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严惩行贿更要让受贿没安全感.doc
公务员考试申论:行贿“零容忍” 制度更过硬
发挥现有反腐制度的威力,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是重要一环行贿者的好日子到头了!这是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释放出的一个明确信号。
当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表示,反贪部门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腐败案件东窗事发后,公众的注意力往往投射在贪官身上,这难免模糊了对行贿行为的视线。
其实,针对行贿犯罪,我国刑法一直持明确的打击态度。
刑法上贿赂罪至少包含了行贿与受贿两个罪名,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等规定对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着明确规定。
然而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而轻行贿”倾向。
16次向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行贿的黄生福,3次被传唤却3次被释放;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中发现,有些市县的法院院长“乌纱帽”竟是靠行贿买来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中,“行贿状元”陈族远行贿3200万元却一度被取保候审未被提起公诉。
社会各界要求惩治行贿人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发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要求。
今年一季度,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人员89人,同比上升102.27%,立案查办的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案件首次超过了受贿案件总数。
2013年检察机关对5515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上升18.6%,但相比数量巨大并逐年递增的受贿犯罪,还是不太相称。
从因果关系看,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果,都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在这组对偶犯罪中,打击重受贿而轻行贿,无异于“堵前门、开后门”,无形中助长了行贿犯罪的滋生蔓延,使反腐效果大打折扣。
是什么原因使得“受贿者落马,行贿者逃脱”的情况一再发生呢?从道德层面讲,在潜规则盛行的现实中,行贿人往往被视为“无奈的弱者”而得到同情甚至包容,有些行贿行为也确实是遭遇了明目张胆的索贿。
从法律角度看,行贿与受贿之间具有高度隐秘性,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往往会以从轻或免罪作为“交换”条件,这也导致司法机关形成“口供依赖”,使一些行贿人作为所谓“污点证人”被有意放过而非减轻处罚。
时政热点:贪污受贿岂能功过相抵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更多公职类考试信息和资料 时政热点:贪污受贿岂能功过相抵在国家级贫困县——四川省仪陇县,很多孩子每天饿着肚子去上学。
国家启动“营养餐计划”为农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后,食堂承包人刘某举报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某,称其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将钱贪掉。
而唐某因出示的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获得了“平时表现好”的评价,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12月23日《法制晚报》)21份荣誉证书确实能证明唐某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上的骄人绩效,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唐某在教育上做出的贡献。
但是,刑法裁量如此考虑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显然是不合法的。
唐某“平时表现好”不是虚的,但贪污受贿也不是虚的。
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情节,依法实施刑法裁量,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唐某可谓“能人贪腐”之类,但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立功,是领导干部的义务和职责。
有功不能居功自傲,更不是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资本。
只要因私犯公,就会百身莫赎。
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刑法裁量怎能被过去的“功”蒙蔽了双眼,失却了准度?在反贪腐运动中,就出现过类似的情况。
一些贪官东窗事发后,忙不迭地向法院表功,希望借此求得轻判。
甚至出现了“公函求情”,一些单位领导不惜动用公权力干预司法。
2013年3月8日,习近平主席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表示:“不管你以前做了多少有益的工作,功罪不可相抵。
如果搞不好,领导干部的岗位就真会变成高危职业。
”总书记重提“功罪不能相抵”,不仅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也为司法裁定、刑法裁量做出了警示。
领导干部的官德作风是人民群众的灯塔,对违法乱纪领导干部的处罚同样是亮给人民群众的一面镜子。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严格律己,公正执法。
范军。
