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合集下载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第283条
【解读】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 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 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 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 上岗。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 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 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 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283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 灾设备和物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 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第283条
【解读】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 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 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 为标准。
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 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 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 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 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 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 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第285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是中国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其中,对矿井防治水的规定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是,进行科学合理的水文地质勘探和水文监测,掌握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和水源,对矿井进行合理设计和布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矿井水位、水压和水质,避免渗水、涌水、破水危险。

同时,要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二、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措施1. 矿井透水性能测试要对矿井进行透水性能测试,及时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通过测试获得的水文地质参数,如渗透系数、孔隙度、渗透能力等指标,为矿井选择合理的防水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改善和加固矿井结构煤矿防治水也要从源头入手,改善矿井围岩和巷道的结构,加强支护措施,提高矿井耐水能力。

同时,对于矿井入口、出口、采区盲巷等水源位置,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防水。

3. 建设排水系统要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通过预处理、抽水、输送、泵站等技术手段,将井下的水迅速排出,降低矿井水平面,保障井下通风和安全生产。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并进行长期维护和管理。

4. 预测和预警在煤矿防治水过程中,要进行预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水害事故隐患,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

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如声波探测、地下水位监测、工作面涌水预警等,建立科学的预测体系,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三、煤矿防治水的管理制度1. 责任制要健全煤矿防治水的责任制,明确矿井防治水的各项工作责任和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水文地质监测和分析机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同时,要落实班组长和安全员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防治水措施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2. 教育和培训要培养煤矿防治水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开展定期的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附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附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3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 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 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指在查清矿井水文 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 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
有疑必探:是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 构成水害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
二是体现防治老空水害为重点。对防治老空水害 规定更加严密。
三是体现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水文地质类 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基础。
四是在水害防治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成果,充分 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在防治水工作中的作用。
五是体现企业防治水的主体责任。除水体下开采 外,其它为企业自己审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6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 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 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47条: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49条: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
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井下人员制度。 第89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要建
第一章、总则
第9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 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 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 灾的能力。
注:通过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 握井下透水征兆有有关知识,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 御水害的能力。区队长、班组长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 方可上岗。 煤矿必须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
修订的目的:以颁布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为
契机,坚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 (二)全面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三)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四)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五)加强防治水监督监察工作力度

矿井防治水规定

矿井防治水规定

矿井防治水规定1. 引言矿井防治水是矿山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山的安全与稳定运营,制定本规定。

2. 矿井防治水的目标2.1保障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因水灾事故导致生产中断。

2.2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矿井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3减少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矿井防治水措施3.1水文勘探在矿井建设前,必须进行水文勘探工作。

水文勘探的目的是明确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特点和水位高程,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水文勘探包括地下水位的测定、井点的选择和水文测试等工作。

3.2地下水控制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地下水对矿井建设和生产运营造成影响。

地下水控制措施包括灌浆封孔、应力分布调整、抽水、抗渗处理等。

3.3排水工程矿井排水工程是矿井防治水的重要一环。

排水工程应满足矿井产水量、排水水位要求,并具备排水设备的可靠性和自动化程度。

排水工程包括排水井、涵洞、泵站、排水管道等设施。

3.4水工建筑在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水工建筑措施来增强矿井的防治水能力。

水工建筑包括溢洪道、挡水堤、引水渠等设施,通过构筑这些护堤、排水、引水的工程设施,有效地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3.5水文监测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水文监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

水文监测主要是通过定期地水文测试,监测矿井地下水位、地下水流速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防治水的工作状态和地下水资源分布情况。

4. 管理与责任4.1矿井防治水责任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4.2矿井防治水管理矿山企业应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档案,并定期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4.3矿井防治水培训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矿井防治水知识的了解和应对水灾事故的能力,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五节探放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下、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取、积水情况。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基本规定。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

必须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是造成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地下水赋存状况及补给关系不清楚,对水源位置不清,盲目采掘必然会酿成突水事故。

为了搞清水文地质条件,根据各矿区(井)的具体条件,随着采掘活动的进展,应调查和掌握以下情况:(1)观测矿井涌水量、水位动态及其季节性变化规律。

(2)调查地表水体和积水区历年最高与最低水位、汇水情况和疏水能力,并调查洪水泛滥时淹没矿区的范围,淹没持续时间,以及对工业场地和居民点的影响程度。

(3)搜集历年大气降水资料,调查分水岭,圈定受水面积,弄清泉水、河流的分布及其动态变化等情况,并根据矿区的补给、排泄条件和矿井、工业用水排水量等,进行地下水均衡计算,评价矿区地下水资源,为综合治水提供依据。

