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焦作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焦作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优越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减轻其还贷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贷款贴息对象与条件第三条贷款贴息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或配偶。
第四条贷款贴息条件。
贴息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或配偶在申请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90 平方米(含 90 平方米),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在本市无其他自主产权的房屋。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所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三)借款人在申请贴息前已按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年以上,无恶意违约记录;(四)被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享受焦作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列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或者被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贴息额度第五条贷款贴息的计发标准为:借款人本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50%计发;借款人及配偶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60%计发。
单笔当年贷款最高贴息限额为4000元。
第四章贴息申请材料第六条借款人在向市中心和县(市)区管理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二)借款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三)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四)民政部门核发的《焦作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证明;或者总工会出具的困难职工家庭认定证明;(五)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存折、卡;(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常识500题及详细答案
法律常识500题及详细答案1、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
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
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1.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
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
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
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2.《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
②房屋的建筑面积。
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
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
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
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
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3.什么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规则
公积金贷款提取规则如下:
- 提取条件: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 提取要件:职工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 注意事项:
- 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职工结清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在结清贷款之日起1年内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 职工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退休、死亡等销户型提取除外。
- 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1年至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的公积金提取政策可能会有所差异,如果你想了解具体的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期长的城 市,要 提高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
比例 。积极引导被征收补偿对 象通过领取
各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负责本 职责管辖范围 内异地贷款 业务的具体实施 和 日 常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房票” 、团购服务、货 币补偿等方式购买
商品住房。
第五条
异地贷款执 行购房地 中心贷款政 策规定。购房
服务等方式 ,吸引社会资本 参与棚户区改
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各地 要严格
控制新建安置住房项 目,确需新建的,要
第 三 条 已签订 《 浙江省住 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异 地贷款
合作 协议书》的本 省各 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及其所属分 中心 、
管理部 ,适用本办法。
合理确定规模 , 严禁建设单位在 旧城 ( 村)
房公积 金缴存职工 在全省范围内异地 购买住房,规范本 省住
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异地贷款业务 ( 以下简称异地贷款 ) ,根据 住房城 乡建 设部 、财政 部 、人民银行 《 关于发 展住房 公积金 个人 住 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建 O , f 2 0 1 4 ] 1 4 8 号) 和省建设 关 于印发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操作规定 ( 试行 ) > 》 ( 浙建 [ 2 0 1 4 ]1 0 号) 等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 办法。 第 二条 本省行政 区域 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
住房消费需求。
五、扎 实推 进保 障性安居工程 建
设
确保 2 0 1 5年全省新开工各类保 障性 安居工程住房 2 1 . 6 万套 ,基本建成 1 6 . 9 万 套 。积 极探 索通过 P P P模 式和 政府 购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4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2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4号)各管理部: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组合贷款,提高组合贷款办理效率,现就组合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2月10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八区的管理一部、管理二部、管理三部和方庄管理部、中关村管理部可以开办组合贷款业务。
其他管理部的组合贷款业务,统一由方庄管理部办理。
二、如借款人采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管理部可根据管理部与受托银行对应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业务。
三、各管理部应按照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办理组合贷款,具体流程附后。
四、各管理部应在组合贷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第六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以下内容:(一)甲方申请提前还款时,须根据原贷款发放时两部分贷款比例,同时偿还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不得只提前偿还其中的一种。
如借款人采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在(二)中约定:丙方应就本合同项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额和甲方为购置本合同项下住房,同时向乙方申请的住房商业贷款额之和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组合贷款保证合同》,本合同第六章和第七章的约定不适用。
五、各管理部不得受理贴息项目的组合贷款,借款申请人有贷款需求的,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
重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重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方案一、背景根据中国政府的政策,为了鼓励个人购房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重庆市政府决定实施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政策。
