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B0M1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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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是指对统计报表制作、收集、分析和报送等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其目的是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度、可靠性和时效性,从而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报表制作流程:确定报表制作的责任和流程,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报表设计和报表生成等环节。

2. 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所使用的数据准确、完整和一致,包括数据采集、数据清洗和数据验证等过程。

3. 报表审核和核对:对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报表报送:确定报表报送的时间、方式和对象,确保报表能按时、准确地提交到相关部门或层级。

5. 报表分析和解读:对报表进行分析和解读,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支持。

6. 报表保密:确保报表的保密性,防止报表信息泄露。

7. 报表改进与优化:定期评估和改进报表制作过程,提高报表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过建立和执行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统计报表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错误和重复工作,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的竞争力。

统计报表资料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资料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统计报表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提高信息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效率,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统计报表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统计报表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统计报表资料的范围和分类一、统计报表资料包括公司内部各类统计报表、数据报告、调研报告等各类统计数据资料。

二、统计报表资料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可分为内部报表、外部报表、日常报表等分类。

三、每类统计报表资料均应有详细的分类、编号和存储方式。

第三章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各部门应当将相关统计报表资料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数据。

二、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应当尽量做到全面、准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于重要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当建立定期更新的制度,以保证其有效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统计报表资料的存储和保护一、统计报表资料应当按照保密等级进行分类存储,对于机密级别的资料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进行保护。

二、统计报表资料的存储设备应该经常进行维护和更新,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持久性。

三、对于统计报表资料的访问权限应当明确规定,避免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和使用。

第五章统计报表资料的利用和共享一、各部门在使用统计报表资料时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不得私自篡改或传播。

二、对于公司内部需要共享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当建立明确的共享机制,保障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三、统计报表资料的利用应当尊重数据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六章统计报表资料的处置和销毁一、对于已经失效或无用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二、对于需要销毁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销毁,保证数据的彻底清除。

三、统计报表资料的销毁过程中应当留下相关的记录和备份,以便未来的申诉和监督。

第七章统计报表资料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一、公司应当建立统计报表资料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应当加强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单位应当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本市现代化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市和区、县统计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综合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街道或者乡、镇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同级统计局的指导。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2]57号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2]57号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2]57号)各区、县统计局,各开发区,市属各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综合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细则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现将《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2002年4月25日起施行。

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宣传、新闻出版单位,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发布或者发表的统计资料进行核定,并依照《条例》的规定报请审批。

第三条市和区、县统计局依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和审定。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分别由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审核后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统计局备案。

第五条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市性的,必须经市统计局核准;地区性的,必须经区、县统计局核准。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

第六条办理统计资料公布审批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一)政府各部门申请发布统计资料的函;本部门拟公开发布的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属于政府统计部门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提交统计调查表的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统计资料公(发)布申报表》。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版)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版)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版)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版)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应当加强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单位应当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本市现代化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市和区、县统计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综合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街道或者乡、镇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同级统计局的指导。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京统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5]84号)局属各有关单位、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各区县统计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统计部门服务社会的质量,优化单位统计登记工作的办事程序,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二00五年九月六日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统计登记。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管理职责,分级负责统计登记和管理。

市统计局负责直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

市统计局也可以委托有关直报部门,负责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

区、县统计局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

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登记单位,由注册地统计局向该登记单位经营地统计局提供有关登记资料,登记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经营地统计局建立统计工作关系,履行统计报表报送义务。