政法干警面试热点:没收贪官赃款彰显惩腐决心
政法干警面试热点:没收贪官赃款彰显惩腐决心【背景材料】“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是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相关评论】用翘首以待来表达学者和民众对于刑诉法这一条款的出台,并不为过。
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外逃贪官可谓“逃了和尚也逃了庙”,贪官出逃国外,不但人很难引渡回国,而且携带的巨款也难以追回,贪官在国外过着神仙般的日子。
曾有数据表明,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的党政干部和事业单位、国企高管等人数达上万人,携带款项达数千亿元。
这一事实,令人触目惊心。
【热点评述】首先,这一程序的设立,有利于挽回国家的损失。
一些贪官外逃后,赃款也流落到国外,司法机关要追缴时,国外司法机关一般会要求出具相应法律文书,但由于贪官本人没有归案,我们无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因而也无法及时追缴赃款。
这一程序设立为追缴赃款扫除了障碍,因为可在贪官未归案前,先行作出没收贪官违法所得的判决。
其次,这一程序的设立,可在无法对贪官进行刑事追责时,部分地实现对贪官的惩罚,部分地实现正义。
由于国际刑事协助程序复杂和引渡制度不完善,有些贪官要很长时间才能引渡回国,像赖昌星遣返是花费了12年,有些贪官甚至根本无法引渡回国。
还有些贪官,自杀了之,刑事诉讼就终止了,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没收其非法所得程序的设立,就可以追缴其财产,让其犯罪后一无所得,或者让贪官将财产留给后人的愿望落空,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贪官。
最后,也彰显了国家对于打击贪贿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的决心。
国家对于这些犯罪,不但要用刑罚手段严厉处罚,而且也要让他们即使是外逃和死亡后也一无所得,让其犯罪目的落空。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严惩行贿更要让受贿没安全感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严惩行贿更要让受贿没安全感在2012年的最后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再次明确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明确,多次行贿的,按照累计金额予以处罚。
“两高”的司法解释向社会传递了明确量刑尺度、严惩行贿犯罪的信息,也被众多媒体解读为遏制官员受贿腐败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社会各界要求司法机关惩治行贿犯罪的呼声早已十分强烈。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发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要求。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也开始加大追究行贿犯罪的工作力度。
不过,从具体的司法统计数据上看,这一年全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只有3194人,比之于数量巨大并逐年递增的受贿犯罪而言,这个数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201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并将八类行贿案件列为依法严肃查办的重点。
反贪总局的负责人当时也向媒体表示: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原因,并强调打击行贿犯罪对遏制受贿犯罪不断攀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受贿和行贿是一种天然孪生关系。
为官者有权,借此以权谋私;行贿人无权或者权职低微,需要借助权势达到目的,于是便以利相诱,换取权势。
他们就是这样一种难以割舍的相互利用和依赖的利益交换关系。
不过,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行贿受贿活动也日趋隐蔽。
尤其是国家官员,已经越来越注意自己的“形象”,追求收取财物的“体面性”,导致出现大量的托事、收财“分离”现象。
这也使司法机关在对涉嫌受贿犯罪的认定上,时常陷于窘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除了积极索要财物的情形之外,官员的行为要构成受贿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而在生活实践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受贿者更加注重寻找“安全通道”,以增大非法活动的安全性。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织密法网关住“官跑跑”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织密法网关住“官跑跑”防范贪腐官员携款外逃,确实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反腐败法,才能在更权威的法治层面上整合法律资源,使反贪防腐行动常态化、规范化,以进一步发挥职能机构的作用据中国新闻网2月7日报道:经过20多天中越两国(东兴—芒街两地)警务合作侦查,2月5日下午,涉嫌受贿并携情妇潜逃越南的河北省保定市前国土资源局局长宋建中,在越南芒街市被抓获,并于当天18时被移交广西东兴市警方。
据查,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宋建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非法牟利并收取贿赂150万元,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他携带情妇潜逃至越南。
与此前潜逃国外并押解回国的官员相比较,宋建中涉案的金额并不算很大,但其被抓捕回国的消息依然引起人们的关注。
网上刊出的数张押解其过境回国的照片,也受到网民的诸多评议。
官员涉案潜逃境外,其本身就不是一件小事,已经成为近年来人们共同关心和热议的话题。