(4)观测研究地质构造的产状要素,断层破碎带的宽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力学性质,断层两盘岩层接触关系,构造的分布规律,以及断裂在各含水层之间、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发生水力联系上所起的作用。

(5)研究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及分布,断层对隔水层的破坏情况,预防承压水所需的隔水层厚度及其随埋藏深度的变化规律,以及导水裂隙随各种因素的变化情况,分布突水规律,解决承压水上和水体下开采的问题。

(6)调查对矿井充水有严重影响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征及补给来源,计算含水层的动、静水量,评价其可疏性;动水量特大,不具备疏放降压条件的矿井,应查清补给方向、补给方式、补给量、补给范围和流速、流量等,为截源堵水提供必要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解读矿井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确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原则: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明确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人:矿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的防治水制度:包括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探放水管理等,确保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实施。
监督机构与职责:明确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监督内容:包括矿井防治水规定的执行情况、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检查结果处理: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对违反矿井防治水规定的处理与惩罚
违反规定的定义和后果
案例分析和经验教训
处罚措施和程序
监督和执行机构
06
添加标题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规定的影响:促进煤矿行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煤矿行业向绿色、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添加标题
感谢您的观看
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定期进行水文地质勘探,了解地下水情况,为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
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如设置防水闸门、构筑防水墙等,防止水患发生。
加强矿井排水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排水设备正常运行。
建立应急预案,做好水患应急处理准备。
矿井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建立完善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记录
矿井防治水的主要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地下水,采取不同的防治水措施,包括超前探水、注浆堵水、疏放排水、截水堵源等。
矿井防治水的技术要求:要求矿井在防治水方面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设备,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水害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救灾。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五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 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 水系统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 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
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 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 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
(三)遇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 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物及充填程度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 痕迹,绘制裂隙玫瑰花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
的裂隙率。较密集裂隙,测定的面积可取1~2m2;稀疏裂 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KT=Alb100%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四)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 、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 及处理情况;
(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 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 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 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 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 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2022年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七字方针

2022年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七字方针

2022年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七字方针
(一)为切实抓好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283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掘进工作面需要探放水时,防治水管理机构向掘进队下达停止掘进通知单,施工队接到停止掘进通知单后必须立即停止掘进。

(三)停止掘进后,由防治水管理机构向探放水队伍下达探放水通知单,探放水队伍接到通知单后,根据通知单内容,按照探放水设计上钻孔参数进行探放水。

(四)探放水队伍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并认真填写探放水记录。

(五)探放水队伍必须根据探放水结果在《天顺煤矿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上填写清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情况。

(六)探放水队伍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

(七)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放水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八)探放水队伍完成探放水后通知防治水管理机构,由防治水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施工验收员、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人、矿安全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九)验收合格后,由防治水管理机构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允许掘进通知单上必须有总工程师、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人、探放水队伍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签字。

(十)发现有水害危险或没有允许掘进通知单的必须停止作业。

(十一)掘进队每班下班后将当班掘进进尺报探放水队伍,由探放水队伍负责人填写探放水工作日报表,报到安全部门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
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虽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
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
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 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 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 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 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 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 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地质类型划分的规定。防治水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较强的特点,煤
矿企业、矿井要组织专家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中长期防治水
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
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并不断修改完善规划。每年
年初要有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等,并及时进行总结验收,研
12
第286条
【解读】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
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
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
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
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
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和山洪等附近矿井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 是否到位;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当 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 闭的废弃煤矿是否充实填死。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煤矿安全是煤矿生产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防治水是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一项关键任务。

为了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关于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水情报告和监测1. 煤矿应当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按照不同工作面、巷道和采区的特点进行分类分析。

2. 必须建立煤矿水情报告和水位监测制度。

每天要向煤矿领导和地下煤矿管理机构报告水情,并监测矿井的水位变化。

3. 对于水情较为严重的矿井,还需建立专门的水文地质研究小组,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防治水的措施和建议,并及时向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矿井排水系统1. 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井排水系统,确保矿井能够迅速有效地排除地下积水。

2. 矿井排水系统的建设应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质条件,采取合适的排水方式和排水设备。