第四条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批准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二)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提交证件或者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五条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对统计登记单位提交的有关申办材料予以审核,并核发《统计登记证》。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一)年报 1.农业机械化情况(BM02-007-101表)………………………………………………………… 6 2.渔业生产情况(BM02-007-102表)…………………………………………………………… 7 3.环境基本情况(BM02-007-103表)…………………………………………………………… 8 4.森林情况(BM02-008-101表)………………………………………………………………… 9 5.林业生产情况(BM02-008-102表) ………………………………………………………… 10 6.城市绿化资源情况(BM02-008-103表) …………………………………………………… 11 7.林业旅游与休闲产业发展情况(BM02-008-104表) ……………………………………… 12 8.乡镇企业基本情况(BM02-026-101表) …………………………………………………… 13 9.乡镇企业分行业基本情况(BM02-026-102表) …………………………………………… 14 10.乡镇企业出口供货情况(BM02-026-103表) ……………………………………………… 15 11.农村经济收入与分配情况(BM02-010-101表) …………………………………………… 16 12.农村乡镇主要经济指标(BM02-010-102表) ……………………………………………… 17 13.气象情况(BM02-011-101) ………………………………………………………………… 18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农、林、牧、渔)
四、调查表式
(一)年报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一、农业机械总动力 柴油发动机动力 汽油发动机动力 电动机动力 其它机械动力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统计条例》相关规定
■ 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政府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建设全市统 一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统计、工商行政、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向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提供所需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供政府有关部门查询和使用。
■ 报送统计调查项目结果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
■ 报送年度统计调查计划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统计 调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BM 03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环保、能源、水)
(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制定 2016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进行 了摘编,请您阅读并知悉。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 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 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依法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 统计指标和设计调查方案,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可行性测试。能够通过已有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取得 所需资料的,不得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申请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具有法定审批权限的统计机构提交 申请表、制定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经费保障等材料。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1.15•【字号】京政发[1984]127号•【施行日期】198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4)127号1984年11月15日)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有效地制止滥发统计报表,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特作以下暂行规定:一、一切统计报表(包括定期的和一次性的)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不经统计部门批准,不准滥发统计报表。

二、制发统计报表,要本着既需要又精简和切实可行的原则,要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效果。

(一)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

凡是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或可以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得到统计数据的,均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二)采取较简便的调查方法搜集资料。

凡用一次性调查能够取得资料的,就不要制发定期报表;凡是半年报、季报、季节报能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制发月报表、旬报表;凡是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取得资料的,就不要制发全面统计报表。

(三)报表内容要简明扼要,避免繁琐,不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报表重复、矛盾。

(四)制发报表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编码、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填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

三、制发统计报表,除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统一制发者外,均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各区、县统计局(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发本地区定期报表和一次性调查表,但需报市统计局备案。

(二)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区、县属业务部门(包括社会团体和科研单位等,下同)制发统计报表,必须由局、总公司和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或指定的有关机构)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坚决改变一个部门的职能机构自行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

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

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

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区县统计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和区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上述部门与其他组织联合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和区县统计局负责对本管辖区域内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监督。

各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是本部门统计调查表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表,是指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包括以数字和文字形式体现的,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五条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与市和区县统计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当相互衔接,不得重复。

第六条各部门以本部门管辖系统外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制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审批,并在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汇总的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

各部门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制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备案,并在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汇总的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各部门为完成市人民政府部署的紧急调查事项,市统计局又无此项资料的,可以组织一次性统计调查,统计调查事后应当将统计调查表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将调查资料报市统计局。

北京市部门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北京市部门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北京市部门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部门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发〔2006〕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加强和规范本市各部门发布全市性统计信息工作,明确各部门发布统计信息的工作职责,保证和提高所发布统计信息的一致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生成和掌握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市委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专门机构、直属机构以及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全市性统计信息是指各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规定,经北京市统计局审批(备案),或通过行政记录等方法取得的反映全市某方面情况的统计数据资料。

三、全市性统计信息的发布是指通过公开出版物或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发布的统计信息。

四、市统计局是全市统计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制定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发布目录(样式见附表);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统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负责发布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信息。

五、各部门负责发布本部门的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的统计信息应符合国家、地方、部门统计制度及标准,符合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流程规范,对所发布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布时,应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主要指标的涵义、调查方法等内容。

北京市 部门调查 统计制度

北京市 部门调查 统计制度

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工作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了解北京市各部门的调查统计制度,本文将对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一、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的概况北京市各部门的调查统计制度是指在单位内部建立的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并优化部门内部的数据统计工作流程,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目前,北京市各部门的调查统计制度涵盖了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布等各个环节,涉及到各种调查统计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标准。