去年,中央召开的国家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第三次联席会议曾透露,近年来,针对一些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携款外逃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
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防范外逃机制不断加强,一批企图外逃人员被成功防堵。
虽说,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正式对外公布过外逃贪官的数量及其携带出境的资金款额,某些个案中的外逃人员及其资金等情况,也一直被作了“淡化处理”。
但由于贪腐官员外逃一直备受关注,因此,当时联席会议召开的信息,同样受到媒体的重视和报道。
记得多年之前,曾有不少平面媒体报道和传播过一则谣言,称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4000人,卷走资金达500亿美元。
而公安部等机构发布的消息则透露,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真正缉捕归案的仅有300余人。
但此后,上述数据均被有关部门予以否定,商务部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他们从未正式做过外逃贪官数量及他们携带出境资金数额的调查,也未发布过此类报告。
可是,这些说法一直难以打消人们对官员携款外逃状况的猜测和疑虑。
贵州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贿金发福利掩饰不了受贿实质
时政热点:贿金发福利掩饰不了受贿实质导语: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更新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政策解读、理论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
今天我们关注--时政热点:贿金发福利掩饰不了受贿实质。
随着反贪腐进入“深水区”,一些贪腐行为也越来越“智商化”,司法机关和纪律检察机关千万不能被搽在表面的脂粉所蒙蔽。
识破“贿款公用”等贪腐“技巧”的羊皮,需要一双慧眼,更需要对法治精神的坚守。
如此,“不敢腐”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自以为金额不大,又是给大家发放‘加班费’,应该没什么问题,没想到一时的侥幸却挨了处分,真是糊涂!”谈起违规收受“红包”充当加班费一事,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陈和迎追悔莫及。
(11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把受贿的钱拿来和职工分享,看来陈和迎还真算得上一个“关怀下属”的好领导,因此这种贪腐行为也极易获得同情票。
而从案件性质看,陈和迎受贿在先,受贿事实成立,其违规违法的贪腐行为不可抵赖,更不能因“分享情节”的存在而否定。
倘若陈和迎对法律和党的纪律怀有敬畏之心,他就能够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就是在收回之后想幡然醒悟,也完全可以退回贿款,怎能做出“贿金发福利”的愚蠢举动?所以,陈和迎的“贿金发福利”,难逃“封堵悠悠之口”的意图。
“贿金发福利”是一种变相的“贿款公用”。
根据“两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陈和迎还够不上受贿罪,因此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但是,对于“贿款公用”,我国法律并没有特别说明,因此,只要受贿事实成立,不管贿款多少,如何使用,一律视同受贿。
而在现实中,不少贪腐官员将“贿款公用”当作了一块遮羞布,或者借以收买人心,或者借以封口,或者借以掩饰罪行,对此必须引起高度警觉。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贿款公用”做出处罚从宽的决定,因为“贿款公用从宽处罚”是典型的“公权部门化,权力利益化”的错误提法,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有可能纵容和包庇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
2016云南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围猎官员”,行贿人与受贿者都应被惩治
最全汇总>>>云南公务员历年真题2016云南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围猎官员”,行贿人与受贿者都应被惩治通过最新云南公务员考试资讯、大纲可以了解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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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围猎官员’,当以山西最为典型。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一位纪委工作人员表示,如何接近、控制并俘获官员,是山西老板们在圈子里公开交流的话题,老板们的朋友圈就是与官员有关的“情报”的流通圈。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
权力寻租、贪腐自肥,这些暗黑戏码要能随心所欲“上演”,索贿受贿者固然是主角,行贿者也不是跑龙套的角色。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受贿人锒铛入狱,而行贿人自由隐身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
正如公众所质疑的:2014年审结的刘铁男一案中,人们至今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涉案行贿人被追究刑责的信息;同样,甘肃华亭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起诉书中已明列了姓名及职务,但129名行贿者中仅4人被治罪。
情理何在?法理何在?“拍蝇打虎”的高压之下,贪官是过街之鼠,无论收手或者不收手,只要曾经“伸手”,必然罪得其咎。
但,如果只惩戒受贿者而轻放行贿者,反腐的司法之轮恐怕也终究是在“失衡跛行”。
