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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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对应关系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对应关系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对应关系领导职务级别非领导职务1、中共中央总书记;2、国家主席;3、中央军委主席;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5、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家级正职(总理级、国家级)6、全国政协主席;7、国家副主席;8、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1、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2、中央纪委书记;3、中央书记处书记;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5、国务院副总理;二到三级:国家级副职(副总理级)6、国务委员;7、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全国政协副主席。

1、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3、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三到四级:省部级正职(正部级、正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4、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1、中共中央纪委常委;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3、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四到五级:省部级副职(副部级、副省级)政协的副职领导人;5、省纪委书记;6、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7、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8、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9、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五到七级:厅局(地)正职(正司级、正厅级)巡视员4、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5、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6、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7、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教授的发展历史中国汉、唐两代太学都设有博士,教授学生。

博士就是后来的教授。

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开始设教授。

元代各路州府儒学及明、清两代的府学都设教授。

清代末年兴办新学后,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

1924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

1927 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教授的不同分类1、现下“教授”都是聘任制的;2、“特聘教授”,顾名思议,是特殊(特别)聘任的教授,本身是教授;3、“客坐教授”,是“客情”聘请的学者,不定期的来作报告活搞讲座。

本人可能不是教授,而是名人、官员、企业家、发明者,等等;4、“兼职教授”,校际间、学校与社会间,互相聘请讲课的教授。

本身是教授,实际讲课或搞科研、带研究生。

5、“荣誉教授”,是对知名的老教授、有成就的老领导,授予的荣誉称号;6、一般教授,是大学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既上课、又搞科研、带研究生,也是学术带头人。

学位分类现代国家的学位一般分为学士、硕士、博士3个等级。

学士①学士。

初级学位。

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一、公務員職務與級別對應關係1、十個綜合管理類領導職位:國家級正/副職、省部級正/副職、廳局級正/副職、縣處級正/副職、鄉科級正/副職2、八個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正/副巡視員、正/副調研員、正/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五檔十五級:(以政府和軍隊為例,不含黨委、人大、政協)第一:國家級:國務院總理(一級)國務院副總理(二級)國務院常委(三級)第二:省級幹部(部級幹部):正省級幹部(正部級幹部):(四級)國務院各部委正職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山東省省長、天津市市長)部隊正軍職幹部(如山東省軍區司令員、12軍軍長)副省級幹部(副部級幹部):(五級)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山東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部隊副軍職幹部(如浙江省警備司令部副司令、31軍副軍長)第三:地市級幹部(廳級幹部):正地市級幹部(正廳級幹部):(六級)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幹部(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正職幹部(如山東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各副省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各地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無錫市市長)部隊正師職幹部(如1軍後勤部部長、34師政委)注:以上為高級幹部副地市級幹部(副廳級幹部):(七級)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長、江寧區區長)各地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蘇州市副市長)部隊副師職幹部(如35師副政委、179旅旅長)第四:縣團級幹部(處級幹部):正縣團級幹部(正處級幹部):(八級)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瀋陽市衛生局副局長、浦口區副區長)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揚州市勞動局局長、濱海縣縣長)部隊正團職幹部(如105團政委)副縣團級幹部(副處級幹部):(九級)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鎮江市民政局副局長、張家港市副市長)部隊副團職幹部(如105團參謀長)第五:鄉級幹部(科級幹部):鄉級正職(正科級):(十級)鄉級副職(副科級):(十一級)主任科員:(十二級)副主任科員:(十三級)科員:(十四級)辦事員:(十五級)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政府各級幹部如為上一級黨委常委,則其行政級別升一級。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人为等级的划分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人为等级的划分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的划分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1、十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2、八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十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第一: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第二:省级干部(部级干部):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四级)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五级)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第三:地市级干部(厅级干部):正地市级干部(正厅级干部):(六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副地市级干部(副厅级干部):(七级)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第四:县团级干部(处级干部):正县团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八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副县团级干部(副处级干部):(九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第五:乡级干部(科级干部):乡级正职(正科级):(十级)乡级副职(副科级):(十一级)主任科员:(十二级)副主任科员:(十三级)科员:(十四级)办事员:(十五级)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公务员职位体系,公务员的级别如果将政府机关比喻为一台庞大的机器,那么,职位就是组成这台机构的基本元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日益增多,机构的构造也日益复杂。

如何科学地设置职位,使政府机关做到人员精简,运转协调,办事高效,是行政界一个探求不息的课题。

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为此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

