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验收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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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验收基本条件(卫生检疫)
一、专业技术用房
医学媒介实验室,含样品处理室、器械室、鉴定室、标本室
检疫处理用房,含卫生处理实验室、药剂师、效果检测室、
洗消室、药品库
应急装备室、视频监控室
二、查验场所
1、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2、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这应视该场站的货物中情况而定)
3、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入口应设置门式核辐射监测系统和自动喷淋消毒系统。配套设施
1、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D制作。
2、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规格宽大于5m、与集装箱拖车架等
高(约150cm )、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E)。(近期正在规划设计封闭式查验平台)
三、隔离场所或监管仓库
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或需要隔离待处理的货物
四、检疫处理区
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面积不少于1000 m2。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l、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2、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150 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
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参数检总局规定分库房、施药室、控制室。
视频监控系统
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码头、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关于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和集装箱场站登记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是口岸开放验收和集装箱场站登记的前置条件,所以目前要尽快完成卫生许可,卫生许可需满足的条件和递交的材料:
1.《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储存场所平面图;
4.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和职责,卫生保清和消毒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
5.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监测方案(每年都应该有)、监测记录、监测报告(鼠、嶂螂、蚊、蝇)(尽快作媒介调查)
6.从业人员健康证(如无食品类出入境货物可免)
7.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参见“四、港区地面硬化尚可”);
8.其他相关材料。(放射检测作业规程、货物堆放作业规、排水及污水处理作业规程、废弃物垃圾处理规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9、其他根据货物不同种类的不同要求可根据场站的运行情况进行增加。
场站登记要求和材料
(一)一般条件
1.具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经营集装箱场站业务。
2.具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
3.具有可存放进出境集装箱及装卸货物的场地。
4.具有完整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装卸作业安全规程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5.具备集装箱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提供有关集装箱入/出场站货物流信息和拆箱/装箱动态。
6.其他检验检疫需要的条件,如相应的场地,辅助设备及劳力。
(二)专项条件
1.对于经营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场站,应当具有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环保等辅助设施及拆箱检验检疫场地。
2.对于经营装运危险货物的场站,应当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许可证。
3.对于经营冷藏箱适载性能检验的场站,应当具有专用的冷藏集装箱冷藏性能检测的设备及场地。
4.对于经营熏蒸业务的场站,应当备有专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