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早,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北京市各部门的调查统计制度已经逐渐趋于规范和科学化,不断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统一领导,明确责任。

各部门在制定调查统计制度时,应明确统一的领导机构和责任部门,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分工协作,优化流程。

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3. 数据共享,信息互通。

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交换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全面。

4. 审核监督,保障数据安全。

建立健全的数据审核和监督机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1. 统计数据质量不高。

部分部门在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够。

2. 统计制度不够完善。

有些部门的统计制度存在一些遗漏和不规范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加强统计知识培训。

对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统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统计意识和能力。

2. 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加大对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4. 加强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共享。

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统计报表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统计报表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全面运用有关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有关工作基本情况,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为本单位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2、发挥统计监管与督查作用。

二、统计信息网的构成1、综合统计(包括上级有关统计报表要求等)2、专业统计(包括工程统计、财务统计等)3、基层统计(包括上级有关统计报表及班组原始相关的记录,如:工长日记、机械班组相关的记录等)三、统计人员要求1、各部门应安排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应按统计法的要求,认真仔细承担地安排好有关统计工作,并应加强学习,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管与督查权。

被调查部门与人员应积极配合统计人员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情况。

3、各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与连续性。

四、统计报表与统计台账1、统计报表是各部门通过统计数字向上级机构报告本部门在生产、业务、经济等方面活动情况的主要形式。

各级领导及统计人员都应重视统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

各部门领导对上报报表均要签名,以示承担。

2、上级布置本本单位填报的统计调查表,由本单位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填制,送呈总经理签发。

个别由上级专业管理部门直接布置给本本单位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表,由专业部门按上级要求填写,同时抄送本单位统计人员一份备案,保证本本单位统计资料的统一性与完整性。

3、本本单位内部的全面性统计调查表,其内容包括上级要求的项目、本本单位领导所需的系统性资料及有关部门所需的重要数据。

由本单位统计人员统一制订表格、统一编号,经董事长审批后统一下达。

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部门制发统计调查表。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本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本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报表管理,提高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相关人员在统计报表的制作、审核、报送、保存及使用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制作、审核、报送、保存和使用统计报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主体为本单位的统计报表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表的统筹、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制作第五条统计报表的制作应按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统计标准进行,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统计报表的制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第七条统计报表的制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信息全面。

统计报表应包含所需的全部统计指标和数据。

(二)数据准确。

统计报表中的数据应基于可靠的来源,并且经过验证和核实。

(三)数据一致。

统计报表中的数据应与相关数据保持一致,不得存在矛盾和错误。

第八条统计报表的制作人员应定期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和比对,及时发现并纠正数据的错误和矛盾。

第九条统计报表的制作人员在制作过程中应保密数据的来源和内容,不得泄露和篡改统计数据。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审核第十条统计报表的审核是对制作的统计报表进行质量检查和审查,以确保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统计报表的审核人员应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统计标准,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统计报表的审核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包括对统计数据的核实、比对和核对。

第十三条统计报表的审核人员应对报表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仔细的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和矛盾。

第十四条统计报表的审核人员应保证审核过程的公正和客观,不得有个人偏见和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统计报表的审核人员应及时反馈审核结果给制作人员,并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统计报表的报送第十六条统计报表的报送是将制作和审核完毕的统计报表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上报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

一、总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委统计制度,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用以反映北京地区开发区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本制度的执行范围为北京地区内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包括: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

统计自政府批准成立之日起区内的各项开发、建设、招商、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情况,未经批准入区原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原有的基础设施,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之内。

(三)各开发区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统计人员。

统计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考核,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各区县统计局应指定专人做好本区县开发区统计的指导工作。