一则,行贿受贿如硬币两面,如果只打击贪官,就谈不上对腐败的“零容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放任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则,行贿人往往也是不法利益的获得者,如果不能法律“伺候”,追究行贿者的不法所得就成了一句空话。
再者,行贿者日子太过滋润,无论对于灰色的“官场亚文化”,抑或是熟人社会的厚黑“潜规则”,都是事实上的鼓动与放纵。
试想,受贿者被严惩,行贿者逍遥法外、继续寻找下一个“围猎”目标,当此语境之下,究竟要靠什么样的制度,才能360度捍卫好权力者的底线呢?最全汇总>>>云南公务员历年真题有人说,“每一个落马的地市官员背后,都有数十个乃至数百个行贿人;一个央企老总出事,其下属几十个公司部门经理都会因行贿而被协助调查。
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严惩行贿人Word文档
201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严惩行贿人如果仅仅严惩受贿而宽宥行贿,也就意味着只打击了犯罪的“果”而忽略了“因”前不久,有媒体披露,在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受贿罪一案中,50名行贿人大多未被追责。
受贿者因贪入狱,行贿者照旧做官,这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批评。
行受贿犯罪是发案率较高的犯罪行为之一,法律对此也有十分明确的立案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
当面对社会的普遍质疑时,有关部门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表示由于没有收到判决书,因此并不清楚有公职人员涉及行贿,也就未对其进行查处。
而法院则认为,法院没有义务向行贿者所在单位或者纪检部门寄送判决书,如果要对行贿者进行处理,应该主动向法院索要证据材料和文书作为参考。
就在两边还在为“程序正义”而扯皮的过程中,行贿者已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重受贿而轻行贿”,这在司法机关是普遍的做法。
行贿的最终目的是使自己依靠受贿者手中的权力而获得非法利益。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行贿与受贿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如果仅仅严惩受贿而宽宥行贿,也就意味着只打击了犯罪的“果”而忽略了“因”,这同样会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损害。
长此以往,那些尝到甜头的行贿者将更加肆无忌惮,将更多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拉拢进自己的利益共同体。
而社会上也会产生“受贿有罪,行贿无罪”的错误导向,造成是非观念的混淆,助长行贿的滋生蔓延。
在国际上,对于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的评价是相同的,法律对于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的处罚也是同等的。
在我国的法律上,行贿向来都是应该被严惩的犯罪,刑法就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和受贿之间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行贿诱发受贿,受贿滋生行贿。
在行贿和受贿的利益链条中,行贿者虽然并不掌握公权力,但通过利益输送关系,却能够从受贿者手中获取相应好处,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
申论时评:杜绝对行贿犯罪“法外施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日前在接受访问时表示,现实中,一再出现受贿者因贪入狱,而行贿人却逍遥法外的情况;行贿犯罪是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应坚决杜绝对行贿犯罪“法外施恩”。
有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今年一季度查办1891人,同比上升6.1%。
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是对“孪生兄弟”,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处罚却并不“对合”,主要表现为对行贿犯罪处罚宽缓。
原因是多样的。
费孝通曾指出,乡土中国是个“礼治”的社会,崇尚“礼尚往来”,使得“来而不往非礼也”、“官不打送礼的”等处世观念在很多人头脑中根深蒂固。
一般人看来,送人情与行贿之间实际上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正因此,社会普遍认为行贿出于无奈,没有意思意思就不能获得公正对待,对行贿者表现出同情、宽容。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侦查人员发现和证明犯罪主要依靠行贿、受贿双方的供述,如果行贿人不予配合,案件将很难突破,这决定了行贿人可以拥有一定的谈判优势。
而在审判过程中,行贿罪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限制了行贿罪的适用范围,同样引起争议,因为很多行贿人并没有准确的不正当利益诉求,但攀上高官所付出的成本总会在日后不断获得回报。
对行贿人、受贿人处罚的不对等,并非我国所独有。
在西方司法体系下存在“控辩交易”的司法制度,这是指在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和被告双方达成满意的倾向性意见的程序。
它通常包括被告人为得到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对较轻的量刑,而作出承认一个较轻的犯罪或数个指控中的一个或几个的有罪答辩。
这一司法设置因为牺牲了司法应有的公正性而受到争议,却一直发展迅速,因为它很好地解决了司法资源有限性的问题,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
随着反腐节奏不断加快,人们开始认识到疯狂行贿的危害丝毫不亚于受贿,尤其是“围猎”干部的行为。
