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以个体自由、平等和公平为基本原则,规范着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交往、合同关系、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事务。
本文将简要介绍民法的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构成要素、立法程序、法律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一、法律的构成要素民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行为。
1.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实施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而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或集体。
法律主体之间的交往构成了民事关系的主体基础。
2. 法律客体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保护的对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例如,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通过法律保护,法律客体的权益得以得到维护。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活动。
它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订立合同、遗嘱立约等;事实行为则是指未经宣告而直接、实际地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报答、不当得利等。
二、立法程序民法的立法程序包括立法倡议、法案审议、法律发布等环节。
1. 立法倡议立法倡议是指提出新法律或修改现行法律的建议。
它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提出。
2. 法案审议立法机关对提出的法案进行审议和修改。
法案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审查,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听取意见,以保证立法质量和合法性。
3. 法律发布通过审议后的法律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公布后,法律即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并需要公民和组织依法遵守。
三、法律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法律赋予了人们各种各样的权利,如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合同权利等。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物与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物是实体物 本身,而财产是权利,可以独立于实体 物存在。例如,当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转 移时,房屋本身并未转移,但房屋所有
权这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
05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 果的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机等。
物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存在于 人体之外的客观物体。
物具有有用性,即能够满足人 们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物具有可支配性,即民事主体 可以对其行使民事权利。
财产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等。
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民事主体可以通 过法律行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4
物与财产
物
01
02
03
04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 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 质实体。如房屋、汽车、电视
B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法律基础民法篇课件

监 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
监护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形
(1)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责任的分担 (2)行为人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 (3)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4)学校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基础(民法篇)
▪
摄制权;改编权注释权; 翻译权;汇编权;
▪
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权、并由此获得报酬权。
法律基础(民法篇)
专利的客体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
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
新的技术方案。也称“小发明”。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
继承权是指依法将死者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转
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1、法定继承
范围及顺序:
第一顺序
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列入第 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
子女
婚生
养
非婚生 继
父母
兄弟姐妹
第二顺序
法律基础(民法篇) 祖(外)父母
▪ 继承规则: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此外,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补充1--民法基础知识

(2)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 记。”
《铁路法》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邮政法》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银行法》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保险法》 总公司 《航空法》 航空公司、机场
(3)法人的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
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
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
效果的无权代理。
外表授权
类型
效力
善意 人资 格
第三人 权利
相对人的权利
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狭 义 无 权 代 理
1.自始无权。 2.超越范围。 3.超越时间。
(3)所有权类型
国家财产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4、共有
概念: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
所有权。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五、债权制度
1、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请求权、任意性、平等性和相容性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民法基础的原理

