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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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
内容依据
1、厂房附设有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临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
壁间距《建筑设计防火≥10m。
规范》第3.3.3
2、厂房成组布置时: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4m;《建筑设计防火
组内厂房高度
>7m,则厂房间距≥6m;规范》第3.3.4
3、高层工业建筑①与甲类物品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建筑设计防火
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碳场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
≥13m。
规范》第3.3.6
4、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3.3.8
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厂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厂外道路(路边)——15m;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规范》第3.3.9 房
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6、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物品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⑴甲、乙类厂房——25m;⑵《建筑设计防火
甲、乙类库房:储量不超
过10吨的甲类1、2、5、6 项物品和乙类物品——25m ;储量不规范》第3.3.10 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和储量超过10吨的甲类1、2、5、6项物品——30m;储量
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40m。
(甲类物品具体分类见附件一)
7、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8、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按表3.5.4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
≥1.10m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 3.3.12 。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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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
于《石油化工企业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防火设计规范》表
3.2.11注释3 10、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
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 3的储罐防火设计规范》表不应小于8m) 3.2.11注释9
11、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 《建筑设计防火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
车通规范》第6.0.4 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
消防车道应设面积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小
于
15m*15m)
工1、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地排放的措施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在表石油化工企业防艺 3.2.11的基础上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设计规范》第设 3.2.11A条
施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第设 3.5.2条
备3、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
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石油化工企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防火设计规范》第
3.5.7条
.
4、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石油化工企业
防火设计规范》第
4.2.5条
5、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宽度不应小
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
《石油化工企业
防火设计规范》第
4.2.12条
6、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
火间《石油化工企业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防火设计规范》第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 4.2.15条
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 4.2.1(见附件四)的规定,但
不得小于15m。
7、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②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25m;《石油化工企业
距丙类设备不应小于15m。
防火设计规范》第
4.2.23条
8、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
或成《石油化工企业
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3、可燃100m气体或可燃液体罐≤1000m3时,
其防火设计规范》第
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 4.2.1(见附件四)确定。
4.2.28条
9、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
或成《石油化工企业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 防火设计规范》第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 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 4.2.28条
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8(见附件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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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厂内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 。
《石油化工企业 防火设计规范》第
4.2.32条 11 、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与隔油池≥15m ; 防火设计规范》第 污油罐与隔油池、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15m ;
6.2.3条 焚烧炉与隔油池≥20m ,焚烧炉与污油罐≥ 15m ;
变配电房、化验室、办公室等与隔油池、污油罐、焚烧炉≥ 15m ;
污油泵房与焚烧炉、变配电房、化验室、办公室等≥ 15m 。
12 、消火栓的布置:距路面边不宜大于 5m ;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 5m 。
《石油化工企业 防火设计规范》第
7.3.15条 13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 a 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 《石油化工企业 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
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他可
防火设计规范》第
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
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 4.2.19条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
一、控制室、变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 可将控制室、 防火设计规范》第
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
4.2.21条
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 至少比室外地坪高 0.6m ;
三、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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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石油化工企业
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防火设计规范》第
4.2.31条
1、液化烃罐组与邻近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与相临工厂(围墙)≥120m;厂外公路(路《石油化工企业
边)≥25m;变配电站(围墙)≥25m。
防火设计规范》第
3.1.7条
2、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邻近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相临工厂(围
墙)≥50m;厂外公《石油化工企业路(路边)≥205m;变配电站(围墙)≥50m。
防火设计规范》第
3.1.7条
3、任何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
离,均不应大于120m;《石油化工企业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
于80m。
防火设计规范》第储
3.3.6条
罐
4、可燃液体地上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石油化工企业区
⑴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V≤1000m3):有固定式消防冷却装置≥0.6D,防火设计规范》第
无固定式消防冷却装置≥ 0.75D; 5.2.7条
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
(V>1000m3)≥0.6D;注:D为相邻较大甲B、乙类液体浮顶罐、内浮顶罐≥0.4D;储罐的直径。
⑵丙A类可燃液体固定顶罐
≥0.4D但不宜大于15m;
丙B类可燃液体固定顶罐
(V≤1000m3)≥2m;
丙B类可燃液体固定顶罐
(V>1000m3)≥5m;
⑶卧式储罐≥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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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燃液体半地下式储罐组、地下式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
间距甲、乙类液体半地下式固定顶罐≥0.5D;《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4.4.4条
乙类液体地下式固定顶罐≥0.4D;甲、乙类液体浮顶罐≥0.4D;
6、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 5.2.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 ;两排卧式储罐的间
距,《石油化工企业
不应小于3m;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防火设计规范》第
5.2.9条、第
5.3.4
条、第5.3.5条7、立式储罐距防火堤内堤脚线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
距《石油化工企业
离不应小于3m。
防火设计规范》第
5.2.1
2 条
8、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的消防空地7m。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
罐《石油化工企业
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的消7m防空地;设有事防火设计规范》第
故存液池的罐组四
周,应设导液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事故5.2.1
3 条、第
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
于30m;三、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5.2.1
7 条
.