在查封一些贪官财产时,竟然搜到瞠目结舌的现金……让人不得不诧异于行贿力量的强大与疯狂。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官员不敬畏民心势必走向腐败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官员不敬畏民心势必走向腐败时事政治:现实生活中,许多官员之所以会在腐败的泥沼中越陷越深,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在于他们对民心民意失去了敬畏。
不敬畏民心,就势必导致漠视民众权益,出现种种以权谋私、损害民众权益的行为;不敬畏民心,就势必拒绝群众监督,使得权力更加没有监督约束,滑入腐败泥沼10月17日上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江苏省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季建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这是又一名落马的“老虎”(10月18日新华社)。
季建业违纪违法的具体情节还有待深挖,不过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是,在正式落马之前,他已经引起了民心民意的强烈反弹。
有南京官员表示,其落马在“意料之中”,因为自从季建业来南京,迅速启动“三中路改造”,砍伐梧桐树、拆城西干道、投巨资上马雨污分流等大量工程,导致南京这座古城不断被“开膛破肚”,民怨沸腾,不断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如果季建业心中对民心民意能够多一点敬畏,那么,他早就应该适可而止,泥潭拔足,或许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一步。
可以说,现实生活中,许多官员之所以会在腐败的泥沼中越陷越深,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在于他们对民心民意失去了敬畏。
不敬畏民心,就势必导致漠视民众权益,出现种种以权谋私、损害民众权益的行为;不敬畏民心,就势必拒绝群众监督,使得权力更加没有监督约束,滑入腐败泥沼;不敬畏民心,就势必导致自我膨胀,飞扬跋扈,为所欲为,把国法政纪视同儿戏。
所以,官员不敬畏民心,就势必走向腐败,这是一条已经被事实反复验证的铁律。
这反过来也凸显了“民心”对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
事实上,反腐倡廉,“民心可用”。
首先,要用“民心”来惩腐。
季建业的乱作为早就受到了群众的举报,这使得执法执纪部门早就可以把他纳入视野,密切关注,对于他早点被查处起到推动作用。
据报道,今年1月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617件30938人,同比分别上升3.6%和3.8%,立案侦查贪污贿赂要案1761人(含厅级以上129人)。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之反腐败热点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之反腐败热点一、公务员考试与反腐败相关的申论热点1、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严防“隐性腐败”2、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学术腐败问题3、公务员考试申论时政热点:不能让腐败掮客兴风作浪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防腐败5、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就业腐败6、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腐败需常抓不懈二、公务员考试与反腐败相关的申论范文1、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抵制权利腐败2、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根治车轮下的腐败三、公务员考试与反腐败相关的人民时评1、人民时评:严惩腐败分子,反腐斗争重在以实效取信于民2、人民时评:反腐败,关键是如何保障权利监督权力3、人民时评:反腐败中央纪委开清单4、人民时评:避免贪官如"割韭菜",预防腐败是更大的政绩!5、人民时评:切断“期权腐败”的“变现”之路6、人民日报: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四、公务员考试与反腐败相关的申论模拟题1、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与答案:学术腐败五、公务员考试与反腐败相关的其他1、公务员考试申论时政热点:“房官”背后有无腐败须彻查2、公务员考试申论时政热点:如何根治“户口上的腐败”3、公务员考试考前必看申论必备:“防治权利腐败”警惕反腐脱变为权利博弈4、《申论热点通》:权力腐败问题5、为何说反腐败不是“雷声大雨点小”?6、如何织就一张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天网”?7、为何说“腐败越反越多”是个认识误区?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学术腐败问题究其原因,除了剽窃者的学术道德低下外,还有三个重要的原因:其一,剽窃界定标准的模糊。
我国目前对于什么是剽窃,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
而一些国家则有明确规定,如:有的国家规定,在一篇文章中出现了6个与其它文章相同的句子就算作剽窃。
在论文写作中,当然会引用一些数据和资料来说明自己的论点,但是引用多少、如何引用就算剽窃,这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标准。
这就难免造成现实中,有的论文充其量只能说是资料的堆砌,而不是真正研究问题,纯粹是一种低水平的重复。
2019年国家公务员时事政治热点:踩住权力“惯性”的刹车
2019年国家公务员时事政治热点:踩住权力“惯性”的刹车“区长专用‘坐骑’伪造挪用车牌,双鸭山市党政机关换届期间搞领导干部‘小圈子’聚会,喝高档茅台酒”。
近日,一则举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区长的信息在网络上流传。
当地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复称,给领导开车的司机因挪用车辆号牌已接受交警队处罚,区委书记、区长等领导喝茅台酒是为了招商引资请客商。