民法基础的原理民法基础原理包括权利主体原则、法人实体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合同订立自由原则、平等原则、有偿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法律效力原则等。
下面将对这些基础原理进行解释。
1.权利主体原则权利主体原则指的是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能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归属于自然人或法人,任何其他主体都不能拥有权利。
这个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并且服务于自由意志原则。
因为只有人才能有自由意志,在法律关系中才具有平等的地位。
2.法人实体原则法人实体原则指的是法人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法中,个人和企业一样都有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称与他人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活动。
法人的存在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的组织形态,同时也繁荣了民法市场。
3.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民法重要的原则之一,指的是人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进行自己的选择,自由地决定其行为和生活。
在法律效力的范围内,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没有外部干预的限制。
同时,这个原则还体现了自由合同订立原则的重要内容。
4.合同订立自由原则合同订立自由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缔结合同,自由进行交易。
民法要求合同各方按照自由意志原则平等、自愿地达成协议,法律并不干预其内容,对其效力给予承认保护。
要想使合同成立,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和合同形式的规定。
5.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法律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法律对个人、法人予以平等的保护,并不允许因人的性别、种族、财产等差异而享有不平等的待遇。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就是要求各种经济主体在市场环境中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公正竞争的准则。
6.有偿原则有偿原则指的是合同一定要有对价,才能使其效力认可。
在经济关系中,商业交易通常都是在有偿的前提下进行的,没有对价就不存在合法的义务关系。
因此,当事人通过约定合同做出许多具有吸引力的条件,就是为了给对方提供一定的对价,从而让其满足合同义务。
7.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的体系中,民法是最基本且最重要的法律分支之一。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引人们在法律行为中实现公正、公平交易、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准则。
在各个国家的民法中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其核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由原则:民法基本上是在尊重人类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包括几个核心原则,例如人民自由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民事权利的自由和保护等。
2. 真实原则:任何民事行为应当建立在真实、清晰的基础之上,包括真实的交易、真实的合同、真实的证据等。
同时还要尊重合同的好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3. 应当合法得到的利益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自己的利益,并对他人的获得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
此外还包括公正原则、国家利益原则等。
4. 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因为种种原因可能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女性等。
基于上述原则,民法在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但其基础是相似的,都是为了保证公正而制定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等价原则:即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各方在自愿、平等、等价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或合同,并同时具备合法性。
2. 自主原则:即法律尊重个人的意愿和选择权,保障个人的自由,允许个人依法自主选择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3. 保护原则:即民法应该注重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4. 公平原则:即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不允许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对他方进行不正当行为。
5. 诚信原则:即民事主体应当根据道德、诚信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交易和合同,并要求各方在交易和合同中具备诚实守信的行为。
6. 守合同原则:即各方在合同中应当遵守已经订立的合同义务,诚实信守合同的约定,保障合同的效力。
7. 法律优先原则: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的规定优先于一切自愿约定,各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制度的基石,也是保障民事法律关系的公正和稳定的基础。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构成民法体系的基础,是解决民法纠纷和确定民法权利、义务的准则。
以下是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些理解: 1. 平等原则:指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年龄、教育程度等因素,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自愿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的行为,也不得因为强制行为而给对方造成危害。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 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骗、欺诈、伪装自己或他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 善意相对原则:指相对人享有善意的权利,如果相对人在他人眼中不具有善意,他将失去权利。
6. 责任承担原则:指在发生侵权行为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医疗费用等。
7. 权利保护原则:指民法应当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损害其权利,如果有人造成损害,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裁。
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同时,这些原则的具体应用和解释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而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法的基础知识,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责任以及民法的适用等方面,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
我国民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精神病人和其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除了个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指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社团等;非法人组织则是指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能够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法律行为的组织,如家庭、社区等。
三、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活动。
根据民法规定,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
有偿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财产利益,在相互勾销的基础上实现价值交换;无偿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义务、亲情等非经济利益的考虑进行的行为。
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合法目的、合法形式,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当负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规定,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履行或者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因管理责任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管理、监护等行为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五、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是指根据民法规定,确定适用哪个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在适用民法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实施地、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进行判断。
此外,在涉及涉外民事关系时,还需要考虑国际民事法律和双边、多边条约的适用。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
3、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5、对世权(绝对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6、对人权(相对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7、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是意思表示的行为。
9、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0、代理权: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1、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2、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4、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5、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6、动产浮动抵押: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基础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基础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A. 出生时B. 出生后C. 满18周岁时D. 满16周岁时答案:A2. 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选举权D. 知识产权答案:C3. 民法中所指的“物”是指?A. 有形物B. 无形物C. 有形物和无形物D. 只有动产答案:C4. 以下哪种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B. 显失公平C. 欺诈、胁迫D. 所有以上行为答案:D5.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赔偿损失B. 赔礼道歉C. 恢复原状D. 所有以上方式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代表未成年人行使民事权利。
(对)2.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没有联系。
(错)3. 民事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的民事行为。
(对)4.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错,根据具体法律条文而定)5. 民事主体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对)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有哪些?答案:民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
有效民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效力尚未确定,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程序来确定其效力。
2. 什么是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有哪些特点?答案: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特点包括: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事;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果;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案例一: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
到期后,张三未归还借款,李四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
民法基础测试题及答案

民法基础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物权B. 债权C. 继承权D. 行政权2. 民法中所说的“善意”指的是什么?A.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B.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C.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D.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3.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C. 意思表示真实D.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是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用益物权5. 以下哪种情况不构成侵权行为?A.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B. 故意损害他人名誉C. 正当防卫D. 恶意诋毁他人商誉6. 以下哪项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A.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B.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 合同必须书面形式D. 合同标的明确7. 民法中所说的“无效合同”指的是什么?A. 合同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B.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 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D. 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未承担违约责任8.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刑事处罚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继承的方式?A. 法定继承B. 遗嘱继承C. 遗赠D. 赠与10. 以下哪种情况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A. 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损害B. 行为人过失造成他人损害C. 行为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D. 行为人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以下哪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A. 物权关系B. 婚姻家庭关系C. 合同关系D. 刑事责任关系12.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A. 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 意思表示不真实D. 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13. 以下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A.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B. 一方当事人违约C.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D. 合同期限届满14.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责任的免除情形?A. 不可抗力B. 正当防卫C. 紧急避险D. 过失相抵15. 以下哪些属于继承遗产的顺序?A. 直系血亲B. 兄弟姐妹C. 配偶D. 法定继承人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基础的原理