(四)为减轻基层单位填报负担,请开发区执行本制度时从现行各专业报表中加工取得资料,原则上不得向基层企事业单位重复布置统计报表。

(五)各开发区在报送年报或月报时应编写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结合本区的特点,反映招商、建设及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附录(一)指标解释《北京市开发区土地规划、开发及使用情况》(362表):填报单位名称:填写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名称全称。

(下同)区规划总面积及各种用地分类(01):“合计”栏填写政府正式批准的区域总面积,以后各栏按土地规划情况填报。

居住用地(02):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1.住宅用地:指住宅建筑用地。

2.公用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2008-2009年度)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09年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国家与本市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本制度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3)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一)北京市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1、供热运行管理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52、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63、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人员构成情况··84、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能源消耗情况··95、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经营情况··106、供热运行管理单位本年度计划运营情况··11(二)北京市供热锅炉(机)房基本情况调查表1、锅炉(机)房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122、锅炉(机)房基本情况··133、锅炉(机)房能源消耗情况··144、锅炉(机)房经营情况··155、锅炉(机)房主要设备情况··166、锅炉(机)房安全设施情况··177、锅炉(机)房供热管网情况(一)·158、锅炉(机)房供热管网情况(二)·209、锅炉(机)房本年度计划运营情况··2210、附表一:住宅采暖用户明细表··2411、附表二:公共建筑采暖用户明细表··2512、附表三:非锅炉房管理换热站的管理单位情况··27四、附录指标解释··28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加强供热管理,指导各级政府部门科学制定供热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促进本市供热管理数字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8日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统计资料发布工作,保障统计资料发布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资料发布工作。

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是指生成和掌握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统计数据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统计资料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或者依据有关统计制度规定利用行政记录取得的,反映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业务领域情况的统计数据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取得的统计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及时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资料由生成该资料的部门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发布工作机制,依法发布本机构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取得的统计资料,并定期发布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资料。

有关部门应指定本部门负责统计资料发布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依法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发布工作。

统计报表制度[2]

统计报表制度[2]

统计报表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各部门统计报表的精准性、适时性和一致性,以支持企业决策和管理。

通过明确统计报表的编制要求、流程和责任,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部门和供应链部门等涉及统计报表编制的部门。

三、统计报表编制要求1. 报表类型依据各部门的职能和业务特点,编制相应的统计报表,如财务报表、人力资源报表、市场销售报表、库存报表等。

2. 报表期限各部门应依照规定的时间周期编制统计报表,一般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和年报等。

实在报表期限由部门主管依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3. 报表格式各部门应依照标准格式编制统计报表,包括报表标题、报表日期、数据项目、统计方法和单位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报表,可以依据实在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但要保持报表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4. 数据来源统计报表的数据应来自于真实、精准的业务数据。

各部门应适时收集、核对和整理相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牢靠性。

对于有特别来源的数据,应在报表中说明来源和处理方法。

5. 报表审核统计报表应经过部门主管或指定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发布。

审核人员应对报表数据进行核对、校验,并确保报表的精准性和合规性。

四、统计报表编制流程1. 数据收集各部门应依照报表期限,适时收集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精准性。

数据来源可以包括内部系统录入、业务活动记录和其他部门供给的数据等。

2. 数据整理各部门应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并依照统计报表的格式填写相关数据。

在整理过程中,对数据进行初步核对,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3. 报表编制依据统计报表的格式和要求,各部门应依照报表期限编制相应的统计报表。

在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比报表模板,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精准性。

4. 报表审核部门主管或指定审核人员应对编制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和校对。

审核人员要认真核对数据,并确保报表的精准性、合规性和一致性。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统计报表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精准性和牢靠性,有效支持企业决策和运营管理,特订立本《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涉及统计报表的部门、岗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统计报表:指企业内各级部门和岗位依据规定的统计指标、方法和周期,汇总和分析相关数据并形成的报表或报告。

2.统计指标:指企业内部对于各种业务、财务、生产等方面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的常用指标。

3.统计报表管理:指对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建立、实施、监督和考核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标准第四条统计报表编制1.各部门和岗位应依照规定的统计指标和方法,精准、完整地编制统计报表。

