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doc
附件67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
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的卫生监督(以下统称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口岸运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出入境航空器航空配餐加工和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航空配餐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管理.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单位按照食品销售单位管理。餐饮服务单位不包含食品摊贩。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对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
和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经营者、口岸运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是国境口岸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口岸卫生监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五条检验检疫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的原则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第143号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年10月18日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过程监管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1. 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
2. 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5: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
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的监督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更多条例请关注首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
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洁无尘土;应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第九条国境口岸的仓库、货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发现鼠类有反常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8修改)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8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04.28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施行日期】2018.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国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海关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主管海关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海关的卫生监督。
口岸卫生许可工作规范
口岸卫生许可工作规范
一、工作目的
进一步规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有关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许可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口岸卫生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签发工作。
三、申请材料
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从网上下载并且填写《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1),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一份),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一)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经营的,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3.卫生管理制度(如: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原料组成成分、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7.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8.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
卫生控制措施。
(二)经营范围为服务行业的,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书复印件;
5.营业场所平面图。
(三)经营范围为储存场地的,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审批
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审批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三、许可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书。
5.有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行业标准的卫生设施。
四、实施机关: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五、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
4.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
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
实施分级管理后,食品添加剂和农药 残留得到了有效监控,保障了口岸食 品的安全性。
总体评价
实施分级管理后,食品卫生质量得到 了明显提升,有效保障了口岸食品安 全。
分级管理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一
微生物指标合格率
指标二
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合格率
指标三
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管理率
指标四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 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汇报人: 2023-12-03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分级管理原则与标准 • 分级管理实施步骤 • 分级管理效果评估 • 分级管理持续改进建议 • 分级管理案例分析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01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是保障 消费者健康和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的重要环节。
A级
高风险、高要求,需要重点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B级
中等风险、一般要求,需要一般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C级
低风险、较低要求,需要较少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03
分级管理实施步骤
宣传与培训
宣传方案
通过宣传材料、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 ,向相关人员宣传分级管理的目的、 意义和要求,提高对分级管理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
食品风险监测合格率
评估方法与流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洁无尘土;应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第九条国境口岸的仓库、货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发现鼠类有反常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条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30米内,不得修建厕所、渗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三章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国境口岸餐饮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国境口岸餐饮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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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和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口岸卫生管理制度
口岸卫生管理制度
一、口岸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窗口,也是各种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通道。在口岸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过程中,首要的目标就是要防止各种传染病在口岸传播,防止传染病跨国传播。因此,口岸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非常重要的。
1. 预防传染病传播
口岸是各国之间交流的重要节点,人员、物品、交通工具等都会在口岸进行交换。如果口岸没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就容易引发传染病在口岸传播,导致疫情扩散。预防传染病传播是口岸卫生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
2. 保障国内公共卫生安全
口岸是国家边防线的一部分,口岸卫生管理制度的健全能够有效地阻断传染病、疫情从国外传入,保障国内公共卫生安全。口岸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至关重要。
3. 促进口岸经济发展
口岸的繁荣发展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口岸卫生管理制度的健全可以有效预防传染病的传播,提高口岸的通关效率,增加商品贸易量,促进口岸经济发展。
4. 提升口岸形象
口岸卫生管理制度的健全可以提升口岸的形象,为口岸建立良好的口岸形象。口岸良好的形象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来口岸交流、合作,促进口岸的发展。
二、口岸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口岸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口岸卫生监测、口岸卫生检验、口岸卫生处置、口岸卫生教育等内容。口岸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口岸卫生监测
口岸卫生监测是口岸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口岸应该建立完善的卫生监测系统,对口岸周边环境、设施、人员和物品进行定期监测。口岸卫生监测可以及时了解口岸的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0.09
•【文号】国质检卫[2013]530号
•【施行日期】2013.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年10月9日国质检卫[2013]53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科学研判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规范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国际卫生条例 (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对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卫生检疫监管对象 (包括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特殊物品,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境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突发事件的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以及大型国际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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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特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已撤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
颁布时间:2016-04-28
实施时间: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
(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
(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
(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
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
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
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从事饮用水供应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四)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
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
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五)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
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六)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七)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八)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
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九)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第十一条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二)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制度;
(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四)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五)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一节申请第十三条
每个具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作为一个卫生许可证发证单元,单独申请卫生许可。
第十四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五)其他材料: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等。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