9、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罐组内储罐防火间距《石油化工企业
⑴液化烃:全压力式球形储罐(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之间——0.5D,防火设计规范》第
全压力式球形储罐(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之间—— 1.0D;5.3.3条
全冷冻式储罐之间——0.5D ;注:D指相邻较大
全压力式卧罐之间—— 1.0D ,且不宜大于 1.5m;储罐直径。
⑵助燃气体:球罐之间——0.5D;
卧罐之间—— 0.65D,且不宜大于 1.5m;
⑶可燃气体:球罐之间——0.5D;水槽式气柜之间——0.5D;
干式气柜之间——0.65D
10、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石油化工企业防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火设计规范》第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 3.3.5条
应低于5m。
11、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
于0.6m 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
于3m,堤内应采用石油化工企业防
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火设计规范》第
5.3.6条
12、液化烃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4m;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石油化工企业不应小于10m;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防火设计规范》第
应小于15m。
5.4.3条、第
5.5.1
条、第5.7.1A条
13、厂内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
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石油化工企业地面,并应有≥2%的坡度坡向道路。
防火设计规范》第
7.2.11条
.
14、消防循环水池距最近储罐不宜小于30m,并应设防止漂浮物和油类等进入水池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
防火设计规范》第
7.9.11条
高速公路两边建筑距公路围栏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0米。
《广东省高速公
路管理办法》5.15
15、总容积不超过10m3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如设置在专用
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
《建筑设计防火
距执行。
4.6.2
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条的
规范》第4.6.4条规定执行。
注:①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②联合装置——必要条件为“同开同停”,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布置,且装置间直
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立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和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可视为同一套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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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表3.1.1生产性火灾分类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 闪点<28℃的液体 2
.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甲 4
.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 化剂
6
.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28℃至<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
60℃的液体雾滴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丁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附件二
表3.5.4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
厂房层数一、二层三层≥四层
宽度指标(m/百人)0.60 0.80 1.00 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0m。
②宽度均指净宽度。
附件四
表4.2.1石化企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
注:①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②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 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③装置储罐的最大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28条的规定。
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
.
定其防火间距。
④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⑤对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⑥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附件五
表4.2.28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
附件六
表5.2.7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附件七
表4.6.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表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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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仓库堆垛方法及间距
仓储
物品堆垛方法堆垛间距种类
.
1、商品不得就地堆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垛底a) 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
毒害一般不低于15cm。
b) 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性商2、一般可堆成大垛,挥发性液体毒品不宜堆大垛,c) 墙距大于等于 30cm;
品可堆成行列式。
要求货垛牢固、整齐、美观,垛高不d) 柱距大于等于 10cm;
超过3m。
e) 垛距大于等于 10cm;
腐蚀1、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贮存的商品,货垛下应有f) 顶距大于等于50cm;
性商隔潮设施,库房一般不低于15cm,货场不低于g)库房内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
品30cm。
距离≥30cm;
2、根据商品性质、包装规格采用适当的堆垛方法,h)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
要求货垛整齐,堆码牢固,数量准确,禁止倒
置。
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50cm。
3、按出厂先后或批号分别堆码。
i)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150cm
4、堆垛高度米。
在木质地板上搭设火
炉,必须用隔热的
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一般不超过3m;不燃材料与地板隔开。
b)大箱(内装坛、桶)1.5m ;j)金属烟筒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当小于c)化学试剂木箱2~3m;70cm,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10cm,高出d)袋装3~3.5m 屋檐不应小于30cm 厘米。
烟筒穿过可燃
墙、窗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
.
1、库内储存不同类商品时应分类、分垛储存。
a)主通道大于等于200cm ;
2、每垛占地面积
100m 2。
b) 垛间距≥100mm ;
≤
c)垛与墙间距≥50mm ;
d)垛与梁、柱间距≥30mm;
e)库房内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
距离≥30cm;
不同
f)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
类危
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50cm。
化商
g)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150cm 品混
米。
在木质地板上搭设火炉,必须用隔热的存
不燃材料与地板隔开。
h)金属烟筒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当小于
70cm,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10cm,高出
屋檐不应小于30cm 厘米。
烟筒穿过可燃
墙、窗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 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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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
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