民法基础的原理民法基础的原理是指构成民法学科理论基础的基本原则、规则和思想基础,以及民法规范内在的价值取向和普遍适用的原则。
民法基础的原理反映了法律的内在精神和普遍正确的法律规范,对于确立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民法基础的原理需要符合社会价值观。
民法基础的原理在反映法律的内在精神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社会的不同价值观念和文化背景。
比如,在家庭关系方面,民法基础的原理应关注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互助关系,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在财产关系方面,民法基础的原理应强调产权的保护和市场交易自由,维护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民法基础的原理需要具有普遍意义和适用性。
民法基础的原理是对社会公正、合理和秩序的内在规律的概括,具有跨越时空的普遍适用性。
比如,契约自由原则是民法基础的重要原理之一,它强调契约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制度,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基于法律正义的公平原则也是民法基础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法律具有平等和公正的属性,使法律成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和维护的规则。
再次,民法基础的原理需要符合法治原则。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作为公众行为的标准和约束,具有确定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可预测性。
民法基础的原理应该符合法治原则,既体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法律的过程性和程序性。
比如,在契约订立过程中,民法基础的原理要求互等自主和交换等价原则的实现,使契约的订立过程充分公开、透明、公正。
最后,民法基础的原理需要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法律的发展进步,民法基础的原理也需要不断适应和更新。
比如,在信息化社会中,隐私权是一个新的民法基础原理,它要求法律为个人提供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另外,在环境保护方面,可持续发展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民法基础原理,它要求法律在确保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兼顾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民法第一课

民法第一课
了解民法的概念和作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第一课中,你需要了解民法的概念、作用以及它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学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你需要了解这些要素的含义和作用,以及如何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
掌握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你需要了解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种类和行使方式,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你需要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如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等原则,以及物权的种类和效力。
学习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是规定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
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以便在实际生活中运用。
关注民法的发展动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民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你需要关注民法的发展动态,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以便更好地掌握和应用民法的知识。
总之,民法第一课是学习民法的基础课程,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为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法学基础整理(一)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7、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处理某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10.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 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2、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3、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4、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15、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6.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的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17、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基础测试题

民法基础测试题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合同的要素?a) 同意b) 成本c) 客观要件d) 主体能力2. 债权的转让,需要经过以下哪个过程?a) 合同订立b) 执行行为c) 债权人同意d) 债权人通知债务人3. 以下哪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a) 合同未约定解除方式b) 合同期限已过c) 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d) 债权人拒绝收受履行4.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无事实依据的虚假表示?a) 主动提供虚假材料b)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c) 过失地提供虚假信息d) 强迫他人提供虚假证明5. 下列哪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被宣告无效?a) 合同当事人之一为无行为能力人b)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c) 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d) 合同为订立合同一方披露商业秘密二、判断题1. 合同双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达成的合同是有效的。
2. 民事权利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随意转让。
3. 未满足合同要素之一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当事人可以解除。
4.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不构成无事实依据的虚假表示。
5. 若合同内容违法法律规定,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三、论述题1. 解释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种类,并举例说明。
2. 合同违约的后果是什么?请从法律角度进行说明。
3. 请解释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并论述其在解决合同纠纷中的重要性。
4. 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点,并分析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5. 请解释无法律行为能力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并举例说明。
【正文部分】一、选择题答案1. b) 成本2. c) 债权人同意3. c) 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4. d) 强迫他人提供虚假证明5. a) 合同当事人之一为无行为能力人二、判断题答案1. 正确2. 错误3. 错误4. 错误5. 正确三、论述题1. 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行为的能力。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例如成年公民。
民法基础知识试题