(新华网8月24日)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和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是党风问题的集中表现,也是其它很多问题和弊端的源头。
“四风”不但损害了党的形象,更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四风’问题越积越多,党内和社会上潜规则越来越盛行,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受到污染。
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压反腐,狠抓作风建设,吃喝风得到了很大水准的遏制。
那些建在风景优美、景色独特、气候宜人又有温泉相伴的各种楼堂馆所在反腐的大气候下关停歇业了,一时间,昔日车水马龙、熙攘热闹的好去处,如今是人去楼空,大门紧锁,荒草丛生,景象凋零,变成了“腐败遗址”。
权力的魅力就是能带来的人生成就感和受尊敬的社会地位以及一系列的明里暗里的实惠和超级稳定安逸的工作生活环境,伴随着力度空前的反腐风暴,中央的反“四风”,“八项规定”,昔日叱咤酒桌、觥筹交错的官员们空前的失落和不舍,过去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了,但只要有一丝机会,忍不住重温一下昔日酒桌上对酒当歌、人生几何的豪迈。
有人把应对中央“八项规定”的心态总结成九个字:观望风,变相吃,慢三拍,认为吃吃喝喝是小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里不吃暗里吃,城里不吃乡下吃,高档酒店不吃农家乐里吃,高档酒土罐装,为吃喝穿上“伪装衣”、跟组织玩起了“躲喵喵”的游戏。
说白了,这是一种权力的惯性作用,他们不甘心于权力所带来的安享受到遏制,这种惯性就是权力的失范、失控,如果不即时踩住刹车,就会破坏中央反“四风”所带来良好局面和社会风气。
公务员考试热点:坚持“零容忍”惩治腐败
公务员考试热点:坚持“零容忍”惩治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其中强调,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现象多发高发,于是就有人认为,现阶段中国无法根治腐败,不妨对腐败“适度容忍”,力争把腐败“控制到民众允许的程度”即可。
这是一种很危险的认识。
大量事实和经验表明,只要对腐败容忍一寸,腐败就会发展到一尺,只要容忍腐败在一个地方存在,腐败就会像癌细胞一样迅速扩散到其他地方。
腐败不具有任何合理性和合法性,反腐败也不能留任何余地,对腐败现象不能有丝毫容忍。
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制度措施以来,在公务员和领导干部中引起很大反响。
一些干部说,想吃点喝点,送点收点,办公室大点,车配得好点,这在以前根本不算个事儿,现在处处受到掣肘。
话里话外很是委屈。
其实,以前的做法有的违纪违规或涉及违法,有的甚至涉嫌犯罪,以前“不算个事儿”不表明就是正常的,现在“处处受到掣肘”正是回归了正常。
如果有公务员过不惯现在的“苦日子”,要离职另谋出路,这是好事而非坏事,表明中央整顿作风、厉行反腐取得突出成绩,在公务员和领导干部中产生了“正淘汰”效应,也表明以零容忍惩治腐败切实可行。
习总书记说,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由此而论,反腐败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要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和法治,真正把公款、公权管住管好。
要把公款管住管好,需要改革预算制度,扩大预算公开包括“三公”经费公开,强化人大和公众对预算的监督。
要把公权管住管好,需要加强对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监督制约,使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手中的权力,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公务员考试热点:反腐法治化正渐入佳境
公务员考试热点:反腐法治化正渐入佳境今年北京两会上,两院报告的一连串数字引人关注。
其中,尤以反腐败的丰硕成果令人欢欣鼓舞。
去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59人,厅局级以上15人;立案侦查贪污贿赂100万元、挪用公款1000万元以上案件57件,立案侦查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1件。
对于地方检察院来说,这个反腐力度并不小。
同时,去年全市法院系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290件,对364人判处刑罚,与此前5年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总数1051件相比,这个审结成果同样不可小觑。
两院是推进反腐法治化的执行机关,去年这一年取得的成果表明,北京在反腐法治化的轨道上又往前推进了坚实一步。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治的理念,公众也正是从一个个案件的公正性中增添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自信心。
那些社会高度关注的大案要案的审理,或许更能凝聚社会公众的信心与信任。
北京的两院具体承担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及涉铁路部门系列案、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结。
比如刘志军案在事实清晰充分、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等方面给社会公众留下深刻印象,彰显了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令人信服。
毫无疑问,这是推进反腐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反腐法治化更可以说是去年的一大特色和亮点。
每一起大案要案的审理,再到其他腐败分子犯罪案件的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一年两院系统所做的工作,以极为扎实细致的成效,让社会公众在实体程序层面,既坚定了对中央反腐决心的信任,更坚定了对反腐败被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信心。