3. 矿井排水系统应确保能够及时排水,保持矿井的排水能力稳定。

4. 矿井排水系统的设备和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井下排水操作规程1. 井下排水操作必须由熟悉排水流程和操作要求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2. 井下排水操作前,必须对排水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 井下排水操作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擅自改变排水设备的运行参数和工作方式。

4. 井下排水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排水操作,并及时报告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

5. 井下排水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排水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转。

四、排水安全管理1. 煤矿领导应当重视排水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排水安全管理制度。

2.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排水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确保其落实到位。

3. 煤矿应当定期组织排水安全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备。

《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2012)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2010.11.4)第一节一般规定(3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企业应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应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基础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基础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二百五十六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煤矿防治水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由于煤矿井下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防治水工作关系到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经济效益。

因此《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一、煤矿井下排水工作《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排水必须有完善的排水体系,包括井下抽水、分流、运送和储水系统等。

同时要求,煤矿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生产需要,制定合理的井下排水方案,保证有效的排水量和排水能力。

二、灾害性水的防治《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控制灾害性水,煤矿应当实施灾害性水的防治工作,并且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此外,还应当定期进行灾害性水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掌握和处理灾害性水的情况,防止煤矿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煤矿井下水质监测《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为了防止井下水源污染,煤矿应当对井下水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且制定相应的监测工作计划和监测标准。

同时,要对井下水的水质指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井下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四、煤矿井下灌浆《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在开采过程中,若遇到井下突水、塌陷等情况,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灌浆处理,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

煤矿应当定期组织灌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保证井下灌浆工作的进行。

五、潜水防治《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对于煤矿井下的潜水,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治。

对于已经发生的潜水,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控制和纠正。

要加强对潜水的监测和预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水问题,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防治水的规定是非常详细和严格的。

煤矿企业必须根据规程的要求,加强煤矿防治水的工作,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读】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 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 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 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 上岗。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极复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 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防治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 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解读】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防”主
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墙等, 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堵”主要指注 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 “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 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 “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 灾设备和物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 探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解读】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 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 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 为标准。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 质补充勘查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区或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 充调查的规定。这里所指的补充水文地质调查不同于 常规意义上的水文地质调查。
【解读】水文地质调查一般是指运用水文地质测绘、物探、钻
探、试验、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和室内实验分析鉴定等手段,查 明调查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掌握调查区地下水的形成、赋存、运动特 征、水质和水量等变化规律,为制定地下水防治或利用的对策措施提 供水文地质依据。本节所指的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是狭义调查,对应于 水文地质测绘中的地面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貌地质、地表水体、井 泉、古井老窑、生产矿井பைடு நூலகம்周边矿井、地面岩溶等。因而补充水文地 质调查应参照水文地质测绘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工作,比例 尺一般应大于1:1万。补充水文地质调查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水 文地质测绘成果的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水文地质调查不能代替水 文地质测绘。
【解读】当矿区(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
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上述调查内容中相应专题的调查,补 充完善水文地质资料。
矿区(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偏低的, 应就上述调查内容进行详细调查。
矿井应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动态观测,设置 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 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 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 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综合 治理措施的规定。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 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
【解读】“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
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 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 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 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 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 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 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煤矿应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每3年核定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 矿井应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 矿井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规划及实施要求和矿井水文
地质类型划分的规定。防治水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较强的特点,煤 矿企业、矿井要组织专家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中长期防治水 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 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并不断修改完善规划。每年 年初要有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等,并及时进行总结验收,研 究水害形成和防治水规律,提升防治水整体工作水平。
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等 院校专家合作的方式。
【解读】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贯穿建井、生产、乃至闭坑的
整个过程。这是因为对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过去 认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区,后来采矿实践证明水文地质条件十分 复杂,出现了淹工作面、淹采区甚至淹井的重大水害事故。此外,随 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认为很难解决的某个矿井防治水问题,也许 未来不再是什么难题。概括来说,这就是为什么要对矿井水文地质类 型进行修定的原因。
本条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要求 矿井必须根据过去3年矿井掘进、开采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水文地质问 题,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先前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基 础上进行重新确定,可能与原来类型基本一致,也可能比原来简单或 复杂,使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更加符合本矿的实际情况。矿井首次 发生突水量达300 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时,应 全面分析突水原因,在事故后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采取 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规定1年内是指重新确定矿井水 文地质类型这项工作进行的越快越好,但最慢必须在1年内完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