民法基础知识试题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a)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b) 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其约定的义务c)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d) 合同的效力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向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2. 关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 合同法适用于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切协议b) 合同法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c) 合同法适用于纯利益转让合同,但不适用于合伙、承揽等特殊合同关系d) 合同法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但并不适用于国内法规定的合同3. 关于合同的要件,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合同的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合同内容b) 主体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达到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c) 合同内容要件是指合同的具体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明确d) 客体要件是指合同的约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和道德价值4. 下列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错误的是:a) 实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明确表示双方意思表示b) 形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形式订立c) 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d) 合同的成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5. 关于合同的效力,下面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 合同一旦成立,即使违反法律规定,也具有法律效力b) 合同的效力受到当事人的约束,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c) 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意修改合同内容d) 合同效力的形成是自动的,无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二、判断题1.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的无效状态。
对 / 错2. 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义务。
对 / 错3. 合同安排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无故违约。
对 / 错4. 法律上对恶意串通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的规定。
对 / 错5. 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一方违约的赔偿。
对 / 错三、简答题1. 请简要说明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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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二、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承 担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组织。
(三)其他组织 –合伙
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团体自身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
(二)
自然人
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平等性 抽象性 完整性 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义务的载体 法律 客观权利
7.赔偿损失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8.支付违约金 10.赔礼道歉
四、法律关系客体 客体概念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体 权利 效力之所及 客体
客体的范围
1、物 3、人格要素
2、智力成果 4、身份 6、行为
5、权利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法律
主体资格——人身权 主体行为 物权、债权 侵权法
以权利为本位
主体保护
三、民事权利体系
总则 分则
概括规定—主体—法律行为 —代理—诉讼时效
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获取民事权利的资格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民事权利产生的基础 民事权利获取的方式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能力 与民事行为能力
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其他 产 生 相对权 债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等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
绝对权、相对权
绝对权:
• 义务主体不特定 • 权利主体特定 • 对世权-效力及于一切人
人
作用之
外部事物
他人干预-所 有人
相对权: 人 • 权利主体特定 • 义务人特定 • 对人权-效力及于特定人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概述
调 整
法律
社会关系
不同的调整方法
决 定
不同性质、特点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
调 整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特点: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
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确立、维护主体平等地位
自愿、自治
行 为 模 式
二、尊重意思自治
三、保障权利本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何种情况下,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应被视为 法人的行为,并由法人承担行为的责任后果?
——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执行职务的行为 ——与法人营业有关的行为
案例分析
(三—— 团体 ———— 法律人
事实存在 ———— 事实存在————法律存在
(一)民事权利
人 法律
外部事物 目的:获得利益 意义:人的自由
作用之
确认、保护之
特征 1.自由权 2.体现实现利益的可能性 3.法律保障性
姓名权、肖像权、 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等
非财产权 绝对权 人身权 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等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所有权
义 务 主 体 不 同
物权 财产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破
产
“有 限 责 任”
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法人制度的意义
董事、监视 债权人 组织(法人) 丁 甲 乙 股 权
物质基础
巨额资金
丙 ( 众 多 股 东 ) 独立流通
1、融通资金 2、风险控制 3、专家经营 4、资本证券化、资本市场
“防火墙”
2.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2)机关法人——具有公权行使职能 (3)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目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 (4)社会团体法人——为特定目的,自愿组成
(三)私权神圣原则
1、含义:私权受法律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2、体现:民事责任制度上 3、意义: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互惠、协助、善意、不加害他人 2、本质:市场道德要求的法律化 3、广泛的适用性:“帝王条款”、“一般条款” 4、意义:确认权利行使、义务履行方式的依据
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主观权利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法总则 1、主体具有平等性 2、内容具有相互性 和公平对应性 3、其之产生,以 意思自治为原则
法律事实
主体
法律关系 客体 内容 法律责任
• • • • •
人格权 物权 债权 继承权 亲属权
民法分则 ——— 各编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作用之
外部事物 他人的行为-特定主 体
(二)民事义务 特征 • 依法定、约定产生 • 行为限制——应为;不应为 • 旨在确保权利的实现
法律事实 强制性 限定性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义务的产生依据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3、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
义务的内容
义务与人联系的紧密程度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第四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 体现民法调整要求 • 贯穿民事立法与司法始终
• 对民法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
• 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 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集中反映
特征:
1、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抽象概括,而非具体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 具体性、逻辑性 抽象性、非逻辑性 “假定——处理——制裁”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徐 娟
民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 第二 第三 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
一、 二、 三、 四、
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例: 受遗赠人甲
A、遗赠人订立遗嘱 B、遗赠人死亡 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客观事实 2、由法律所选择 3、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
具有“法律意义” ——
1、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产生 2、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变更
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起来,引起一个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三)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救济
• 违反法定、约定义务的结果 • 以权利救济为目的 • 允许自治与协商
民 事 责 任 体 系
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救济 其他责任-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所涉及的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 3.消除危险 5.恢复原状
2.排除妨碍
4.返还原物 6.修理、重作、更换
(五)公平原则
1、含义
行 民法 为 —— 结 果 行 民法 为 —— 结 果
保障自愿
保障自愿
要求结果
形式公平:强调公平的 “主观性”
实质公平:同时强调公平的 “客观性”
2、意义:确认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含义: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本质:协调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4、意义: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契约性
“抽象的价值判断”
(一)平等原则
1、含义: 人格独立、互不隶属、平等保护 2、依据: 私人关系中私人利益的平等性 注意: 第一,起点平等不同于结果平等
第二,法律平等不同于经济平等
(二)自愿原则
1、含义:自主设计、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负责
2、依据: 平等原则的当然结果 注意:
第一,自愿,是人人平等之并行,不同于放任 第二,法律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为公共利益,限制人的自主设计 与自主选择
法律事实
与主体不可分立性
法律关系
主观权利 人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实施 “行为” 法律事实的能力 意志力 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 事件 法律事实
法律
行为
法律关系
决定于
• 年龄 • 智力健康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年满18周岁;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 主体 —— 权利 —— 客体 •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 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合伙 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第二
一、 二、 三、 四、 五、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一)概念:因民法调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 社 会 关 系 赋予:权利、义务
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
“触发器”:法律事实
产生原因
“ 客观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