二、受益对象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申请贴息贷款:1. 在重庆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2. 符合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缴存职工的相关规定。
三、贷款资格1. 年满18周岁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2. 连续12个月以上在职,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拥有在重庆市范围内的合法购房需求。
四、贴息标准1. 单位缴存比例:根据缴存职工的月工资基数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2. 个人缴存比例:根据缴存职工的月工资基数和个人情况执行;3. 贷款年限:最长可贷款期限为30年;4. 利率补贴: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五、还款方式1. 等额本息方式:每个月按照固定金额进行等额本息还款;2. 等额本金方式:每个月按照逐月递减的方式进行还款;3.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每个月只还利息,本金一次性还清。
六、申请流程1. 缴存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贴息贷款申请;2. 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3. 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审核申请材料并发放贴息贷款。
七、保障措施1.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严格审查贴息贷款申请材料,确保申请的公平性和合法性;2. 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解答缴存职工的相关问题;3. 对涉及违规行为和信息不完整的申请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1.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政策适用于重庆市管辖范围内的购房需求;2. 相关政策调整和解释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的公告为准;3.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贴息贷款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什么是贴息贷款
为300元/月。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 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 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 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
算贴息。(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 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 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 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个人住房
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 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 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 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贴
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 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二)年度贷款贴息最 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 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
什么是贴息贷款,你知道吗?希财贷款小编介绍,实行 利息补贴的贷款为贴息贷款。以公积金为例:所称个人 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 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一) 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申请人提 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 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 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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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 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职工;(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四) 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
中级银行从业资格_个人贷款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6套_背题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中级银行从业资格_个人贷款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6套(143题)***************************************************************************************中级银行从业资格_个人贷款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6套1.[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B)自营性住房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C)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称委托性住房公积金贷款D)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追求营利,是一种政策性贷款答案:D解析: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以意见利为目的,实行“低进低出”的利率政策,带有较强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受到限制。
因此,它是一种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或大修房屋时,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形成特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组合。
2.[单选题]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中的信用交易信息中,不包括( )。
A)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B)信用卡汇总信息C)准贷记卡汇总信息D)配偶身份答案:D解析:根据相关规定,A、B、C三项均为个人信用信息中的信用交易信息;D项属于个人信用信息中的个人基本信息。
3.[单选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本职责不包括( )。
A)制定公积金信贷政策B)负责信贷审批C)负责贷前咨询D)承担公积金信贷风险答案:C解析: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本职责包括制定公积金信贷政策、负责信贷审批和承担公积金信贷风险,不包括C项。
4.[单选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遵府令第12号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文:----------------------------------------------------------------------------------------------------------------------------------------------------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遵府令第12号《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5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9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2021年12月9日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流动性风险防控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探索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互享、政策互通、业务互联、机构互动的互联互通机制。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智慧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推行网上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建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或者反馈办理结果。