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计划经济,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和社会各方面事务,部门林立、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现象比较严重。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在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先后于1982年、1988年、1993年和1998年,进行了四次大的机构改革。

国务院机构的第四次改革已于1998年完成,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还正在进行。

这里,就当前公务员职位层次、系列等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1、职位层级体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行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一般为五级,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县(自治旗)和乡(镇)政府。

全国有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未包括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334个市(自治州、盟)、1 735个县(市、自治旗)、48 000多个乡(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同时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都要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对应关系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对应关系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对应关系领导职务级别非领导职务1、中共中央总书记;2、国家主席;3、中央军委主席;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5、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家级正职(总理级、国家级)6、全国政协主席;7、国家副主席;8、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1、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2、中央纪委书记;3、中央书记处书记;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5、国务院副总理;二到三级:国家级副职(副总理级)6、国务委员;7、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全国政协副主席。

1、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3、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三到四级:省部级正职(正部级、正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4、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1、中共中央纪委常委;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3、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四到五级:省部级副职(副部级、副省级)政协的副职领导人;5、省纪委书记;6、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7、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8、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9、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五到七级:厅局(地)正职(正司级、正厅级)巡视员4、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5、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6、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7、省署高校党政正职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下属司局室副职;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副职;3、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六到八级:厅局(地)副职(副司级、副厅级)助理巡视员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机关正职;4、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纪委书记;5、国有副厅级企业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6、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1、十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2、八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十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第一: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第二:省级干部(部级干部):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四级)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五级)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第三:地市级干部(厅级干部):正地市级干部(正厅级干部):(六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副地市级干部(副厅级干部):(七级)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第四:县团级干部(处级干部):正县团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八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副县团级干部(副处级干部):(九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第五:乡级干部(科级干部):乡级正职(正科级):(十级)乡级副职(副科级):(十一级)主任科员:(十二级)副主任科员:(十三级)科员:(十四级)办事员:(十五级)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

体制内级别对照表

体制内级别对照表

体制内级别对照表一、事业单位干部级别对应关系(一)管理岗位:共10级1、一级职员:对应正部级2、二级职员:对应副部级3、三级职员:对应正厅级4、四级职员:对应副厅级5、五级职员:对应正处级6、六级职员:对应副处级7、七级职员:对应正科级8、八级职员:对应副科级9、九级职员:对应科员10、十级职员:对应办事员(二)专技岗:共13级1-4级为正高,5-7级为副高,8-10级为中级,11-13级为初级。

专技职务没有明确的行政对应关系,结合日常管理实际及经济待遇,大体可以将“正高与正处、副高与副处、中级与正科、初级与科员”对应起来,在转岗或调任时作为参照使用。

比如调任行政机关公务员,正高可以调任正处或副处职务,副高可以调任副处或正科职务。

专技岗转管理岗,具备正高职称可以转管理五级职员或六级职员;副高职称可以转管理六级职员,任满两年可以转管理五级职员;中级职称满两年可以转管理七级,任满三年可以转管理六级。

二、公务员级别对应关系(一)综合管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1、职务10级:正国职、副国职、正部职、副部职、正厅职、副厅职、正处职、副处职、正科职、副科职。

2、职级13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职务是领导,职级是待遇,只享受工资福利,不赋予职务职权。

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大致为:一级巡视员对应正厅,二级巡视员对应副厅,一二级调研员对应正处,三四级调研员对应副处,一二级主任科员对应正科,三四级主任科员对应副科,一级科员不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办事员相当。

其中,在经济待遇上,一级调研员高于正处职,正处职又高于二级调研员,因此一级调研员有“大正处”,二级调研员有“小正处”的说法。

以此类推,三级调研员是大副处,四级调研员是小副处;一级主任科员是大正科,二级主任科员是小正科;三级主任科员是大副科,四级主任科员是小副科。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04.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24日印发)第一条为了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中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行政执法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按照党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一般在市地级以下机关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和其他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设置。

确有需要的,根据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

第三条按照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和建立职级序列的要求,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调整为职级,职级序列分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职务与级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督办以下职级;(二)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三)县(市、区、旗)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5%;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45%。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修订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提高执法效能;(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一般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市地级以下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修订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提高执法效能;(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中国公务员职务、行政级别对应关系(标准版)

中国公务员职务、行政级别对应关系(标准版)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对应关系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 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一级:国家级正职(总理级、国家级) 二到三级:国家级副职(副总理级) 三到四级:省部级正职(正部级、正省级)1、中共中央纪委常委;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3、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5、省纪委书记;6、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7、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8、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9、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4、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5、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6、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7、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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