者是由于使用者不当等外部因素所导致的问题。
但在该案例中,由于空调控制模块的设计和制造存在明显缺陷,并且制造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无缺陷,因此制造商很难免除或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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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案情简介: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
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
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
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
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
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
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
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
(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过程中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则该产品即存在制造上的缺陷。
(3)产品告知缺陷,也称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由于产品本身不可避免的特性而使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合理危险性。
对这类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包装上、说明书中加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告知使用注意事项。
如果生产者未能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其它财产损害的,则该产品即属于存在告知缺陷的产品。
例如,煤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会对使用者产生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如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空气流通的地方等。
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就可以认为该产品存在产品告知缺陷,从而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第二种情形是指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有可能给消费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认定为缺陷产品。
在本案中,张某因升降机突然发生故障而严重受伤,这不能被看作乘坐升降机所应面临的合理危险,因此可以认为该升降机是缺陷产品。
尽管上海某公司否认机器故障是质量问题所致,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因此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产品责任中受害者的诉权在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责任的性质。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它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约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
无论是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用户,还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赔偿。
第二,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不同于其它一般侵权责任。
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普通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则大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受害人存在损害的事实、缺陷产品的使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只要是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就具备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充当原告的资格,不受与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无合同关系的限制。
在本案中,张某因升降机突然故障而受伤,作为受害人,他有权起诉上海某公司,追究该公司的产品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依据确认和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
1.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对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2.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由此可见,缺陷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虽有明确的责任界限,但当面对缺陷产品受害人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就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生产者、销售者内部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追偿是他们的内部关系问题,但不得因此影响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而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承担侵权责任。
4.生产者可以免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上述可见,法律赋予了受害人在行使诉权上的选择权,被诉者不得以无责而进行抗辩。
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有权选择向升降机的销售者上海某公司请求赔偿而不去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
上海某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如果认为属于生产厂家的责任,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对受害人的赔偿。
因此,受害人张某并不一定要直接追究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
四、产品责任中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当以上几个问题得到相应回答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对受害人张某的赔偿问题。
在本案中,由于升降机的产品缺陷,使张某遭受人身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对人身损害赔偿作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给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另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
所谓精神损害一般是指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上的创伤。
我国《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认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见,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实际上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可以依据以上分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张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其中的残疾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