让法律说了算,这也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在相当意义上说,从坚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到对腐败零容忍,中央的反腐理念与决心,与两院系统对这些理念的依法公正落实,即把每一起腐败案件办成铁案,办成经得起人民、历史和时代检验的铁案,可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有这样的无缝对接,反腐败必成大气候,也必给当代中国带来强大活力。
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惩治行贿
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惩治行贿代表委员们认为,一年来,检察机关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并且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我国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贡献了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水利厅厅长吕振霖和河南省文联副主席范军都认为,去年检察机关反腐倡廉的力度很大,一系列数字反映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下了很大功夫。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北京市委副主委谢朝华表示,经过查处大案要案,既惩治了罪犯,又起到了教育他人的作用。
将来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媒体认为这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并且写进工作报告。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贿人别被处罚的咨询题,妨碍恶劣,危害很大。
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来自安徽的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带来了一份《对于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议案》。
这份议案的起草者上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认为,在犯罪学上,行贿与受贿是一种一对一的对合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有受贿则须有人行贿。
所以,该议案建议,要对行贿人增加罚金刑,并规定能够附加或单独适用。
如此,既能够和受贿犯罪界定保持基本一致,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及进行政策攻心。
3月12日植树节活动策划方案一、活动主题:绿色、氧气、健康、时尚;二、活动主办单位:XX;活动协办单位:XX;三、活动时刻:2005年3月12日(星期六)8:40——14:00;四、集合地方:XX植树地方:XX;楼盘参观地方:XX;五、交通工具:大吧车接送、自驾车;六、种植树种、数量:公孙树,40棵;七、活动流程:1/09:00:XX步行街集合;2/09:15:发誓;3/09:30:动身;4/09:30――10:30:XX(参观过程中领取干粮和矿泉水);510:30:到达植树地方;6/10:30-13:30:植树活动开始,内容如下:A、植树造林;B、互动游戏;C、媒体现场采访活动主持人、会员和阳光100俱乐部负责人;D、业主代表说话;5、14:00:活动完毕,会员自由合影,乘车返回XX酒店;。
检察机关将严惩公务员索受商业贿赂
检察机关将严惩公务员索受商业贿赂
佚名
【期刊名称】《财经》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4月25日,在沈阳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表示,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将重点查办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商业贿赂行为。
【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严惩商业贿赂犯罪刻不容缓 [J], 杜航
2.“两高”重拳出击严惩商业贿赂 [J], 龚华丽
3.维护市场秩序严惩商业贿赂 [J], 王凤民;程红梅
4.国家工商总局:严惩招投标商业贿赂 [J], 无
5.检察机关将严惩扶贫领域刑事犯罪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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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行贿腐败,要实行“零容忍”政策
治理行贿腐败,要实行“零容忍”政策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23期文/田湘波频频出现的“行贿笔记”、“行贿档案记录”事件反映了这样一种现象:行贿腐败猖獗,社会廉洁环境和公众廉洁意识急需改进和提高。
从政府角度看,惩治和预防腐败所需要的廉政情报收集系统并没有建立。
由于腐败情报收集系统不健全,哪些人在行贿,哪些人在受贿,我们几乎一无所知。
在腐败情报十分缺乏的情况下,我们反腐败实践甚至以行贿者的口供来作为惩治受贿罪的证据,从而出现了重受贿罪轻行贿罪的怪现象。
要行贿者提供惩治受贿者的腐败证据,这也反映了我们打击贪腐者司法实践的落后。
现在世界的趋势是由受贿者自己提供证据,假若受贿者的财产与收入不相符,就由受贿者自己提供证据。
这就解决了腐败证据难以寻找的麻烦问题。
收集腐败情报主要靠财产申报制度、公民举报、舆论监督、纳税证明、腐败意识测试等方式进行。
财产申报制度的目的也不只是针对受贿者,也针对行贿者,因为许多受贿者本身就是行贿者,二者有时是同一主体。
公民举报和舆论监督实际上是要让普通老百姓参与到腐败治理中来,政府不能垄断反腐败权力。
上述几种途径在我国要么缺乏,要么非常有局限。
虽然有些地方(如湖南)建立了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但它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没有针对党政部门。