2022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2022年北京市住房公积⾦贷款办法为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建⽴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持城市中低收⼊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合法权益,提⾼住房公积⾦使⽤效益,根据《住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北京市住房公积⾦贷款办法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建⽴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持城市中低收⼊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合法权益,提⾼住房公积⾦使⽤效益,根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住房公积⾦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若⼲规定》、《贷款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运⽤住房公积⾦,委托银⾏向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住房公积⾦缴存⼈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的离退休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或第三⼈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愿、公平、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委托⼈: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含分中⼼);受托⼈:承办贷款业务的银⾏;借款⼈:申请贷款的⾃然⼈;抵押⼈: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或第三⼈;抵押权⼈:受托⼈或委托⼈认可的第三⼈;出质⼈: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或第三⼈;质权⼈:受托⼈;保证⼈: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
第⼆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缴存住房公积⾦的在职职⼯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的离退休职⼯,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借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合法有效⾝份;(⼆)具有完全的民事⾏为能⼒;(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信⽤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四)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件;(六)符合委托⼈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缴存条件;(七)提供委托⼈认可的担保;(⼋)借款⼈夫妻双⽅均⽆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贷款和住房公积⾦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委托⼈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2篇)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2篇)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贴息贷款,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先行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业务。
第四条贴息贷款申请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年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水平和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启动贴息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适当控制年度贴息贷款规模。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具备开展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银行作为贴息贷款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作协议》,委托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第二章贴息贷款对象第七条贴息贷款对象是指在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委托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第三章贴息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贴息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按公积金中心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及委托银行商业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公积金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贷款贴息额。
借款人如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贴息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和委托银行的同意,同时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变更情况调整相应贴息额度。
第四章贴息贷款办理程序及抵押第十条购房职工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程序办理:(一)购房职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银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三)公积金中心对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按照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贴息贷款审批意见,并将贷款申请转至委托银行;(四)委托银行按其商业贷款条件对贴息贷款申请进行审批;(五)委托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及办妥抵押手续后,委托银行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委托银行审批未通过的贷款,借款人可以转为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
人民日报:杭州推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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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印象
杭州 2013.08
杭州推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 8月1日讯 自“国五条”实施以来,全国多个城市楼市
成交量大幅攀升,带动住房贷款和公积公积金普遍 吃紧,贷款等候时间拉长,目前杭州市公积金贷款轮候时 间超过3个月。
针对公积金贷款等候时间拉长,杭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近日宣布,将会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 行、杭州银行四家银行于9月联手推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 商业贴息贷款业务”。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番推出的“公转商”贴 息贷款政策,对于楼市过热、公积金体量较大的一、二线 城市而言,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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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公积金委发[2007]8号【发布部门】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9.29【实施日期】2007.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公积金委发〔200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贷压力,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对低收入的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扶助政策。
第二章贴息对象与条件第三条贴息对象与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为三口及以下家庭低于60平方米;四口及以上家庭低于8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且在本市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
2、申请人在申请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年以上,未发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行为。
3、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什么是住房公积⾦贴息贷款为⽀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华市结合实际情况,⾸次推出住房公积⾦贴息贷款业务,并颁布了《⾦华市住房公积⾦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具体情况如下:什么是住房公积⾦贴息贷款住房公积⾦贴息贷款,是指在公积⾦贷款放贷轮候期内,由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什么是住房公积⾦贴息贷款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什么是住房公积⾦贴息贷款住房公积⾦贴息贷款,是指在公积⾦贷款放贷轮候期内,由银⾏先⾏向公积⾦借款⼈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管理中⼼按商业性贷款与公积⾦贷款利息差额给予补贴,待公积⾦贷款发放后再归还银⾏商业性贷款的业务。