2.统计报表应适时更新,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3.统计报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数据精准性1.数据来源应牢靠,不得任意编造或篡改数据。

2.数据录入和处理应遵从标准化的操作方法和流程,确保数据的精准性。

3.各级部门和岗位应建立数据质量掌控机制,定期进行数据审核和验证。

第六条报表审核1.统计报表应由专人负责审核,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学问和技能。

2.报表审核人员应核实数据的精准性和合理性,并适时矫正发觉的错误。

3.报表审核人员应适时向有关部门和岗位提出改进看法,确保报表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七条报表归档和保管1.已审核的统计报表应依照规定的归档程序进行归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2.已归档的统计报表应妥当保管,确保信息的牢靠性和安全性。

3.统计报表的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统计报表管理考核标准第八条统计报表适时性考核1.统计报表应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汇总和提交。

2.报表汇总和提交的时间应符合各部门和岗位的实际情况,确保适时性。

第九条统计报表精准性考核1.统计报表的精准性应通过定期抽样检查和核对核算等方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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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报 1.市场分类情况(BM01-001-101表) 9 2.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情况(BM01-001-105表) 10 3.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情况(BM01-002-101表) 11 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BM01-003-101表) 13 5.计量器具检定情况(BM01-003-102表) 14 6.行政区划情况(BM01-004-101表) 15 7.自治组织情况(BM01-004-102表) 16 8.各种收养性单位、自治组织比例情况(BM01-004-103表) 17 9.全市分区县收养性单位、社区服务情况(BM01-004-104表) 18 10.优抚及主要救助对象情况(BM01-004-105表) 19 11.全市分区县优抚及主要救助对象情况(BM01-004-106表) 20 12.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情况(BM01-004-107表) 21 13.收养性单位情况(BM01-004-108表) 22 14.婚姻登记情况(BM01-004-109表) 23 15.全市分区县婚姻登记情况(BM01-004-110表) 24 16.全市分区县火化遗体数、安葬人数情况(BM01-004-111表) 25 17.全市分区县村委会选举情况(BM01-004-113表) 26 18.社会组织情况(BM01-004-114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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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工商、税务、质监、民政)
11.登记结婚、离婚登记、火化遗体数、收养单位情况(BM01-004-202表) 39 12.各项税费收入分税种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1表) 40 13.各项税费收入分行业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2表) 41 14.个人所得税分项目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3表) 42 15.营业税分行业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4表) 43 16.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5表) 44 17.各项税费收入分单位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6表) 45 18.私营个体经济税收情况(BM01-005-207表) 46 19.私营企业税收情况(BM01-005-208表) 47 20.个体工商户税收情况(BM01-005-209表) 49 21.房地产业税收入库情况(BM01-005-210表) 50 22.各项税费收入完成情况(国税)(BM01-006-201表) 51 23.各项税收收入分产业情况(国税)(BM01-006-202表) 53 24.增值税分行业构成情况(国税)(BM01-006-203表) 54 五、附录 指标解释 1.工商 55 2.税务 55 3.民政 56
(二)定报 1.私营个体经济情况(BM01-001-201表) 28 2.有形市场机动车验证情况(BM01-001-202表) 29 3.有形市场机动车验证、交易分市场情况(BM01-001-203) 30 4.私营企业分行业基本情况(BM01-001-205表) 31 5.私营企业分区县基本情况(BM01-001-206表) 32 6.个体工商户分行业基本情况(BM01-001-207表) 33 7.个体工商户分区县基本情况(BM01-001-208表) 34 8.单位代码发放情况(BM01-003-201表) 35 9.单位代码发放变动情况(BM01-003-202表) 37 10.社会救助情况(BM01-004-201表) 38
○BM 01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工商、税务、质监、民政)
(2013年统计年报和 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北京市统计局 印制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二○一三年十一月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工商、税务、质监、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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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说明 3 二、修订内容 4 三、报表目录 6 四、调查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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