实际上公共部门行贿现象非常普遍。
而且,这种行贿档案查询系统极不健全,其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如果按“零容忍”政策,我国《刑法》关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立法规定是有很大局限的。
现在比较廉洁的国家甚至要进行廉洁测试,如果有腐败行为也要受刑法处罚。
这实际上已超出了“零容忍”的范围。
也就是说,一个人没有行贿受贿行为,但在廉洁测试中,如果有腐败动机,也是腐败行为。
如反腐败工作者假装扮成行贿者给公务员行贿,如果公务员接受了,就是腐败行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据媒体报道,美国一名22岁的海军情报专家中土布赖恩·敏圭·马丁,由于接受联邦调查局(FBI)卧底特工“贿赂”出售最高机密而被军事法庭审判,他的罪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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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严惩行贿更要让受贿
没安全感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严惩行贿更要让受贿没安全感
在2012年的最后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再次明确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明确,多次行贿的,按照累计金额予以处罚。
两高的司法解释向社会传递了明确量刑尺度、严惩行贿犯罪的信息,也被众多媒体解读为遏制官员受贿腐败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社会各界要求司法机关惩治行贿犯罪的呼声早已十分强烈。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发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要求。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也开始加大追究行贿犯罪的工作力度。
不过,从具体的司法统计数据上看,这一年全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只有3194人,比之于数量巨大并逐年递增的受贿犯罪而言,这个数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201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并将八类行贿案件列为依法严肃查办的重点。
反贪总局的负责人当时也向媒体表示: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原因,并强调打击行贿犯罪对遏制受贿犯罪不断攀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受贿和行贿是一种天然孪生关系。
为官者有权,借此以权谋私;行贿人无权或者权职低微,需要借助权势达到目的,于是便以
利相诱,换取权势。
他们就是这样一种难以割舍的相互利用和依赖的利益交换关系。
不过,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行贿受贿活动也日趋隐蔽。
尤其是国家官员,已经越来越注意自己的形象,追求收取财物的体面性,导致出现大量的托事、收财分离现象。
这也使司法机关在对涉嫌受贿犯罪的认定上,时常陷于窘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除了积极索要财物的情形之外,官员的行为要构成受贿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而在生活实践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受贿者更加注重寻找安全通道,以增大非法活动的安全性。
于是,减少甚至避免受贿者与行贿人的直接接触,间接地进行财物及其他非法利益的交易,已经成为当前不少受贿者的理性选择。
早在多年之前,在受贿者与行贿人之间,已出现了一群专司联络、议价、送货之职的中间人,而且,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增强,这个人群的数量还在增加。
官员腐败在刑事法律的评价上虽常由受贿与行贿双方构成,甚至还包括了介绍贿赂的中间人。
但我们却不能就此得出受贿的根源是行贿的判断,更不能以为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罚甚至重罚行贿,就可以从根本上遏制受贿犯罪现象。
事实上,一些公职人员缺乏理想和信念,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的分权制约,始终是形成包括受贿在内的官员腐败现象的总的根源,并且最终需要从体制、机制和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方面才能予以根除。
而从现实情况看,如今,腐败犯罪机会的增加和犯罪成本的降低,或许正是促使一些官员前腐后继、胆大妄为的主要原
因。
所以,在进一步加大惩治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同时,如何完善公共权力的配置、结构和制衡制度,如何健全公务人员腐败犯罪的早发现机制,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通过对官员犯罪个案的分析,可以发现,在惩治贿赂犯罪的政策中,重刑威慑力现已越来越显得式微,腐败官员关心的已不再是拘捕法办后的处罚轻重问题。
他们更关心的,是一经实施了行为,会不会被马上发现,或者被人告发之后,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能不能及时作出证据充足、犯罪成立的认定。
而每当他们意识到通过上述各种变通的手法可以困扰司法认定,其受贿的内心冲动就一定会变得更加坚定。
所以,为了有效控制受贿,司法机关也应当善于将行贿与受贿隔离,实行分化瓦解的工作策略,通过构建污点证人制度,使受贿官员缺乏安全感,并逐步消除不可能案发或者可以逃脱的侥幸心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念头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