⼆、贴息贷款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华市区购买住房且符合公积⾦贷款政策和银⾏商业性住房贷款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积⾦中⼼申请公积⾦贷款(以受理时间为准)。
本次贴息贷款受理时间为2018年12⽉31⽇前(含本⽇),以后由公积⾦中⼼视贴息贷款规模等情况确定并公布;(三)选择办理公积⾦贷款转银⾏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搭桥贷款)。
三、办理依据公积⾦贷款及搭桥贷款按《⾦华市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办法》及《⾦华市住房公积⾦搭桥贷款暂⾏办法》办理。
贴息搭桥贷款期间借款⼈不得调整贷款期限、还款⽅式,也不得办理部分提前还贷;经公积⾦中⼼和贷款银⾏同意,借款⼈可以⼀次性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贴息标准每⽉按银⾏商业性住房贷款实际执⾏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与公积⾦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差额核定;银⾏商业性住房贷款实际执⾏利率在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95%以上的,按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95%计取。
利息计算不含逾期罚息及复利。
本办法实施之后发放的贴息搭桥贷款,贴息期限按搭桥贷款计息天数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放的搭桥贷款,之前产⽣的搭桥贷款利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本办法实施后⾸个还款⽇起按搭桥贷款剩余计息天数计算。
借款⼈在公积⾦贷款放贷通知书安排的时间段内未办理公积⾦贷款发放⼿续或发现借款⼈有严重违规违约⾏为、严重风险隐患等情况的,公积⾦中⼼有权终⽌贴息,并可以停⽌发放公积⾦贷款。
个人房贷贴息政策解读
个人房贷贴息政策解读一、个人房贷贴息政策是指由政府或银行补贴部分或全部利息的贷款,旨在鼓励特定事业或项目的建设。
以下是一些主要城市的具体政策:1.北京住房贴息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政策性贴息贷款,它是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凡符合中心贴息条件的借款人,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给予利息补贴。
享受贴息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2.上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由商业银行以其自有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市公积金中心以业务成本支出方式承担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形成的利息差额。
贴息贷款的额度、套数认定、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等需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
3.广州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贴息贷款)适用于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广州新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年限以上、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等。
4.南京南京实行了公积金贴息政策,对于低保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将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补贴的额度不能高出基准利率与公积金利率的差额。
二、个人房贷贴息政策是指政府或金融机构为了减轻购房者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针对个人住房贷款推出的一种财政补贴措施。
具体而言,就是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承担一部分购房者的贷款利息,降低借款人的实际支付成本。
这种政策通常在经济环境不佳或者需要刺激房地产业时被采用,旨在提高民众的购买能力,推动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度。
1.政策背景-经济调控:作为宏观调控工具之一,个人房贷贴息政策能够在特定时期内稳定房价,防止市场过热或过冷。
贴息有哪些正确的计算方法
贴息有哪些正确的计算⽅法 贴息是指汇票持有⼈向银⾏申请贴现⾯额付给银⾏的贴现利息。
贴息也有⼀定的计算。
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什么是贴息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贴息的解释 “贴息”是“贴现利息”的简称,⼜称“贴⽔”。
实付贴现⾦额是指汇票⾦额(即贴现⾦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额、贴现天数(⾃银⾏向贴现单位⽀付贴现票款⽇起⾄汇票到期⽇前⼀天⽌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贴息的计算⽅法 贴现利息=贴现⾦额×贴现天数×⽇贴现率 ⽇贴现率=⽉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额=票⾯⾦额-贴现利息 凡是承兑⼈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时间。
贷款贴息指⽤于从事微利项⽬的⼩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借款⼈本⼈贷款期内不⽀付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不贴。
贴息的分类 住房贴息 贴息的全称是“个⼈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
如果您是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系统的缴存⼈并符合公积⾦贷款条件,就可以申请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是根据您的公积⾦⽉缴存额确定的。
商业银⾏给您发放贷款,贴息额是以您能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为基础,⽤公积⾦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额,这部分差额由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付给您个⼈。
贴息业务是公积⾦贷款有⼒的补充,所以不是所有的项⽬都能申请贴息。
具体某⼀房屋项⽬能否申请,请您咨询开发商。
选择贴息对于借款⼈来说有不少好处,⾸先所有的贷款⼿续都有律师代办,您可以免去了在公积⾦管理中⼼、评估事务所、担保中⼼、和放款银⾏之间奔波;其次贴息业务不需要对抵押物进⾏评估,为您节约费⽤;第三,贴息业务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为您提供担保,担保中⼼为贴息业务的借款⼈统⼀购买了融合财产损失和⼈⾝意外伤害内容的保险,全⽅位保障您的利益;第四,贴息业务的实质是⼀笔商业贷款,放款的速度和商业贷款的放款速度⼀样快,并且您还能在付房款时享受贴息业务专有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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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
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
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
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
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
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8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
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
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
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
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
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
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8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
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预混料和注册商标生产浓缩饲料和配合饲料产品,销售区域不限,使用______商标,商标所有人为甲方。
产品标准由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并由乙方负责备案,使用乙方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登记证、厂名、厂址。
二、乙方应保证月销量不低于______吨,年销量不低于______吨。
自合作协议签订时起,给予乙方______个月市场启动期,六个月后仍未达到目标销量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甲方按公司统一定价优惠______%向乙方提供安能系列预混料,乙方每次订货量应不少于______吨,订货应提前______天,且应在订货时按约定价格将货款汇入甲方帐户;在甲方收到货款后______工作日内自行提货;若需甲方送货,甲方将按实际价格收取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