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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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实施组织管理。
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一、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履行建设工程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各项职责,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二)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并对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三)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四)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对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依法依规
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不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签订阴阳合同。对依法分项发包而未指定总包管理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负总责。对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依法委托监理。
(五)及时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含依法分项发包工程)后方开工建设。向施工现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施工用图和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不要求设计单位出具降低结构安全性和原材料及构配件质量标准的设计变更。
(六)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按要求建立材料样品库,并保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与样品一致。
(七)单位工程竣工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仿宋体字凹刻的石质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标牌尺寸不小于1000mm×800mm,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全称及其法人代表、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完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交付使用,
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九)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十)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交付使用。工程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工程质量投诉,负责查明质量问题及原因,并组织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及时进行处理;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将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我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将为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给予的下列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四、在以下情况下,我仍将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一)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二)已退休,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且不接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
(三)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根据承担责任情况依法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后,自愿接受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享受的待遇。
(四)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